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三编债法总论第⼀章债与债法概述第⼀节债的概述⼀、债的概念(⼀)债:特定当事⼈之间⼀⽅得请求对⽅实施⼀定的⾏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其中⼀⽅可以请求他⼈实施⾏为的权⼒即债权。
享有债权的⼈是债权⼈。
(三)债务:因他⼈的请求必须实施⼀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叫做债务,负有债务的⼈叫做债务⼈。
⼆、债的要素(⼀)主体:⾃然⼈、法⼈、其他组织(法⼈的分⽀机构、个⼈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双⽅当事⼈都是特定的(单独享有请求权或者共同享有)1、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针对特定⼈的请求权(⼆)内容:债券和债务(三)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付⾏为”或“履⾏⾏为”标的物:债权债务⼈做交付的物品。
债权中标的物不是客体。
但是在物权关系中,标的物即客体。
三、债的分类(⼀)简单之债和复杂之债1、分类标准:2、简单之债:当事⼈之间只有⼀个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个债务构成的债。
3、复杂之债:由若⼲个债务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债务会发⽣各种各样的变化。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分类标准:按照债的发⽣原因分类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的债A “侵权之债”侵权⾏为产⽣的债,损害赔偿,被害⼈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B⽆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帮助别⼈从⽽要求他⼈偿还的债权。
C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依据受有利益,从⽽造成他⼈损失的债务。
3、意定之债:由当事⼈意思表⽰所引起的债(有民事法律⾏为引起的)主要是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单⽅⾏为也可以引起意定之债:A捐助⾏为:不同于赠与,赠予有接受,是双⽅⾏为。
(收受贿赂)B悬赏⼴告:附有条件的意思表⽰(要物⾏为的⽣效要件)C遗赠⾏为:(三)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客体分类(⾏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财务之债:以交付⼀定财产为内容的债3、劳务之债:以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债4、区分的意义:A财务之债债权⼈利益的实现在于给付的结果(取得特定的财产),⽽不在于给付的⾏为,⽆结果则涉及的债务不履⾏(买苹果)。
第四编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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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合同除非、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
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 2、须主合同有效。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内。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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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金的担保效力 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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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的成立 四、保证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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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 可以约定,没有约定视为6个月,以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为起算点。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 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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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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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原则 1、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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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甲 公司定做服装1500套,加工费15万元。双方约 定10月5日钱货两清。乙公司如期完成加工任务。 9月25日。甲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公司先 提供服装,待向丙公司收取欠款后再结清服装款。 乙公司予以拒绝。
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
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
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
品,并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
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
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
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

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Liujiaan@sinaZZZ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与债法§1 债的意义一.债的概念1.债的概念的抽象性。
汉语中“债”的意义:所欠的钱财,以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对象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义务性。
2.债的概念的罗马法起源债即法锁将两个人以法律义务相连接3.定义。
演绎法: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将债作为法律关系),也可能从债权或债务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4.要素: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特定主体;对待给付之债中的相对性。
2)内容:债权.债务;权利优位主义债法体系围绕债权展开(如债的实现等);债权的请求权性质。
3)客体: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义务的非法定性,意定,否则进入绝对权的范畴)。
“给付”的财产性。
债权的财产性。
德国法的模式(物权.债权同属财产权);法国法的模式(“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之一)。
与标的物概念的区别。
5.债的概念的归纳法例示:*1。
自行车借用合同;*2。
甲患病昏迷,乙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若干;*3。
错债清偿的不当得利;4。
驾车伤人侵害他人健康。
分析:(请求权思维方式)*法律关系的构成事实不同.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契约的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无因管理缺乏合意,界限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物两项原则;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体系化的基础: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为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
二.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相比较)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关系),就其经济功能而言,或为手段(如借以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工具)或为目的(如债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给与经济评价。
从归属到利用债权的优越性(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无效的限缩等)。
#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保护2.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债法概念: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特征:(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人身关系法民法债权法(还涉及一些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课程体系: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二篇合同之债第三篇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第四篇侵权之债教学法、电子平台:教务处—教学平台—教育在线—网络教学综合平台—用户登录--《民法学》第二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义:(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以债权债务为内容。
(2)债的范围相当广泛。
(3)债的标的为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关系依法形成后可以强制实现。
二、债的本质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其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债的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3.债的主体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中两项基本的财产权。
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
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六,债权无追及性。
第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债务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债法总论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是法学规划教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培养学生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义务关系的全面认识和理解。
债法总论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债法总论的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义务关系,以及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获得的权利。
债法总论还涉及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债权人可以采取的一些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债权。
债法总论重点探讨债务人可以采取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债权人可以采取的一些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债权。
债法总论还论述了债务转让和债务重组的原则,以及债务人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以维护其债权。
债法总论还将讨论债务人在清偿债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以及债权人可以采取的一些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债权。
此外,债法总论还涉及债务人如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的一些法律措施,以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的解决办法等问题。
债法总论是一门重要的课程,为学生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和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债务人应当
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获得的权利。
这将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掌握法律技能,从而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债法总论——武汉大学法学院杨巍

债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基本问题一.债的概念《通则》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此条存在的疑点:1)没有突出当事人的特定性,2)没有突出给付的概念,未表明“债”是以“给付“为要求。
3)没有表明债的财产性学理概念: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上的债与民间债的区别;A、民间债范围窄B、民间债不一定是民法上的债2)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
狭义债的关系:仅一方享有债权,对方负有相应的债务的债的关系。
广义债的关系:由多个狭义债的关系构成的概括性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1.债的发生原因是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2.债的主体是特定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4.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有的债务;5.债的性质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三.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2.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应为的特定行为。
1)债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物A、形态不同前者是指给付这一特定的行为,后者是物。
B、在债的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后者不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在某些债的法律关系中存在。
2)给付与交付A、具体的形式不同给付的形式包括价金支付、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物之使用,等等,还包括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债务;而交付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或不动产,且只能以作为的方式,不作为不能为交付。
B、是否直接体现财产性不同给付可以是能用金钱之价格衡量的财产性内容,也可以不具有财产性内容,如不影响债权人安宁休息等;而交付的对象须具有财产内容。
C、完成的时间不完全相同给付既可能是一个时间点,也可能是一个时间段,如承揽加工、运送、提供劳务等;而交付则一般可在短时间内完成,一般指动作的瞬间。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一、债的概述1、概念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民通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民间的债专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
固有法上的债含义甚为狭窄,范围很小,债与责通用。
我国固有法上本来无统一的债法,仅在刑事法律中有债事违制之处罚。
对债有明文规定的始于西汉九章律之户律,唐朝贞观律中设有钱、债律,但自汉代以来,债的观念一直未见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至清末时,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被引入我国。
现代民法中的债与它们相比,范围要广泛得多。
不仅包括债权,表示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还包括以提供劳务、移转权利为标的的债,且不仅仅指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缔约上过失之债。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上拉丁文Obligatio 译为法锁(依国法使他人负担给付义务之法锁)。
英美法系没有与债相当的概念,Obligation一词仅指法律义务,无权利的含义。
大陆法系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上credit(债权)和debt(债务)两个概念。
2、本质、特征杨振山认为,债的本质为可期待的信用。
它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又保证这种差距的可消除性。
林成二认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关系之成立,旨在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即将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有同等或相似的权利。
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而不在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本身。
债的存在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尚未得到满足;而当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之时,也正是债自身消灭之时。
其发生通常有两种情形。
即约定和法定。
特征:主体上,特定当事人;客体上,特定给付行为;内容上,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可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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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债法总论目次1、序论2、债的种类3、债的效力4、债的担保5、债的变更和转移6、债的消灭第一节债一、债的含义请分析以下案例,并分析每则案件成立何种法律关系?1、甲乙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多年,感情甚好,但后甲因个人原因向乙提出分手,乙提出甲支付5万元“分手费”。
2、甲雇乙为公司的总设计工程师,约定月薪5千元。
3、乙患病昏迷于途,甲送乙赴医救治,支出药费5千元。
4、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导致甲支出医疗等费用2万元。
5、甲误将乙认为自己的债务人,而向乙偿还“借款”3万元。
问题提出:为何民法要将以上制度放在债法制度之中?债的学理含义: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债从权利方面言之,谓之债权;从义务方面言之,谓之债务。
债的法律含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性质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表现为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应当依法或依约为一定之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
3、债权相对性的例外案例:1853年英国Lumley v. Gye案,Lumley是英国戏院的主人,其与某一知名女演员订立了长期的演出合同。
Gye系另一个戏院的主人,其为抢夺生意,便唆使该女演员毁约而去他的戏院演戏。
其后,Lumley以Gye侵害其合同项下权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Lumley胜诉。
问题:(1)既然债权具有相对性,为何其可以向债关系以外的人主张侵权呢?(2)如果认同债权具有不可侵性的话,有什么限制条件吗?三、相关概念的区分1、债权与物权(1)区别:A、定纷止争(保护静的安全)v.促进交易(保护动的安全)B、请求权v.支配权C、可并存v.排他效力D、平等性v.优先效力E、相对性v.追及效力F、债权可意定v.物权法定(2)联系:A、物权债权化:强调物权存续到强调发挥使用与交换价值。
B、债权物权化:令相对性的债权具有绝对性,强调债权的保障。
a.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债权与身份权(1)相同处:均为相对权(2)区别:由于身份权系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因而其往往具有不可强制执行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委托性,而且其不可侵性较债权更为明显。
3、债务与责任问题:合同之债与违约责任是一回事吗?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是一个概念吗?(1)债务是指债务人必须依债权的请求为一定的给付行为。
(2)责任有两种意义:一为债务不履行的后果;二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债责分离的实例:A、有债无责:自然债务。
B、有责无债:保证责任、第三人为物保人时的担保责任。
C、责先于债:如对于附停止条件债务所设定的担保。
D、债责并存,但有差异:a.主体不同:保证责任与保证债务的主体不同。
b.范围不同:债务的担保小于债务本身。
(有限责任、限定继承)第二节债法一、债法的渊源1、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债法形式意义上债法专指民法典中的债编。
我国主要指《民法通则》中第五章第二节“债权”、第六章“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实质意义上的债法不仅包括民法典中的债编,而且包括所有法律中关于债关系的规范。
(包括其他民事法律中的、商事法律中的以及其他部门法中的债法规范)区分实益:应当从实质意义的角度认识债法,看到债法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性。
同时,在法律适用上一般实质意义上的债法优先于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2、债法渊源的效力层次(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4)地方性法规、规章(5)司法解释(6)国际条约(CISG)(7)国际惯例(Incoterms2000,UCP600)问题:什么叫“软法”?软法是债法的渊源吗?二、债法的内容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债的关系,债的关系主要分为债的主体、债的客体、债的内容、债务的变动等方面。
从债发生的角度来讲,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从抽象到具体的角度来讲,可以分为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
三、债法的特征1、债法为财产法;2、债法具有最强的任意性;3、债法具有最强的国际性与统一化。
结论:债法是民法中最为发达,也最具发展潜力的部门。
(1)社会关注度由静的安全向动的安全发展;(2)契约自由原则由绝对硬化走向合理发展;(3)私法生活的债权化以及债权的动产化。
第一节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一、含义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比如合同。
法定之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比如侵权之债。
二、区分实益:1、法律适用不同;2、规范目的不同。
第二节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含义特定之债是指债之标的物具体确定的债。
标的物的特定或依约定,或依法律行为之性质。
(如通过拍卖获得圆明园猴兽首,又如双方约定转让位于某处1单元401的房屋一幢)种类之债是指给付标的仅以种类确定,未对具体品质做出指定的债。
(如仅仅约定购买大米5斤)二、区分实益:1、可否替代履行;2、可否请求为实际履行。
第三节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一、货币之债货币之债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额货币为给付标的之债(但不包括票据法上之债)。
货币之债的特点在于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除非发生“货币死亡”),也不会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
二、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是指因货币之债而产生的利息。
利息之债是货币之债的从债。
为防止暴利,法律规定利息之债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
第四节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一、含义单纯之债,是指标的单一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标的为复数,可由当事人选择确定标的的债。
(比如双方约定就某笔借款的归还可以货币归还,也可用某套房屋偿还,也可以用某幅名字画抵偿。
)二、选择权之行使1、选择权属于形成权,行使选择权的一方只要向向对方发出意思表示即行有效,无需相对方的意思。
2、选择权的主体由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一般归于债务人。
但如债务人在约定选择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不作选择,选择权将移转于债权人。
3、如约定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则第三人为选择权之主体。
但如第三人在约定选择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不作选择,选择权将移转于债务人。
4、如选择标的在选择前不能给付,则债之关系仍存于剩余标的之上。
5、选择权的行使有溯及力,但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第五节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一、概述该项分类系从债权人债务人之数量作区分,凡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之债称单一之债;凡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一人以上之债,便称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种类较多,又依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债。
二、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1、区分标准:以给付标的是否可分为区分标准,可分之债即为给付标的可分的多数人之债。
例如:甲乙丙三人由丁处借用900元,则甲乙丙对丁各负担300元之债务。
2、不可分之债分为不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务。
所谓不可分债权,是指债权人为复数且给付不可分。
例如:夫妻双方将共有之房屋出借于A,因借期届至而享有的返还请求权即为不可分债权。
其效果是,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请求A向夫妻双方返还房屋,而A只要向夫妻之间任何一方返还房屋即履行了债务。
3、不可分债务是指债务人为复数且给付不可分。
例如:夫妻双方向B借用房屋,因借期届至而负担的返还义务即为不可分债务。
其效果是,B可以令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承担返还义务,而夫妻任何一方履行了返还义务债务即告消灭。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复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
(《民法通则》第86条)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债权或履行债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债。
(《民法通则》第86条)“复数主体之间的债权或债务是否存在连带关系”是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根本!按份之债:甲乙两人一起向丙借贷20万元,约定甲乙之间的还款比例均为50%。
甲10万元无连带丙10万元乙连带之债:AB两人相约共同殴打C,致C受伤,共花费20万元。
A20万元连带 C20万元B四、连带债务1、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数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的权利:A、可以选择向任意数量的债务人主张权利;B、可以主张任意份额的债权。
(2)涉他性问题:债权人对于一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可涉及于全体债务人?原则上应无涉他性,因为连带债务是复数债务,不应相互影响。
但终因存在连带关系,故在与债权人相关的事项上法律令其产生涉他效力。
2、对内效力(即数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连带债务人之间存在按份债务,其份额依约定,如没有约定,则应以等额均分。
(2)求偿权:一连带债务人超过其份额向债权人清偿后,其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偿还他们应当承担部分的债务。
五、不真正连带债连带之债:AB两人相约共同殴打C,致C受伤,共花费10万元。
A10万元(侵权)连带 C10万元(侵权)B不真正连带债甲向乙保险公司投有伤害险,某日甲外出被丙驾驶的车辆所伤,共花费10万元。
乙10万元(保险合同)不连带甲10万元(侵权)丙1、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数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的权利:A、可以选择向任意数量的债务人主张权利;B、可以主张任意份额的债权。
(2)涉他性问题: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根本没有连带关系,因此其涉他性较连带债务更小,只存在于债务消灭方面。
2、对内效力(即数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由于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存在按份债务。
(2)求偿权:原则上没有求偿权,但是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可以有求偿权。
第一节债的效力概述一、含义债的效力是指针对合法有效产生的债关系,法律赋予其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甚至对于债关系以外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效果。
二、内容1、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1)对内:债权人债务人给付保持力(受领权)债务履行给付请求力(请求权)债务不履行(2)对外:债权人第三人请求权第三人侵害债权给付保全力代位权或撤销权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危及债权2、一般效力与特别效力问题一:现甲乙双方就一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作为法律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规则?(1)《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章(2)《合同法》总则(3)债法总则(《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第六章“民事责任”)问题二:现甲在散步时坠入路边施工的阴井中受伤,乙为施工人。
作为法律人就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规则?(1)《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行为(第91条)(2)《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3)债法总则(《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二节债的履行一、概述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实行给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