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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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通过对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李某某案”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在两个不同社会背景下的运用和影响。

二、美国“辛普森案”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

著名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被杀害。

案件发生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面临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

2. 案件审理辛普森案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世纪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辛普森进行了审判,并邀请了大量媒体进行报道。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点:(1)证据问题:辛普森在案发现场留下了血迹,但辩方律师声称这些血迹是辛普森在搬运受害者尸体时留下的,并非凶器上的。

(2)种族问题:辛普森是非洲裔美国人,而受害者是白人。

辩方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大肆渲染种族问题,试图将案件与种族歧视联系起来。

(3)警察执法问题:辩方律师指责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当行为,如非法搜查、伪造证据等。

3. 案件结果经过陪审团的审判,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

这一结果引发了公众的极大争议,许多人认为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缺陷。

三、我国“李某某案”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2013年6月22日,我国山东省烟台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强奸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指控强奸一名14岁女孩。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被警方逮捕,并面临强奸罪的指控。

2. 案件审理李某某案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点:(1)证据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提出了大量证据质疑,如DNA证据、证人证言等。

(2)舆论压力: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案件产生了巨大影响。

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李某某进行了攻击,要求严惩。

(3)法律适用问题:辩方律师提出了法律适用问题,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性侵”而非“强奸”。

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其分析

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其分析

对大学生犯罪现象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摘要: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逐渐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着手,较系统地分析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从而探寻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现象犯罪特征犯罪原因犯罪预防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1、犯罪数量增加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开始上升。

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

2、类型多样化大学生犯罪多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

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

比如某些大学生利用“黑客”软件,盗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不仅自己使用,而且还向好友传播,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几万余元;还有某些博士硕士利用所学科学知识研制冰毒,从事毒品交易活动等等。

3、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

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

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例如在2001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

法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也在增加,在2002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其中盗窃10人。

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1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6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著名法律事件案例(3篇)

著名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月,清华大学大学生刘海洋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泼洒稀酸,致西双版纳州野生动物园内的黑熊、棕熊、白熊不同程度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著名的法律事件。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1月4日,刘海洋携带一瓶浓硫酸,来到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园。

他先后对园内三只黑熊、一只棕熊和一只白熊进行了泼洒稀酸的行为。

经过救治,受伤的动物最终得以康复。

2. 事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涉嫌违法。

3.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06年6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2006年10月,此案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刘海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5. 一审宣判2006年11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海洋有期徒刑三年。

6. 二审维持原判2007年1月,刘海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影响1. 引发社会关注刘海洋泼熊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表示愤慨和谴责。

此事件反映了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揭示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2. 法律法规完善此事件促使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2007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3. 教育警示此事件对广大青少年产生了警示作用,使人们认识到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四、案件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刘海洋泼熊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此事件提醒我们,人类与自然应和谐共生。

我们要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使人们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残忍伤害动物的事例

残忍伤害动物的事例

残忍伤害动物的事例
1,将野猪逼下悬崖事件
2017年11月,西班牙欧洲峰公园内,几名游客将一只野猪逼下悬崖,生死未卜。

动物保护者称,看到这些人的行为,真想把他们也推下悬崖。

2,数名男女景区虐猫事件
2014年10月,浙江温州一景区内,几名男女将一只小猫悬吊树上,一女子用美工刀活剥猫皮。

其中一男子还称”猫肉好吃得很“。

美工刀本来是用来创造艺术的,是用来创造美的,但被这些人残忍地用来虐猫,悲哀!
3,女子高跟鞋踩碎猫脑袋事件
2006年2月,黑龙江鹤岗市一公园内,一中年妇女用高跟鞋踩进小猫的嘴巴和眼睛,并且拍下视频。

那猫咪乖巧可爱,妇人怎么下得去脚呢?
4,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
2002年2月,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泼熊,这可能是近些年影响最大的虐待动物案件了。

这个事件由于当事人清华大学学生的身份,更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为什么中国最高等学府的学子,会如此残忍和变态?最终,刘海洋被以”毁坏财物罪“判刑,是近些年国内少有的因为虐待动物而判刑的。

证据法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法证据的法定形式
(3) 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例如,被犯罪人所杀害的尸体, 抢劫的财物,盗窃的赃款、赃物,窃取的机密文件。
(4)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衣 服、帽子、手绢、纽扣、烟头、火柴棒、票证、纸屑。
(5) 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例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 规定。
2014
3
6证据的法定种类
法律规定这八种证据的基础是证据在诉 讼活动中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可以称 之为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在诉讼活动 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否则不能采用。
2014
4
证据的法定形式
刑事 物 书 证人 被害 犯罪嫌疑 鉴勘验、 视听资
2014
28
6.8笔录
刑诉法规定,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和司法 人员对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 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民诉法只规定了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则在勘验 笔录之外还规定了现场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形式是“笔录”,即文字记 录,但是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
诉讼 证 证
证言
人陈 人、被告 定检查 述 人供述和 意笔录
料、电 子数据
48
辩解 见

民事 物 书 证人 诉讼 证 证 证言
63 条
当事人陈述
鉴 勘验 视 电
定 笔录 听 子

资数

料据
行政 物 书 证人 诉讼 证 证 证言
2014
当事人陈述
鉴勘验、 视听资 定现场 料 结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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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 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 痕迹。

刘某某与常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某与常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某与常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20)湘04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慕蓉尹运健丁枥澎【审理法官】罗慕蓉尹运健丁枥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小惠;常宁市公安局【当事人】刘小惠常宁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刘小惠【当事人-公司】常宁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初衡阳市珠晖区兴盛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初衡阳市珠晖区兴盛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刘国初【代理律所】衡阳市珠晖区兴盛法律服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小惠【被告】常宁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019年8月23日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干警周某与辅警身着制服与刘小惠居住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刘小惠家向其丈夫送达传唤证且在刘小惠拿出手机对居委会公安干警进行拍摄时,周某向刘小惠出示工作证,刘小惠在被公安干警要求删除非法拍摄的视频时拒不配合执行,并撕扯传唤证、抢夺公安干警的工作证置于内裤中的事实清楚,刘小慧的该行为严重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刘小惠称其系因不知晓周某等人的公安人员身份而进行的拍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常宁市公安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法治新闻回放盘点曾发生的法治事件

2002年法治新闻回放盘点曾发生的法治事件

2002年法治新闻回放盘点曾发生的法治事件这一年365个日日夜夜,我们和全国的读者一起,见证了中国法治稳健而辉煌的2002年。

这一年,36万名意气风发的年轻人第一次走进司法考试考场。

在这场堪称中国最严格考试的竞争中,用智慧和汗水实现自己的理想。

他们中的佼佼者,将成为我们最值得信赖的法官、检察官、律师。

这一年,“听证”这个词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从1月份的铁路票价听证会到人大立法听证,听证制度和上世纪80年代末出现的“民告官”一样,不断完善着我国的行政法治。

而它的背后,蕴含着政府运作透明化、行政决策民主化的必然趋势。

这一年,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从法律文本走向了法庭。

1月7日,四川大学毕业生蒋韬因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招聘中限制身高,以侵犯其宪法赋予的平等权为由提起诉讼,迫使招聘者取消该限制。

它将和“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一道,构筑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原始判例。

这一年,司法开始真正地进入角色。

舞台和绿茵场不再成为法律的真空。

刘晓庆因巨额偷税案被拘捕,赵安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告别春节晚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果断地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昧心执法的足球裁判锒铛入狱。

这一年,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改革使政府感受到空前的紧迫和压力。

6月《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最大的买家———政府的采购行为,从此纳入法制化管理。

《行政许可法》更将使公民从繁琐的行政审批中解脱出来。

现在,上海和深圳的市民办理护照只需要两三分钟的时间。

这一年,中国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1209条的宏篇巨著,凝结了中国最优秀法学家和最有远见立法者的集体智慧,将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振兴添加最强劲的引擎。

然而,在这一年里,我们也看到了频频发生的“处女卖淫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受到拘禁,矿难和空难不时让鲜血浸透我们的眼眶,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夺去了南京的42条生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遭遇着各种形式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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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案件的定性
近日,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可谓是沸沸扬扬,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也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爱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但笔者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还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的行为只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伤害、虐待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人,并非动物,所以刘海洋的行为并不构成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要件。

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我国在此确实存在法律的空白。

也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但笔者对此看法不敢苟同。

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系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并有非法经营牟利的目的。

因此,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刘海洋的行为完全不适用该条款,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看法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如何定罪量刑,还有待于司法部门作出判决。

但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方面的立法工作还不是很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理规定。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尽快个性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对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法规定。

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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