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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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民事起诉状

原告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联系电话:

被告:柳建真

娄本奇男汉族28岁

诉讼请求:

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

事实与理由:

一,2003年10月份,---房产公司推出一期楼盘,并且凭教师证可享受九折优惠,我与儿子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星星小区的住房,并且以我的名字办理了登记,后借给儿子结婚作为新房。现因儿子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并把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1月2日

开庭笔录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

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柳建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锦江小区。[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某某,安工大文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柳建真诉娄本奇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柳建真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提出证据、管辖异议等权利)[审判长]:被告。

[被告]:娄本奇,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13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告委托代理人]:陈坤,北京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柳建真诉娄本奇房屋产权纠纷一案,被告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殊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提出证据、管辖异议;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审判长]:第三人。

[第三人]: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

[审判长]:由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林虹,南昌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提出证据、管辖异议等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

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华东交大理工学院模拟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建真与被告娄本奇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葛晨辉,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樊捷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

[原告]:我叫柳建真,与被告娄本奇在2000年2 月14日结婚。但是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现就结婚期间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分割问题提出请求。我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且婚后夫妻二人也确实在居住使用,我应享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我与被告在婚前商量购买该房屋是为了结婚而用,且有证人可以证明我和被告之间就有过类似的商量,所以我对该房屋应享有一半的产权。由被告支付我房款27万元。由于我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且现居住的房屋系我和被告共同购买的(供款付清日为2006年1月5日)。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当将房屋的一半产权判归我所有。为此,我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我叫娄本奇,现因原告柳建真诉我离婚后房屋财产分割一案,根据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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