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暂估价
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7篇

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7篇篇1一、引言在施工合同中,暂估价条款是一种常见的约定,它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工程款支付、结算和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正确理解和解释暂估价条款,对于保障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暂估价条款的概述暂估价条款通常是指在施工合同中,针对某些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工程项目,双方约定先按照暂估价进行支付或结算,待实际价格确定后再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
这种条款的设置,一方面可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
三、暂估价条款的解读1. 暂估价的确定:暂估价的确定通常需要根据设计文件、市场行情以及经验数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确定暂估价时,应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因价格波动导致的经济损失。
2. 支付与结算:根据暂估价条款,发包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节点和金额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在结算时,如果实际价格与暂估价存在差异,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多退少补。
3. 价格调整:暂估价条款中应明确价格调整的机制,包括调整的时间、条件、程序以及调整后的支付方式等。
这有助于确保双方在价格波动时的权益得到保障。
4. 风险分担:暂估价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同双方的风险分担。
发包方需承担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的额外费用,而承包方则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成本增加。
四、案例分析以某施工合同为例,合同中约定了多项暂估价条款。
其中,针对某项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工程项目,双方约定先按照暂估价进行支付,待实际价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和市场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实际价格与暂估价存在差异。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进行了价格调整,并重新确定了支付节点和金额。
通过这一过程,双方的风险得到了合理分担,工程也得以顺利进行。
五、建议与对策针对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条款,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1. 明确暂估价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准确性;2. 详细规定支付与结算的流程和标准,避免因支付问题导致的纠纷;3. 明确价格调整的机制和条件,确保双方在价格波动时的权益得到保障;4. 合理分担风险责任,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全面理解工程暂估价

全面理解工程暂估价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暂估价之溯源及定义在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的名词概念,而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因此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条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根据国家标准(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规定,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工程招标暂估价(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暂估价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具体价格,而是设定一个参考价格或范围,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的工程量。
本文将针对工程招标暂估价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暂估价的定义、作用、确定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二、暂估价的定义暂估价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具体价格,而是设定一个参考价格或范围,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的工程量。
暂估价通常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工程量较大,难以准确预估;2. 工程内容复杂,涉及多个专业;3.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4. 工程所在地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波动较大。
三、暂估价的作用1.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通过暂估价,招标人可以对工程量进行合理控制,避免因工程量过大或过小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提高招标效率。
暂估价可以简化招标程序,降低招标成本,缩短招标周期。
3. 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暂估价为投标人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有助于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 促进市场竞争。
暂估价有利于激发投标人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
四、暂估价的确定方法1. 历史数据法:根据类似工程的历史数据,结合当前市场行情,估算暂估价。
2. 询价法:向多个供应商、承包商询价,取平均值作为暂估价。
3. 专家评估法: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工程量进行评估,确定暂估价。
4. 类似工程类比法:选取类似工程作为参考,根据类比结果确定暂估价。
五、暂估价的注意事项1. 合理设定暂估价范围。
暂估价范围应充分考虑工程量、施工难度、材料价格等因素,确保暂估价合理。
2. 明确暂估价调整机制。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的调整机制,如材料价格波动、工程变更等。
3. 确保暂估价公开透明。
招标人应将暂估价及调整机制公开,接受投标人监督。
4. 加强合同管理。
在合同中明确暂估价的适用范围、调整方式及违约责任,确保合同执行。
5. 加强项目监督。
招标人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在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暂估价是个较为常见的术语。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专业工程图纸不完备的情况下,暂估价的设置对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投资收益等方面都有积极地作用。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引起诸多争议或纠纷。
鉴于此,有必要对暂估价做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暂估价的渊源及定义在我国,暂估价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该文件虽然首次出现了“暂估价”的名词,但这个“暂估价”仅指货物,且该文件并未对暂估价进行具体的解释或说明。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和试行规定》(简称“56号令”),56号令中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条款第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规定系我国官方文件对“暂估价”的首次定义。
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7条规定中的规范术语:“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该规定中,暂估价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2012年12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相应部分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价部分,该规定保持了与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
暂估价的详细解释

暂估价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项目的招标问题 董昊宇

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项目的招标问题董昊宇摘要: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07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27号令)中的术语。
本文根据与暂估价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践,对暂估价的概念定义、招标现状、是否招标、如何招标以及具体监管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招标一、暂估价概念定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27号令)文中首次使用“暂估价”这个术语,《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局56号文)对此术语也进行了定义解释: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设立暂估价的主要原因包括:招标项目因为技术复杂或者设计深度不够,部分功能需求没有最终明确,招标人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招标人规定对部分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无法将其纳入到投标竞争中。
暂估价的应用使建设项目能够在局部设计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招标施工,有助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组价并能够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恶意竞争,促使项目合同价格更加合理。
二、暂估价招标现状随着建筑市场中专业分工水平的不断深化和建设单位管理能力的逐步提高,我国建筑市场中的暂估价二次发包比例不断上升。
就某些具体的建筑工程而言,甚至出现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身完成的工作内容比例只占据约工程建安造价的三分之一,而暂估价发包的规模比例实际达到工程建安造价的三分之二的情况。
暂估价发包市场的发展,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效率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市场的规范性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相对于较为成熟的施工总承包招标而言,暂估价招投标市场尚缺乏有效的监管程序。
同时,有关参建单位在主观上均希望加快工程进度,对暂估价发包所必须发生的程序时间和监管,有时也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暂估价招投标工作中常见的不规范情况,包括:(1)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由业主直接指定中标人或进行所谓“议标”;(2)未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却进行所谓“内部比选”;(3)“明招暗定”进行假招标;(4)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缺少授予合同条款和评标办法等关键性内容;(5)评标专家不按规定随机抽取,由业主直接指定;(6)投标人遇到不公正情况时,质疑和投诉缺乏渠道;(7)招标全程没有监管部门参与。
暂估价

某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约1.1亿元,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土建、装饰、给排水、强电、弱电、空调、消防、电梯等。
该项目以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1.1亿元的合同价中包括约3700万元的“暂估价”,占合同价的比例达到33.6%,“暂估价”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结算时对“暂估价”的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
该项目“暂估价”的金额如此之高,是否合法、合规?实际操作中有无问题?带着这些疑问,下面就结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谈谈本人对“暂估价”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暂估价”的基本概念、内容及出现的原因(一)“暂估价”的定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7条,所谓“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二)“暂估价”的主要内容“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三)“暂估价”出现的原因从“暂估价”的定义就可以判断出,“暂估价”出现的主要原因如下:建设单位为赶时间、抢工期或由于项目的细部建造标准不明确,造成设计单位时间不足、设计深度不够,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清单时间仓促,导致相关部分造价只能用“暂估价”来代替。
一些设计单位由于经验不足或为了省事,没有很好地对一些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或二次设计不到位,一些材料暂时没有明确规格型号和档次。
有些招标代理公司业务水平有限或为了省事在招标清单中设置过多的“暂估价”项目。
建筑行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化,建设方为控制投资、保证达到更好的建设效果地情况下,将一些专业较强的内容如玻璃幕墙等内容以“暂估价”的形式放入总包合同中,之后再分包给专业队伍。
浅谈工程暂估价

浅谈工程暂估价【摘要】暂估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关键词】建筑工程;暂估价;发包人;承包人1暂估价的基本含义及作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对于暂估价的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条文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
与作为业主备用金及不可预见应急费用的“暂列金额”不同,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即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
一般而言,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暂估价的提出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可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是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2暂估价项目在操作程序上的问题设立暂估价项目对施工招标阶段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但是在制度设计层面尚有以下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2.1“共同招标”如何组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但是“共同招标”的组织存在操作性较差的缺陷。
因为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因此对于达强制招标规模的暂估价项目,不宜由业主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从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的角度,招标人更加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显然更加关注所提供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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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暂估价
【摘要】本文就暂估价在具体工程实践中的问题做了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求降低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关键词】暂估价招投标工程造价
一、暂估价的基本含义及作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对于暂估价的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条文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
与作为业主备用金及不可预见应急费用的“暂列金额”不同,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即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
一般而言,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暂估价的提出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可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是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二、暂估价在工程实践中的问题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日益推广,暂估价内容在工程造价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其所占的资金比重也是越来越大。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增多。
目前在暂估价造价管理中经常出现的争议有:一是暂估价定义太笼统,包含内容模糊。
比如材料暂估价是否包含采保费,不是很明确,导致经常在竣工结算时承发包双方争论不休;二是没有专门的文件规范暂估价的使用。
导致:(1)采购的监管存在盲区,定价不透明,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2)暂估价占比较大,造成后期变更数量多、金额大,不仅影响了后期的现场施工管理和工程结算审计,而且大大增加了发包人的风险;三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暂估价的采购定价程序及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确,导致:(1)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方要么漠不关心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采购和管理,由业主全权代理,要么在暂估价采购价格上附加过多的总承包服务费;(2)竣工结算时暂估价的调整存在争议。
三、相关建议
1、在合同约定中应明确暂估价的包含内容,可借鉴苏建价(2009)40号中“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列入合同条款;
2、(1)各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暂估价管理办法,规范暂估价的管理。
这样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和促进“阳光工程”。
(2)规范暂估价发布的内容和比例。
建设项目在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中,为了尽可能发挥招标投标的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应尽量缩小暂估价的范围,对图纸明确和常用项目等不允许列入暂估价。
作为暂估价的选定对象一般应是:①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能明确规格、型号和质量的材料设备.例如:安防设备、电梯设备;②同类产品在品质、性能及价格等要素上存在较大差异、档次不一的材料设备。
例如:一些高档建筑的地面砖、石材;③某些总承包单位无法自行完成,需要通过分包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完成的分包工程,例如: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④有些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例如:定向爆破拆除工程;⑤建设单位为了统一建筑外观或与已有的设备配套等.需要选用以前已经使用过且比较成熟的产品。
例如:学校统一的文化石外墙砖。
对暂估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例予以控制,根据不同工程类型按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将占比从最低至最高作详细的自由裁量权阶次划分,除特殊情况经过特定程序批准,不得突破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