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用工和分配制度新规范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5篇)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对员工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行为准则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员工职责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____”)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____;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7、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自觉服从企业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广东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

广东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篇一: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粤人社办〔XX〕343号)粤人社办〔XX〕34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帮助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制定、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提升用工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各地。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的指导,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条款,—1—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和谐共赢。
—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XX年12月31日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参考文本)目录总则招聘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工时与休假制度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奖惩制度离职制度申诉调处制度附则—3—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劳动法同工同酬最新规定

劳动法同工同酬最新规定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2009年10月底,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
其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工资的内涵。
此前各项工资有关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
而今后将加入例如期权等内容的相关规定;二是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
此前工资有关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
这表示,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
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
政策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具体内容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
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有哪些变化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有哪些变化在当今的劳动市场中,劳动合同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合同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那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到底有哪些变化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
一、试用期规定的变化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适应的时期。
新规定对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待遇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
首先,在试用期的期限方面,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上限,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来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方面,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够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避免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支付过低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变化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新规定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增加了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明确规定,同时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取消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限制。
也就是说,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下⾯是店铺为您整理的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供您参考!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第⼗⼀届全国⼈⺠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币⼆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政部⻔依法申请⾏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将第六⼗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单位的劳动者同⼯同酬的权利。
⽤⼯单位应当按照同⼯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和与⽤⼯单位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三、将第六⼗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是我国的企业基本⽤⼯形式。
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的岗位;辅助性⼯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作岗位是指⽤⼯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法⼯作的⼀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作的岗位。
“⽤⼯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总量的⼀定⽐例,具体⽐例由国务院劳动⾏政部⻔规定。
”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政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新我国劳动法

全新我国劳动法员工是在我国最重要的社会发展组员,为了更好地确保众多员工的权益,在我国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不断发展趋势,《劳动法》也在不断升级中,下列是我梳理的全新我国劳动法,热烈欢迎参照阅读文章。
一、文件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劳动合同书的签订第三章工作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第四章工作合同的解除和停止第五章特殊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动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劳动力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依据第八章附录二、法律条文文章正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调节劳务关系,创建和维护保养融入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学,制订此方法。
第二条在我国地区的公司、私营经济机构(下列通称用人公司)和与之产生劳务关系的员工,可用此方法。
第三条员工具有公平学生就业和挑选岗位的支配权、获得劳务报酬的支配权、歇息请假的支配权、得到工作健康安全维护的支配权、接纳岗位技术培训的支配权、享有社保和褔利的支配权、报请关于劳动仲裁解决的支配权及其法律法规的别的工作支配权。
员工理应进行工作每日任务,提升专业技能,实行工作健康安全技术规范,遵循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用人公司理应依规创建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具有工作支配权和执行工作责任。
第五条我国采用各种各样对策,推动劳动监察,发展趋势高等职业教育,制订工作规范,调整社会发展收益,健全社保,融洽劳务关系,明显提高员工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我国倡导员工参与社会主义社会义务劳动,进行劳动竞赛和意见和建议主题活动,激励和维护员工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创造发明,嘉奖和奖赏劳模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员工有权利依规参与和机构公会。
公会意味着和维护保养员工的合法权利,依规自立自强地举办活动。
第八条员工按照法律法规,根据职工大会、员工代表大会或是别的方式,参加民主决策或是就维护工作合法权利与用人公司开展公平商议。
第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全国各地工作工作中。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de)订立三、劳动合同(de)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de)“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e)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de)单位.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de)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de)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de)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法所指(de)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de)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de)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de)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de)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de)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de)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de)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de)实施.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de)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de)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de)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de)依据.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de)规章制度或决定(de)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de)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de)员工认为不适当(de),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de)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de),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de)依据.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de)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de)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de)“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de)事项.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de)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de),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18、用人单位(de)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de)内容.二、劳动合同(de)订立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de)“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de)各类证件.“担保”即指物(de)担保,也指人(de)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de)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de)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de)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de)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de),应执行同等(de)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de)“一个月”是指三十日.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de)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de)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de),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4、劳动者方面(de)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de)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de),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de)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de),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de)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de),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de),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de),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de)工作年限.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de)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de)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de)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de),其在原国有企业(de)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de)工作年限.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de),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de)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de)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de).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de),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e),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de),继续履行双方订立(de)劳动合同.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de),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必须签订.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de)“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de)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de)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de)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de)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de)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de)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de)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e)第一次.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de),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de),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7、劳动法规定(de)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d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de)其他事项.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de)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de)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de)薪酬制度.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de)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de)一部分,岗位合同(de)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de)期限.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de),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de)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41、劳动者(de)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de),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de)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de)“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43、劳动者使用期(de)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de)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de),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de)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de)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de)“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de)费用(de)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de)培训,上岗前(de)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de)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de)工资和差旅费等.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de)劳动者(de)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de)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de),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de),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de)“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de)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人员.50、厂家(de)促销员在租贸商场(de)柜台工作(de),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de)情况承担连带责任.三、劳动合同(de)履行和变更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de),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de)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de)规定不一致(de)内容无效.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de),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de)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de)”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de)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de)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de)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de)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de)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de)违约金.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de)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de)程序进行.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de)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de)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de)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de),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de),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de),不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de),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de)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de),可以事后补正程序.61、被鉴定为6~10级(de)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de)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62、计算经济补偿金(de)工资标准按劳动者(de)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de),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de)义务(de),额外支付(de)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de)标准计算.64、劳动者(de)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de)高级人民政府公布(de)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de),计发经济补偿(de)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de)限制.劳动者(de)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de),劳动者(de)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de)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de)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de),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de)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de)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de),经济补偿金(de)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de)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五、集体合同66、集体合同(de)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六、劳务派遣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de)约束.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de)劳动合同.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de)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de)规定.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de),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72、用工单位设立(de)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劳动法2023最新修正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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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用工和分配制度新规各位来宾、各位同行,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在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峰会做一个发言,和在座的各位共同《劳动合同法》贯彻当中的题目。
我下午的发言题目是《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和分配制度的新规》,讲两个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和分配制度带来的新规。
第二,应对挑战的思路及措施。
《劳动合同法》去年颁布今年实施以来一直成为高度关注和议论的热点,全体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高声拥护。
另一方面企业和部分企业以及专家学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议论也很多,否定或者说是批评的声音也不小。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毁誉惨败。
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出台,总的来说是三个适应。
第一,它适应当前及今后及调整劳动关系工作实际的需要。
第二,它适应解决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突出问题的需要。
第三,它适应促进构建社会企业的需要。
所以总的来说,应该给一个充分的肯定。
但如同所有的法律法规出台,它总有两方面的影响。
1、对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新的动力和机遇。
2、确实给相当一部分企业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压力和挑战。
从动力和机遇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促使企业对人员招聘和人员配置激励、约束、人员退出以及劳动协调登记制要做进一步的改进完善。
同时《劳动合同法》又为改进完善这些机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因此说《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机遇。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确实给相当一部分企业带来一系列新的压力和挑战。
部分企业在人员招聘、人员配置、激励约束、人员退出或多或少、或轻或重都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有的因为没有依法用工,规避了一部分依法用工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要对成本带来很大的压力,特别是这六方面的机制在企业里面存在问题。
如果不解决将会引发劳动争议,甚至让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很多企业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
这些压力和挑战反映在许多方面,我个人认为最普遍和比较集中的是在用工和分配制度这两方面。
下面我们分别看看用工制度它的缺陷不足,还有分配制度它的缺陷不足。
用工制度的缺陷不足外在表现似乎,就是说在一个企业特别是一个企业同一个单位部门,甚至是同一个岗位上存在着多种用工形式。
正式用工、劳动合同工、招聘用工、劳务外包,有的企业叫做期聘制、劳聘制、劳务制等等。
第二个多是多种人员配置方式,有行政任命、组织调配、竞聘上岗、面向社会招聘。
也就是说既有计划经济特点的配置机制,也有介乎于市场和计划之间的配置机制,还有完全市场经济的配置机制。
第三个多是多种劳动关系,有固化的劳动关系,我们有的劳动用工虽然经过劳动改革,有相对松动或者是不稳定的劳动关系。
还有随时可以解除的劳动关系,比如说我们的季节工、临时工和农民工。
此外,还有非劳动关系,我们的劳务用工以及劳务外包,这是第三多。
第四多是多种人物身份,正式工、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外包用人。
这是外在表现形式,它的涵和本质是在一个组织、一个团队,甚至同类岗位上同时存在多种用工、多种人员配置方法、多种员工的身份,必然会引发矛盾,必然带来一系列的冲突。
而且它跟《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完全不吻合的。
它的本质是多种用工形式条件下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不平等,这是用工方面四多以及它的涵和不平等的本质。
其次,我们看看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分配制度是三个紧,也就是说在一个企业的一个部门单位和同类岗位上,同时存在几种分配形式。
适用于固定工的和体制的比较规的分配制度,有的甚至于现代企业薪酬制度。
而适用于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等是很不规的用工制度。
甚至是没有成文规定的行规,像建筑行业就是行规,每个月发生活费年终再发工资是这么几种分配形式。
第二个是固定薪酬制度,适用于固定工的薪酬机构。
而适用于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人员是固定工资少、活工资少,福利待遇少甚至是没有的结构。
第三个是几种薪酬标准和水平,固定工或者叫做正式用工,严格讲这两个概念都不应该这么讲。
但是由于现实中存在这个现象,只好用这个用于。
正式工他们的薪酬标准和福利比较高,农民工薪酬标准比较低或者是相当低,这是分配制度三个紧的缺陷和不足的外在。
它的涵和实质,两方面员工薪酬分配制度都是脱节的。
正式工的是酬和劳相结合。
相当部分正式工中间的人员,他们的薪酬水平远远高于他的劳动付出。
但是也有少数特别多有单位部的人员,他们的薪酬水平也低于劳动付出,这是一个脱节。
第二个脱节是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派遣工,他们的劳和酬和也不符,主要是劳都普遍的高于或者是较多的高于他们的报酬。
他的本质就是多种或者是不同分配制度下的个人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不平等。
结合上面讲的,用工形式的四多,一个不平等,分配制度的三紧一个不平等。
可以概括起来是三同、三不同。
同为员工,不同身份。
同样工作,不同使用。
同样贡献,不同报酬。
这样一个“三同、三不同”的问题,它有比较多的负面影响。
负面影响概括起来是五个阻碍,阻碍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阻碍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阻碍企业协调劳动关系,阻碍构建和谐企业、阻碍企业更好更快可持续发展,以上这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看到多种用工形式和多种分配制度,本身应该说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化的用工制度、固化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结果。
但是到了今天,它发生了偏差,就出现了前面讲的几个问题。
直接原因是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本身改革不到位,它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二元体制的因素。
我们国家到现在可以说二元经济的结构,在各个社会领域里面都普遍能够看到。
由于城乡界线、所有制界线,原来计划体制外界线本然派生出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国有企业老职工跟新招职工,体制和体制的身份,相应有几种不同的用工机制和分配形式,这是体制性的原因。
这个原因恐怕还要在相当一段时期影响到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第二,思想观念原因。
存在决定意识,由于是我们是二元经济结构,整长期存在着现实必然使社会各行业都存在着区分劳动者的旧感念。
不少用人单位在对待农民工、临时工这些人员的时候,习惯用另一种眼光来看待他们。
把他们看作是非嫡系,不是自己人,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廉价劳动力。
我所住的国管局的楼,楼里面的电梯工,我们户口的下岗规定一千块钱的月薪。
而来的打工妹就是680块的水平。
第三,利益关系原因。
现在体制的城镇职工、正式工,他们的既得利益明显的高于体制外的人员,这部分的收入我们不可能降下来。
体制外的工作人员的收入又不可能一步提上来。
电力行业说前些年抄表工年薪十多万,我问过这个行业的朋友现实情况就是这样的。
而外来工就是两三万,你既不可能上去,也不可能降下来。
针对以上的用工体制,咱们应对挑战的思路和措施,是以科学发展观为,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找准问题,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解决其缺点和不足,依法规劳动关系,促进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这应该是我们应对《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分配制度带来挑战总的指导思想。
原则是依法规、配套规、逐步规,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
配套规就是用工规要跟分配制度规结合起来,要把用工分配制度规跟人力资源其他的板块规结合起来。
要把用工制度分配规跟整个企业管理体制的相关方面规衔接起来。
逐步规就是用岗分配制度存在这些问题,可以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可能在一夜之间一步解决,我们要逐步的加以解决。
我们要解决用工分配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不是它的用工的多样性和分配的灵活性。
企业今后用工可以应该继续是多种形式,分配制度也可以和应该多样化、个性化和灵活性。
要解决的问题是它中间存在的不合法、不公平问题。
也就是前面讲的三同、三不同问题。
我们不能把这个理解为,就把分配制度、用工制度多样化、灵活性把它否定掉。
按照以上的思路和原则,我们的措施有六个方面:第一,要学法懂法,转变观念。
我们一定要把长期根植于我们的旧观念。
第二,摸清底数,一个看本企业有几种用工形式,涉及多少员工。
特别是要看混岗人员有多少,混岗情况分布在哪些单位和岗位,涉及多少农民工、临时工、劳务工。
要看那些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看混杂人员之间的劳动权益有哪些不平衡。
其中重点是混杂人员有多少。
从分配方面看,一是要看几种分配制度各适应哪些员工,特别是薪酬标准和水平存在着明显不公平、不衔接。
像刚才说的户口1000,打工妹680,这种制度安排不合适。
看分配形式人均年均收入水平差别有多大,其中不合理因素有多少。
应该说体制外的人员跟体制的人员有一些差别,正式工和非正式工有一些差别,大量的是不合理的。
所以我们要把不合理的量有多少,把它界定清楚。
第三,理清关系,规用工。
首先是清理现有劳动合同,删除中间不符合规定的条款。
要清理混杂人员,对混岗工作的临时工、农民工、劳务工重新配置。
一种就是把他从混岗的岗位里面挪出去,挪到农民工集中的工作岗位说工作。
总之在同一岗位上不能有两种劳动合同,改变其中不合理受歧视的一些待遇和规定。
健全制度依法用工,有四个措施。
规企业用工形式,明确我们企业一共采取哪几个用工形式,这些用工形式是与哪些企业们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四,要明确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招聘、使用配置和招聘条件,等办法的程序,体现劳动权益的平等。
各类人员可有不同的招聘办法使用配置办法,激励约束办法、人员退出的办法。
但是他们这些办法的权益上的差别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一定要明确同一岗位只行使统一用工制度,如果不那样的话是违反基本的要求的。
要明确个人用工形式的管理运行及调理机制,我们劳务外包有不同的使用办法。
我们签固定期限合同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完成一定任务期限合同的,一定要有相关的措施和办法。
第五,分配改革、调整利益关系。
在人力资源部里面,有企业聘任的,有固定的,有劳务的,他们的待遇不一样,特别是在福利等方面。
明确他们的使用部门、单位和岗位、具体人员,使用的时候相互之间不要重叠和交叉。
也就是说企业要明确各自的使用围,允许有一定的差距。
但一定要缩小不合理的差距,从制度安排上是农民工、劳务工、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劳务权益是平等的。
由于他起步比较晚,他比同岗位其他的正式职工,因为他们工龄比较长资历比较老,历史贡献比较多,稍微高一些,这样的安排是可以的。
但是他在本岗位上按制度安排,他渴望拿到正式工拿到的最高薪酬这样的顶点。
能不能是现在制度上是这样安排的,最后能不能实现那是另外一回事。
重点解决实际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第六,政府有关部门抓好企业外部有利环境的构建。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扭转存在的歧视农民工旧观念。
继续采取措施打破二元经济结构的特点,逐步取消城乡、所有制、体制外的界限。
提高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
我就《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分配制度新规现在面临的问题原因所采取的思路、原则和对策,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