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7.10.05
•【文号】银条法[1997]61号
•【施行日期】1997.10.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7]61号)
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
你室《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建办函字(1997)第5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4]121号]规定,“改变贷款计息办法。
以本次利率调整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
调整日以前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
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
”“此次利率调整从1995年1月1日执行”。
根据此规定,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利率被调整,银行执行利率分两种情况:借款合同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利率分段计息;合同在1995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
息。
1997年10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固定资产贷款专款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1994]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固定资产贷款专款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1994]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944c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d7.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固定资产贷款专款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固定资产贷款专款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银发[1994]8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问题,是今年稽核工作的重点,现将《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件: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通知》的要求,总行决定对1994年度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专项稽核,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稽核目的通过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稽核,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严格控制信用总量,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
二、稽核对象地市(含地市)级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稽核期稽核期为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
四、稽核内容违规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中包括:超规模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用流动资金新开口子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垫付自筹资金缺口的固定资产贷款;对已决定停建、缓建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对已清理撤销的开发区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用于土建工程的商业网点贷款;用于科技开发区土建工程和科技开发区前期工程投入的贷款;超规模发放的房地产贷款;支持炒买炒卖房地产和建设高级别墅、公寓、度假村等超业务范围发放的房地产贷款;直接或间接对房地产投资;对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的抵押人民币贷款;用于充抵外商资本金的贷款;其他违规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
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1.04.12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
的通知
(1991年4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福建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区分行计划处:
你行对利率调整后提出的有关利率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其上浮幅度仍按银发[1991]68号文执行。
二、一年以下(含一年)基本建设贷款调整后年利率为8.46%。
三、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其贷款性质、执行不同的利率水平。
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的(含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四、工商银行发放的四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利率调整后对尚未收回的和当年新发放的贷款,从1991年4月2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给予补贴。
五、从1991年4月21日起取消一个月期档次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年利率6.48%为基础。
六、1986年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在原定期限内的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行年利率2.52%的补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银发[1990]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银发[1990]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e5fb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46.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0〕65号1990年3月1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双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要求,结合当前生产、流通和市场物价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
(具体见附表一)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然实行保值。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降低。
调整后的存款利率,从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对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在四月十四日以前(含四月十四日)存入的,仍按调整前的存款利率计息,直至存款到期。
对到期不取的上述存款,实行分段计息。
今年四月十五日以后的存款,一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三)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存款到期。
四月十五日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利率是否需要向上浮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四)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已经发行的一年、二年、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债券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发行的一年、二年期金融债券,其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可再加一至二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aa32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d9.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1995年6月26日银传〔1995〕49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同时,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
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89%调整为11.16%,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71%调整为10.98%,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44%调整为10.62%,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26%调整为10.44%。
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
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10.98%上调为12.06%;6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00%上调为10.08%。
三、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档次。
1年期以下(含1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1.70%调整为12.24%;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年利率现行的12.96%调整为13.50%;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年利率由现行的14.58%调整为15.12%;5年期以上年利率由现行的14.76调整为15.30%。
1994年度发放的能源、交通等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其利率仍按银传〔1994〕121号文附表二所列基本建设贷款现行利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0]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0]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e3fe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03.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0〕23号1990年6月7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调整为:一年以下年利率10.08%、一年以上至三年10.80%、三年以上至五年11.52%、五年以上11.88%(见附表一)。
技术改造贷款,不论期限长短,其利率均为年利率10.08%。
二、基本建设贷款,一律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季度结息日。
三、对国家计委计资〔1989〕38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其利率均在此次调整的利率基础上向下浮动10%、20%、30%。
利率下浮的范围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对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实行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四、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其利率为年利率10.08%;并按季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五、原实行利率下浮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利率在此次调整利率的基础上,按原定下浮幅度进行浮动;对实行优惠利率的贷款项目,按原定优惠利率执行(主要项目见附表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银发[1993]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银发[1993]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cb51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cc.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3〕1281993年5月12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电部:为稳定金融,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提高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19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上调0.36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2.18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如需上浮,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6.12%上调到7.56%。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二、提高贷款利率。
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0.82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二)。
1.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36%;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10%上调为8.8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4.05•【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下发之后,各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浮动利率的浮动权限问题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仍由专业银行掌握。
当前治理整顿期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上下浮动及浮动范围的确定,须经地、市级(含地、市)人民银行分行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具体如何掌握,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二、关于加收利息问题(一)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交时间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加收利息。
(二)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加息幅度分别是:逾期贷款为20%,被挤占挪用的贷款为50%。
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被挤占挪用,可择其重,不能并处。
由于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的贷款是形成逾期贷款的原因之一,故不再单独列入加、罚息的范围。
凡原已列入加息范围的贷款,从1991年1月1日开始不再加息。
本文下达前已收的“加息”,不再清退。
逾期贷款期限的划分,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
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
累计贷款期限够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贷款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展期之前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
贷款超过展期期限,在累计期限后新的利率期限档次基础上,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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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利率
【发文字号】银传[1990]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0.06.07
【实施日期】1990.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传〔1990〕23号1990年6月7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根据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调整为:一年以下年利率10.08%、一年以上至三年10.80%、三年以上至五年11.52%、五年以上11.88%(见附表一)。
技术改造贷款,不论期限长短,其利率均为年利率10.08%。
二、基本建设贷款,一律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
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季度结息日。
三、对国家计委计资〔1989〕38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其利率均在此次调整的利率基础上向下浮动10%、20%、30%。
利率下浮的范围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对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实行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四、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其利率为年利率10.08%;并按季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五、原实行利率下浮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利率在此次调整利率的基础上,按原定下浮幅度进行浮动;对实行优惠利率的贷款项目,按原定优惠利率执行(主要项目见附表二)。
对上述贷款要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六、楼、堂、馆、所贷款和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其利率不作调整,仍按原利率执行。
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
楼、堂、馆、所贷款范围,由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