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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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税法对费⽤列⽀期间的要求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情况的影响,不少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了费⽤⽀出,⽽发票往往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帐,或者12⽉份发⽣的费⽤⽀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31⽇结账前取得并报销⼊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该如何进⾏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笔者通过对成本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进⾏了研究,对有关成本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法规定进⾏了梳理,现归纳如下。

⼀、税法对费⽤列⽀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账,在税收⽅⾯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对内资企业的要求1.费⽤税前列⽀的⼀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制原则。

即纳税⼈应在费⽤发⽣时⽽不是实际⽀付时确认扣除。

(2)配⽐原则。

即纳税⼈发⽣的费⽤应配⽐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某⼀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财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一落地,顿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原则《办法》中所有的凭证类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真实性: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凭证有哪些种类?《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类,一种是内部凭证,一种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重点: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凭证不同的情形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办法》中的精髓部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境内应税行为:交易地点在境内,项目属应税行为,按销售方类型有不同规则:(1)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选择:①财税审计机关代开的发票;②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什么是零星交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个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以下;②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

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房企年终结账 发票不全税务咋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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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房企年终结账发票不全税务咋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年终结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都离不开票据处理,但并非没有发票就不能做账,也并非有发票入账就可以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在不同情景下应注意不同的处理方法。

完工前取得票据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会计不结转收入和成本,取得票据仅与存货有关,与当期损益无关,也并不影响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例1:A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项目开始预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当年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开发成本6000万元。

因开发产品并未完工,不结转会计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预计计税毛利率15%,增值税500万元,税金及附加60万元,预征土地增值税2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则其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15%-60-200-1000=240(万元)。

由以上案例可知,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开发成本取得票据与否对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是期间费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票据的费用支出,仍然不能税前扣除。

完工后取得票据税务处理
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会计政策规定因未交付产品尚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企业仍应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

会计经验: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会计经验: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费用类1.发票已取得,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当年度入账。

例1.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12月修理管理部门用的两台电脑,更换了部分零配件,一共为1000元,增值税额为17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开票日期是12月,但是在次年初才拿到发票,没来得及在12月认证,只能在次年1月进行认证。

2015年12月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2016年1月的会计处理先红冲去年的暂估入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再根据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贷:应付账款117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2.发票未取得例2.假设例1.中的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底都没能取得发票,这时2015年实际发生的费。

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2006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目前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很多地方的处理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未 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笔者以为 这种处理并不恰当。首先,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次,当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这种处理可 能会使企业利用费用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最后,将以前年度调增 的费用全部在取得发票年度的税前扣除,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取得发票年 度产生巨额亏损,如果造成的亏损难以用以后 5 个年度的税前所得弥 补,对企业也是很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权责发生 制原则,分别调整以前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2年第 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公告》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也是一致的。该公告规定,对企 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 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 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发生财务费用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情况说明

企业发生财务费用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情况说明

企业发生财务费用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情况说明一、背景概述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财务费用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支出,它包括利息、手续费、汇兑损益等。

然而,有时企业可能会出现财务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取得发票并入账的情况,这给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二、产生原因分析1. 业务环境复杂: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下,企业可能与多家供应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需要处理大量的账单和交易。

这种情况下,有时难免会出现遗漏或延误取得发票的情况。

2. 内部管理不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够完善,财务人员对于发票的重要性和及时性认识不足,导致财务费用未能及时入账。

3. 人为因素:财务工作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例如财务人员的疏忽、考核压力等因素可能导致财务费用未被足额入账。

三、风险和影响1. 财务成本增加: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将导致企业的财务成本增加,因为未能及时入账的财务费用将无法列入成本支出。

2. 资金使用效率下降:未入账的财务费用将使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下降,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投资决策。

3. 税务风险加大:财务费用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可能导致税务风险加大,一旦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企业将面临罚款和处罚。

四、解决措施建议1. 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对发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健全审批程序和记录管理制度等。

2. 增强系统支持:应用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和系统,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对财务费用的监控和管理。

3. 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财务政策和制度。

五、结语财务费用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情况在企业经营中的影响不可忽视。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系统支持和培训财务人员,以降低财务风险,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和有效运行。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个人观点:我认为,企业应该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周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财务费用足额取得发票入账,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健康性。

无票业务财税处理篇(下)

无票业务财税处理篇(下)

无票业务财税处理篇(下)下篇为大家分析无发票的原因、潜在风险、无发票业务的常见业务及会计处理以及如何规避无发票业务的建议。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无发票的原因1.金额小拒绝开票;2.临近月底发票已经用完,需次月才能购买;3.开票方进项发票不足,调节增值税税款金额,不愿开票;4.对方想逃避缴纳税款,不愿意开具发票;5.销售方为小商小贩等个人无法开具发票。

二、无发票业务的潜在风险有哪些1.发票也是一种付款的证明。

当发生资金纠纷时,无法取得发票可能导致已经付款被对方控告未付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生经济业务,如果未取得发票,即使付款了,但是公司提供不出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已经付款的话,法院可能判定未付款,尤其是现金付款。

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发票,除符合零星支出要求可以附收据的以外,可能会被要求做纳税调增,相关成本费用不可从税前利润中扣除,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或减少可弥补亏损。

3.没有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无发票的常见业务及会计处理1.款已支付,但供应商当月已无发票可开,下月才能补开。

计入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

取得发票的时候,冲减往来。

2. 购买的材料、固定资产已经收到,但是对方未开具发票,货到票未到。

先做暂估入库处理,待发票到达后,冲减暂估入库,凭票入账。

3.员工出差发票丢失或忘记索要发票汽车票、出租车票、餐饮发票丢失,说明丢失原因,注明行车路线及里程数,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拿其他交通费发票代替。

(换票报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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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管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已发生的费用或购建的资产经常会发生不能及时取得发票的现象。

本文结合相关的税收和会计制度,以实例形式对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进行了分析。

一、企业发生费用未及时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例1:甲公司2012年1月承租乙公司一处厂房。

根据双方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年,前两年免收租金,2014 ~ 2016年每年支付租金200万元。

1.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对经营租赁中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更为系统合理的方法确认为当期损益。

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激励措施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又规定,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甲公司租赁期内共应支付租金600万元,从2012年1月份起,每月应确认租赁费用10万元(600÷5÷12),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由于免租期内未支付的租金要在两年后才逐期支付,因此该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作为长期应付款列示。

借:管理费用120万元;贷:长期应付款120万元。

2. 所得税处理。

我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由于2012年和2013年是免租期,乙公司没有收取租赁费,不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也就不可能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本例中,甲公司在免租期内没有取得发票是因为乙公司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

我们在理解这里的“有效凭证”时,不能“唯发票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实际上就可以理解为乙公司扣除租赁费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尽管甲公司2012年和2013年没有取得乙公司开具的租赁费发票,但仍然可在税前扣除租赁费120万元,与会计处理一致。

同样,2014 ~ 2016年可在税前扣除租赁费也为120万元,而不能按取得发票上注明的租赁费金额200万元在税前扣除。

例2:假设甲、乙双方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 ~ 2016年每年年初向乙公司支付租赁费120万元。

根据营业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乙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即每年年初,同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如果甲公司每年都取得了乙公司的发票,则其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

但如果乙公司每年年初收取租金时并没有向甲公司开具发票,而是于2016年年初向甲公司一次性开具金额为600万元的发票,那么甲公司在所得税上又应如何处理呢?甲公司2012 ~ 2015年没有取得发票,属于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甲公司2012 ~ 2015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会计上已确认的租赁费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甲公司于2016年取得发票时,对于以前4年已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共480万元,是追溯到以前相关年度分别调减呢,还是全部在取得发票的2016年度调减呢?目前各地规定并不一致。

很多地方的处理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

笔者以为这种处理并不恰当。

首先,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次,当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这种处理可能会使企业利用费用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最后,将以前年度调增的费用全部在取得发票年度的税前扣除,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取得发票年度产生巨额亏损,如果造成的亏损难以用以后5个年度的税前所得弥补,对企业也是很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调整以前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也是一致的。

该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未及时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例3:丙公司以出包方式建造一幢办公楼,2012年8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投入使用。

该工程预算造价1 800万元,施工方已开具发票金额1 500万元。

2013年6月,施工方提供竣工决算报告,实际造价2 000万元,丙公司取得施工方补开的金额为200万元的发票。

假设该办公楼会计与税法的折旧方法相同,折旧年限均为20年,其估计价值与合同金额相同,不考虑残值率,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1.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算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①2012年8月份办公楼投入使用时,借:固定资产1 800万元;贷:在建工程1 800万元。

②2012年9月 ~ 2013年6月,每月计提折旧额=1 800÷(20×12)=7.5(万元)。

借:管理费用7.5万元;贷:累计折旧7.5万元。

③2013年7月份起,固定资产价值调整为2000万元,每月应计提折旧额=(2 000-7.5×10)÷(20×12-10)=8.37(万元)。

会计对已按暂估价值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不作追溯调整,以后取得全额发票时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调整,属于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而做的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而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按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2. 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该政策的把握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与之不同的是,按合同规定金额作为计税基础的固定资产,如果企业汇算清缴时未超过12个月,对于未取得发票部分并不要求作纳税调整。

因此,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虽然该办公楼取得发票的金额只有1 500万元,但仍可按合同金额1 8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计算扣除折旧,与会计上计提的折旧额相同。

(2)如果丙公司在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在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进行调整后,对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是否应作追溯调整呢?国税函[2010]79号文对此并未明确。

笔者认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已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额与按取得全额发票后调整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也应作纳税调整。

2012年按合同规定金额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30万元,取得全额发票后,确认2012年应扣除的折旧额应为33.33万元[2000÷(20×12)×4],2012年多缴所得税0.83万元[(33.33-30)×25%],可要求退税或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2013年取得全额发票后,对2012年因会计与税法折旧额不同而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33万元,如果符合条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0.8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0.83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83万元。

2013年会计上计提折旧额=7.5×6+8.37×6=95.22(万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费=2 000÷20=10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4.78万元。

2013年增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78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78×25%=1.19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195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195万元。

2014年起,会计上每年计提的折旧=8.37×12=100.44(万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费为1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0.44万元。

2014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减少0.44万元,应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0.44×25%=0.11(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0.11万元;贷:所得税费用0.11万元。

至2032年8月份,会计与税法上的折旧均计提完毕,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全部转回。

会计处理略。

(3)如果丙公司在12个月内未取得全额发票,则税法上只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的1500万元,即2012年允许扣除的折旧费=1 500÷(20×12)×4=25(万元),2012年应补交所得税=(30-25)×25%=1.25(万元)。

以后取得发票时,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主要参考文献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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