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专委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辅助机构,负责对董事会负责的特定事项进行研究、调查和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期限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第五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全体委员。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专门委员会的更换和调整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更换和调整。
委员的更换和调整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更换。
召集人的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XXX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XXX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和XXX也分别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层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公司战略发展工作小组应提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并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相关资料。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适时组成新的委员会或解散现有的委员会,也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委员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六条专门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但不得少于2名,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董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在委员会工作,任命时应考虑董事的意愿和专业背景。
若无法直接安排的,董事会可以对各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按照一般多数原则进行选举,董事长依照选举结果将董事指派到各个委员会。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名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推荐产生。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协商,并报请董事长批准产生。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2.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3.签署委员会文件;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战略决策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2.以诚信的方式认真和谨慎地处理委员会事务;3.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4.独立作出判断;5.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不定期的会议。
董事、监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与注意事项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与注意事项董事会职责1.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2)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3)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4)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5)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6)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7)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8)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2.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十八条3.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九十条4. 首席审计官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九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八条5.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一十六条6.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7. 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一)8.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运行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省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南(试行)》、《XX有限公司章程》、《XX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有限公司会议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指集团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拟审议的重要事项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委员会的定位、职责权限、委员的确定和调整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章人员机构第五条各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人员。
委员的调整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办公室发文通知。
第六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会议,签发会议纪要。
其中:提名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组织、记录、材料收集、意见征集、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员会的运行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董事会更换委员。
第三章职责及议事范围第一节提名委员会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是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要人事提名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职责范围为:(一)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事项;(二)集团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职业经理人引进等事项;(三)董事会或董事认为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第二节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大战略及投资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职责范围为:(-)集团发展战略的确定及调整;(二)集团年度投资计划;(三)非主业投资及境外投资项目;(四)董事会或董事认为需要专题研究的重大战略及投资事项。
董事会有关工作制度

董事会工作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公司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董事会构成、工作职责、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等方面对董事会工作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董事会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等。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执行董事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则为公司外部人士,独立于公司管理层,负责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董事会工作职责1.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应根据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包括市场拓展、产品创新、企业并购等方面。
2. 决策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事项,确保公司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3. 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董事会应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公司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公司目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4. 选举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负责选举和更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考核和决定。
5.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应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力资源、风险控制等方面,确保公司运营规范、高效。
6. 维护股东权益:董事会应关注公司股东权益,定期向股东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股东利益得到保障。
三、董事会会议制度1. 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2. 临时会议:在必要时,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 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一定时间送达各位董事,确保董事有足够时间准备。
4. 会议议程:董事会会议应按照预定议程进行,议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报告、投资决策等。
5.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表决结果等。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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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一条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省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还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
第二条董事会对出资人或股东大会(含股东会)负责,对出资人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出资方(控股方)对董事会实行契约化管理,与董事长签定董事会任期经营目标合同。
第三条生产性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9人。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
董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
独立董事由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董事会决定范围包括:(一)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三)决定各种对外担保、拆借及其他衍生金融交易;(四)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五)根据董事长提议,聘用(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解聘)副总经理、“三总师”,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支付方式;向属下独资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聘任(解聘)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不含党委、工会、共青团工作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及中层干部职数配备方案;(七)决定公司员工工资、奖惩方案及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八)评价考核经营者;(九)制定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方法;(十)决定授权经营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十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决策范围。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㈡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董事会决议,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2、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3、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五)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和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六)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聘任(解聘)文件;(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文件;(八)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九)领导董事会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十)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与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出资人、股东大会(含股东会)报告;(十一)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规模较大的公司董事会设秘书处。
董事会秘书处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董事会的对外联络工作,联系属下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与属下企业董事会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以下专门委员会:(一)资产管理员会。
就公司资产经营的计划和有关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二)投资审议委员会。
负责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发展项目和重大贸易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三)财经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议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增资、扩股方案,对公司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重大奖励方案等提出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
第八条董事会决策程序:(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二)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财经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制定方案并作出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设股东大会(含股东会)的企业,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议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
(四)人事工作程序:董事会在聘任总经理时,首先由董事长提出拟聘人选,报企业党委;企业党委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推荐;董事会研究后,以书面形式报省委企业工委;省委企业工委对拟聘人选进行考察,经工委会议预审后,以晋企干字文件批复给董事会;董事会正式履行聘任手续。
董事会在聘任副总经理、“三总师”时,首先由总经理提出拟聘人选,报企业党委;其他程序同上。
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三总师”的具体程序同上。
(五)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专门执行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九条董事会考核评价评价经营者工作程序:董事会制定经营者评价指标、年度和任期考核方案,由董事长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对考核不称职的经营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同意后,董事会可以解聘。
第十条董事会议事程序:(一)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或有紧急事由时,即可召开董事会会议;(二)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向各董事发出书面通知;(三)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五)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对会议议题和内容应做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
第十一条董事应承担下列义务和职责:(一)维护出资人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二)对董事会议承担责任。
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造成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在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三)支持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非经理董事一般不参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分工;(四)对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出资方签定的任期经营目标合同责任。
在任期内,完不成经营目标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董事会中有关责任董事的责任;(五)要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资本经营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增强决策能力和水平。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为贯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证券研究所组成联合课题组,就《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有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运作方式展开研究,并拟订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根据《治理准则》的要求,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实际,分别对董事会下属的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上市公司实施《治理准则》,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从而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可操作的参考。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