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进程中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2篇)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引言】____年,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采取生态补偿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____年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应对当前面临的环境挑战。
【背景分析】当前,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损失、土地退化等在内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些问题不仅危及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也对自然界的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破坏。
为了找到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各国开始实施生态补偿措施。
【目标设定】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生态补偿措施,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1. 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2. 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平衡;3. 预防和逆转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4. 促进可持续农业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5. 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实施方案】一、加强环境责任意识为了促进生态补偿的实施,各国应加大对公众和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教育力度,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同时,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将环境责任纳入企业经营的核心要素,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生态补偿责任。
二、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各国应建立专门的生态补偿基金,用于资助生态补偿项目的实施。
这些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企业捐赠、国际合作等方式筹集,确保生态补偿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三、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为了有效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各国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升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过加强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和应用,改善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提高生态恢复的效果。
四、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农业各国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发展,采用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的生态恢复和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各国应制定并执行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建立自然保护区网络,禁止非法狩猎和采集,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与实践

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与实践生态补偿是指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完整,通过对生态环境破坏者和生态环境保护者进行经济上的奖励或惩罚,以达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一种机制。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生态补偿机制已日渐广泛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文章将主要围绕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与实践展开讨论。
一、生态补偿机制构建1.生态补偿机制意义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对于促进环境保护与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可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产生和推广,通过为生态环境保护者提供经济上的激励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通过经济上的手段制约和惩罚生态环境破坏者,减少环境破坏行为发生。
最后,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2.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路径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可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明确生态补偿的对象。
根据生态环境破坏者的行为进行分类,区分生态环境保护者和破坏者。
第二步,建立生态补偿的标准。
通过科学准确定义环境损害费用,建立相应的补偿标准。
第三步,建立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机制。
生态补偿方式与机制多种多样,如获得基金补助、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
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应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以及相关利益方的诉求情况进行科学选取。
二、生态补偿机制实践1.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成效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生态补偿政策,大力推进环境保护行动。
中国也经历了从案例试点到全国推广的过程。
实践表明,生态补偿机制的推进可以有效地激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2.生态补偿机制的存在问题尽管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生态补偿标准不够明确协调,界定生态价值成本、生态效益和补偿方式等相关问题的标准不明确,导致公平性不足;其次,生态补偿对象的界定存在争议,补偿者和受益者的关系复杂,区域、单位、个人之间利益分配不均;最后,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协调存在缺陷,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监督和检查机制尚未完善。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376法治时空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生态环境是对人类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必要因素,也是人类得以存在的基础与前提。
破环生态导致的后果,对于个人生产活动和整个生态平衡都会产生巨大危害,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人类生存发展以及生态建设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017年12月印发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的具体任务与总体要求。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实现新时代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由损害赔偿协商程序、诉讼程序及二者之间的衔接机制等构成。
协商程序以环保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损害者为主体,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为重点。
有鉴于此,协商程序就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程序的启动、适用条件、管辖、主体、内容、步骤、期限以及效力等相关事项。
而在诉讼程序中应当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免责事由与生态环境损害证明标准、判决执行等专属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诉讼规则。
以上两种程序的衔接则应侧重于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商或虽已协商完毕但赔偿人拒不执行的情形以及有关环保机关与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孰先孰后等起诉顺位的问题,作为润滑机制起重要作用。
当发生环境损害时,有关的索赔权人在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就能一定程度上判断环境损害程度及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在此时生态环境损害权利人就可以启动两种不同的程序,第一是与损害人进行协商,第二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协商程序较诉讼程序来说更加及时高效,能够尽快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同时还可以避免诉讼周期过长、举证困难等问题,有鉴于此,环境损害发生时应优先发起协商程序,以较为简易可行的方式解决环境损害问题。
当协商不成或赔偿责任人拒绝履行协议时可以分为几种情况讨论:首先,当协商完成达成了协议而义务人却拒不履行时,此时赔偿权利人就可以根据达成的协议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运用强制性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明确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诉讼中直接采信的法律效力。
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标题: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一、前言随着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不断消耗,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日益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决定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
本方案旨在明确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任务及分工,以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1. 建立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制度框架,明确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
2. 制定生态综合补偿的政策和法规,确保生态综合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3. 完善生态综合补偿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反馈补偿效果并进行优化调整。
4. 积极宣传和推广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经验,为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综合补偿工作提供参考。
三、任务分工1. 完善制度框架1.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总体制度框架,并明确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
1.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生态综合补偿的资金筹集和分配办法,确保补偿资金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1.3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生态综合补偿的环境标准和衡量指标,确保补偿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4 国家自然资源部负责编制生态综合补偿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办法,确保补偿对象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
2. 制定政策和法规2.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生态综合补偿的政策和法规,明确生态综合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程序。
2.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生态综合补偿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2.3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生态综合补偿的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确保补偿工作的环境效益最大化。
2.4 国家自然资源部负责编制生态综合补偿的土地承包和流转办法,确保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建立监测和评估体系3.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立生态综合补偿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补偿效果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3.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生态补偿项目实施方案

生态补偿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许多珍稀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生态系统也面临着崩溃的风险。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施生态补偿项目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项目目标。
1.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生态补偿项目,保护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物种。
2.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生态补偿项目,推动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3. 强化环境监管,通过生态补偿项目,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管,推动企业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项目内容。
1. 生态保护补偿,对于因生产、建设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需要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包括植树造林、湿地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措施。
2. 生态效益评估,对生态补偿项目实施后的生态效益进行评估,确保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3. 生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生态监管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生态环境问题。
4. 生态宣传教育,加强对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四、项目实施。
1. 制定生态补偿方案,根据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和生态保护需求,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和措施。
2. 落实生态补偿责任,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生态补偿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态补偿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 完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参与生态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
五、项目效果。
1. 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维护。
2. 生态补偿项目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带动了就业和产业发展。
3. 生态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4. 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得到提高,形成了良好的生态保护氛围。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地区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导致生态功能退化,自然灾害频发。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我国政府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促进生态保护和恢复。
二、生态补偿原则1.公平原则: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利益。
2.效益原则:以提高生态效益为核心,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可持续原则: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期稳定运行,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生态环境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三、生态补偿对象1.生态补偿重点区域:包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
2.生态补偿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3.生态补偿受体:包括受损生态环境、受损居民和企业。
四、生态补偿方式1.财政转移支付: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生态补偿重点区域给予资金支持。
2.生态补偿基金: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
3.生态补偿协议: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和责任。
4.生态补偿券:发行生态补偿券,用于兑换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
五、生态补偿标准1.生态补偿标准制定依据: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生态功能恢复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2.生态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生态环境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六、生态补偿实施步骤1.申报阶段:各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生态补偿管理部门申报生态补偿项目。
2.审核阶段:生态补偿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3.实施阶段:各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生态补偿协议,开展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
4.监督阶段:生态补偿管理部门对生态补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生态环保补偿措施方案设计

生态环保补偿措施方案设计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如何为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因此,在生态环保领域,实施补偿措施已成为生态环保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介绍生态环保补偿措施方案的设计。
背景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础,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时,忽略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补偿措施正式出现了,并成为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生态环境补偿措施,是指对于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在一定时间内实施相应的补偿措施,以缓解生态环境受损的影响,避免环境进一步恶化。
方案方案目的设计生态环保补偿措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生态环境受到的破坏,缓解人类在经济发展中对生态环境的侵害,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方案原则设计生态环保补偿措施方案的原则如下:1.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宗旨,以缓解和减少生态环境受到的破坏为主要目的。
2.力求公平、合理、迅速、高效、简便,让受损群体得到合理的补偿。
3.依法依规,重视公众的参与和监督,避免权力被滥用。
4.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进行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确保生态系统的持续稳定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方案内容生态环保补偿措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定期进行生态环境调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网,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
3.加强环境治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污染源的数量,对污染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4.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包括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补偿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损失等。
5.促进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的发展,培育新的生态经济。
6.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
结论生态环保补偿措施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设计科学合理的方案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设计生态环保补偿措施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可持续性,以此建立起一个生态环保的长效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的原理和案例分析

生态补偿机制的原理和案例分析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国都开始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生态补偿机制的原理和案例,来介绍生态补偿的概念及其作用。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原理生态补偿机制,顾名思义,就是对生态环境进行的一种补偿性措施。
它的原理是在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过程中,对那些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的人或单位进行经济赔偿。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推动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积极行动,更好地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分为直接生态补偿和间接生态补偿两种。
直接生态补偿是直接向生态环境的保护者进行经济奖励,鼓励其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间接生态补偿则是通过生态公益事业的经济支持,来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态意识,从而达到间接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具体案例分析(一)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但也因此存在很多困扰人们的环境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中国实施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其中,包括了从环境保护费中分出10%用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
通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减少生态环境破坏。
(二)美国湖泊保护计划美国是全球生态环境保护较为先进的国家之一,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它的湖泊保护计划。
该计划从保护美国的湖泊入手,对湖泊周边的保护区进行保护,通过建设人工湖泊、改善流动湖泊的底泥、控制湖泊水位等措施,加强了对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并使湖泊变得更加干净和富有生命力。
(三)澳大利亚雨林保护计划澳大利亚拥有着独特的自然资源,其中著名的就是它的雨林。
为了保护这一宝贵的生态资源,澳大利亚实施了雨林保护计划。
该计划主要通过激励农民停止森林砍伐并改种草地,从而达到保护森林、防止土地沙化的目的。
三、总结通过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生态补偿机制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未来,在重视生态环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更加注重推广生态补偿机制,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健康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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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进程中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分析了生态补偿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和不足,并就完善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美丽中国;生态补偿;立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79-02
在我国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形势下,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必须制定生态补偿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一、我国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宪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10条、13条规定,突出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肯定了补偿机制在法律调整中的地位。
《宪法》的上述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环境资源保护、防治污染这一基本国策,并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宪法基石。
《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对生态补偿及生态法律制度各种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综合性生态环境法。
综合性生态环境法既包括全国性的生态、环境、资源综合调整法律、法规,也包括区域性的生态环境综合调整法律、法规。
从其内容和功能看,综合性生态环境法联结着
环境和资源,对生态补偿功能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也是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法,主要内容是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实践中难以起到综合调整的作用。
(三)单行生态环境立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由各种资源法所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海洋资源保护法、湿地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以及一些特殊的区域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规定涉及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来源、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对象等方面。
(四)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民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主要表现为: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时效加以修正,以保障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在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上同时适用赔偿损害、排除侵害多种方式等。
刑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主要表现为:增设危害环境罪;重构犯罪因果关系;确认法人犯罪;规定对环境侵害的刑事责任等。
此外,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还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等,这些都可以是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生态补偿立法的问题和不足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共同构成的环境
法律体系,但是现有生态环境立法比较零散、不全面、适用性不强,
缺乏系统而明确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规定。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但是它偏重于对污染的防治,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纳入其中,没有从根本上全面发挥生态补偿的作用。
目前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单行法中,我国尚未对生态补偿进行统一立法。
尽管在单行法律法规中体现了生态补偿的理念,但由于《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对生态补偿明确的规定,使得生态补偿缺乏一个自上而下效力等级的法律体系,不利于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
从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每个单行法只涉及某一个或某一类生态要素的生态补偿问题,对生态补偿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完整性。
(二)缺乏下位法的规定
一些自然资源法中,对生态补偿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法律依据是明确的,但是补偿的法定办法、程序却是模糊的、甚至是空缺的。
由于缺乏下位法的具体规定,实际执行中于法无据,以致生态补偿难以落到实处。
例如,《森林法》已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所称的“具体办法”至今没有真正成型,造成各地在理解、执行上的不一致,影响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使生态补偿难以落
到实处。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配套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由国家立法和地方各级立法共同构成的环境法律体系,但在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方面,由于立法目的的不同,存在着不协调和缺乏一致性等问题。
例如,环境保护立法与资源利用立法的相对分离。
前者强调对环境的保护,侧重于对生态环境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作用的限制;后者强调通过对环境资源权属的确认,规范其利用,侧重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
环境保护立法与资源利用立法的这种不一致,在现实中表现为资源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互不让步。
三、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完善
(一)健全生态补偿的立法体系
1、整合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于各类政策性文件以及《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的内容对于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目前还比较零乱分散,相互之间不够协调。
因此,应当将相关规定进行仔细梳理,内容交叉的部分予以删除,规定有冲突的地方予以协调,对没有规定但实践中却有规定必要的内容予以增补。
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整合,使之互相协调配合。
2、制定《生态补偿基本法》。
生态系统是一个复合系统,不是各种单一生态要素的简单叠加。
要尽快制定综合性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对我国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资金筹措、
工作分工及职责、监督评估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通过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性文件,将一些原则性、理论性,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内容纳入《生态补偿基本法》。
3、确定生态补偿的立法模式。
建议生态补偿的立法模式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地方立法并行的模式,由基本法对生态补偿的原则、补偿的主体、权利与义务、责任,补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再由单行法就某一领域的生态补偿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采用单行法的方式规定不同领域的生态补偿行为,有利于法律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调整,使法律能够及时适应实践的需要。
通过地方实践和立法积累,再寻求法律层面的整合与统一,推动生态补偿立法的发展。
(二)完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自然资源法。
修改现有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
修改环境保护单行法,补充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弥补环境保护基本法内容的不足;对《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已确立的生态补偿制度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修改某些环境保护标准,在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指标、检测手段、计量技术、补偿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取得进展,对生态服务功能损益的数量化标准较为统一后,修改环境保护标准中的某些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完善相关部门法
完善我国新《刑法》中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按生态补偿的要求,对《刑法》的立法完善,主要是完善其立法目的,要从保护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转向包括生态系统的保护。
对于《民法》,其作为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应建立适应生态补偿的物权制度。
建议在特殊的生态功能区(如我国西部地区)实行特殊的物权制度,特别是土地、草原、山林、水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