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唐山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三)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四)侵占、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五)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唐山颗粒物执行标准

唐山颗粒物执行标准
唐山市的颗粒物执行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
具体而言,唐山市目前执行的颗粒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和工业排放标准。
对于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唐山市遵循《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细颗粒物(PM2.5)的日均浓度限值为75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
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日均浓度限值为150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限值为70微克/立方米。
在工业排放方面,唐山市也有相应的执行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要求,各类工业企业需要进行排放许可申请,并严格控制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情况,唐山市会制定相应的工业颗粒物排放标准,以确保工业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唐山市颗粒物执行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表彰200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表彰200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冀环科〔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表彰200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认真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鼓励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方面做出的成绩。
按照河北省环保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5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环科[2005]88号)和《关于组织推荐200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冀环办发[2005]127号)规定,经省环境保护局、省发改委研究决定:对在2005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中,组织得力,成绩突出的沧州市环保局等38个单位,授予“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在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杨建纲等87名同志,授予“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个人”称号;对于在本次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中,周密组织,认真审核,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石家庄市华营联合葡萄糖厂等41家企业,授予“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先进企业”称号。
希望各级部门、单位向他们学习,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为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促进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一: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共38个)石家庄市环保局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石家庄环保局长安分局石家庄环保局裕华分局宽城县环保局平泉县环保局兴隆县环保局万全县环境保护局怀安县环境保护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涿鹿县环境保护局秦皇岛市环保局昌黎县环保局青龙县环保局唐山市环保局唐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开平区环保分局玉田县环保分局廊坊市开发区环保局廊坊市广阳区环保局廊坊市固安县环保局保定市发改委涿州市环保局定州市环保局沧州市环保局任丘市环保局泊头市环保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衡水市发改委衡水市桃城区分局深州市环保局冀州市环保局宁晋县环保局沙河市环保局内丘县环保局邯郸市发改委永年县环保局峰峰矿区环保局附件二: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个人名单(共87名)杨建纲翟东方安喜芝杨新才周素霞王欣高庆峰李英枝马志华孙士军李者才孙海林王河山冯振华荆佳春王小平梁芳李建清张永贵朱宏秋杜红艳董智华兰立新赵永峰邹晓娜苏显武吉向新孟寅张金丽孟铃鞠岩伟梅东张增光李占军李春生张增广李晓晔孙晓军杜振增李子武郜志清王建军李银平吴志广田晓宇金兆军王强仝雅彬杜永辉王庚银李红彬李建英张宝李志英赵志华韩宝良胡铁英杨云贞郑强XXX谢骅昌韩文通窦建辉吴杰刘建基赵敏李青程瑞英郭红彩王玮孙金贵王雷闫九旭齐有主郭云生郭中发张敬祥李永波张志辉白海山张二军郭国臣杨新国闫玉君刘晓彬李敬国王开忠附件三:2005年度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先进企业名单(共41家企业)石家庄市华营联合葡萄糖厂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二药厂区石家庄嘉禾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钒钛股份有限公司钒化工厂承德江钻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天宝宝海矿业有限公司崇礼东坪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双环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中昊集团宣化化肥厂河北省涿鹿县酿酒有限公司山海关船厂首钢长白机械厂秦皇岛奥莱特晴纶有限公司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宝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东水泥滦县有限责任公司廊坊中科院富迪新技术公司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廊坊农药中试厂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北矿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钞票纸厂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三环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沧州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凯瑞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中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肃宁鑫森木业有限公司衡水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冀州市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枣强县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龙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晶龙丰利化工有限公司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公司邯郸新维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化肥厂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所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开发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厂内,主要建设1座1580立方米高炉(配套建设1台240平方米烧结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铁水产能增加137万吨。
工程静态投资117628.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9599.2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5.16%。
省发改委出具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钢公司炼铁北区1#高炉易地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复函》(冀发改函[2017]145号),占地已取得乐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证,乐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了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项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和专家组复核意见,以及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三、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冀环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规范〔2019〕1号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第三、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推进批准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第五条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转入车辆及全市新车注册登记环保管理的通告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转入车辆及全市新车注册登记环保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唐环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转入车辆及全市新车注册登记环保管理的通告(唐环发[2012]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12号)、河北省公安厅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冀环测〔2011〕311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和新车注册环保管理作如下通告:一、自2012年5月1日起,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地国产汽油机动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简称国Ⅳ)排放控制要求及以上的达标车型,外地国产柴油机动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简称国Ⅲ)排放控制要求及以上的达标车型,外地进口机动车必须是注册年限为5周年之内的达标车型。
拟转入车辆首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审核是否为达标车型,审核通过的车辆到经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车辆检测合格的车主携带检测报告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落户手续,申请牌照后到出具检测报告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免费领取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色环保标志)。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严格审查,不得为不属于“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达标车型和“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达标车型,或属于上述达标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对进口汽油或柴油机动车,车主应提供达到相等于“国Ⅳ”或“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证明,并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建筑垃圾实行密闭运输管理的通告-唐政通字[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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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建筑垃圾实行密闭运输管理的通告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建筑垃圾实行密闭运输管理的通告唐政通字[2010]3号为切实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污染问题,营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中心区建筑垃圾实行密闭运输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中心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弃料、淤泥等,一律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
砂石、矿渣、散煤、钢渣等散装物料运输参照执行。
二、凡在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营运资质并进行密闭加盖和安装GPS 车载设备。
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三、运输车辆应确保密封装置完好、装载不超高、车容车貌整洁、GPS车载设备完好且正常使用。
四、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加盖手续(联系电话:2845799),经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审查批准后,到具有资质的企业,按照规定的质量与技术标准进行加盖安装。
安装加盖装置的车辆,经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支队联合验收合格后,核发《密闭系统合格证》。
安装加盖装置的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到交通、交警部门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行驶安全。
五、自2010年8月10日起,凡未安装密闭加盖装置和GPS车载设备的运输车辆,不准在市中心区外环线以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唐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唐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唐山市作为中国北方重要的工业城市,长期以来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居民健康,唐山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工业排放污染问题,唐山市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确保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其次,唐山市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推动居民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投入,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此外,唐山市还将加强对水体污染治理工作。
通过加强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治理,修复和保护水源地,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
同时,加强对河道和湖泊的保护和治理,推动水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另外,唐山市还将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加强工业燃煤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同时,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推动车用油品质的提高,减少机动车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最后,唐山市还将加强对环境整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环境整治工作。
同时,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环境治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总之,唐山市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将全面推动环境整治工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
唐山市政府将全力以赴,确保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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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唐环发[2011]14号关于2010第二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
收企业的通报)
2、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督促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发电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通知。
3、外来文件阅批表。
4、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0年全市钢铁焦化行业排污费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5、乐亭县环保局关于转发唐山市环保局《半年核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6、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开展核技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唐环发
【2011】57号)
7、唐山市达标建设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8、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9、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委托交易协议书
10、乐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3、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副本)
14、唐山市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表
15、环境监察现场监督检查表
16、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唐山市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表
18、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9、辐射安全监管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
20、乐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1510079)
21、唐山市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表
1、培训签到表
2、13日环保检查准备材料的情况现状汇报
3、炼钢厂环保设备设施日运行记录(7.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