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19•【文号】银监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24号)各银监局: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各级机构。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财务会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和监督检查,各级机构应落实专人管理并明确职责。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物分管,财务会计部门管账,财产管理部门管物。
固定资产无论何种来源渠道,应一律纳入财务会计部门的账务核算,并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及时反映和全面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包括: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建及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新《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几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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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充分考虑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 除传统 印章外 出现了 更先进 的识别与确定身份 的标识 , 如密码 、 密押 和电子签名
上 都超 过 1 的标准 , 规定都应 该纳 入 固定资产 管理 , O 按 这不符合 固定资 产 日常维 护和建设装 修的客观 实际 , 操作
第 一章第 九条规定 了固定资产 管理职 责分工 : 计财 会
务部 门是 固定 资产 的综 合管理部 门 , 负责编制 全年 同定 资 产购 置计划 , 组织 固定 资产价值 核算 , 办理 固定 资产调拨 手
“ 升值 ” 为固定资产 , 造成 固定资产实 物数量繁多 , 卡片张数
混乱 。
的责任 ,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但并没有具体 明确
续, 审批 固定资 产的处置 , 反映 固定资产 情况 ; 财产管理部
门负责固定 资产 的验 收、 记、 管、 修、 查、 废等实 登 保 维 清 报 物管理工 作 ; 财产使用 部门应按 照财产管理规定 , 责管理 负
2 责任 界 定 尺 度 与 标 准 需 要 细 化 。 新 《 法 》 基 本 . 在 办 与《
中出现有章不 徇、 有令 不止的行为将追 究主管领 导和相关
人 员的责 任, 构成犯罪 的 , 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 依 突出 了固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单位及其下属各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条目的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本单位固定资产,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编制。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及管理第四条分类本单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文化活动用品、租赁的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购置本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财务和经济效益原则,经过审批程序、中心财务审核、研究评估、招投标等审批程序后购置。
第六条资产管理本单位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台帐、领用单、盘点单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流动、动态监控、科学评估、技术升级和合理清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维护保养本单位必须做好所有固定资产的定期维护、日常保养和维修保障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八条盘点评估本单位必须定期盘点、评估固定资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三章固定资产流动管理第九条调拨管理对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经过与职能部门的商议和允许,制定详细的调拨方案,并且进行相关台帐的修改和更新。
第十条处置管理本单位如需要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审批流程和相关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资产的最大化回收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监管及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监管管理本单位必须建立全面的监管管理制度,做到严密监管所有固定资产,有效防范固定资产丢失、盗窃等问题。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必须严谨细致,做到安全检查、安全使用、安全保管等方面全流程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附件:1. 固定资产台帐2. 固定资产领用单3. 固定资产盘点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月1日颁布的法律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

、
《 中国 人 民银 行 固定 资产 管 理方 法 》 实施 中
存 在 的 问题
( )办 法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不 一 致 一 《 与
1 分 类 不 一 致 .
间 自动 计 算 折 旧 , 法 使 调 单 位 已计 提 的 折 旧额 无 合 并 计 入 调 入 单 位 , 《 法 》 定 , 定 资 产 调 入 而 办 规 固 单 位 应 将 调 入 资 产 的 累 计 折 旧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管理 的 T作量 和难度 。 不利 于 防止 资产 流失 。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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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 0 4治 4 2年 1理 0 业 日 8月 第 行 0 期
( ) 修 后 固定 资 产 的计 价 不 尽 合 理 三 装 《 法 》 对 装 修 后 的 固定 资 产 计 价 规 定 以百 分 办 比作 为 界 定 的 唯 一 标 准 , 是 对 于 年 代 比较 久 远 的 但 房 屋 建 筑 来 说 , 时 的 造 价 ( 在 的 账 面原 值 ) 当 现 比较
的 表 外 科 目 核 算 。 目 前 ,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中 除 电 固
《 法 》 二 章 第 十一条 第 四款 规定 “ 械 器具 办 第 机
类 包括 : 械动 力设 备 、 器 设 备 、 行 机 具 设 备 、 机 电 发 医疗 设 备 、 事 设 备 等 ” 但 是 在 同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炊 , 中却 没 有 “ 事 设 备 ” 个 二 级 分 类 , 计 集 中 核 算 炊 这 会
是 明 确 固定 资 产 改 、 建 标 准 , 多 少 万 元 以 上 扩 如 的 改 、 建 属 于 固定 资 产 改 、 建 , 可 以增 加 固 定 扩 扩 才
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总发〔xx〕4号附件1, xx年1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xx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固定资产是指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为统一核算和管理,将全行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电器及器具设备、机器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装修等七类。
第四条本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筹控制、归口管理、分级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统筹控制”是指固定资产由总行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本行业务发展等因素来综合规划全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结构。
各分支行(部)室每年编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行,并由总行统筹平衡、核定总量。
各分支行(部)室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控制在总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内。
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经总行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归口管理”是指固定资产的审批、实物保管等实行归口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全行固定资产的计划审批、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工作等。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其中总行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归口科技部,其它固定资产归口行政部;分支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归口分支行办公室。
行政部、科技部、分支行办公室作为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各自负责归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
包括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立项审批;组织新固定资产的鉴定、验收;监督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办理或审查在建工程竣工后结转固定资产的审批手续;编制统一的财产目录和编号,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和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办理固定资产出售、报损、盘盈、盘亏的实物审批等。
第七条“分级使用”是指各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对固定资产实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银办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0月15日银办发[2010]19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5]313号文印发)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是以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固定资产数据集中处理,实时监督,反映固定资产变化,实现对固定资产全方位、动态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系统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第四条系统的管理模式分为卡片类管理和汇总类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卡片类管理;总行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汇总类管理。
卡片类管理以卡片要素信息为基础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汇总类管理以采集报表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五条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系统设置及初始建账、系统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和调拨的处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报表管理、系统查询等。
第六条实行卡片类管理模式的单位,系统将管理层次设置为行长办公会、会计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行长办公会负责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0]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0]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e3fe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03.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0〕23号1990年6月7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调整为:一年以下年利率10.08%、一年以上至三年10.80%、三年以上至五年11.52%、五年以上11.88%(见附表一)。
技术改造贷款,不论期限长短,其利率均为年利率10.08%。
二、基本建设贷款,一律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季度结息日。
三、对国家计委计资〔1989〕38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其利率均在此次调整的利率基础上向下浮动10%、20%、30%。
利率下浮的范围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对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实行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四、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其利率为年利率10.08%;并按季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五、原实行利率下浮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利率在此次调整利率的基础上,按原定下浮幅度进行浮动;对实行优惠利率的贷款项目,按原定优惠利率执行(主要项目见附表二)。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 年第2 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由本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符合本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贷款合法合规,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不得绕开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其条件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本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12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本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及其项目。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授信对象即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对象,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七条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为项目融资,应审慎授信:(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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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
各级机构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监督,并汇总反映所辖固定资产情况。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会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财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类包括: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
(三)运输工具类包括: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四)机械器具类包括: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发行机具设备、医疗设备、炊事设备等。
(五)其他财产类: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一)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二)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五)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六)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对已征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征用费计价,并按以下情况核算:(一)对已征用尚未施工建设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表外科目核算;(二)对已征用并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土地征用费由表外“土地使用权”科目转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对征用的土地上建有几个项目的,土地征用费应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建设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将应摊土地征用费与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投资,从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转入表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是:(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四)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缮、装修,且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修缮、装修费用支出,扣除修缮、装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计价;(五)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九)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
第十五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四)固定资产修缮、装修费用超过原值10%;(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六)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七)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统一规定进行价值调整。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建纳入政府采购。
在规定项目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集中采购,在规定项目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固定资产,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分散采购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使用部门提出需求,会计财务部门审核,报本级采购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已购入并由本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办理账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各级机构之间的调剂分配。
分为无偿调拨和有偿调拨。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在调出固定资产时,由其会计财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在收到调入单位返回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调出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开具“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出库单”记账。
调入固定资产为本级机构使用的,由固定资产调入单位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会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上级机构需将调入的固定资产再分配下级机构的,应建立“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调拨事宜。
由会计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登记簿”,并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不必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下级机构按照固定资产调入程序办理入库及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加相关费用办理入账手续,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五条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转销固定资产账,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并办理实物调拨手续;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调出单位收到的调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收入”账户。
调入单位支付的费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上级机构集中采购并分配下级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依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和相关费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同级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经上级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的,调出、调入单位均须根据上级机构批准文件和双方划转协议办理调拨手续。
调出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清单”转销固定资产账,同时按照累计折旧额转销表外科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调入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计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表外科目。
第四章固定资产折旧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为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比例分类计算折旧。
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各类设备。
第三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一)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二)已计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四)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季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4%),和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计算确定。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一律采用平均年限法。
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第三十四条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盘盈、盘亏、报废、转让、对外捐赠、出租和置换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盘盈和出租固定资产,由上级机构审批。
盘亏、对外捐赠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报废固定资产由各级机构行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机构备案。
转让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应经当地财监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上级机构审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应报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批;县支行置换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其他类别固定资产的置换,由上级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同意后,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入账。
第三十八条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报送会计财务部门;由本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
第三十九条超过折旧年限并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报废处理。
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账及其累计折旧并将残值净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的“其他收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