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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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能力建设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能力建设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2.29【实施日期】2016.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社会治安防控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社会治安防控现代化水平,服务平安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380号)文件精神,现组织申报国家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总体思路当前,我国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日益增多,安全防控难度不断加大。

为满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针对治安、反恐、交通、消防、信息网络等安全隐患防控关键技术供给不足等问题,按照突出需求导向、兼顾防控并举、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围绕预警防范、治安防控和警务指挥救援等环节建设布局相关创新平台。

加强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研发和工程化,以提升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能力为着力点,构建社会治安防控创新网络,提高社会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水平。

二、专项目标利用2~3年时间,建设一批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创新平台,为相关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和服务,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技术水平,提升治安防控效能,改进警务工作方式,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平台,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用结合,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并实现产业化,促进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动力支撑。

三、专项建设内容和重点(一)提升预警防范能力1、火灾监测预警与蔓延防控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超高层、地下、城市综合体等建筑规模结构复杂、防火灭火难度大等问题,建设火灾监测预警与蔓延防控技术创新平台,支撑开展火灾监测预警、电气火灾预防与控制、人员疏散与疏导、火灾蔓延防控与结构抗火、火灾现场勘验与物证鉴定、智慧消防服务体系建设等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工程化,提高火灾监测预警和快速防范处置能力。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创新能力,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政策,我委决定2012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组建相关市级工程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重点1、下一代电信网融合网管技术工程实验室针对下一代电信网络融合管理、协同开放等需求,结合下一代电信网发展和演进特点,开展多种通信技术融合管理、资源模型统一建模和数据关联挖掘、电信业务质量及客户体验可视化、电信服务和ICT应用快速部署等关键技术研究,实现电信网络在提供城市基础ICT服务能力和效率上的重大突破,提升电信网络运营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2、下一代互联网网络与交换技术工程实验室搭建基于IPv6的下一代网络控制和业务支撑环境,开展IPv6过渡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规模部署模型、风险评估及防御等方面的研究,重点解决IPv4向IPv6部署升级中遇到的风险和安全运维等问题。

结合互联网发展趋势,开展网络交换、网络管理、网络安全等关键理论与核心技术研究,针对网络可扩展性、移动性和实时性,研究新型网络体系架构,开展应用试验和论证,为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下一代高速光传输技术工程实验室围绕下一代高速光传输领域的关键技术,通过仿真研究、样机开发和测试验证,开展下一代高速光模块、光数字信号处理、光子系统及波分系统等研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制定,建立下一代高速光传输系统,实现高速光传输波分技术的重大突破,为光传输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2015年第二批扶持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2015年第二批扶持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2015年第
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11
【实施日期】201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2015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互联网产业发展,根据《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府〔2009〕237号)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我委决定组织深圳市互联网产业2015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计划类别
产业化扶持计划
二、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愿意接受股权投资的未上市的互联网企业。

三、重点支持领域
(一)互联网基础服务
主要包括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和网络加速服务(CDN)等。

(二)互联网应用服务
电子商务、网络内容与娱乐、网络通信、信息检索和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互联网应用服务等。

四、资助方式及金额
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

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

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重大专项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重大专项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重大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重大专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现组织重大专项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请主体为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一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参数要求。

(三)项目必须已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批复(或备案)、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预审)、规划许可证、节能审查等要件齐备。

(四)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项目。

(五)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六)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七)项目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二、支持领域(一)高端网络设备(二)高端电子元器件(三)平板显示装备及材料(四)高清摄像产品(五)工业软件三、申报方式申报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于1月5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在线提交。

申报入口1:->办事服务->其他服务->"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初审转报"->办事指南->在线申办。

申报入口2:/shenzhen/project/guide?code=9000060016939660931344 0300 ->在线申办。

特此通知咨询电话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1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绿色低碳
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9.11
•【文号】发改办环资〔2024〕759号
•【施行日期】2024.09.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科技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4〕759号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有关部署,按照《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3〕1093号)工作要求,现启动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一、为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要求》(附件1)。

申报项目须满足相关申报要求,并规范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2)。

二、请各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第二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报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中央企业申报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汇总报送。

三、请各地区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于2024年10月11日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3)及各项目申报表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1.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2.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表
3.推荐项目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9月11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服务业培育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服务业培育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服务业培育工程专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14【实施日期】2015.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服务业培育工程专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7-14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体:大中小[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发改高技[2015]13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高技术服务业培育工程列为未来三年重点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包之一。

为做好相关工作,我委拟公开征集项目,并遴选部分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重点(一)创新设计服务。

支持相关企业突破信息化设计、过程集成设计、复杂过程和系统设计等关键共性技术,以绿色设计、智能设计、个性定制化设计和设计工具为重点,加快创新设计平台建设,提升装备制造、汽车、家电、信息通信、能源等重点行业的创新设计能力。

(二)检验检测服务新业态发展。

支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新业态应用示范,在标准创新、认证认可、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有关要求(一)申报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实施方案、附表(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胶装成册,详见附件)各一份,包含上述文件的电子光盘一张。

(二)受理时间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

(三)受理地点市发展改革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

(四)咨询方式项目申报咨询电话与邮箱:82107154、82001294。

特此通知。

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2、深圳市高技术服务业培育工程重点项目表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7月14日附件一: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一)项目示范应用的背景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深发改[2012]1098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深发改〔2012〕1098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建设单位:为做好2013年重大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以及“十二五”各专项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更新项目除外)。

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年度投资应符合《2013年深圳市重大项目申报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分类申报项目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预备项目和重大培育项目三类进行申报。

(一)重大建设项目。

包括重大续建项目和重大新建项目。

2013年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申报2013年重大续建项目;项目用地已落实(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2013年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申报2013年重大新建项目。

(二)重大前期预备项目。

已取得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正在开展建设前期各项筹备、2013年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2013年重大前期预备项目。

(三)重大培育项目。

正在开展前期规划论证、概念设计的项目,可申报重大培育项目,列入重大项目储备库,作为2013年重大培育项目。

三、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取网上填报和办文窗口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方式如下:(一)网上填报(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3•【文号】发改办高技[2009]1040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1040号)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引导和支持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我委将在西部地区试点开展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

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在西部地区范围内,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国家、地方两个层面创新基础能力的合理布局为目标,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有较好创新资源基础的领域,选择若干具有区域特色和优势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命名和项目支持,进一步强化其研发、工程化验证条件,推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步伐,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体要求(一)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命名和项目支持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启动建设,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2、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重点领域,也是地方相关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

3、承担单位在本地区相关产业领域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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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116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6
【实施日期】201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
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互联网+”领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构建“互联网+”领域创新网络,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组织实施“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申报工作。

请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附件1)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及时申报,我委进行审查后择优推荐上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申报单位(牵头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申报单位(牵头单位)是科研机构和高校,要求:研发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申报单位(牵头单位)是企业,要求: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30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具体要求
1、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项目应符合专项建设内容和重点,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只能申报其中1个实验室方向。

2、申报单位需承诺,若通过评审成为“互联网+”领域创新平台的承担单位,将参与构建创新网络,以加强创新平台之间的协同。

3、项目申报方案需充分体现产学研用等单位的紧密结合,并进行多个单位实质性联合共建(联合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建设内容和地点应相对集中;鼓励工程实验室建立技术成果应用示范基地,优先支持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具有全国性示范效应平台建设。

4、该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原则上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原则上支持本领域排名第一的单位),鼓励由企业牵头承担实验室相关建设任务。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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