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第六章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特点
单方性
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 的,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达成 一致意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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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对行政相 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守和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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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性
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具 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和实施条件。
行政许可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提出 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某种 特定活动的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常见的行政行为 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特定行业的准入门 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 范围和标准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被许可者 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获得许可。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 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不正当行使权力。同 时,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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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行政行为的监督
立法监督
司法监督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行 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 公正。
行政行为可能影响经济发 展,如行政许可、行政征 收等。
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应当维护公共利 益,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发 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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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行为时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学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
行政行为理论是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柱石。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的4层含义1、主体要素2、职权要素3、法律要素4、外部要素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执行性(二)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三)行政行为的裁量性(四)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一、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指行政活动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杯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所进行的检视、调查、查验。
(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它是在行政监督检查后的一种行为方式。
(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便于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依法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组织。
2.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
3.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4.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
5.行政征收具有突出的羁束性与强制性。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费的征收。
3.资源使用费的征收4.管理费的征收。
(六)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点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裁决有以下特点: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
第六章 行政行为概述

2014年2月27日星期四 山西师大管理学院 本志红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
是指行政行为具备法定要件、完成法定程序 后即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有权行政组织讨论决定
多方行政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的延伸,参与意 思表示的相对方由一方增至多方。
2014年2月27日星期四 山西师大管理学院 本志红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
此外,依据其他不同标准还可行政行为分 为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实体性行政行为,授益
性行政行为与侵益性行政行为,平时性行政
行为与紧急性行政行为,自为行政行为、授
权行政行为与委托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
2014年2月27日星期四 山西师大管理学院 本志红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
5、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 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 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 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 立的行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 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 生效的行政行为。
法送达的
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2014年2月27日星期四 山西师大管理学院 本志红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上三项要件——决定、送
达、受领,才能正式成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但 有些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虽然部分或完全不具备上 述三项要件,如没有作出正式行政决定,或已作出 了行政决定但未送达或虽送达但尚未为受送达人受
2、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社会成员进行治理、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着直接的、具体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出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证明文件或决定。
例如,公民需要申请驾驶执照、办理护照等都需要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合法性,许可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被许可人有权依法进行相应的活动。
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不得滥用权力。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拆除等。
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表现,对其给予肯定、奖励和荣誉的行为。
行政奖励既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名誉奖励。
行政奖励可以激发公民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其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奖励时,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确保奖励的公正和合理。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纠纷或争议进行裁断的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一般情况下不可再审。
行政裁决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行为概述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为针对的 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为标准)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 或事项,制定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行政立法。
(2)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 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九、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
1. 行政行为的无效
•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时 •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
行为 •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 没有可能实话的行政行为
2. 行政行为的撤销
➢ 争讼撤销 ➢ 依职权撤销
3. 行政行为的变更
2
抽象行政行为与 具体行政行为的 主体、内容及效 力的法律规定也 有所区别
3
是行政法学理 论上对行政行 为体系构成进 行考察与研究 的基本思路之 一
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交通征稽执法
(二)、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 和意义
如行政处罚行为。
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针对 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复议;某些行政奖励;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 注册商标。
四、行政法的構成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成立要件 存在行政主體
存在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
存在有關具體事實的法律規制
存在基於法律的優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 作用
(二)生效條件 行政主體無瑕疵; 相對人無瑕疵; 目的和內容無瑕疵; 程序和形式無瑕疵。
第六章行政行为《行政管理学》PPT课件

6.3 行政强制
第6章 行政行为
6.3.2 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 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 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6.1 行政行为概述
第6章 行政行为
6.1.4 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需合法,只有具有主体资格 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活动,其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2)职权要件。职权要件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作出该行政行 为的法定职权。 (3)内容要件。内容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内容必须合法。 (4)程序要件。程序是保证行政行为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行政行为必须按照 法定程序进行才能合法成立。
6.1 行政行为概述
第6章 行政行为
6.1.4 行政行为的效力 3)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
(2)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行 为,发现其违法,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 力,视为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存在。 行政行为的撤销通常需要具备下述理由之一:
6.2 行政处罚
第6章 行政行为
6.2.1 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第6章 行政行为
6.2.1 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或其他法定机构为执行、履行或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具有相对明确法律效果的行动。
它是法制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执行活动的特点和法律约束的特点。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在行政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单向性和结果性。
行政行为作为强制性的行为,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行为还是单向的,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来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生具体的效力,被行政行为的对象无权对其进行回避。
行政行为还具有结果性,即行政行为以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具有明确的效果和影响。
行政行为包括授权行政行为和非授权行政行为。
授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授权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行使特定的行政权力。
非授权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规定或行政主体自身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授权行政行为一般由上位行政机关对下位行政机关进行授权,以便于实现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而非授权行政行为则是在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下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的行为。
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包括很多具体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执法、行政命令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某种活动或行为进行许可或批准。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争议的权益纠纷进行裁决,具有审判性质。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行为。
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布的具有强制性的命令,要求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要求。
合法性包括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内容、合法的程序和合法的手段。
合法的目的是指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是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合法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规定的要求,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
合法的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应当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程序,保障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公正和合法。
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行为方式多样。
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本质——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3、客观——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要达到的目的。
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就在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其内容总是与权利、义务有关。
1、设定权利义务2、实现权利义务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5、确认法律事实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政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抽象行政行为基本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包括针对具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基本上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司法活动。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也有抽象与具体之分。
前者如行政主体对内部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后者如行政主体对某个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罚、任免决定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社会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为。
或者说,行政主体正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1. 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依法对具体对象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的过程。
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命令、决定、通知、批准、认可、登记、许可、奖励、处罚等一系列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常常具有强制性、对外具有直接的约束力的特点。
2. 行政行为的特点2.1 法定性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的,行政行为的依法性,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2 善意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的合理追求的反映,它是为了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福利而实施的。
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善意性,旨在促进社会进步。
2.3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做出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行政行为的要求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单向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对象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的过程,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施加行政措施的结果。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具体对象。
3. 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作用,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3.1 命令行政行为命令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明确的、强制性的措辞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政行为。
例如,公安机关发布的命令、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等。
3.2 决定行政行为决定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案件或特定行为的处理做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例如,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批准或驳回决定等。
3.3 通知行政行为通知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某种事实或行政行为的行为,例如,通知公告、告知书等。
3.4 许可行政行为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通常需要事先申请并经行政机关批准。
例如,建筑行政部门对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批准许可等。
3.5 处罚行政行为处罚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做出的限制、制裁或惩罚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6第六章-行政行为.ppt
(3)由上级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4)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和变更。
(5)因发现确有错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 体自己变更和撤销。
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 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对象产生法律上的约 束性,有关对象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将要承 担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这种拘束力主要表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产生法 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行政行为。
七、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
为,它是指行政主体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 根据自身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或消极行 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 申请后才能被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 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 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依法 被改变的情况主要是:
(1)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予以撤销。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2)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 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 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但需要明确的是:
①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并不等于行政行为都 必须强制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了行政 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就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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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以行政行为是给行政相对 人带来利益还是不利益为标准 分类意义:行政法监督和规制的重点 与力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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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 行政主体应当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 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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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 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则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 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分类意义:有利于从严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并认
定口头和行动等具有隐蔽形式的行政行为的存在。
内部关系
具体
抽象
具体
抽象抽象-一般
双方
单方
行政规章
法规命令
指令
行政规则
行政合同
行政行为
其他具有法律 意义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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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行为的其它分类
(一)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 (二)终局行政行为与非终局行政行为 (三)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四)共同行政行为与非共同行政行为 (五)自为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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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动
中国的分类
行政行为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私法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第六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关于行政行为界定的诸学术
1. 行为主体说 2. 行政权说 3. 公法行为说
① ② ③ ④ 全部公法行为说 立法行为除外说 具体行为说 合法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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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定义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 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不具 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和个人所作的行为,具有行 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 为,没有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不具有 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都不是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 单方性 2. 强制性 3. 无偿性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行政契约)
行政立法
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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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单 行 方 ) 为 行 政 体
行 政 许 可 付 给 政
行 政 奖 励
行 政 确 认
行 政 征 收
行 政 征 用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裁 决
行
行 政 复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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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动
德国的分类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公法行为
私法行为
外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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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 1. 针对特定人或特定的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2. 针对已发生的事作出的; 3. 一次性适用; 4. 以不同于立法的行政程序作出; 5. 以不同于法律文件的行政决定书的形式出现。 分类的意义:制定程序、监督方式等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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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分类意义:对行政主体是否履行职责的要求不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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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以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否 需要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一, 以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 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 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一 致的后,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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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功能
(一)行政行为的社会功能 1. 执行功能 2. 监督功能 3. 服务功能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 1. 赋予权利或剥夺权利功能 2. 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的功能 3. 证明或确认关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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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A.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1. 有普遍性效力; 2. 效力向将来; 3. 可反复适用; 4. 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5. 往往以类似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 6. 往往以类似于立法的程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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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 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体现为 国家的自我管理,发生在行政主体之间、行政 行为与其公务人员之间、以及公务人员之间。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 一种法律管理。体现了国家的对社会的管理, 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分类意义:程序、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 救济途径有别。
分类标准:以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 状态为标准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 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或不 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分类意义:加强对不同方式行为的监督与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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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以行政主体对规范的适用有无 灵活性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对适用 的条件等已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 严格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 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 政行为。 分类意义:救济的途径、监督的力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