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浙政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计划┌───────────────────────────────────────────────────────────────────────────────┐│一、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工作任务│主要工作目标│主要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能力建设,健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规范和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继续做好食品安全风险││││1.大米、食用植物油等23种│监测、标准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资质审查,严格│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大众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保│规范市场准入。
继续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持在92%以上,国家和省级食│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新出政发[2011]14号【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10.14【实施日期】2011.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
为防范失实报道,杜绝虚假新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
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1年打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1年打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东府办〔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1年打假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2011年打假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东莞市2011年打假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开展“双打”工作的总体要求,为持续深化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国家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方针,全力开展专项打假行动,认真落实政府打假工作责任制,促进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幸福东莞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打假责任制,着力完善市、镇、村(居)打假工作长效机制。
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打假行动,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防止滋生区域性、集团性、规模性的制假售假违法现象,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一)打假重点商品食品、药品、酒类、卷烟、农资、建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移动通信产品。
(二)全面开展专项打假行动1.食品专项打假。
在去年食品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力度,重点查处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米制品、面制品、儿童食品、水产品、饮料、调味料、糕点等食品,严厉查处“三无”食品和滥用添加剂劣质有害食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小作坊、小餐馆、小杂铺店的整治和监管,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过期食品、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重点企业的肉制品、糖果饼干、禽类制品、水产品、奶制品等进行重点监控和检验。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04-26【生效日期】 -04-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新华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 ]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
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特别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
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
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
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
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她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国办函〔2011〕21号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国办函〔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相应顺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
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源头治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着力抓好突出问题整治和大案要案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告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青工商广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工商广发〔2009〕58号)各分(市)局,市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局2009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规范媒体广告发布行为,努力维护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全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紧紧抓住广告管理工作中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打防并举,不断完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规范媒体广告的发布,促进全市广告市场环境进一步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专门成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领导小组,李国华局长任组长,孙利太副局长、郭晓芬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分(市)局和市局公平交易局、合同处、广告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告处。
三、整治目标和重点(一)整治目标建立和完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内外协作,严厉惩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力争恶性虚假违法广告基本杜绝,一般违法广告大幅降低,使全市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虚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a04公安部【发布日期】2005.04.21【实施日期】2005.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闻媒体广告经营管理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5月2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1.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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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力度,努力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将《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进一步深入治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措施,更加高效加强广告市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一、突出整治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二)继续加大对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厉查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三)继续深入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做好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工作。
(四)继续加大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的治理力度,对部分地区、部分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实施综合治理。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增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整体合力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
大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等部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
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推动广告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进一步强化广告日常监管,加强媒体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等管理制度,把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职责落实到位。
加强广告监测,以推动建立省、市两级广告监测网络为重点,完善监测机制,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要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查办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监测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广告案
件。
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依法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新闻办要发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的总协调作用,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四)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五)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七)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
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
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报刊单位切实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建立报刊优胜劣汰机制。
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予以告诫,通报批评、下
达警示通知书,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依法给予报刊年检缓验。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强化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企业和产品的监管,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依法从重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三、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及时将媒体广告监测情况及当地广告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报告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协调、督促、推动落实整治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联动,整合监管资源和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处理、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落实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省市两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扎实落实广告监测、违法广告公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广告审查员、暂停广告发布等广告管理制度。
各地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要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不断丰富长效机制的内涵。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把预警教育、约见谈话、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手段融入监管之中,促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完善制度,加强自律。
要以经济处罚、信用约束、暂停产品销售、暂停广告业务、责令停业整改、市场退出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力度。
(五)落实属地监管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监管全覆盖,切实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得到有效治理,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媒体广告发布活动得到有效规范,媒体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考
核评估活动,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