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之政府通知的法律效力
整改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整改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篇一: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期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期”该限多长赵哲依据行政法学原理,责令改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之一就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简称限改),这一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案件,应用非常广泛。
所以,该文书在使用时经常会出现“限期”该限多长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在时间限制上的规定比较模糊二、现实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人情”限期所谓限期是指限制在一定期限内,然而“一定的期限”是多长,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例如《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1个小时或1天有时不现实,1个月就成了放任自流。
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现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断,这一判断并非双方能达到满意的理想效果,所以就会出现“人情”限期,或者纠违现场出现讨价还价的尴尬局面,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因此见机钻法律空子,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造成行政执法的被动。
三、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导致执法不严的状况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实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但正是因为时间弹性的存在,留出了孳生腐败的空间。
如对情况完全相同的临时占道经营案件,可以得到两种不同的整改要求,即可以责令立即纠正违章行为或给出一定期限的整改决定。
再则,如果违法当事人只需1个月的占道时间,“限改”完全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给出1个月的限改期限。
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18日发布了某市A区城市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
B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投标保证金缴纳。
2021年4月21日,A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B公司位列其中。
然而,在公示期满后,A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未按照规定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直接与排名第二的C公司签订了合同。
B公司认为A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中标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审理:1. 中标通知书是否属于法定程序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可见,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文件,是招标投标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2. 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A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构成违法。
3. 中标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成立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A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仍然对B公司具有约束力。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构成违法。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途径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途径尊敬的中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确认,贵公司被确定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人。
谨向贵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就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途径妥善进行说明: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是确认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标志着合同关系的形成和中标方的选定权利的产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是双方达成合同的重要证据,具备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确认的法律效果。
贵公司作为中标方,在收到本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文件,并履行相关的义务和承诺。
同时,作为中标方,贵公司应对中标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认真阅读和理解,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到明确、准确的履行合同义务。
二、争议解决途径:尽管中标通知书具备法律效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并解决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特此说明争议解决途径如下:1.友好协商: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
通过坦诚沟通、平等协商,尽力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2.专业仲裁:如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提交争议给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是一种合法、公正、高效的解决争议方式,有助于确保争议的公正处理和快速解决。
3.法律诉讼:如果经过友好协商和仲裁仍无法解决争议,双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相关司法机构进行法律诉讼。
在进行法律诉讼时,双方应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接受司法机构的裁决。
无论采取何种争议解决途径,双方都应尊重合同和法律的约束力,并致力于确保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
最后,再次恭喜贵公司中标,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本次招标项目将顺利实施。
同时,本中标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通知。
招标人:(公司名称)中标方:(公司名称)日期:(年月日)。
2020年劳动合同:浅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

2020年劳动合同:浅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余一起玩玩,说说笑,其实挺愉快的。
我逐渐喜欢上大家了,大家对我也很友好。
到了我要离开要分别的那天,我发现自己竟然是这么的不舍得大家,原来我已经习惯了在这里打工的日子了。
这次经历也让我明白了万事开头,当你觉得日子很难过,自己想要放弃了时,再坚持一小会,很快难过的日子就熬过去了,明朗的日子往往躲在阴雨天后。
所以请不要轻易放弃,不然你会错过很多美好得日子。
xx年似乎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各种地质灾害层出,但是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不应停止实践的脚步,在这个夏天我们迎来了,大学的第2次社会实践,都说现在的大学生是生活在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任何风雨。
而随着暑假的开始,我们将走出象牙塔,走进社会,为公众书写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个月的暑期生活就这样匆匆结束了,还有我的这次社会实践。
让整日呆在象牙塔的我,尝到了生活的现实和不易。
或许,这种真切的体会,才是最宝贵的收获。
在这次餐厅社会实践中,困难时刻严峻的考验着我们。
在餐厅工作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同其他部门产生联系。
这样,我就在不断的联系中和在正式员工的介绍下,对餐厅的客房、前厅、销售、财务和工程等部门都有了一定的了解。
同时,我还主义积攒一些餐厅管理的资料,时刻充实自己对餐厅知识的储备。
餐厅作为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服务效果的好坏,并进一步影响服务收益。
因此,应大力提高员工素质。
以人力资源部为核心,为员工量身订制生涯发展规划。
餐厅向来把客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目前在业内,也有人士指出,应提升员工利益的地位。
因为员工直接对客服务,只有员工的需求得到了满足,才能更好的服务于顾客。
这样立足于员工,服务于客人,在满足客人需要的前提下,为酒店争取最大的利益。
同样,因为餐厅是服务业,因为现在追求想客人提供人性化服务,所以,我们餐厅内部管理中,也应该实施人性化管理。
因为我们的基层员工是直接面向客人的,他们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我们餐厅的整体形象。
通知书里的通知人是谁

通知书里的通知人是谁每当我们接到一封通知书,我们会从信封上的发件人处看到一行字:“通知人”。
这个“通知人”到底是谁呢?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个角度是指通知书的发件人,即通知书的发送方。
他们可以是学校、公司、政府机构等组织或个人。
这些发件人通常会在通知书中提供自己的联系信息,例如姓名、职位、电话号码等。
他们是发出通知的主体,负责向接收者传达各种信息,包括注意事项、活动安排、规则要求等。
第二个角度是指通知书的接收人,即通知书的收件方。
他们可以是学生、员工、公民等个体或团体。
通知书的接收人需要仔细阅读通知内容,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行动。
他们在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通知人进行沟通,以获得更多的信息或解答疑问。
通知书的接收人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回复或处理,确保通知的有效传达和执行。
通知书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学校通知书、工作通知书还是政府通知书,它们都起着传递信息、协调行动、管理秩序的作用。
通知书能够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传达给接收者,使他们了解到重要的事项和要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误解或疏漏。
同时,通知书也是一种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支持法律诉讼和解决纠纷。
在接收通知书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认真阅读通知书中的每个字,弄清楚发件人的身份、联系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和要求。
其次,如果对通知内容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及时与发件人沟通,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最后,要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回复或处理,确保及时、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过通知书,我们可以了解到一系列与我们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
它们连接着我们与外界的联系,让我们能够及时掌握重要的事项和要求。
因此,无论是作为通知书的发件人还是接收人,我们都应该认真对待通知书,细致入微地阅读和处理,以确保信息的传达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录用通知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规范录用通知书的使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形式、送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录用通知书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录用通知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录用通知书,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劳动者发出的确认录用意向的书面文件。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桥梁,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可以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书。
三、录用通知书的内容1.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录用通知书应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2. 劳动者基本信息录用通知书应载明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3.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等。
(2)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等。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
(4)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包括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7)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等。
(8)其他约定事项:包括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
4.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录用通知书应明确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5. 其他约定事项录用通知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约定事项,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录用通知书的形式1. 书面形式录用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包括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等。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18)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18)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
A)可以否决其投标B)应当否决其投标C)不能否决其投标D)经招标人同意后否决其投标答案:B解析:2.[单选题]以下选项中,属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的是()。
A)物业管理B)通用设备C)大型装备D)首购订购答案:C解析:3.[单选题]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A)集中采购机构法定代表人B)其他直接责任人C)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D)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答案:D解析:4.[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A)5个工作日B)5天C)7个工作日D)7天答案:C解析:5.[单选题]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A)拒绝签字B)直接离场C)向采购人代表投诉D)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签署不同意见,说明理由答案:D解析:6.[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给予()处分。
A)记过或者记大过B)记过C)记大过D)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答案:A解析:7.[单选题]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 )的响 应。
A)重点具体B)全面具体C)重点粗略D)全面粗略答案:B解析:8.[单选题]下列关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理解正确的是( )A)从地域方面,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B)从主体方面,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国有企业C)从行为方式方面,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捐赠等D)从调整对象方面,仅包括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答案:A解析:9.[单选题]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劳动合同浅谈录用通知书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浅谈录用通知书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一、概述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录用通知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也是与劳动合同衔接的重要环节,它对劳动关系的确定和调整起着重要作用。
录用通知书的发出,标志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意向达成协议,提供了正式的录用证明,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之一。
那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是什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哪些作用和意义?本篇文章将深入解析这些问题。
二、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1. 行政法律性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为招聘的人员发放的,有着行政法律性质。
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中,对录用人员的身份、职位、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等进行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将录用通知书中的约定进行修改或违约,将会对单位产生行政法律责任。
2. 民事法律性质录用通知书是显性的意思表示,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具备明确的民事法律性质。
同时,录用通知书还是劳动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对约定劳动合同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3. 合同法律性质录用通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录用通知书的发放表明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拥有合法招聘的权利,录用人员的入职将会依据录用通知书上所载明的条款和条件落实。
三、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作为劳动关系确定的重要文件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1. 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录用通知书是劳动关系确定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劳动关系得以建立的先决条件。
录用通知书的发放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就工作岗位及工作条件达成了共识,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证明录用关系的法律文件录用通知书是一份法律文件,它的发放证明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合法的录用关系,具有证明作用。
如果用人单位稍后反悔或违反约定,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录用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3. 约束双方履行法律责任的依据录用通知书是劳动合同建立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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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知的法律效力【篇一:对“会议纪要”法律效力的咨询分析】对“会议纪要”法律效力的咨询分析最近,法律咨询中心接到一起对某县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问题的会议纪要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律咨询。
主要内容是, 20 世纪 60 年代,市城郊有一占地面积 100 亩的土地,当时由某公社直接管理,后来因被洪水淹没,废弃达十年之久。
1982 年市里划分城区,将该地块交由镇政府管理,后该地块被开发造地后始终未交付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权属性质未发生改变,依然是国有土地。
2007 年,由于村里人口不断增加,村民认为该地块原来就是村里的土地,现应划归村集体所有,于是多次要求镇政府将该国有土地返还。
镇政府请示县政府,县政府就此召开了专门会议,会上明确了意见,认为该地块的权属性质是国有土地,虽然以前是集体所有,但现在已经权属分明,县政府无权将国有土地划拨给村里,并上报给了市政府,同时县政府还作出了会议纪要。
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县政府的会议纪要是不合理的,问是否能对县政府的会议纪要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分析认为:会议纪要通常是政府内部的决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重要载体和工具。
也就是说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讨论和决定问题的过程,只能为最终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和专项事项提供依据。
由于会议纪要通常是政府内部的决议,它在转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之前通常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
因此,对会议纪要是否能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是确定的,由内部决议直接转化为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付诸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服应当以作出会议纪要的政府机关为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例如某一市级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对市里的旧城区进行改造,会议纪要决定了具体的拆迁期限和补偿标准,并具体实施,此种情况下的会议纪要,就是由内部的决议转变成了具体行政行为,这时当事人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会议纪要作出后,会议纪要还在行政机关内部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只是内部决议,不是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情况下,没有对当事人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不具有可直接执行力,当事人不能对会议纪要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只是行政机关内部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决议,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没有对外公布和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形式要件没有送达村民,实质要件没有对村民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实质影响对外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村民无权对会议纪要申请行政复议。
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案【案情】原告:吉德仁等四经营户。
被告: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因农村公交与城市公交发生矛盾,盐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城市政府)先后于2002年8月20日、24日两次召集盐城市及城区的两级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及盐城市公交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进行了专题会办,并于8月30日下发了盐城市政府第13号《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该《会议纪要》第一条中规定,城市公交的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以城市规划区为界,建设和交通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第五条中规定,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营运,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第六条中规定,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上发生矛盾,须经政府协调,不允许贸然行事,否则将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吉德仁等四人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户,该四人营运的路线与《会议纪要》中明确免交交通规费的公交公司的5路、15路车在盐城市城区立交桥(盐城市城市市区与郊区的分界点)以东至盐城市城区南洋镇之间地段的营运线路重叠。
同年8月20日,盐城市城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城区交通局)向公交公司发现通知,要求该公司进入城区交通局所管理的公路从事营运的车辆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公交公司于8月21日复函城区交通局,认为根据建设部规定及8月20日市长办公会要求,该公司不需要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8月21日,城区交通局再次函告公交公司,要求其限期办理有关经营手续并按章缴纳规费。
9门批准超出市区延伸到331省道南洋段进行营运的行为进行查处,保护公平竞争。
9月11日,城区交通局书面答复吉德仁等四人称,已书面通知、发函给公交公司要求其限期办理有关营运手续,但由于盐城市政府2002年8月30日下发的第13号《会议纪要》第五条的规定,该局无法对城市公交车进入331省道南洋段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吉德仁等人不服,认为盐城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城市公交免交交通规费,侵犯其公平竞争权,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六条内容:请求确认盐城市政府强行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公交公司违法营运的查处的行为违法。
【审判】盐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1)《会议纪要》虽然形式上是发给下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但从该《会议纪要》的内容上看,它对城市公交的营运范围进行了界定,并明确在界定的范围内继续免交交通规费,而且该行为已实际导致城区交通局对公交公司的管理行为的中止,所以该《会议纪要》是一种行政决定行为,有具体的执行内容,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吉德仁等四人是与盐城市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受益方公交公司在同一路段进行道路运输的经营户,认为盐城市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公平竞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盐城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为解决矛盾召集其下属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作出《会议纪要》,将城市公交的营运范围界定为城市规划区内并明确对在上述范围内营运的公交车辆继续免交规费,是在其法定权限之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
吉德仁等四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3)虽然城区交通局客观上中止了对公交公司超出市区营运行为的查处,但吉德仁等四人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盐城市政府采取了违法手段对城区交通局的查处行为进行了干预,所以吉德仁等四人要求【篇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波茨坦公告》撕得掉吗?是不是不好说 2.你是否担心由于美日对历史的模糊或否定态度而导致东北亚秩序的颠覆?担心:美日这样闹下去,可能性很大不担心:美日出发点不同,美国不会任由日本胡闹说不清你觉得本期专题质量如何?很牛,会继续关注还行,看后有些收获无聊,浪费我的时间垃圾,看完想砸电脑专题热度榜新疆女子如何脱去“罩袍”让德国人走下“高素质神坛”韩机失事,中国“谋财害命”?百年安重根,“重返”哈尔滨?真假“洋五毛”“排外”遇上“官二代”为了钓鱼岛,就撕波茨坦公告?迟来的易帜“鹰派”来了,是福是祸?马英九何时“硬”起来美日刻意避谈《波茨坦公告》美国务院发言人回避《波茨坦公告》5月26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参观位于德国勃兰登堡州的波茨坦会议旧址后冒雨发表讲话,强调了《波茨坦公告》的重要意义。
他表示,《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而《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台湾等岛屿归还中国。
5月27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称,中国总理在德国参观波茨坦会议旧址后发表的讲话是无视历史,如果有关讲话基于中方对钓鱼岛的主张,日方决不接受。
5月27日傍晚,陪同李克强总理访问德国的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就菅义伟指责李克强波茨坦讲话不符合历史事实一事,在柏林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日本应该重新学习当年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菅义伟则在记者会上说,“日方依然认为中方发言无视历史,因为主权问题是由“旧金山和约”确定的,而在《波茨坦公告》前,钓鱼岛就已经属于日本。
”并且,菅义伟声称,日本领土在法律上是由“旧金山和约”确定的。
日本的时事通讯社分析称,美方发言人的话意在表明,美国不支持中国有关基于《波茨坦公告》钓鱼岛应属台湾并被一同归还中国的说法。
美国这次对钓鱼岛问题的表态,跟最近日本政府的态度基本一致。
有评论称:看来,美日的一些政客在钓鱼岛争端中,不惜要否定《波茨坦公告》,罔顾这一文件是二战后基本秩序的基石,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波茨坦公告》果真可以被“旧金山和约”替代吗?波茨坦会议上的英美苏三国首脑中国外交部长督促日本补补历史课《波茨坦公告》事关战后的国际秩序《波茨坦公告》到底是个什么文献?现简略重温一下。
首先必须从《开罗宣言》说起。
1943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形势发生根本转变的一年。
当年11月,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在开罗举行国际会议,讨论制定联合对日作战计划和解决远东问题。
在这次会议上签署了《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简称《开罗宣言》。
宣言声明:“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开罗宣言》中对日作战方针和战后处置日本的原则,成为战后各有关国家应遵循的国际法文件之一。
它有具体的目标和履行的意志,明确体现出各方的意志一致,因而,构成了关于二战时期重要的里程碑性的文件,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如同《大西洋宪章》一样,它对以后一些重要法律文件的产生及其相关内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作用。
《波茨坦公告》的签署是在1945年。
这年7月17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在柏林近郊波茨坦举行会议。
中国虽然没有参加会议,但征得中国同意后,会议在26日向世界发布了著名的《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
公告声明了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
公告共13条,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应当说,《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确定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国际法文件,终结了日本对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内的中国领土的非法占有。
这两份国际性法律文件,是最重要的反法西斯战争成果之一,这是包括中国人民在内世界反法西斯斗争付出生命的代价所换来的国际性条约。
【详细】而“将钓鱼岛划给日本管辖”的“旧金山和约”实则并不合法从国际法看,“旧金山和约”虽产生于《波茨坦公告》之后,但二者并不是一个取代关系。
并不是说有了“旧金山和约”之后,《波茨坦公告》就失效了,就不存在了。
尤为重要的是,对于中国来说,“旧金山和约”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当时中国海峡两岸的政府都没有参加这个旧金山会议,更没有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
“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并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与美国对抗,被排除参加旧金山和会,因此中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与绝对不能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