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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方便快捷、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营,相关国家和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进行规范。

本文将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铁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重要法律,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该法从管理、安全、运输、经济等方面对铁路交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车站管理、运输保障、运输安全等内容。

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铁路交通运输法制定和发布的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运维、设备设施、培训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是为确保轨道交通列车安全运行而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列车行车指挥规则、运行安全规则、运营秩序规则等。

该规则对列车运行时的信号指挥、速度限制、列车间隔、乘客上下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定的标准,由车辆的构造、性能、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规范。

六、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是由城市规划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的,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规范对车站的布局、照明、安全出口、无障碍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要求。

七、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涉及噪音控制、排放管理、能源利用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此类法规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环境和谐共生的重要依据。

八、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规范了票价制定、收费方式、乘车刷卡、票务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精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精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首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升市民出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制定《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轨道交通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秩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市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维护等职责,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乘客在市轨道交通工具上应当遵守车站、车厢的秩序要求,文明乘车,不得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因素,推动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第九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线路布局。

第十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合理优化站点设置,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确保站点布局合理、分布均衡。

第十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交通连接问题,与公交、出租车、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

第十三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运营计划,合理组织车辆和乘客的运输,确保运输效率和运营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人员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引导乘客遵守乘车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理水平。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

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

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求真务实,公平正义,安全稳定,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各个管理单位必须以本规定为依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轨道交通的运作,严格监督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维护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市民乘车第五条乘客使用轨道交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乘车安全,遵守乘车纪律,不得乘坐不良乘客,乱扔废物,破坏乘车设施,破坏轨道交通秩序。

第六条乘客乘车时,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使用正当凭证,禁止乘坐未付费的列车,不得擅自传授或使用他人凭证。

第七条乘客乘车后,如发现故障,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报警,协助排查问题,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促进车辆安全恢复。

第八条行经轨道站台、月台等限定区时,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讲究安全,不得停留、越岗下站等。

第三章车辆运行第九条车辆运行前,必须经过规范检测、安全检查等,确保车辆安全正常。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维护应当适时实行道路清扫、维护、升级等,保持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车辆运行中,必须确保乘客的安全,树立安全意识,密切监控各类信息,提前发现车辆异常,采取及时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队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学习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操作中所涉及的乘客信息,应当严格履行隐私保护义务,不可随意披露。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重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企业的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把握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确保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运行监控设备和紧急应急人员,设立安全突发事件演习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全文.doc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全文.doc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全文,,,xx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

于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下文是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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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目标】通过本模块学习,学员能够了解了解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法、消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

目前主要由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行政手段相比较法律手段而言,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是稳定性和明晰性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不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远稳定发展。

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中的部分条例,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运用《安全生产法》管理、监督、控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依法强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和作业,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生产者安全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职工持续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推进运营安全,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长期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
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共七章70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决定并发布警报、宣布预警期,并及时向上报告;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

《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参考借鉴国外一些应急法律的规定。

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当首先适用单行法规的措施,如其不能克服危机,再考虑使用本法规定的应急措施。

(五)《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5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5〕32号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该《预案》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7部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预案》,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六)《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安全法规,是经国务院办公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总理令颁发的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保证运营安全应尽的职责,及对各种扰乱站、车秩序,侵犯乘客权益,危害行车安全,损坏轨道设施行为的禁令和奖惩范围及权限。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调查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的原则要求,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特大事故的调查办法和处理权限及违法本规定的法则等。

二、地方性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章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等城市已制定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一般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运营管理、设施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根据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部分城市政府还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等,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城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进行规定,以北京为例,有《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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