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

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5•【分类】其他正文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一年。
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我们每个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需求。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奠定坚实社会基础,吉林高院遴选了2023年至2024年5月间全省法院审理的11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11件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多种类型,包括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等多方面内容,涉及人民法院司法协同、诉源治理、司法公开等多方面工作,保护范围辐射松花江流域、鸭绿江流域、黑土地、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重点流域、区域。
同时,全省法院积极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灵活运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碳汇补偿等恢复性司法举措,深入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助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1.加强司法协同联动,妥善修复生态环境——周某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构建“碳汇+生态司法补偿”机制,探索碳汇补偿修复新方式——王某某盗伐林木案3.尊重生态规律,因地制宜,以原地管护方式创新修复方法——邰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4.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汪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5.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司法公开模式——钱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创新履职“令”行禁止,依法治噪还“静”于民——刘某诉李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7.环境侵权事实成立,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认定——某信鸽养殖场诉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8.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替代履行方式,做好环资审判“后半篇文章”——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赫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9.协同解纷“四调联动”,诉前调解化解纠纷——吉林市109户水稻种植户诉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10.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企业绿色健康发展——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11.司法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服务保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诉双辽市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加强司法协同联动,妥善修复生态环境——周某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7月禁渔期内,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杨某甲、汪某某、杨某乙分别雇佣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杨某丙,以牟利为目的,在松花江哈尔玛平台附近水域(禁渔区),使用各自改装的吸螺船(禁用工具)捕捞中华园田螺共46吨并出售。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
其中,在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中,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促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实现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
在周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探索行政执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有机衔接,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
在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法准许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不仅提高了修复生态行为的可行性,亦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去年以来,广东法院与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海南等6省(区)司法机关先后共建了北江、东江、韩江、西江、云开山、红树林等环境资源跨域协同保护机制,实施跨区司法协作,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
2023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法院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5万件,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纠纷前端化解成效显著。
近五年,全省法院发出生态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200余份,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谢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具有接收国际船舶产生的污油水相关资质的公司商谈,向其购买污油水、帮助骗取海关核销等事宜。
陕西法院发布秦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秦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16•【分类】其他正文陕西法院发布秦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秦岭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水土保持、维护生物多样性、濒危动植物养护、森林碳汇、植物造氧等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0年4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时指出,“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
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充分认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牢牢扛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和法律责任,坚决当好秦岭司法卫士,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了8个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秦岭司法保护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这8个案例涉及水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耕地保护、文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多个领域,囊括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体现了陕西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治理等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是人民法院强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优秀司法成果,是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为秦岭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对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案例1:董某、饶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2:廖某万滥伐林木刑事诉讼案案例3:某县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4:鞠某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5:某矿业公司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案例6:张某宏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7:巩某忠、王某伟、康某浩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诉讼案案例8:某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01.董某、饶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5月,被告人董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废铅蓄电池放置在其租赁的场地内,雇佣工人在厂区内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暨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结构损害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害96146.02元、底栖生物损害14884.62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101557.02元、后续监测费用34560元。
【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同时,判决张某山等十四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
2022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3•【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
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
杭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杭州实践。
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系统治理和最严密法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伪造资质,违法回收并露天焚烧装修废物,触犯三罪被告人郑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是危险废物且没有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采取私刻公章,编造危险废物处置联单等虚假资料的方式,以每吨3000-37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回收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布业公司的废胶水、沾染过废胶水的布料、包装桶、装有废胶水的塑料桶、铁桶等废物,并运至淳安县临岐镇夏中村瑶源自然村等地,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进行露天焚烧,非法处置共35余吨,涉案金额达11.04万元。
焚烧期间被人发现,后郑某某将剩余废胶水桶运走并丢弃在淳安县老潭唐线文昌垃圾填埋场山脚下。
淳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共计35余吨,涉案金额达 11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且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
宣判后,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因处置危险废物的要求、成本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获利,舍身犯险,通过私刻公章,编造虚假资料的方式假冒有处置资质者,向生产企业收取较高处置费用,回收危险废物后,却不按规定处置,随意焚烧、丢弃,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1. 污染排放罚款案件:2015年,广东省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过了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因此,该企业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对其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控制。
2. 生态破坏案件:2018年,江苏省盐城市一家金融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湖泊区域建造了高档度假村。
这些建筑物不仅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还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该公司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进行生态恢复和环境监测。
3. 涉毒物品环境污染案件:2017年,河南省一家化工公司涉嫌非法购买毒品,使用毒品制造化学物品,并排放到周边环境中。
该公司被立案侦查,并被处以重罚款金额(500万元),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环境污染治理。
4. 非法采挖矿藏案件:2019年,云南省一家矿业企业非法从保护区采挖矿藏,并从事非法排污行为。
省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进行环境监测和治理,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这些案例都是环境资源法的典型案例,它们向企业和个人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要保护环境资源,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否则将会面临重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产品的制造、销售。
该厂位于我国某省某市,占地面积约50亩,职工人数约200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厂的产值逐年攀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
经进一步调查,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
同时,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法院审理案件移送至某市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 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工厂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件分析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环境法律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厂因环境污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原因如下:(1)某化工厂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内蒙古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内蒙古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6月4日,内蒙古高院发布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0)。
本次发布8个案例,结合当前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功能,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点。
案例一被告人王伟等人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7年9月,被告人王伟、陈秀英、王耀斌未经卓资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合伙在卓资县大榆树乡马莲坝行政村私建炼油厂,通过被告人路建磊等中介人将大量炼油原料废油渣拉入厂区,直接倾倒在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内或就地放置在厂区,对厂区造成污染。
经内蒙古内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周边环境及厂区内废油渣的数量、性质进行调查、检测,结果为:废油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HW11精(蒸)馏残渣,是危险废物;废油渣数量共计1854吨(包含混入雨水量为43-135m3)。
四被告人共同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对涉案危险废物作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已造成1065.88万元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年到六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五十万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卓资县人民政府和卓资县环境保护局已经支出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共计1065.88万元。
典型意义土壤污染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居环境,四被告人污染土壤环境的后果特别严重,被判处了严厉的刑罚和高额罚金,同时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破坏环境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态度。
本案的处理结果表明了人民法院震慑犯罪,积极维护社会公益,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好家乡一方净土的有力决心。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01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等6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刘某某安排赵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泽州县南村镇冶底村东山上非法开采耐火粘土矿,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耐火粘土矿资源总量12997.26吨,价值779835.6元。
【裁判结果】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判决刘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6万元;判决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779835.6元。
晋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首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对非法采矿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案件。
非法采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严重破坏了国家自然生态资源,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持。
法院在判决刘某某等人相应刑事处罚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惩罚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削弱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同时体现出涉黑案件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为今后涉黑恶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02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诉沁源县水利局不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2月7日,山西某煤矿取得《取水许可证》,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15.62万立方米/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目录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
2.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3.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诉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4.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5.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6.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8.邓仕迎诉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等六企业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9.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10.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
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07年以来,明盛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
2009年6月18日,廉兴中任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
明盛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限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
明盛公司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非法排污。
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
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监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案发后,明盛公司、廉兴中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明盛公司支付因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626640元。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盛公司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廉兴中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明盛公司和廉兴中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廉兴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明盛公司、廉兴中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明盛公司排污时间相对较长,且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结合明盛公司的具体犯罪事实,决定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根据廉兴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廉兴中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审法院判决明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廉兴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