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发文字号】宁高法[2016]18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6.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6年12月5日宁高法[2016] 184号印发)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对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起诉、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条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的证据。
(一)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身份情况的户籍材料。
(二)被告人为单位的,除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的户籍材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
最新-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97号 精品

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97号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宁刑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长兰,女,55岁,回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马学福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永明,男,40岁,回族,农民,住略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永德,男,43岁,回族,农民,住略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学财,男,65岁,回族,农民,住略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永林,男,38岁,回族,农民,住略诉讼代理人吕丰来、夏德亚,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人杨有成,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有忠,男,生于1964年3月24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有云,男,生于1978年9月10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月兰,女,生于1972年11月12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略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有成、杨有忠、杨有云犯故意伤害罪、张月兰犯包庇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长兰、马永明、马永德、马学财、马永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卫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全国法律文书裁判网

全国法律文书裁判网篇一: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对无罪案件判免予处罚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对无罪案件判免予处罚办案律师按语:这是一起涉巨额利益之争,对手影响中央高层批办要“铁打”入罪的冤案,当事人本无罪且一直不认罪。
我们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作彻底的无罪辩护。
最终法院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下折衷裁判:生硬地塞给当事人一个自首情节,判免予处罚。
当事人自由后去了美国,但对这样的自由不服。
蒋某被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受蒋某及其妻子张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蒋某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担任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蒋某,查阅案卷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
有关本案的实体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某无罪。
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其没有具体经办过《广东某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标评报字[2022 ]第746号)(下简称《评估报告书》)项目,也未审核过《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事实上也并不存在重大失实的问题,更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之严重后果的任何事实。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蒋某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条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将结合以下三个要素进行分析,恳请合议庭注意:一、有无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二、该证明文件内容是否重大失实;三、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讲,辩护人的当事人完全不具有本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这三个要素,详论如下:首先,关于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之行为的五个问题。
有关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之行为的第一个问题:我的当事人蒋某并没有具体承做《评估报告书》项目,理由如下:2022年11月,中标公司受东大公司委托,就其控股的广东某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山庄公司)增资扩股事宜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并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了《评估报告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18•【文号】法[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2013年4月18日法[201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每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定期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状况,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对于社会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全面回顾了人民法院2012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客观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
不凡的业绩,已然载入历史。
面向未来,我们重担在肩。
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审判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目录前言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结束语前言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关注 追缴贪腐官员的孳息

追缴贪腐官员的孳息文/本刊记者冯彬“对……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最近落马官员的司法判决中,这样的表述越来越多了。
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很多人的“孳息”都被追缴。
那么这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又是怎么来的?孳息串起的贪腐一条龙由于孳息这个词过于专业,有必要普及一下它的概念。
在物权法中,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违法犯罪所得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应予以追缴。
翻看近年来落马官员的判决结果,从省部级官员到基层村官,都不乏“追缴孳息”的表述,金额不一。
有的就会明确提出数额,比如甘肃省林业厅原厅长马光明非法收受财物2768多万元,其中孳息近5.6万元。
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产生孳息100余万元,其收受的主要是7套商铺,都被转到了私生子名下。
基层也有此类案例,今年初宁夏固原市纪委监委通报的案例中,就有村干部私自违规借取本村互助资金,其冒用村民名义虚构借款手续或直接用现金支票提款达十多次。
通报发出时,仍有本金50多万元及孳息近9.9万元未还。
有的判决结果中没说具体数额,不过也透露了一些信息。
去年3月,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受审,成为十八大以来首个因职务犯罪被判死刑的官员。
他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还有折合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庭不仅追缴了其受贿所得财物的孳息,还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有的人在被查过程中退缴赃款,把其孳息也一起退了。
兰州市国资委原主任杨红心受审时,法庭提到依法没收其犯罪所得及退缴赃款、孳息上千万。
在法庭之外,孳息甚至还成为查案的关键。
当年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被指控的权钱交易行为几乎都发生在一个固定的朋友圈里,其1132万元受贿财物中,大部分都始终放在行贿人手里,这其中就包括商人徐东明送的770万元。
【优质文档】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 (201X)宁民终字第69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优质文档】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 (201X)宁民终字第69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 (201X)宁民终字第69号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 (201X)宁民终字第6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宁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涛,男,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宁夏中宁县第四中学教师,住(略)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玲,女,生于1969年6月14日,汉族,大学文化,宁夏六盘山中学教师,现住(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力军,男,生于1968年7月4日,汉族,大学文化,中宁县招商局职工,住(略)委托代理人张沫,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田涛、王爱玲为与被上诉人张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卫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田涛、王爱玲、被上诉人张力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田涛、王爱玲与张力军系高中同学。
201X年田涛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分6次向张力军借款764 120元,其中:201X年2月20日借款150 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0%;201X年8月8日借款200 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0%;201X年2月24日两次借款分别为160 000元、55 000元;201X年5月14日两次借款分别为70 000元、129 120元,借款未约定履行期限。
后张力军向田涛多次催要,201X年年底,王爱玲向张力军清偿借款3 000元,下剩借款761 120元田涛、王爱玲未清偿。
当庭张力军请求变更利息为350 000元,后又当庭撤回对利息的变更。
张力军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田涛、王爱玲立即偿还借款764 120元及其中借款350 000元的利息280 000元(利息按年息20%计算),共计1 044 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田涛、王爱玲承担。
吴炜、陈立娟等与刘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炜、陈立娟等与刘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宁05民终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文普孙静谈雪【审理法官】陈文普孙静谈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炜;陈立娟;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刘曌【当事人】吴炜陈立娟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刘曌【当事人-个人】吴炜陈立娟刘曌【当事人-公司】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学锋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学锋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学锋【代理律所】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炜;陈立娟;宁夏冠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曌【本院观点】证据一、二、三是通过链接的最高院裁判文书网打印而来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能够证明2015年至2019年间,原告均为刘曌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15起;以刘曌开办的中宁县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宁县瑞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间起诉回收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4起;2014年至2019年以刘曌申请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裁定书13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Ol7年3月20日吴炜、陈立娟与刘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至2019年间,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原告均为刘曌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起;以刘曌开办的中宁县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宁县瑞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间起诉回收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4起;2014年至2019年以刘曌申请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裁定书13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用“法信智推”类案检索功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用“法信智推”类案检索功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宁高法明传〔2020〕216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试用“法信智推”类案检索功能的通知宁高法明传〔2020〕216号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自治区高院组织完成了“法信智推(法信2.0)”系统与本地审判系统的对接工作,现就“法信智推”类案检索功能试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信智推”系统的主要功能此次试用的“法信智推”系统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研发,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接我区法院审判业务系统。
系统自动智能解析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同步传输过来的卷宗文件,一站式智能推送在办案件相关法律知识、案例资源、当事人信息等审判知识资源,并根据用户手动增减条件,实现资源联动变化。
主要包括以下功能:1.系统自动提取电子卷宗中的案情要素,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类案检索范围和顺位分级推送类案。
2.系统自动统计分析当前案件相关法条引用情况,支持点击法条名称查看法条的文本、效力、修订沿革、关联法条、影响法条、等体系化法律规范,高效辅助法官确定法律适用依据。
3.根据系统识别的案情要素,智能推送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学专家倾向性意见和立法、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全面助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准确裁判说理。
4.系统支持手动制作检索报告及自动生成检索报告两种方式。
5.可查看当前案件所涉及全部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已审结和未审结的案件信息。
对于文书已公开的案件,支持点击查看公开裁判文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裁判文书网篇一:裁判文书目录(裁判文书民事类)-1--2--3--4-目录(裁判文书行政类)-5-篇二:最高法院公报判例最高法院公报判例:二十一则涉管辖权案件裁判要旨阅读提示:如何将一定之诉讼事件,以适当之标准分配于各法院,即为诉讼之管辖。
依法律规定之标准,某法院得就某诉讼为审判者,谓之管辖权。
管辖权系法院相互间事务分配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本文是对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涉及管辖权判例的整理。
结案时间从2000年至20XX年。
为充分发挥判例的参考性作用,文章保留了裁判文书中重要的说理部分,便于参照。
判例主要涉及仲裁协议无效后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的适用、当事人对于级别管辖是否具有诉权、协议约定各自住所地管辖的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范围、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住所地能否作为确定管辖权依据、请求权竞合时管辖权的确定、仲裁条款对管辖权约定的效力范围、仲裁条款约定无效的认定及管辖权的确定、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管辖权的影响、被告不适格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影响、债权转让对管辖权的影响、约定管辖权条款的解释方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第三人能否就加入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的特殊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当事人能否就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专门法院管辖权的特殊规定等问题。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1.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
——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00.12.1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欧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宣告信用证无效,起诉的被告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基础交易买卖合同的卖方新湖商社,诉由是基础交易欺诈。
由于两方之间最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信用证是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手段,欧亚公司是开证申请人,新湖商社是信用证受益人,欧亚公司起诉新湖商社信用证欺诈的基础是称其利用伪造单据以图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新湖商社与欧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一个不明确的、无法执行的仲裁条款,需要当事人重新协商,但是欧亚公司已经采取了诉讼的方法解决本案的争议,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新湖公司称重新协商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当事人的义务并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由于原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的方式和机构属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欧亚公司的起诉应予受理。
信用证虽然是基础交易中的一个结算方式,但它又独立于基础交易,是遵循严格相符原则的单据交易。
通常情况当事人不得以基础交易中的事由要求止付信用证或宣告信用证无效。
对上述原则的例外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
由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是以基础交易的欺诈为前提,而导致信用证项下款项止付这样的后果,也必须将基础交易纠纷与信用证法律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审理,因此本案的案由应认定为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付款纠纷。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纠纷均具有管辖权。
2.对我国法院和域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域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我国法院可予受理——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8.13)【裁判要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华洋彩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涉及国际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的问题。
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也称“一事两诉”。
由于各国都奉行国家主权原则,而对民事诉讼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是存在的,也是允许的。
我国司法实践不排除平行诉讼。
对同一案件,只要根据我国法律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则不问该案是否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起诉,或者该案是否已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审理,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均不影响我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
原告郭叶律师行以华洋彩印公司为被告,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代理合同纠纷诉讼,是涉港民事诉讼。
香港是我国的一个独立司法区域,目前与内地尚未建立解决管辖权冲突和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司法协助关系。
故香港法院是否受理同一诉讼,不是内地法院能否受理的前提。
华洋彩印公司以郭叶律师行已经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内地法院再受理就成为“一事二诉”为由,主张将本案移交香港法院处理,理由不能成立。
不方便法院的问题,是指依照本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受案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但该管辖权的实际行使,将给当事人和法院的工作带来种种不便,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也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当别国法院对这一诉讼同样享有管辖权时,受案法院即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者根据被告的请求,裁定拒绝行使管辖权。
这说明,这种国际民事诉讼不仅受案法院享有管辖权,还应当有一个以上可替代受案法院的别国法院同样享有管辖权。
受案法院能否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通常考虑的因素有:(1)原告选择该法院起诉的理由;(2)被告到该法院应诉是否方便;(3)争议行为或交易的发生地位于何处;(4)证据可否取得;(5)适用法律的查明是否方便;(6)可否完成对所有当事人的送达;(7)判决可否执行;(8)语言交流是否方便;(9)本院案件积压情况;等等。
还应当指出,尽管被告有权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抗辩原告的起诉,但受案法院是否采纳,应当由受案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及时、有效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自由裁量。
本案被告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原告郭叶律师行以华洋彩印公司为被告,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代理合同纠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香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了适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行使非排他性的管辖权,香港法院当然也有权管辖。
解决内地与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冲突与解决其他涉外案件一样,既要维护内地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要加强双方的互助与合作。
本案是代理合同纠纷之诉,若由香港法院审理本案,一旦判决华洋彩印公司承担义务,由于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和财产均在内地,当事人只有在内地重新诉讼,才有可能使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为合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不具有诉权,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审结日期:20XX.09.11)【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科公司在上诉主张中就本案级别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因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当事人虽然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就异议不具有诉权。
当事人不得以级别管辖异议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对异议被驳回后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
海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已经一审法院予以答复,且在一审卷宗中有所记载。
海科公司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请求范围,故不应支持。
4.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6.06)【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
5.案件受理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6.28)【裁判要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案件管辖的确定,在受理立案中法院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关证据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
但在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受理该案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本案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涉及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无地域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问题。
原审法院未对有关证据召集当事人进行审查核对,有所不妥。
但是,在被告并未将此作为其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针对其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尚不属实质错误。
在二审期间,本院曾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实进行调查,两上诉人一方面以公证人员未出庭为由,拒绝对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公证文书发表进一步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又明确表示对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交。
两上诉人对有关公证文书不予认可的理由并不充分,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视为其放弃对该证据进行进一步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所举公证文书可以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作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所在地,北京市有关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
6.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能力,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结日期:20XX.08.25)【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系天同证券的分支机构,虽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