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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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公司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公司已执行的《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二章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合同为《固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1-5年。

第三章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凡为浙江天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凡公司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

第四章合同解除

第六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长及总经理(或行政总监)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正式员工须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离职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长批准,方可在完成工作交接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司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一月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

3、在本公司内出现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等处分累计3次以上经教育屡次不改的可以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

4、《员工手册》规定的其他符合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违反《员工手册》中的处分制度中的严重违纪条款可予以辞退。

第九条协商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违约赔偿

第十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期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1、在本公司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按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工资中扣除;

2、未按规定提前申请者扣除一个月(26天8小时)的工资违约金;

第十一条对因严重违纪而被辞退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公司据实订立。

第十二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第六章培训赔偿

第十三条、凡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在培训服务协议时间内欲辞职应按所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在本公司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80%

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50%

在本公司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四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五条培训价值由公司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六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浙江天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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