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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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2•【文号】法释〔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1.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

2.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1.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3.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1)行政机关不予处理、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

(2)行政机关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

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

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诉讼请求相反。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形(土地相邻权、水流相邻权、建筑物相邻权等)。

3.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不具有原告资格,法院不予受理。

5.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6.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基本形式。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大陆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和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是非常关键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地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领域。

一、诉讼主体的定义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主体指的是具备申请行政诉讼资格的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备申请行政诉讼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主体。

1.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机关之间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单位等。

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申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

例如,与行政行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直接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个人。

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行为产生纠纷时,也具备申请行政诉讼的资格。

3. 其他相关主体除了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主体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争议。

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相关主体也可以具备申请行政诉讼的资格。

二、诉讼主体的地位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同诉讼主体拥有不同的地位和权益保障。

在确定诉讼主体的地位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

1. 合法权益诉讼主体的地位主要受到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合法权益是指诉讼主体所主张的权利、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受到非法侵害的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申请撤销非法行政行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等。

2. 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指的是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

行政相对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因为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不仅可以作为被告被行政机关起诉,还可以作为原告申请撤销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关键词: 行政诉讼/原告/第三人/举证期限内容提要: 为了使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适时提出证据,从而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行政诉讼中应当设定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现行司法说明关于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规定,在必然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不足,但因其规定的自相矛盾和延期举证合法事由的不确信,使得行政审判实践中显现诸多不合和短处。

因此,应当严格限制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同时应付许诺原告或第三人延期举证的合法事由作出严格而又清楚的规定。

据悉,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计划。

作为地位特殊的行政诉讼法,其修改更是引人注目。

这不单单是因为与其他两大诉讼法相较,《行政诉讼法》自颁行以后一直没有修订,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诉讼所扮演的独特角色和其风雨兼程的20余年,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话题,自然也给人们种下了太多的期许。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其实早就开始探讨并见仁见智:从头定位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增加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方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案件的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通畅保障权利和监督权利的渠道;完善执行程序,化解执行难等等。

可是,要想使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行政纠纷等方面发挥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功能,除上述这些宏观的方面必需完善外,在一些微观的制度设置和标准方面一样不可轻忽。

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时效制度即是其中之一。

一、行政诉讼中规定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必要性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需要在法定的时刻内进行这是没有异议的。

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是不是需要设按期限,理论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

持否定意见的要紧理由是,以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进行审查。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使方式,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争议的解决等问题。

而在行政法学领域中,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即第三人。

本文将对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的名词解释进行探讨。

介绍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第三人指的是与特定的行政行为直接相关,但与行政机关和受影响的当事人不属于同一主体的个人或组织。

简而言之,第三人是指与行政机关和原始当事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但又不是直接当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人的角色与地位在行政法学中,第三人的角色和地位相对复杂。

作为非当事人,第三人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在行政争议中,其权益受到一定限制。

然而,第三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利益,他们可以通过申请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的权益和责任第三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学中的两个方面。

首先,作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一定的监督权。

这意味着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责和索赔。

其次,第三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等程序,获得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和公正裁决。

然而,与权益相对应,第三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在行政争议中,第三人有义务尽可能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信息,以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在行政法领域中,第三人也应当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干涉或妨碍行政机关的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用第三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具有一定的作用。

首先,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平和正义。

其次,第三人的参与可以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合法和合理。

最后,第三人的存在还可以提醒行政机关遵守法律和程序,以免滥用职权或实施不当行政行为。

结语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角色和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权益和责任。

简论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律地位

简论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律地位

行政 权 起 始 于社会 的管 理权 , 是 伴随 着 国家 权 力 的产 生而 产 生 , 由 是 国家宪法 和法律赋予 的 国家行 政机 关
使得 行政 权 日益 扩张 , 其社 会 公益 的
积极性 是 显见 的 。但 是 , 在行 使 行 政 权力 过程 中, 由于 国 内外环 境 和社 会
公 共 利益 , 障公 民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保
的合 法权 益 , 现代 各 国赋予 了行 政 机
关广泛的职 权 , 并保 障其有 效 的行使 ,
充分发挥其积极 的能动 作用 。这 样 就
呢?诉讼 是 司法 公 正 的具 体 手 段 , 诉
讼双方法律地 位的平衡 是做 到 司法公
[ 稿 日期 ]0 2 8—2 收 20 —0 0
在美 国, 政 法 就勘 称 为控 权 法 。行 行
行 政机关是行使 国家 行政 权力 的最 主 要 的主体 之 一 。传 统 的行 政 权 力 , 强 调行政 权力 的专 制性 , 属性 , 行政 隶 使 机关 的地位过 于政治 化神秘 化乃 至人
格化 。在 现 代 社会 中 , 人们 之 间 的交 往越来 越 错综 复杂 , 社会 成 员 ( 人 、 个
关单 方 享 有 行 政 权 力 的 法 律 前 提 之
下, 国家行政机 关作 为 国家职 能机构 , 行使 行政管理 权力 。它 在职权 范 围 内
所作出 的行政 处罚 或者行 政处 理决 定 是 一 种单 方 面 的法 律 行 为 , 以引 起 可 某种法律关 系的产生、 更和消灭。 变 对 于国家行政机 关生 效 的处 罚决 定 或 者处 理决 定 , 作为相对 人 的公 民 、 法人 和其 他 社会 组 织 应 当 自觉 遵 守 或 履 行。公 民、 人 或 者 其 他社 会 组 织 如 法 果 不 履行 其应 当履 行 的义 务 , 国家行

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后果(3篇)

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未参与原行政诉讼,但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后果是指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法律影响。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法律地位、参加诉讼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1. 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未参与原行政诉讼,但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具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第三人可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影响。

(3)第三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 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必须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第三人受到原行政行为的影响,或者原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申请参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存在。

(2)第三人认为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

(3)第三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后果1. 参与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有权参与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第三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影响。

2. 对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对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发生改变。

3. 负担法律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如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第三人的几个规定(一)对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page](二)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page]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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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问题 。学者对此颇有争议。反对者最强有力的理 由是, 我国法院没有审查行政机关职权争议的裁判权 ,因而 , 对于 因越权所 产生 的职权争议不 能 由行政机关作 为第三人 。那 么,如何看待这个 问题昵? 在回答这个 问题之前, 我们先来看下 日本和 我国台湾地 区关于行政机关诉讼参加的规定 。
行政机关有参加诉讼 之必要时, 得因 当事人或该行政机 关之 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命该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 院在 为前 法 项裁定前,应先听取当事人及该行政机关之意见 ;依第一项 参加之行政机关,准 用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 定。 在 日本,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理 由的规范依据 为 《 行政 事件诉讼法》第 3 3条 的规定 ,撤销处分或裁 决的判决,就 该 事件 , 有拘束为 当事人 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关 系行 政机关的 效力。因此,非被告的其他行政机 关,如对行政 诉讼泫律关 系的成 及效力均有关系的话 , 为实现行政诉 讼适 当、『 确 F 审查及裁判的 目的,有必要命1 参加诉 讼。据此 行政机关 作为诉 讼参加人得 以产生 。 行政机关 参加 除丫l 该满足的 奉条件如身份适格和参) N他人诉 讼关系 中外 , J I 1 较为特殊的 有 以 下 两点 : 第一, 以法 院认 为其他行政机 关有 参加诉 讼的必要为 须 限。行政机关参加诉 讼 第三人参加诉 讼小 I 州,小 以Il 讼 大诉 结果权利有遭受侵害之虞为前提 , 只需法 院 认为J 有参加诉 讼的必要为条件 是 有此必要 ,则 由法 院 自由裁 量决定; 第二 , 参加机 关须 以辅助土 张行政处分成 或有效的行 政机关为限, 则,行政机关支持 告一方 ,则使行政虑思 分裂,与行政机关诉 讼参办 的 日的相反 。 ¨ 综上,日本 的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是处于辅助 参加人的地位 。 其可 以就诉讼提 I攻击防御方法 、 I j 声明异 议、 提起. 诉、 1 : 提起 审之诉及 他一切诉讼行 为,但小得作 … 与被告行政机关 利益或相抵触 的诉 讼行 为。 ( 二)我 国俞湾地 区 我 国 台湾 地 现 行 《 政 诉 讼 法 》设 诉 讼 参 力I 节 ,共 行 I 专 计 8个条款,对诉讼参加 的种类 、要件、参加人地位等事项 作 了规定。 行政诉讼法》除在第 4 条规定必要共 删诉 讼之 《 l
关于行政机关 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争论 行政诉 讼第三 人是行政诉讼 中的一项重要制 度 。我 国 《 行政诉讼法》第 2 7条的规定: 同提起诉讼 的具体行政行 “ 为有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 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 由人 民法 院通知参加诉讼 。 ”这条 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提供 了规范依据。据此 ,一般认 为, 我国行政诉讼 第三人 参加诉 讼的连接点 为与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 系。2 0 0 0年施行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 简称 《 行政诉讼泫解释 》 )第 2 3条第 2款以及第 2 4条又对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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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 关作为第三人 的诉讼地位
梁 娟
( 门大学法 学院 福 建厦 门 310 ) 厦 60 0
摘 要: 行 政诉讼第三人 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 政诉讼法 》第 2 行 7条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提供 了规 范依 据 ,可以看作是 关于第三人 的一般性规定。但该条对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诉讼地位 的规 定是不全面 的。本文对 该问题进 行了 简要 的分析,通过分析 ,本文认为 ,行政机关作 为第三人 的诉讼地位应该包括 三个方 面,并且在涉及职权争议 的诉讼 中,行 政机关可 以站在原告一方,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并不违背行政诉讼 当事人制度设立的 目的 。 关键词: 行政机关;第三 人;诉讼参加
二、日本和我 国台湾地 区关 于行政机关诉讼参加规定 ( )日本 一 日 《 本 行政事件诉讼法 》第 2 条规定 法院认为其他 3

独立参加以及第 4 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之独立参加外 ,另仿 照 日本立法例在第 4 4条规定辅助参加 。 台湾 ‘ 行政诉讼法》第 4 规定: 行政法院认其他行 4条 “ 政机关有辅助一造之 必要 者,得命 其参加诉讼 。 前项行政机 关或有利害关系之 第三人亦得声请参加 。 ”此谓辅助参加 , 包括行政机关辅助 参加和 利害关系人辅助参加。行政诉讼法解释》施行之前,关于行政机关能否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界看法是不一致的。毫无疑 问,当 行政机关以行政相 对人 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 系时, 足完全 可 以作为行政诉讼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比如 , 行政机 关欲矬家属院,并 已经得到丫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乙 T _厂认 为 自己对于 甲机关规划 建设家届院的用地拥 有使用 权 , 以城市建设规划局为被 告提起 了行政诉讼 。甲机关则 故 认为建设规划 部门的批 准行 为合法 , 因而 以第三人的身份参 加 了诉讼。显 然,该案中,甲机关与普通公 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并没有区别, 其参加诉讼纯粹是为了维护 自身的 民事权 益 ,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 。 有争议的是 ,当行政机关作 为行政主体参与行政法律关 系时, 它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 ?这个争议随着 《 行政诉 讼法解释》的出台,已经得到 了 解答 , 即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 的, 民法 院应 当 人 通知 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应该明确 ,《 行政诉讼法解释 》规定的行政机关作为第 三人是 由被告转化的第三人 , 在诉讼中应该是要辅助被告行 政机关的 。 那么,是不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能 支持被告一方, 而不 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要 回答这个 问 题, 首先要解决在越权行为中,当一个行政机关越权作 出的 行政行为被诉 , 那么另一个行政机关能否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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