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

公司法全文及对比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市场的主体,公司的行为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利益,还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制定和实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公司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种类、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公司法的核心框架,为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三、公司法对比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法的实质,我们可以将其与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对比。
例如,与合伙企业法相比,公司法更加注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
而与证券法相比,公司法更加关注公司的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也存在差异。
例如,美国的公司法体系较为灵活,注重市场机制和合同自由原则;而欧洲大陆的公司法体系则更加注重法定资本制和债权人保护。
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经济环境和社会需求。
四、公司法的实践与挑战在实践中,公司法面临着许多挑战。
例如,如何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何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何应对新技术、新业态对公司法提出的挑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司法制度。
总之,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内容和精神,我们可以更好地规范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公司法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公司法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公司法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的行为等方面,同时也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程序。
2. 公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公司法既规定了公司的权利
和义务,也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程序。
3. 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公司法中的一些规
定是强制性的,例如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等,而一些规
定则是任意性的,例如公司章程的内容等。
4. 公司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结合。
公司法是国内法,但同时也
受到国际法的影响,例如公司的跨国经营等。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结合等特征。
公司法 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各种事宜的法律规则大集合。
就好比一个大的游戏规则手册,在这个手册里告诉你开公司怎么开,公司运营的时候老板、员工还有股东都要遵循什么,以及公司要是不干了怎么收尾等。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领域里这可太重要了。
公司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是没有这个法来规范着,那市场就乱套了。
比如说,有人想投资一个公司,要是没有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那他的钱投进去得多没保障,都不知道自己能得多少回报,有没有话语权之类的。
③前置知识:你得知道基本的商业概念,像什么是企业啦,什么是投资这种。
还有基本的权利义务观念,就是你想做一件事,你有什么权利同时又要承担什么义务。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只要跟公司打交道就跟它有关系。
你想开公司,你就得按公司法来设立,一步一步走流程。
如果你在公司里上班,你要知道公司法对员工权益在公司架构里有没有保障。
再宽泛点,如果是跟公司做合作,要了解这个公司是否依法运营,免得卷入不必要的麻烦。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商业法律体系里那是基石一样的存在。
就像大厦的地基,没有它,上面关于公司的各种法律架构都没法好好建立。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那联系可大了,公司经营过程中肯定会签订很多合同,这时候就要合同法和公司法一起发挥作用。
会计学也有关,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得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公布。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它的条款挺复杂的。
比如说公司的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一不小心就混淆了。
关键点是得明确不同角色在公司里的定位以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④考点分析:在法学考试里可是重点。
经常出现在考查方式上比如给个公司运营中的状况,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或者叫你解释公司某个机构的权限。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法首先对公司的概念定义得很清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法人呢,就像是法律里虚构出来的一个人,这个“人”能做很多事,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打官司等。
什么是公司法

什么是公司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法规。
通过公司法,国家对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经营管理、合并兼并、破产清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程序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成立需经过登记手续,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法要求公司的名称必须能体现其法定性质和经营范围,且不能与已有公司重名,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责任,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的无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
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权益的保护。
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权按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并有权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
同时,公司法保护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召集权等权益,确保股东能够参与公司的管治。
另外,公司法强调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机构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保证公司的合法经营和稳定发展。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他们在公司中的角色和权力。
此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的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进行合并兼并等重大决策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的设立程序和要求、组织形式、股东权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
公司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概述

四、公司的能力
2、公司的行为能力 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 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和内容也与权利能 力相一致。
四、公司的能力
行为能力的两个阶段: 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 股东会:意思形成机关(决策机关) 董事会:意思执行机关 监事会:监督机关(负责意思实现的监督工作) 公司的行为能力借助于公司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来 实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并依法 登记。 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是公司的权利义务
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权)
3. 选举管理权
●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权)
4、知情权
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账簿
分析: (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 组成(自然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16条)。云衣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 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与宏达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实 地公司,并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 的规定,可以。
公司法简介及其重要性

公司法简介及其重要性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形式、运营机制、股东权益和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维护企业和股东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法是国家为了管理和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公司组织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它主要包括公司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经营活动、公司的治理机制、公司与股东的权益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公司法的重要性1. 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作为公司法人的地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投资权益、股权转让制度、股东利益分配等内容,确保股东的利益不受侵犯。
同时,公司法要求公司公开财务报告,使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对公司的监督能力。
2. 规范市场秩序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营机制和治理机制,保障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条件、股东的限制条件、公司的经营范围等,防止虚假公司的设立和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此外,公司法还规范了公司的财务管理、纳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运作。
3. 促进经济发展公司法的出台为企业的成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为投资者提供了创业的法律环境和信心。
同时,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报告等要求,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经济环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4.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其活动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要求公司履行环保、安全、劳动等方面的法定责任,保护员工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破产和清算的程序,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三、结语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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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础概念:●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是依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公司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4.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三独”属性: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解释: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其特定财产为限对债务负担清偿责任。
●比如:《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二、公司的分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一人公司案例:某生物化学制品公司控股组建了A制药有限公司,A公司在东北的分公司售出的某种药物造成集体中毒事件,需巨额赔偿,但分公司的财力不足以承担,怎么办?能不能一直牵连到某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呢?三.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性质限制:不同于自然人(二)法律限制:转投资及担保◆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而成为其他企业的股东或者出资人的法律行为。
转投资及担保的程序制度◇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案例思考: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此项投资的效力如何?案例:何某、刘某、邬某系某化工公司股东,何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5年,何某私人向某村委会借款110万元,并承诺于同年12月底归还70万元。
事后,何某未按约还款,村委会于2007年6月18日向法院起诉。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何某承诺在2007年8月6日前一次性还款,并向法院出具了由化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书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和解协议。
2008年3月,化工公司向法院申诉称,何某未经化工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向法院出具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书和和解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司利益,应予撤销。
(三)章程限制: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第十二条二、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定义: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该记载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除必要记载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记载于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约束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十一条(四)公司章程的稳定性●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应保持其内容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加以变更。
如因内、外部情况变化确需加以修改,须遵守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股东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定义: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二)适用条件:●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案列:2000年7月,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8月25日,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工商登记,依法成立。
2001年2月14日,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与苏州彩虹丝绸厂(以下简称“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销售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丝绸厂向服装公司提供白色丝绸料2 000匹,单价120元/匹,价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
2月16日,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服装公司原料仓库。
3月10日,丝绸厂按照约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货款。
但是服装公司由于长期亏损,向丝绸厂表示没有能力按期支付货款。
但因为包括恒通贸易公司在内的11家企业作为股东经营状况良好,所以丝绸厂以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1家企业承担偿付丝绸厂价款24万元的责任。
分析:原告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
被告内蒙古智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
被告乌海市玉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祥公司)。
被告徐彦,智信公司、玉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宝丰公司诉称,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预付货款265万元,被告至今未交付货物。
而被告徐彦、张建宁在背后另注册玉祥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
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预付款、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承担违约金和追款费用。
被告智信公司、玉祥公司、徐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智信公司辩称,收到原告预付货款未能供货属实。
但具体数额需要对帐确认,我公司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准备返还,但违约金过高,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无法承担。
被告玉祥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宝丰公司与被告智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我公司,我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因为徐彦、张建宁是我公司股东之一,就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宝丰公司的无理诉求。
被告徐彦未作任何答辩●所谓的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经营、财产、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
公司人格混同后,关联主体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人人格混同现象的种类:一是母子公司人格混同。
二是公司与控股股东人格混同。
三是相互投资而引起的人格混同。
四是法人组织机构等方面混同而导致的不同公司的人格混同。
四、股东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被判赔偿小股东损失案列:原告光大公司诉称,2004年6月,原告出资300万元与其他三方组建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全面履行了股东的全部义务。
然而,被告湘源电力公司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将收购其他企业的债务转到心正公司,且心正公司的重大人事变动、财务报告、大额借贷均未提交董事会讨论,原告对心正公司的经营毫不知情,致使原告所投入的300万元遭受重大损失。
故提起诉讼,依法确认被告侵害原告权益,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心正公司按出资比例来计算,被告湘源公司为控股股东,加之其关联公司赣能股份所占的比例,被告湘源公司在心正公司成立伊始便控制了心正公司,导致其他中小股东失去话语权,股东会、董事会进而均由其控制。
在心正公司成立之后,其经营管理权便由湘源公司掌控;湘源公司亦正是利用这一优势地位,将原萍乡中药厂之负债、银行贷款(实为赣能股份所收购,应由赣能股份、湘源公司负担)转为心正公司,并通过清产核产的方式将其中11839895元转为心正公司的亏损,特别是在2004年以后,心正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连续出现巨额亏损,心正公司的管理人员仍不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大肆向银行借取巨额借款,导致公司巨大的银行利息,公司经营举步为艰,形成恶性循环。
至原告起诉之日,心正公司负债达4800万元,亏损达34234607元,心正公司的股本金已亏损殆尽、资不抵债,原告所投入的300万元应视为已全部亏损,原告的实际损失应视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