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标 签】规范发票规范发票,定额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发文日期】2014-10-17

【实施时间】2014-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管理,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经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就定额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额发票的面额、规格和联次 本公告所称定额发票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二、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用纸防伪 定额发票用纸采用干式复写纸,通过书写或指甲擦划,其背面显示反白印迹。定额发票正面可见“北京国税”字样水印。

(二)印刷防伪 定额发票采用紫外荧光红温变油墨、数码喷印、发票监制章缩微文字与紫外荧光和密码

丝网印制防伪措施。

(三)技术防伪 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02933204.html,)进行定额发票真伪查询。

三、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

在税控机具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领用定额发票。

四、定额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开具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已开具的定额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五、定额发票的验旧

定额发票采取人工验旧方式。纳税人办理定额发票验旧手续,应持《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和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手续。

六、旧版定额发票的衔接

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完毕。

七、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d o 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发票限额,调整申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国税公告〔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21 【实施时间】201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国税目前常见发票种类相关规定

国税目前常见发票种类和相关规定 虽然“营改增”已经两年多了,但常常有人来问,现在国税还保留哪些发票种类?收到的发票总担心是不合规票据,不知道是否可以入账。现在我就来整理一下国税目前常见的发票种类以及相关规定。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以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不同发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所有增值税业务均可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购买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可以。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中铁快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3年9月9日

发票的种类和作用

发票的种类及使用常识[转载] [转载]于:https://www.360docs.net/doc/502933204.html,/question/1863344.html 发票的种类及使用常识 一、发票的种类 国税发售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普通发票又包括:普通商品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收购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发票、出口商品发票、其他收入发票和套印纳税人衔头号普通发票。 二、核定发票的领购资格 (一〕普通发票的领购 1.条件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附送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认可申请表》; (2)《领购发票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1.条件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附送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认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一般纳税人资证及复印件; (7)申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8)已购置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增加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附送的资料: (1)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 (2)增购专用发票申请书; (3)最近一次购领发票的《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 (4)《办税员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1.相关提示 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的,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2.条件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厅所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厅所 第一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北太平庄街道、学院路街道、海淀街道、花园路街道、万柳地区(含海淀乡)。 地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 咨询电话: 82573419 邮编:100089 公交线路: 乘851、运通114、运通109、394、664、992路公交车至巴沟南路站下车。 第二税务所(征收所) 主要职责: 负责承办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处理工作;承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承办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承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比对、处理等工作;承办各种申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征解;负责承办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上解工作;承办催报催缴工作;承办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承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工作;承办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承办审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工作及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管辖地域范围: 万寿路街道、永定路街道、羊坊店街道、甘家口街道、八里庄街道、紫竹院街道。 地址: 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玲珑路西,距西四环路400米,路南侧)

发票种类及区别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编辑本段]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费 [编辑本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编辑本段]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处理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10年,期满后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话大全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100044 88372015 第一税务所:63574414 第二税务所:83515395 第三税务所:83515400 第四税务所:63574224 第五税务所:83515394 第六税务所:83517200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4号100176 67881053 67870150 北京市西站地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96号(北京天莲大厦)100055 63345885 63345886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东城区礼士胡同133号100010 65133585 64130751 票证中心:东城区和平东街6区84226347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100032 66027666 票证中心: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306室66027689 办税服务厅:机关办公楼一层66027760 崇文区国家税务局 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100061 67123180 67146831(举报) 办税服务厅: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67122299-3150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100052 63586404(稽查局) 票证中心: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83539722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10002 64661133 65978549(税务登记咨询)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100089 62545446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6号100073 63811915 63811922(稽查局举报)63813643(监察室 举报)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1号100043 68862873(涉税举报)68826180(执法举报)办税服务厅:石景山区杨庄东路11号88928978 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39号102300 69865090 69804071 大兴区国家税务局 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东里102600 69242176 69253017(偷税举报) 票证中心: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5号61273196 房山区国家税务局 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102488 81389600 69313739(涉税举报)票证中心: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81389617 81389622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昌平南大街101100 69701848(总机) 延庆国家税务局 延庆县香苑街3号102100 69142084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1101 81522307 81252307(举报) 票证中心: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81522037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府前东街7号101300 69462203 69462346(举报)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 密云县东门外101500 69042376 票证中心: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1号69044440 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怀柔区南大街15号101400 69642748 平谷区国家税务局 平谷区府前西街24号101200 51321009 51321216(举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址电话大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说明书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 操作说明书 系统概述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在原有网上报税系统(即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上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免费登录使用功能。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大厅申请使用“数字证书方式”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发的、通过互联网为广大企业提供纳税征期内全天候网上纳税申报服务的自助申报系统。只要企业拥有纳税人识别码和交易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查询缴款凭证、网上缴纳税款(已签订税库银联网扣款三方协议的企业)、修改密码等交易操作。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为“纳税人识别码+密码”登录方式,以交易密码作为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的依据,因此交易密码的保管非常重要。如果交易密码不慎被他人取得,该他人即可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网上缴纳税款等操作,蓄意伪造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恶意缴纳税款。因此,对于使用密码登录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请您妥善保管好交易密码,防止密码失窃;同时,我们建议您使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以便您更安全地管理报表数据和账户资金。

硬件环境 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windows XP/2000/2003/Vista; MS Office 版本:Office 2000/2003/2007; IE 版本:6.0 以上; 密码用户资格申请 第一步:纳税人每月2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至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使用电子申报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开通免费网上申报资格; 第二步:资格审核窗口审核合格后,批准免费网上申报资格,由纳税人自行设置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交易密码; 第三步:纳税人可自次月征期开始使用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纳税业务。 软件使用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2005年 A类企业名单 1.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 4.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5.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6.北京三星电子产品技术服务中心 7.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 8.北京蓝岛大厦 9.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0.北京西门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1.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 12.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北京ABB贝利控制有限公司 14.北京味全食品有限公司 15.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16.颇尔过滤器(北京)有限公司 17.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18.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20.冠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

21.北京北控制水有限公司 2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3.三星数据系统( 中国)有限公司 24.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5.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26.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27.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8.北京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制造厂 29.北京星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0.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 31.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 32.北京国华电力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33.北京爱慕内衣有限公司 34.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 35.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6.法制日报社 37.北京青年报社 38.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9.华普超市有限公司 40.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1.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2.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 version 1.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

目录 软件安装说明及新增功能概述(必读) (1) 第一章系统概述 (1) 1.1系统概要 (1) 1.2适用范围 (2) 第二章运行环境 (2) 2.1硬件配置 (2) 2.2软件配置 (2) 第三章离线申报功能 (3) 第四章系统安装 (4) 4.1根证书及用户证书的安装 (4) 4.2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安装 (4) 4.2.1准备工作 (4) 4.2.2安装 (5) 4.2.3系统启动 (5) 4.3IE6.0升级 (5) 第五章纳税申报软件使用说明 (6) 5.1用户管理 (6) 5.1.1 建立新用户 (6) 5.1.2 修改用户口令 (7) 5.1.3 删除用户 (8) 5.2用户登录 (8) 5.3税务局公告及企业信箱 (9) 5.4报表下载 (11) 5.5申报资料填写 (14) 5.5.1填写报表 (14) 5.5.2导入报表数据 (28) 5.5.3财务报表导入 (32) 5.5.4导入纳税人基本信息 (35) 5.6向税务机关申报数据 (37) 5.6.1 报表上传 (37) 5.6.2 磁盘申报 (42)

5.7数据备份与恢复 (45) 5.7.1数据备份 (45) 5.7.2数据恢复 (46) 5.8发票数据导入 (48) 5.8.1抵扣联发票 (48) 5.8.2存根联发票 (53) 5.8.3发票台帐 (53) 5.9查看错误信息 (55) 5.10查看缴款书 (56) 5.11打印报表 (58) 5.12浏览报表 (61) 5.13查询状态 (62) 5.14查看历史记录 (64) 5.15帮助 (66) 5.15.1系统帮助 (66) 5.15.2系统日志 (66) 5.15.3错误信息 (66) 5.15.4税务局反馈信息 (66) 5.16客户端更新 (67) 5.17撤消申报 (6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公告〔2011〕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年度分别报送不同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和种类报送。 三、报表报送格式 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别报送对应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的适用范围为: (一)商业银行以及各类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填报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 (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担保公司应填报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证券公司以及各类资产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填报证券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均应填报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表报送方式

上海市发票种类使用规范

上海市发票种类使用规范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2、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营改增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从事商业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可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3、从事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五联)。 4、从事港口码头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5、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商业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从事商业零售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3、从事上门收费等特殊情况的,可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需携带的如下资料:(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发生购销业务、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合同、协议或书面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4)、经办人身份证或《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营业税纳税人 1、从事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从事建筑业的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 3、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的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有奖范围的应当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未纳入有奖范围的应当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平推式)。其中,属于幼托教育的,使用《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属于停车收费的,使用《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提高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 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 《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范围的基础上,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结合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的内容以下: (一)资产 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新注册的公司常见的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在拿到税务登记证件后,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新注册的公司只要凭发票领购薄就能了解核准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等。一般发票的种类繁多,最常见的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业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营业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下面河北亿华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公司常涉及到的几种发票的种类及针对这些发票种类的具体使用范围,希望能对大家在具体实际工作中正确使用发票带来帮助。 一、增资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包括 1.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二、普通发票使用范围包括 增值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包括: 1.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2.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3.其他行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营业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包括: 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 三、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包括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1)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2)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3)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以上就是新公司注册常见的三种发票类型和使用范围,如果您在办理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遇到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解答。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辅导材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以下简称《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分为汇算清缴提示和政策变化要点两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变化系统更新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如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1)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5.08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从严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市局将近年来制定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同时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局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各区县局应充分认识到

做好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也要克服畏难情绪,将《办法》中所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组建发票管理所,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发票所所长。做到岗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到位。 二、加强培训,明确岗位责任 本《办法》是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工作规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多,操作的环节多,做好各级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使本《办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知道如何做和怎样做是本《办法》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因此,市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征管科长、主管科长和发票所长的培训,各区县局应认真做好本局其他人员的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县局应尽快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人员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三、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1、考虑到金税工程在我市即将推行到位,本《办法》只对电脑版专用发票做了相应规定。为此市局明确,在金税工程尚未推广到位前,各区县局对纳税人销售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数量仍执行市局京国税[2000]124号文,对手写版专用发票保管、销售手续,监控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2、各区县局在贯彻本《办法》时,应结合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对本局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开具金额以及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审批权限,严把审批手续,做好发票管理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同时对发票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密钥也要重新设置,并做好保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应在7月31日前结束。 3、本《办法》中所使用的表、证、单、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区县局。 四、本《办法》从2001年6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同时为及时掌握本《办法》贯彻情况,市局将在6月底组织对部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说明 一、2010年9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新版发票印有密码,请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02933204.html,)首页,点击“发票查询”栏目,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二、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能够查询发票真伪的新版发票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票、折式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仅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中使用)、用手工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未开通网上查询发票真伪功能。 三、没有密码的普通发票包括:旧版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通过拨打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查询电话,核对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的方法进行非现场查询(即:查询发票流向)。查询普通发票流向时请向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提供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开票单位名称,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核对后告知您开票单位与购票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四、自2010年9月1日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包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票、折式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保留,式样不变。旧版发票使用截止日期到2010年12月31日。 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付款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六、特别提示: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章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网上购买商品收款方提供发票的,建议:应先核对发票真伪后再付款。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发票流向查询咨询电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