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阴司断狱”看明清小说中的因果报应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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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阴司断狱”看明清小说中的因果报应信仰

【摘要】传统法律文化普遍存在着因果报应信仰,到了明清时期,各种公案和志怪小说把这一信仰更加发挥得淋漓尽致。因果报应机制为阴阳间的审判互通架构起一座桥梁,让现实中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冤案在阴间司法中得到了公正的裁决。这种信仰实际表现为人们对正义秩序的追寻,鬼神世界所展现的作恶者必得惩罚的秩序观,在国家法缺位时,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明清小说;阴司断狱;因果报应观;法律文化一、司法现实与“阴司断狱”

现实世界的黑白颠倒,现实社会的严重不公,现实司法的腐败不堪造就了明清时代众多小说剧本具有这样一个共同的思想主题,那就是对现实世界的批判。而这些批判又不约而同的采取了一种方式被付诸笔墨——司法故事,尤其是阴间司法的故事。明清小说的作者在书中都极力表现出:现实世界中的冤假错案要通过阴司的审判来平反这样一种倾向。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黑暗腐败的现实司法世界不可能给底层大众带来太多公平与正义机会,他们只能寄希望于以“善恶有报”的报应观构筑起来的阴间司法世界,期待能够藉此达成惩恶扬善的美好愿望。

第一,官吏贪赃枉法风气盛行。行贿和受贿在中国古代官场上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也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一大弊端。明清时期,各省州县必须向六部“孝敬”,像是奏销地丁,需交“奏销部费”;

报销钱粮,有“报销部费”,否则事情很难办成。官员的委派调任以及办理刑名案件,都必须拿出“打点护”、“照应”、“招呼”、“斡旋”等手续费。官员出差、离任、就职等,都有各种名目为其提供开支,像是“公帮银”、“盘费”、“程仪”、“支应”、“规礼”等等①不仅是明清时期,纵观中国古代各朝各代,这种贪赃枉法的现象都很普遍。

第二,官吏残暴不仁,“滥刑”严重。“严刑”似乎是封建社会司法审判程序中的一个必备环节,许多司法官员通过这种手段来使犯罪嫌疑人开口招供,更多的时候,甚至是用这样的严刑拷打,使得无辜的百姓被迫承认莫须有的罪名。这种草菅人命,残害良民的做法,让许多清末来华的西方人印象非常深刻。他们认为清廷的刑罚:在个别案件中仍旧可以使用“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些更加严厉的摧残和折磨”,因为这种手段能迫使一些人因为无法忍受酷刑而对他们根本没有犯的罪行招供。②

第三,司法体制设计不合理,官吏选拔制度不完善。中国古代司法是在主观归罪的基础上以有罪推定为原则,所以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案件真相没有得到查明之前就被贴上有罪的标签。犯罪嫌疑人申诉的权利被剥夺,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冤假错案频繁出现。与此同时,由于一些被选拔的司法官吏不懂法律常识,不懂天理人情,滥罚滥判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明清时期司法中出现的折狱之乱就是其中之一。《聊斋志异》中《郭安》一篇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批判。其

中一则小故事讲的是一个人杀了人,邑宰根据杀人犯父亲“只有一子且将来何以聊生”的诉求,居然做出了让杀人犯给郭父当儿子的判罚。另一则讲述的是:有个人被人杀死,死者的妻子到官府告状。邑令认为杀人犯居心不良,别人妻子因为丈夫被杀而守寡。相应的,为了惩罚杀人者,也应该让让杀人者妻子去守寡。因此,邑令的判决是将被杀者妻子许配给杀人犯。这样的判决当真让人瞠目结舌。作者蒲松龄也只能讽刺道:“此等明决,皆是甲科榜所为,他途不能也。”《聊斋志异》中还有一个故事——《折狱》,其中说到:“世之折狱者,非悠悠置之,则缧系数十人而狼籍之耳。堂上肉鼓吹,喧阗旁午,遂吨蹙曰:‘我劳心民事也。’云板三敲,则声色并进,难决之词,不复置念,端待升堂时,祸桑树以烹老龟耳。呜呼!民情何由得哉!”③人间折狱的乱象在这些故事中昭然若揭。

第四,封建贵族官僚利用特权,欺凌无辜的百姓。中国封建时代的专制集权是这一弊端滋生的土壤。自古以来,大大小小的官员就享有各种的法律特权,例如,法律当中有对“八议”、“上请”、“官当”、“例减”、“赎”等一系列官僚贵族的特权的规定。这种凌驾于司法体制之上的特权,使得官僚们可以规避法律,肆无忌惮地欺压百姓。即使有不畏权势的官员愿意为民做主,也很难与如此强大的势力相抗衡,屡屡被罢官的海瑞就是最好的例证。二、清官与“城隍”

中国古代民众对于阴间司法世界的构想可以说来源于中国传统文

化对于世界阴阳两极的划分。阴间,是人死后的世界,与生者的人间世界相对应。因此,在阴间,也存在着司法机关,即所谓的“阴曹地府”,而城隍庙则是阴间司法机关的象征。城隍庙中的城隍承担的职责如同人世间的司法官员,担任着审理各种冤假错案的重任。

“城隍”这个词出现之初,其实仅仅是指城墙和围绕城墙的沟壕,它在后来演变成为民间信仰中的城隍神之前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郝铁川老师关于城隍神职能的发展演变,有一个总结:城隍神职能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由先秦至隋,主要是作为城邑军事、自然保护神;第二时期为唐、宋,增加了管理城邑居民死后在阴间之事的职能;第三时期横跨元、明、清,这一时期城隍更进一步具备了管理阳间善赏恶罚的功能。④因此,到了明清的时候,城隍就由原本是国家用以保护城郭、监督官员的信仰体系,逐渐演化成为替阳间所谓“冤狱”伸张正义的审判机关。这类“阴司断狱”的故事,在很多明清小说中都不难发现。

基于城隍履行着审判监督的重要职能,并代表着公平正义,对城隍的选拔是非常严格的。根据各种小说和史料的记载,担任城隍,必须具有公正廉明的品格。所以在世时是公正廉洁、为人正直的清官才有可能转任为城隍。郑土有教授在《中国城隍信仰》一书当中,将城隍神的出身原型进行了分类。⑤首当其冲的就是廉明有德的官员死后转任城隍神这一类型。因为清廉的地方官员深受当地百姓的

爱戴,百姓希望他死后能够继续治理本地或保佑本地百姓。例如,清朝乾隆年间,有个叫图公的两淮盐运使,他“清操卓然,每日用三百文。遇商人和平坦易,慈爱谆谆,人以为百余年来无此好盐政也”。传说在他去世之后托梦给后人,说:“我将往思州府作城隍,上帝所命。”⑥又如,武昌司马唐配沧为官清廉,家人在他死后梦到他,听到他说:“冥司念我居官清正,敕为武昌府城隍。”⑦再如,嘉兴有个知县张某,“素行正直”,一天忽然自言自语:“嘉兴府城隍也。彼升任去,举我代其职。”不出数日,果然“不饮不食,三日遂亡”。⑧

由此可见,阴间的“城隍”,与之相对的就是世间公正廉明的“清官”。甚至在清代的法律中还有规定,凡是出任到府县的官员,到任的前一天晚上都要睡在城隍庙里倾听民怨诉说。而百姓遇到冤屈,希望遇到死去的清官相助,化身为城隍的清官也多会在城隍庙里显灵。清代志怪小说《子不语》中有很多关于华南地区城隍神显灵的小故事,其中不乏与阳间冤案相关。故事内容大都是被害者因蒙受冤屈而诉于城隍,地方官在城隍的协助下使冤案真相大白,蒙冤者沉冤得雪。《贞女诉冤》是其中一则典型的故事。说的是广西浔州有一女子为免遭人强奸反抗而死,但是她的父母因为收受了凶手的贿赂,指证女儿和凶手通奸而不是被强奸。于是,女子鬼魂在夜里到太守书房诉冤。太守为证女子的清白,安排夜间到城隍庙重审此案,于是真相昭然,该女子冤洗。⑨这个故事虽非真实,但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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