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运作对整个经济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常常成为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通常由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掌握,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往往存在时间滞后和内容不完整的情况。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缺乏充分的依据,容易受到误导。
(二)分红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倾向于向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倾斜,中小股东所能获得的分红比例较低。
甚至有些公司长期不分红,将利润用于再投资或其他用途,而中小股东却无法参与决策。
(三)关联交易损害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往往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中小股东难以察觉和阻止。
(四)操纵股价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获取非法利益,而中小股东则成为受害者。
股价的大幅波动使得中小股东的资产遭受损失,且难以通过正常的投资策略来规避风险。
(五)股东大会话语权弱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有限,难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凭借其持股优势,能够轻易通过对自己有利的议案,而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在许多上市公司中,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这种股权结构使得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乏话语权,难以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些机构可能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时常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侵害。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公司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所获得的信息可能存在滞后性和不完整性。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处于不利地位,容易受到误导。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可能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利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大股东以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劣质资产,或者以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优质资产。
(三)利润分配不公平一些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倾向于满足大股东的利益需求,而忽视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
中小股东可能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股息红利,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被大股东所控制,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
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乏话语权,难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某些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取非法利益,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公平交易权利。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较小,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情况,导致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和惩处。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其重点之一。
本文就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论述。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少量股份的股东,其股份并未达到公司总股份的大多数,但其作为公司重要的股东群体之一,需要受到国家和公司法对其权益的保护。
1.公平交易原则公司法规定了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交易时,需保证公平交易和公正待遇,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比如,公司在进行股份转让、资产重组、合并收购等重大交易时,必须充分公示信息,通知中小股东,并给予充分的权益保护。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公司法规定中小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公司管理和经营的监督,可以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来行使代表权,对公司行动作出合理决定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也作出了规定,增进了中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和参与度。
3.股东资格审查和决议确定原则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并确保除非特殊情况,否则每个持股人的所持股份数一致,不允许通过特权股、优先股等形式限制中小股东的权益。
同时,公司决策需以股东会决议确定,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上拥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保障了其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中小股东对公司管理或经营不满意,他们有权利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或自行出售,得到现金流回报,保障其财产权利不受损失。
1.公司信息公开不完善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常常因获得不到充足的信息而无法掌握公司管理和经营情况,难以全面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运营情况等重要信息。
2.票权不平等中小股东的票权往往不足以影响公司决策,受到大股东的影响较大,在公司的决策中影响力较小。
3.中小股东维权难度大中小股东维权的途径往往受到限制,如代理诉讼、强制仲裁等手段难以实现,对中小股东的维权造成了困难。
综上可知,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股东权益保护在促进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和健康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1.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小股东往往无法通过持股比例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他们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提升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2. 提升投资者信心中小股东在市场中占据很大比例,如果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将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信心。
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维系股市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 现状分析a.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b.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存在的问题a.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
b. 信息不对称问题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对称,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
四、加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加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救济渠道和程序,增强中小股东的维权能力。
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获取到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通过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引言在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标。
然而,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益并不是均等的,大股东通常能够在决策中占据较大的优势地位,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则更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国法律制度中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公司股东会议制度和股东诉讼制度。
根据公司股东会议制度,股东会议是上市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方案决策的权力集中在其中。
中小股东通过股东会议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尊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中小股东,也不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股东诉讼进行维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诉讼的范围、起诉条件和程序等,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二、证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有多方面规定。
首先,证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获取充分的信息,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状况,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禁止和违法行为处罚。
内幕交易指的是股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保护中小股东不受内幕交易的侵害。
三、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措施证券监管机构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力量。
中国证监会作为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中小股东通常在公司的决策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其他股东或公司管理层的压制。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和保障,以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能够享有合法权益,并且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文将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审查和监督制度、信息透明度和参与决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1. 保护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参与公司事务、享有公司利润、行使表决权等。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同时规定了中小股东享有公司利润的权利,并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做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护中小股东的信息权利。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确保中小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并及时获取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决策。
这样中小股东就可以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利。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拥有表决权,并对相关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进行了规定,保证中小股东能够有序地参与公司决策,保护自己的投票权利。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机制和制度实现:1. 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和制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董事会制度。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制度,包括设立独立董事、建立审计委员会等,以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和其他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 监事会制度。
公司法规定了对于拥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应当成立监事会,由代表股东利益的监事进行监督。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相对较少股权,无法对公司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股东。
由于缺乏控制权和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往往容易受到公司经营者的霸权行为的侵害。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体系中的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公司法规定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以及完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订立的最高生效文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规定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参与权、出资权等。
2. 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股东行使的权利进行制约和约束。
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表决权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一般按照资本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种规定能够保障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有相对平等的发言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会表决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定。
(2)决策程序:公司法规定,对于重大决策,需要取得特定比例的股东会表决通过。
这种规定旨在防止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会决策进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3)救济途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维权途径,使其能够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3. 监管机构公司法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通过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监管部门等。
监管机构可以监督公司或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公司合法运作,防止为取得私利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参与程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包括:1. 采纳中小股东提案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要遵循诚信原则,合理采纳中小股东提议。
这使中小股东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提出合理建议,增强其参与程度,并对公司的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现代工商发展的深入,公司制度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公司法作为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在规范公司行为、构建公司制度和保护各方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中小股东的概念、权益保护的现状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分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中小股东是指具有少量股份并且在公司决策中没有决定权的股东。
通常情况下,中小股东的股权占比不到公司总股本的10%。
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较低,其利益易受到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侵害。
在中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个难题。
长期以来,中国股市都面临着著名的“老鼠仓”、“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等问题,中小股东最为受害。
同时,中小股东的组织和维权能力较差,也使得其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股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表现。
1、缺乏信息透明度。
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规范,中小股东无法得到准确的公司信息,难以进行理性决策。
2、捆绑式股权激励。
一些公司为了实现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共享,常常采取捆绑式股权激励,中小股东无法获得与自己实际持有股份相符的利益。
3、股东会成为“花瓶”。
一些公司的股东会仅仅是一个形式,管理层可以掌控任何决策,而中小股东则没有话语权。
4、出现股权质押风险。
很多公司股权质押占比较高,当股份价格下跌时,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容易受损。
以上种种因素表明,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尚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存在的问题仍需我们进一步整改和完善。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国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在公司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下面我们将从股东会、独立董事、信息披露等方面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1、股东会作为中小股东维权的重要渠道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机构。
股东会作为股东的代表机构,有权审议公司的重大事项、选举董事、监督董事会、审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等,能为中小股东的维权提供一个重要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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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内容摘要: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将公司的概念界定为依法设立的、营利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指明了公司的三大特点,及社团性、营利性和法人性。
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性意味着股东对公司所承担债务的责任有限性,股东的出资也不再有股东直接控制。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股权具有分散性,为了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资本多数表决原则成为治理公司的指导性规则。
但是,在现代公司理论中,股东对公司的权力却在不断弱化,而董事和经理的权利在不断加强。
【1】资本多数表决原则更加导致股东之间平等关系出现异化。
关键词:资本多数表决原则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利益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异议回购请求权知情权诉权司法救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多种多样,以上列举的知识最常见的几种途径。
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公司法均不同程度地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许多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精神。
我国立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为其提供司法救济:一、表决权《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
由此可见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即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并对大会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的权利。
股权的性质是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而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控制公司、参与管理公司事务的唯一方式,这也是股东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为了防止资本多数表决权的滥用,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立法对大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作出了一些限制和排除,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地股份超过一定限额时,每若干股才有一个表决权等来以实现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现各国有学者提出当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与股东会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也不得代理参与该议案的表决的观点。
我国有学者对此观点进行了研究认为,在股东会会议中禁止利害关系股东行使表决权虽然从表面上看违背了形式上地股东、股份平等原则,但却保证了决议内容之公正,体现了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
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设立该制度【2】。
笔者认为,在实务中虽然股东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议决议的无效来弥补部分职权滥用造成的不足,但这毕竟是事后救济。
我国立法应确立表决权的排除和限制制度,并明确排除和限制的范围,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我国对累计投票制采取的是许可性的立法体例,即只有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才能实行。
但是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根据资本多数表决的议事方式,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在章程中不规定此制度,导致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得不到充分的实施。
所以我认为,我国应采取强制性的立法体例,通过法律规定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场合,不允许公司章程和工作细则加以排除。
通过投票权的集中使用,中小股东就可以选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
如果中小股东提名的候选然当选成功,则意味着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有了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在董事会中也取得了相应的地位,对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起到制约作用。
同时为了使中小股东能够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地行使表决权,立法应放宽对表决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不应仅仅局限于亲自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也应当承认通讯表决、网络表决的合法化,并对表决程序等实际操作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股东会会议的着急请求权和召集权根据《公司法》第40、41、101、102条的规定,股东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享有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权利,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在我国,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是作为召集请求权的一种救济措施而存在的。
通过立法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股东会会议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已基本得到保障。
三、股利分配请求权取得公司的利润分配是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仅有权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属于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针对实务中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依法应享有的资产收益权的现实状况,我国现行公司法框架为受害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1.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要求法院撤销或判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
所以,公司决议不分或少分股利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
2.《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在五年内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a润的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此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得到利润分配之诉。
四、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股份回购请求权产生于平衡理论,是法律在效率与公平、股份民主与中小股东利益之间进行合理平衡的结果。
《公司法》第75、143条明确规定公司将要出现以下重大变化时,持不同意见的中小股东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退出公司:1.公司符合法定条件连续五年不想股东分配利润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资产的。
3.公司应当解散,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市公司存续的。
从第75条和第143条的比较可以看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在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才享有回购请求权。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使用是想要相对广的多。
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角度考虑,我国公司法可以参考日本、台湾地区的立法,应适当扩大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明确该权利的适用条件并对其程序和效力作出规定。
同时应指出公司章程不得剥夺股东的异议回购请求权。
如果公司章程违背法律的规定,强制规定股东不享有或放弃该权利,应按无效处理。
五、知情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大股东利用与中小股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使公司在合约规定的模糊地带从事经济活动,实现有利于自身,有损中小股东或其他契约方的利益的活动。
【3】针对这一情况,我国立法赋予股东享有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主要包括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的权利。
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尤其是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现实意义。
但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
故我国《公司法》在赋予股东此项权利的同时也对其加以限制,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以此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查阅。
由于我国公司法未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所以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应考虑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问题。
六、股东的诉讼权利股东的诉权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22条对股东的直接诉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时,中小股东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当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直接或间接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时,中小股东有权于法定期间提起撤销决议之诉。
如果其诉讼获得法院支持,就可以对未执行的股东会决议产生阻却其执行的效力,已执行的应恢复原状。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以及第三人的侵犯而公司监事会、董事会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有限责任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此制度中虽然提起诉讼的股东并不能从中直接受益,但是可以通过维护公司的直接利益而间接地对自身的利益进行保护,对控股股东旅行诚信义务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除此之外,我国《公司法》还赋予了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
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是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应股东申请裁决公司解散,对直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七,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且也适用于其他公司。
但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只是对关联交易的禁止作出了规定,但未确定关联交易的具体类型以及如何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对公司构成损害的标准,这些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必须涉及到的问题。
关联交易无论是在法律理念上还是在制度构建方面都有进一步提升的必要。
参考文献:【1】刘相凯:“论股权性质与内容”,载<<北京商法学院学报>>1998第4期。
【2】王保树主编《商法学》“股东权利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3】侯晓红“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掏空与支持的经济学分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第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