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浅析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浅析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浅析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摘要: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

关键词:管理体制体制改革方向完善

一、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自律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司法行政管理占主导地位。虽然司法部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且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检验,总体上讲“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适合中国国情,同时也适应了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利地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但是,这种“两结合”毕竟脱胎于当时尚有相当大影响力的计划体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两结合”体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一)司法行政机关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律师法》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有了初步的规定,体现出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仍然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绝对主导地位,律师协会仅仅发挥微弱的辅助作用。具体看来,司法行政机关享有一系列律师管理权力:监督,指导权,惩戒权,律师资格授予权,律师管理法制定权,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法律援助事务,收费事务等具体事务的管理权限。

(二)律师协会的辅助管理地位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对会员的管理。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具体规定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律师协会的调解纠纷和服务性管理职责。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赋予律协其他方面的权力。

(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仍然是一种司法行政机关绝对领导下的管理模式,律师协会仅仅享有微弱的行业管理权能,即行政管理过多,行业自治管理不足。这也说明了1993年提出的以“两结合”体制为目标的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即“两结合”体制的改革目标尚未实现,依然是进一步改革的目标。

回顾建国后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史,从建立发展到遇到挫折,改革开放后的再发展的蜿蜒曲折过程,前后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向前发展着。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立法,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律师履行使命的现实障碍

1、律师缺乏历史资源的支持。一个社会有其文化传统,现在社会仍受其影响。我发现中国古代社会逻辑学不发达,与西方相比缺乏层层论证。如东西方都出现的对话题文章,孔子的话很简练,缺乏明确界定,例如何为“仁”;而柏拉图则特别长,对概念的界定很清晰,层层跑析,例如何为“正义”。不讲逻辑是中国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这便导致了社会对律师以“敌意”,如儒家学派

对邓析的攻击,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而讼师讼棍与律师想差甚远。现在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仍有不同,并没有把它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对律师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

2、官民隔阂带来的律师地位难以提高。我们都知道,法官的职业从本质上是反等级的,以为司法独立说到底是法官独立,是排斥等级的,可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中也涉及法官的等级制度问题。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导致了对律师的不尊重,律师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社会中出现李有些律师借助“行政职位”来提高自己地位的现象。则当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因为律师应该有自己的知识荣耀和逻辑。

3、律师选用标准还不够高。现在律师资格考试受到了关注,并且有严格的趋势。但在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方面,我国恐怕是最低的,在国外一般需要有四年的法学本科学习。当然,我们所要求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有历史原因,有其一定合理性。但现在随着对法学教育的反思,参加考试的资格标准会有所提高,以便形成一个高水准的律师共同体,以保证我们的产品质量。所以律师要获得自己的尊荣必须提高自己的标准,法官、检察官也是这样。

4、律师过浓的商业气息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律师是法律职业者,有正义于改进社会现状的利益在里面,它不仅仅是个“饭碗”,还应是一种抱负,否则会成为社会中不受欢迎的人,甚至会成为社会的敌人。

三、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方向,第一次写入了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改革开放越深入,市场经济越

发展,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越错综复杂,就越迫切的需要完善的法治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市场经济所必需的良好秩序,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将会越来越密切,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律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我国律师业正面临着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

总的来说,这几年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改革的措施是符合实际的,改革的成果是明显的。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在以胡锦涛通知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司法部党组的部署,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律师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律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

近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司法部开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逐步的改革。无论是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办法,还是严格律师资格的授予变准,亦或者建立不要国家经费和编制的律师事务所,都是为了方便律师进行司法实践,给我国的律师行业更大的发挥和发展空间。将来的发展方向也不会偏离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改革的方向,继续为更好的进行司法实践而努力。

四、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途径

(一)正确处理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1.职责方面

律师协会职责的核心是保护和发展律师行业。而司法机关的职责则应侧重于管理,主要是采用行政方式来指导和监督律师合法执业。律师协会的职责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应当既具有交叉的部分,又有对抗的部分。在监督律师及律师团体依法执业方面,是交叉的;在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方面又是对抗的。当律师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无论是在公安,检察,法院甚至包括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都应当站在律师或律师团体的一面来维护

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甚至可以派员参与律师所受指控的案件的监督。

2.处罚方面

律师协会惩戒与司法行政处罚应该是有质的区别的。司法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警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而律师协会惩戒是一种律师行业的内部处分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律师协会对违规律师进行惩戒是必要的,但应当以教育和纠正为目的。律师协会应当以保护律师为宗旨,而不应过分强调惩戒的重要性。

(二)落实“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是司法行政机关地位过于强大,而律师协会权能太微弱。要改变这一现状,司法行政机关所享有的部分律师管理权应当逐步移交给行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律师协会行使;律师协会应该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发挥律师自治管理的补充作用。进一步落实“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既有利于国家对律师和行业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调动律师队伍的积极性。

具体说来,律协应在坚持“两结合”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下,律师协会要积极探索适合律师协会自身特点的运行机制,使律师协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要适应律师行业管理的需要,加强协会工作机构的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的效能;要针对当前律师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行规建设,构建一个完整的律师行业的行规体系,加强律师协会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广大律师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促进律师协会的建设,为律师协会的发展和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

作机构与律师协会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完善工作沟通,协商工作机制,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分析 [摘要]律师能够帮助人们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职业。然而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律师执业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分析这些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简要提出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权利;道德责任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从法律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一、我国律师执业仍存在的许多问题 (一)《律师法》地位尴尬 新《律师法》对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加以完善和强化,对诉讼中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作出了一系列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规定,当两者发生冲突是究竟优先适用那一个法律令人相当迷惑。笔者认为应当先适用《刑事诉讼法》。当法律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确定该如何适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笔者看来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在这两部法的冲突中根本就不能适用,原因在于该原则适用于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然而刑事诉讼法是有全国人大制定,而新律师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部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同,当然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当然高于新律师法。这样新律师法就被置于非常尴尬的法律境地,只要刑事诉讼法不进行相关的修改,新律师法无法真正起作用。 (二)律师社会评价较低,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 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恢复律师制度,律师职业起步较晚,中国老百姓对于律师的印象大都停留在古代状师的概念上,再加上一些文学影视作品对于律师阴暗面的过分解读,使得人们对于律师的偏见越来越深,认为他们钻法律空子,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其实,这是由于律师职业具有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律师在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坏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导致在一个案件中,按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必然有一方律师会受到肯定,而另一

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保障

摘要 律师被认为是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现代社会精英阶层所从事的职业。然而我国的律师行业由于具有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发展现状,致使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的执业权利经常性地受到侵害而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律师的执业环境相对复杂恶劣。本文将以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为切入点,着重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环境;执业权利;保障

律师执业环境及其权利的保障 引言 律师是民主的产物,律师制度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自1980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的律师行业蓬勃发展,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致使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困难重重,因此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律师执业活动权利,是律师依法或按照当事人的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施相关业务行为的权利。然而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往往与权利行使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所谓律师执业环境是指律师依法或依当事人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现执业权利的过程中所遭遇的积极因素和不利的状况。现实法律实务中律师执业环境分为两个方面: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积极因素 我国《律师法》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言论豁免权方面都有了进一步改善。具体表现为,首先,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律师法》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其次,会见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再次,案件材料查阅权的强化。《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然后,调查取证权的拓展。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同时,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最后,辩护言论豁免权的赋予。《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

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016850562.html, 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作者:孙巧寅 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9期 【摘要】我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在这之后我国的银行信用卡业务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在银行业务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逐步成为各个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竞争的重要手段,在人民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使用信用卡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这当然刺激了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以及规模的扩大,但同时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时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本文基于此种观点,对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为此提供借鉴。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 引言 自从1985年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发展至今,信用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拓展自身业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信用卡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自身竞争力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此种发展背景之下,商业银行针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纷纷积极拓展相关业务,开展信用卡营销服务,信用卡业务产生的利润也随之逐年上升。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及巨大的利润促使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也同时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由此,银行信用卡的不良发卡比率呈现上升状态,随之而来的就是商业银行信用卡的风险不断提高,为信用卡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在此种背景下,如何在保证行业发展不受影响的同时,控制信用卡风险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寻找解决办法以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成为了商业银行获得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基于此种观点,对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提高对于风险的应对能力;提高对于风险的预警能力;促进部门之间团结合作,加强沟通,以期为此提供借鉴。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的风险种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的风险种类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操作风险三大类。 (一)信用卡的信用风险 在此种风险种类下,商业银行信用卡涉及的两大主体成为了其主要来源,即银行卡使用人以及银行。首先,在信用卡行业内部,银行在收到信用卡办理申请后,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对申请人的收入信息以及经济水平进行核查,并且对其还款能力做出一定的预估,在必要的情况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律师是当今社会一个高度职业化的行业,一方面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商人的本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律师业务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随着业务的扩展,律师在职执业方面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对于律师而言,积极主动了解并避免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原因防范 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众所周知,律师作为一个诉讼群体,在职业的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绝对不可能是一种,也不可能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或后果。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 (一)人身风险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1、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之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权利风险。权利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吊销律

师执业资格证书,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因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关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真相。(4)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经济风险。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从事民、商事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1、律师从事企业设立、变更、改制、重组及证券业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业务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对利益人损失所产生的经济风险。2、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因给企业出具了错误的调查分析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决策意见而产生的经济风险。3、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等导致的经济风险。 (四)人格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格损毁的风险。(1)来自司法机关的个别司法人员, 这些人员执法素质较为低下, 权力意识重而法律意识轻,当律师与其意见不统一时,有些不懂法律的执法人员就当面辱骂律师,使律师下了台。(2)来自律师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抱怨。如果律师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没有打赢官司,那么当事

律师制度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 2011049011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讼师在我国古代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角色,有人认为讼师是扰乱人心和妨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有人认为讼师在古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古代讼师是现代

我国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企业财务风险的相关概念,财务风险的控制应该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和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经济情况来决定,不能一概而论。经营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对我国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选择财务风险控制方法时,必须从我国企业的相关实际情况出发。 目前,我国企业已普遍采取措施控制企业财务风险,部分企业也有建立了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在大的方面,我国企业已普遍具有了风险控制意识,但是意识不强,控制不到位;在小的方面,我国企业控制财务风险连贯性和针对性不够细致。总体上我国企业财务风险控制还是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 在美国,债务率高于30%的公司被称为高杠杆企业。与国外企业对比,我国资产负债率明显偏高,也没有明确或较明确的目标负债率。根据和讯财经整理的数据,我国2010年2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资产负债率统计如表所示: 2010年2月按照行业分类资产负债率对比表 上面的数据均表明我国企业的负债率普遍较高,意味着较大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盈利能力普遍很低,投入产出率小,为数不少的企业亏损面有进一步扩大的迹象。在此,我们还可以通过对财务风险的静态分析即对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看出我国企业现有的财务风险控制水平。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及其结构是企业各种财务决策的结果。资产负债表的左方(资产)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短

期财务管理的结果;右方(负债与股东权益)是融资决策、股利政策的结果。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分析,可以深入考察企业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态度及其策略的有效性。上图显示了我国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平均水平,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某些企业的负债中,短期债务比重过高,这意味着负债结构的高风险。另外,我国银行对企业绩效普遍不信任,在银行贷给企业的款项中,绝大部分是短期债务,以至于形成了我国企业尤其是国企的债务结构中以短期债务为主的不正常现象,而流动资产的高比例也反映了我国企业对待财务风险管理的错误态度。 综观我国的企业财务风险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风险意识淡薄,或风险意识不正确。 目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缺乏控制管理财务风险的意识,或风险意识不正确,没有积极地进行财务风险的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中的财务风险控制活动不是持续性进行的,往往是意识到了就进行控制处理,事后就搁在一边,置之不理;二是企业缺乏对财务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预测的意识,降低了企业适应环境变化、控制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三是企业风险意识不正确,片面地强调企业的安全性,而忽视了风险与收益间的关系,高风险往往意味着高收益。一味地保守策略很容易让企业错失发展良机。 (2)资本结构不合理,负债资金比例过高。 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偏高、企业对银行贷款依赖性很大,未制定明确的目标负债率等问题。在我国,很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达到了30%以上。这就意味着较大的财务风险,特别是短期债务比重过高,意味着负债结构的高风险。可以说,在流动负债较多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声誉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规划短期债务的偿还和取得问题,也不得不承担较大的利率风险。企业管理人员将大量的精力用在频繁的小额融资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也造成了企业人力资源的浪费。流动资产比例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障了企业的安全,因为流动性不足是导致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但是保持较高的流动性是以牺牲一定程度的收益为代价的。我国企业普遍考虑了如何避免或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却忘记了避免或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也是为了企业能够获取较高的收益。 (3)企业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并与内部控制脱离。 我国大多数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问题,导致各个部门和岗位的人员对工作职责和操作程序不清晰,风险承担的主体不明确,因而很难形成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且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企业风险管理。即便是成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但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风险承担的主体也不明确,各个部门或者岗位间互相推卸责任,使其风险管理缺乏约束,从而无力承担起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有效管理企业风险的职责,使得我国企业的风险管理始终停留在以眼前利益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摘要]文章试从中英两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分类及业务范围、律师的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探讨对我国现实律师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中国;英国;律师制度 1873年英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法院法》颁布,英国律师总体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形成一种独特的二元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于1954年在《宪法》中提出,但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形成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 职业资格的取得 英国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的取得条件:首先,年龄在25岁以上,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没有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的考生要通过基础法学阶段的考试,有良好的品格证明书,在四大律师学院中的任何一所学习满三年且考试合格,在有经验的出庭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才会被授予出庭律师的资格。事务律师资格取得的条件: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学校的三年学习,再加上一年的实践课程,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合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年实习,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所有培训与考核,成为律师协会登记在册的律师,但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还要再多用上一年的法律实践课程。 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条件:首先,拥护宪法,有行为能力,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其次,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的可获得律师资格。 与英国律师资格的取得相比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相对简单,我国的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只是对意志力的考验,考试通过即可。法律工作者必须有较高的职业素养,需具备一定的逻辑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仅仅通过一次考试就来评判是否取得律师资格似乎不能体现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机制,先从考生资格上加以限制,要求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对不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进入国家指定的专业学校进修,提高法学理论素养,提升综合能力,另外还必须在优秀的律师带领下实习一段时间后以确定是否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律师制度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英国的事务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他们主要从事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出庭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一般是精通

律师所管理制度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节收费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四章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六章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文书管理 第二节印章管理 第三节档案管理 第七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八章民主管理制度 第九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章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十一章投诉查处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全国律协的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收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第六条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由专职管理人员盖章。 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确认《收案审查表》是否经有效审查,核对《收案审查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承办下列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 (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浅谈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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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虽然逐渐在加以改善,但总体上来说,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执业环境保护不力。主要表现为: 一、律师的社会地位低。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多于保障,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另外,从社会和民众反映来看,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不在少数。这种看法严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二、律师的司法地位弱。从律师从事代理司法实践来看,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常常会受到一些法官不正常不合法的压制。从刑事辩护来看,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与法官和检查官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对裁判案件制造障碍,使得法官与检察官沆瀣一气,对律师的正常辩护行为予以压制。此外,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有的甚至当着当事人的面诋毁律师。比如:“你请的律师就

这种水平,还想打赢官司?”等等,损害了律师的威信。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律师因受人之托介入诉讼,争辩曲直,横议是非,自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其中包括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和来自官方的指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遇到的执业危险可能更多地来源于司法机关。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在办理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中,稍有不慎(尤其是在惹恼司法人员的情况下),就会陷入涉嫌犯罪的万丈深渊。再加上个别机关“老大”思想作怪,一旦律师辩护对其不利,特别是在律师会见后,证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他们便怀疑是律师指使的,立即中止原案的审理,不论证据真实如何,事实清楚没有,先关起来再说,定不了伪证罪,再定其它罪。律师执业中涉及的罪名也不断增多。新刑法实施以来,306条对律师依法执业行为威胁仍然很大,在维权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而一些律师执业中从未涉及的罪名不断增多,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偷税罪”都有发生,律师界对此反响很大。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亦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当事人或一些机构非法拘禁、绑架的案件较多,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我国企业风险管理现状分析.kdh

CO-OPERATIVE ECONOMY &SCIENCE 从 1988年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发布的第 55号《审计注册说明书》中的内部控制框架的三要素,到 1992年美国防止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简称 COSO 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中的五要素, 再到 COSO2004年《企业风险管理框架》 (简称 ERM 提出的八要素, 内部控制理论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研究内部控制理论的角度也从内部控制转移到企业风险管理角度, 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处微妙变化。 所谓企业风险, 人们通常理解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意外的、非正常的情况, 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是能够影响一个或多个目标的不确定性。概括地说, 风险 的基本性质有三个:一是客观性; 二是多样性; 三是不确定性。风险的这些性质,给 我们进行风险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但这也正是我们可以积极地进行风险管理的出发点。 一、我国企业风险管理现状 (一风险意识淡薄。目前, 我国有很大部分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 没有积极 地进行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中的风险管理活动往往是暂时的或者间断性的,意识到了就进行管理, 事后则放在一边, 置之不理; 二是企业缺 乏对风险进行定期复核和再评估, 降低了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管理和规避风险的 能力。获取最大利润的根本目标致使有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 而忽视某些行为决策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 往往对项目风险不能进行系统全面地分析, 从而 导致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二企业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我国大多数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问题, 导致各个部门和岗位的人员对工作职责和操作程序不清晰, 风险承担的主体不 明确,因而很难形成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门, 并且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企业风险管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2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执业证(A)注册一次。 A.每年度 B.每二年 C.每三年 D.每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C)通过。 A.1995年1月15日 B.1995年5月15日 C、1996年5月15日 D.1996年10月15日 3、《律师法》明确规定,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是(A) A.社团法人 B.事业法人 C.机关法人 D.企业法人 4、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了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表示为(A)。 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 B.个人权利——国家福利——慈善事业 C.国家福利——个人权利——慈善事业 D.国家福利——慈善事业——个人权利 5、下列有关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B.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 C.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合同法》和《劳动法》 D.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 6、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享有(A)。 A.上诉权 B.反诉权 C.和解权 D.起诉权 7、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执业律师(C)人以上。 A.20 B.3 C.10 D.5 8、下列有关律师执业制度说法正确的是(D)。 A.律师最多只能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B.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兼任执业律师 C.曾担任法院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执业律师 D.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B)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A.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 B.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C.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 D.人民法院受案审判之日 10、下列有关律师会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A.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B.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C.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等证件 D.律师会见被告人,人民法院应派员在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要求赔偿时,可通过(ABCD )等途径获得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摘要】中国律师由于受古老中华历史文化渊源影响,一直在压迫中艰难生存。司法歧视、社会法制观念薄弱使律师职业环境黑暗。而行政级别制度在律师界的缺失更使律师对自身发展顿感迷茫。同时在律师职业过程中由于权力保障制度不健全,更多强调律师义务而非权力的不对称现象使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阻力重重。欲振中华法制,必先强律师,本文在分析律师现状的同时,试图通过一己之见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生存;职业环境;法制发展 一、律师执业环境 (一)司法环境 陈有西律师在一次法律工作座谈会上引用了三句诗来描述中国律师职业环境,其中一句引自唐人朱余庆《近试上张水部》中的“妆罢低眉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陈律师引用的这句诗把当代中国律师在公权力面前的“小媳妇”形象和心态刻画得逼真、贴切。 律师在司法人员面前的“小媳妇”形象是各种历史、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在现阶段,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均来自退伍军人行列,而我国大多数律师则是全国各政法院校毕业生。两个职业团体有着不一样的背景经历和文化价值观,这就容易造成二者对立的心态。在公权力面前自觉文化程度高人一等的律师不得不放下身段,迎合大权在握的司法人员。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律师制度的优化改进,律师收入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丰厚,与司法人员收入相比相差甚多,当然,这也是司法腐败,律师与司法人员偶尔狼狈为奸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法官依据“关系”判案,请律师不如请法官之类的说法越发让人有如芒在背之感。 司法人员对待律师的不公,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缺乏可预测性,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具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王令律师2006年在天津一法院被法官“掐脖子”;何云祥律师在昆明被法院烤留……如此例子不在少数。试问,如果一部法律在运用阶段出现了严重问题,这部法律意义何在?我们是该信仰法制还是法官人治。 (二)社会环境 律师的职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评价,对法律主体行为进行预测,从而达到法律调整对象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活动的目的。 但有不少当事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律师是自己雇佣的“打手”,应该按照自己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问题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问题班级:10级高职三班学号:1007010024 姓名:阿古达木[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目前尚处于发展时期,在经济转轨时期面对难以遏制的不良资产上升趋势常常束手无策,而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体系、法律制度、信用基础等宏观环境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我国对商业银行股权改革,以及商业银行的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将更多地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在开放性的竞争中我国商业行也终将与国际接轨,同国际活跃银行进行“面对面”的激烈竞争。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结合当前最新风险管理理论,借鉴国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思想和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设问题进行反思,阐述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差距,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提供可参考的分析依据。 [关键字]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中介组织,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最大不同就在于银行利用客户的存款和其它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营运资金,自有资本占比低这一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具有较强的内在风险特性。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对导致银行信用风险的诸多因素及其发生的频率与其可能形成损失的程度进行分析、预测、控制、疏导和防范的风险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以最小的耗费达到分散、降低和转移风险,保障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与世界各国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在体系建设、涵盖范围、文化建设、管理方法和计量手段等各方面都还存在着明显差距,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

的若干问题。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未真正确立,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尤其是在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这一根本性问题未能解决,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商业化程度并不高,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仍很多,风险承担的最终边界并不明确。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缺乏独立性,风险管理的层次多但效率差,对市场信号反应慢,部门行使职能过程中易受到各种外界的限制和干扰,决策的效果不佳。透过国有商业银行纷繁复杂的不良资产成因,深藏其下的是体制、机制性根源。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半计划、半市场的环境中经营,沿袭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的治理模式,管理体制老套。 二、风险管理体系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建立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造成目前风险管理的体系不够健全,政策制度不够精细,用人机制僵化,监督制约机制薄弱。在风险管理体系方面,一是风险管理模式分散,规划上各自为政,缺乏对行业、地区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抵御行业、地区等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弱,商业银行未形成标准化的风险管理报告体系,对跨境、跨区集团与关联客户的风险控制以及产业风险集中的监测与控制不到位;同时,不同机构对同一客户的准入退出策略相互冲突;信息系统分散,为一体化经营、集中管理造成了很大障碍。二是决策机制不完善,2000 年以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决策机制先后经历了从简单的“三级审批”到“审贷分离”两个阶段,无论

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简析

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简析 摘要:律师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长足发展,但律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不容乐观,律师执业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律师执业环境相对恶劣。这既有制度因素、观念因素,也有律师队伍本身的因素。为了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本在于加大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早日建成法治社会。同时要在立法、普法宣传、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转换机制、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及健全律师执业权益救济制度等具体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改革开放25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制度的逐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律师行业也从“文革”后的恢复和起步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和水平,律师业务已深入到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律师队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律师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地位与律师贡献形成鲜明反差,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经常性地被有关部门和其他主体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加以削弱和侵害。律师执业环境相对恶劣,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困难重重。深入分析律师执业的困境和问题,探寻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途径和出路,提出科学有效的建设性意见,已经成为改善律师队伍现状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影响律师地位和执业权益的现实因素 (一)制度因素 1、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市场经济的运作品质衍生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自由、竞争进取的现代法治观念,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产生了对法律规范的内在需求。在市场经济的文化背景和现实需要面前,有关市场主体资格、财产权保护、合同自由、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不断孕育并日益现代化。与此相适应的,以法律服务为专门职业的法律人——律师,在日益完善、繁多和复杂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面前就可以发挥巨大作用,公民对法律的需要和依赖程度越高,对律师的需要和依赖性也就越强。问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一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作,党权和行政权被异化和神化,法律在强大的政治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并成为可有可无的点缀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得以确立,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客观内在要求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得以初步确立。但是,由于仅是“初步”,市场经济的极不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也极不完善,人们的经济活动更多的还是在行政权而不是法权的指挥棒下运行,诸如公有经济与

我对律师职业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做好一名合格律师

我对律师职业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做好一名合格律师 我认为律师职业是一种崇高的职业:首先,律师从业人员有着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其次,律师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再次,律师职业对我国的立法建设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为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健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其对于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新人来说充满了诱惑,因此,若踏入律师行业的大门,我们必须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有一些认识和了解。首先,律师的收入,律师的收入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相差是悬殊的,律师的收入和执业所在地有很多关系,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律师的收入不可同日而语。律师的主营业务也影响律师的收入,涉外、房产、金融、证券行业的律师收入要远远高于从事劳动、民事类的律师。律师入行时间的长短、资历的深浅和律师的收入成正比,新律师和老律师收入因案源的多少而差别巨大;其次,律师的地位,律师的政治地位。中国律师的政治地位比较低。在西方国家,律师在政治领域中的活动相当活跃,在历届的美国总统中,有1/2以上的总统是律师出身,这足可以说明律师在美国政治地位倍受重视与尊重。在我国,律师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比较少,各级人大代表中,律师占的比例很少,政协中的律师代表也微乎其微,行政官员中律师出身的几乎没有。律师的社会地位。 纵观现状,对于自己如何做好一名合格律师,有如下要求: 一、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职业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维持律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律师的声誉及整个律师界的社会形象,关系到律师职业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 二、律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宽广的知识层面,勤于学习,融会贯通。掌握专业的法律常识是律师最基本的技能,也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根本。 三、律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律师工作,责任心是最重要的,我所理解的责任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律师职业的责任心。 2、对委托人的责任心。 3、对案件本身的责任心。 四、律师要具有一定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清晰敏捷的逻辑思维。语言是交流的工具,需要表达流利、表述流畅,要理清思路,把事情说明白。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不断的培养运用丰富多彩的表达方式,表达方式要有独到之处。律师工作总是周旋于各种纷争和争论之间,作为律师就必须具备分析并灵活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同时也需要律师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正确的思维方式。 五、律师要诚信。要获得当事人的尊重与信赖,就必须诚信为本,规范执业。否则,将失去客户的信任,损害律师的形象。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严格依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事,诚实守信。 六、律师要掌握司法礼仪,维护律师形象。礼仪是为自身形象增添魅力,是通向美和自由的必经之路。一个人的礼貌,就是一面照出他肖像的镜子。律师的礼仪之一是,尊重为本。尊重上级,团结同事;尊重当事人,及时把案件的相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尊重身边所有的人是基本修养。 七、律师要注重对于后人的培养。让最大的发挥也应该回归到这样的集体中,积极的培养后辈,共同致力于集体事务中,个人英雄主义在现代的经济大潮中将逐渐成为神话。 八、律师要参证议政,不断提高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律师要有敏锐的政治头脑,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 一名合格的律师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成的,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证,仅仅是踏进律师门槛的第一步,我们需要把法律知识转化为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是纸面上的理论论证与逻辑推理,这种实践能力是随着实践的增多而提高的。引用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对于即将走入律师行业的我们,要用心不断的去领会、不断的去探索。

我国农业经营风险现状分析及管理对策

我国农业经营风险现状分析及管理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市场化在促进农村市场体系的建立、优化农业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农业经营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困扰。目前,我国缺少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农业自身抗拒风险能力减弱、农业风险管理重灾后补轻视灾前预防、农业技术风险与农业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未建立,农业风险管理主体存在缺陷。本文通过建立农业组织机构,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增强农业资源的综合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形成农业保险为主、灾害救济为辅的农业自然风险管理格局,推动农业产业化等途径对农业经营风险问题予以预防和管理。关键词:经营风险、农业风险、农业风险管理、产业化经营 1 农业风险与农业风险管理概念界定 对于风险概念的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风险一般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的特定期间内,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差异变动程度。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风险越小。这一概念包含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其大小可度量;二是风险的存在与客观环境和一定的时空条件有关,当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时,风险也发生变化;三是风险伴随着人类的活动而存在,若没有人类活动,不会有预期结果,也就不存在风险[1]。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无法事先预料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实际收益背离预期收益,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这就是农业风险。 农业风险管理,就是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各种农业风险的分析识别预测运用适当的方法对各种来源进行有效控制,力图以最小代价减少农业生产波动,使农业和农民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系列经济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既是农业管理的重要内客之一,也是现代农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目标,就是以最小代价取得农业的最大安全保障。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减轻农业风险给农业造成意外损失的伤害程度[2]。 2 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正处于实施农业经营风险管理措施的初级阶段,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在农业经营风险经营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 在我国,主要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来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的必要性,所以,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接受的农业风险管理服务是由风险管理的外部组织所提供的。其中包含一般的风险管理咨询机构、保险公司、专职管理部门和专门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中国的风险管理处于启蒙期,没有国家级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业没有省级的专门机构,这样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就缺少了必要的组织保证。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没有专门的人员、机构从事农业风险管理研究,缺乏技术操作人员,同时有关农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饿不健全。 农业资源非农化和短缺及对农业生产经营环境的破坏,是农业自身抗御风险的能力减弱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土地和耕地资源、水资源、农业资源、农业资金都是比短缺的。人均耕地少,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大低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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