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大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模板示例

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临时查封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模板示例目录临时查封决定书法律文书审批表临时查封告知笔录集体研究记录临时查封现场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法律文书审批表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临时查封决定书X公消封字[20XX]第XX号XX宾馆:我大队于20XX年X月X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临时查封。
查封部位、场所的范围:XX宾馆第二、三层。
查封期限:20XX年X月X日X时X分至20XX年X月X日X时X分。
你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后经我大队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擅自拆封、使用被检查的部位或者场所,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 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XX年X月X日被查封单位负责人:XXX 20XX年X月X日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查封单位,一联存档。
法律文书审批表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告知单位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告知人XXX、XXX被告知人\被告知单位名称XX宾馆法定代表人XXX告知内容: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将拟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现查明你单位XX宾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我大队于20XX年X月X日对该宾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宾馆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第二、三层墙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XX]第XX号),对XXX、XXX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填写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范本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二00九年六月目录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适用)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4、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5、责令改正通知书6、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7、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8、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9、临时查封决定书10、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1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12、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2、申请表必须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必须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3、文书中的“□”,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4、“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场所面积”填写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的序号,“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
5、“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共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如公众聚集场所单独使用一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6、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法定最长时限为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
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或营业。
7、申请表应当附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法律文书

消防法律文书消防法律文书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消防工作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文件,是体现消防工作法律效力的具体文件形式。
消防法律文书有许多种类,涉及消防安全的方方面面,包括火灾现场调查报告、整改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
火灾现场调查报告火灾现场调查报告是指消防救援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检查、调查,结合相关资料制作的一份详细说明火灾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在消防工作中,火灾现场调查报告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对于火灾现场调查报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详细记录火灾现场,包括火场位置、建筑物的性质、建筑结构、火情、火势、火灾扑救情况等;•要尽量采用实物、照片、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来收集和记录火灾现场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要结合法律规定,分析火灾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要符合法律规定,及时将火灾现场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整改告知书整改告知书是指消防检查人员对于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出具的让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文书。
整改告知书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制作整改告知书时,需要以下几点注意:•要核实消防检查结果是正确的,不得随意发放整改告知书;•要清晰、准确地说明消防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要求;•要具体说明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告知书必须送达本人。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指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下达的强制改正通知书。
这种消防法律文书的发放通常意味着消防安全问题已经非常严重,需要采取行政手段予以解决。
在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意以下几点:•要明确指出被通知单位、个人存在的违法事实;•要依据消防法律规定,说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和违法的法律法规;•要清晰地说明改正要求,规定改正期限;•要明确告知被通知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消防工作中,要加强对以上三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记录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记录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记录一、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1. 消防监督检查报告消防监督检查报告是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法律文书之一。
报告中应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消防宣传教育情况等相关内容。
2. 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是消防监督检查开始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的正式文书。
通知书应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要求,并说明被检查单位有权提供证据和申辩的权利。
3. 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是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的正式文书。
意见书中应明确指出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期限,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按时整改。
4. 消防监督检查决定书消防监督检查决定书是消防监督检查中针对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决定书中应说明被处罚单位或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惩处的种类和程度。
5.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是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记录和证据。
档案应包括被检查单位的相关基本情况、检查通知书、检查报告、整改意见及整改报告等文件。
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 消防设施设备检查记录消防设施设备检查记录是对被检查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的文件。
记录中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等内容,并在发现问题时提出相关整改要求。
2. 火灾隐患排查记录火灾隐患排查记录是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并记录的文件。
记录中应包括隐患的发现时间、地点、隐患的具体情况、责任人及整改要求等内容。
3. 整改督促记录整改督促记录是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消防隐患的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的文件。
记录中应包括整改通知书的发出时间、整改要求的内容、整改期限、整改情况的跟踪及督促等相关信息。
4. 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录是对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记录的文件。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赣公消发[20XX]69号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二年九月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mm,版心尺寸为156mm ^225mm (不含页码)。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名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或受理专用印章。
文书尾部注明当事人签收处仅在存档的文书中印制。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处填写年度;“第号”处使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现场制发的文书可在首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分组。
7、存档文书尾部印制的当事人签收处在采取当场交付文书时使用,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书面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的,可以由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使用《送达回证》(式样十六)送达当事人。
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横线上或自然段的内容供选择,在使用文书时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划去。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律文书。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机构对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实行的原则是:依法监督,严格执法,公正廉洁,服务于人民群众。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障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利第五条各级消防机构是消防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消防机构参与火灾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消防机构向受检单位出示《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受检单位的检查事由、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第八条受检单位有权据实提供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资料和情况,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对受检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设备、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安全出口、逃生通道等进行检测,要求受检单位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对受检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火灾隐患排查等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开展工作,严格依法执法。
第十三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前,应当向受检单位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接受受检单位的查验。
第十四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受检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对发现的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向受检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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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九月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名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或受理专用印章。
文书尾部注明当事人签收处仅在存档的文书中印制。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处填写年度;“第号”处使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现场制发的文书可在首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分组。
7、存档文书尾部印制的当事人签收处在采取当场交付文书时使用,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书面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的,可以由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
取当场交付方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使用《送达回证》(式样十六)送达当事人。
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横线上或自然段的内容供选择,在使用文书时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划去。
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9、文书中抬头的“:”横线处填写单位名称,填写时应写全称。
文书中“上列第项材料”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所列举材料序号。
“下列第项”、“上述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所列举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内画√,两者要对应。
10、文书中的“单位(场所)名称”处填写单位名称,填写时应写全称。
“地址:”横线处填写详细地址,包括城市(县)、区(乡镇)、街(路)、门牌号等。
“我”横线处,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略称,如“总队”、“支队”、“大队”。
11、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2、本式样未规定的文书式样,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所规定的文书式样。
二、具体要求
1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式样一)是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所使用的文书。
文书制作时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反面印制。
1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式样三)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抽查和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时所使用的文书。
文书制作时使用国际标准A3型纸对开正反面印制。
“检查时间”,填
写检查开始时间,具体到时。
“监督检查内容和情况”应逐项填写,除“其他设施”根据需要抽查外,不得漏项;未抽查“其他设施”的,应在其后横线处用“/”划去。
“检查情况”客观记录本栏内所列全部内容检查的具体情况、发现的具体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未发现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可填写“未见异常”。
1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式样十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时所使用的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式样使用国际标准A3型纸横向统一印制,制作后复印一份存档。
“场所名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的名称;“使用性质”填写公众聚集场所的类型,如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建筑面积”填写公众聚集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现有消防设施”填写公众聚集场所具备的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控制室、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电梯、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数量,灭火器的种类型号和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