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生态补偿立法的进程及完善建议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落实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落实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旨在通过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奖励,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有待提高。
目前的补偿标准往往未能充分考虑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保护的成本以及发展机会的损失等因素,导致补偿金额不足以激励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
其次,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
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补偿资金的规模和可持续性。
再者,补偿方式不够灵活多样。
多以资金补偿为主,缺乏技术、政策、项目等多元化的补偿方式,难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主体的实际需求。
此外,生态补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不完善。
对于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情况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难以保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为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类型、面积、质量、生态功能等因素,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成本等,准确评估生态保护的成本和效益,从而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同时,要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拓宽补偿资金来源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的稳定支出范畴。
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通过发行生态彩票、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开展生态公益捐赠等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此外,还可以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如生态资源产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将生态资源转化为经济收益,为生态补偿提供资金支持。
三、丰富补偿方式除了资金补偿外,要注重采用技术补偿、政策补偿、项目补偿等多种方式。
例如,为生态保护地区提供先进的生态保护技术和设备,帮助其提高生态保护能力;给予生态保护地区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促进其经济发展;在生态保护地区安排生态建设项目,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湿地保护工程等,增加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建议

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建议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如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的生态环境日益遭受到破坏和压力。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实施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然而,现行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本文旨在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以更好地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首先,文章将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背景进行介绍,包括其起源、发展和意义。
接下来,文章将详细分析现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够明确、缺乏监管机制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阐述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包括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长远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最后,文章将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与措施,如完善补偿标准、加强监管与考核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度等,以期达到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目的。
通过本文的撰写,旨在引起读者对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问题的关注,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或决策者提供有益的建议,以促进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有所启发,为构建美丽中国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做出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本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安排。
通过清晰明确地介绍文章的目录结构,读者可以预览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和逻辑框架,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思路和要点。
在本文中,文章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背景、目的和整体结构,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概览。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背景介绍和现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现行制度的分析,呈现出深化该制度的必要性。
结论部分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论点,同时给出了建议与措施,以帮助解决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文章结构的安排,本文将围绕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展开讨论,自上而下地呈现出背景、问题、必要性和建议等关键内容,使读者能够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文章的主旨和论证逻辑。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生态补偿,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补偿那些因为保护生态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地区或个人。
听起来是不是很高大上?好像是为了“绿色中国”而做的伟大事业。
但是,说实话,咱们的生态补偿制度,虽然一开始是好心做事,可问题也不少,做起来并不是那么顺利。
问题多了,说了也怕让人头疼,但不说也不行。
所以,今天咱就来聊聊,看看咱们的生态补偿制度到底存在哪些“毛病”,又该怎么改进,才能让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更有力、更持久。
一、补偿机制不够完善,标准不清晰咱们的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着一个特别大的问题,那就是补偿的标准不清晰。
你说环保和经济发展对立,得付出代价保护环境,可到底要付多少?这一点谁也说不清。
就像你给别人请了一个代驾,结果代驾司机开着车跑了,你付了钱,可你根本不知道这车值多少钱?生态补偿有时候就像这种代驾费,谁来定标准?哪儿的环境最需要保护,补偿的钱到底怎么分配,这都没有明确的指引和标准,搞得地方相关部门心里没谱。
你看,咱们有的地方,生态补偿的钱一下子到位,结果弄得人家笑哈哈;可有的地方,补偿资金迟迟未到,搞得大家心里拔凉拔凉的。
咋办呢?没法办,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要么瞎折腾,要么硬着头皮慢慢等。
结果,这个补偿制度,做得不伦不类。
你说,这不是让人尴尬吗?二、地方相关部门的执行力问题不得不提的就是地方相关部门的执行力问题。
补偿的资金到哪儿了?要不是地方相关部门负责,补偿资金什么时候能落实?很多时候,补偿的资金虽然给了,但地方相关部门可能在执行过程中磨磨蹭蹭,最后把这笔钱用到了不该用的地方。
怎么说呢?就是“管得宽了,管得不细”,不少地方相关部门根本不重视环境保护,觉得补偿钱给了,那就当做完成任务了。
你说这能行吗?显然不行!这种状况会让那些真正需要补偿的地方或个人,得不到及时的帮助,而那些不怎么重要的地方反倒拿到更多补偿,这不仅浪费了资源,也让整个生态补偿制度变得越来越不透明。
就好像你家孩子参加了个比赛,结果奖品发下来却发给了别人的孩子,自己孩子空手而回,你说这让家长们怎么看?三、缺乏长远规划与科学评估再说说科学评估的问题吧。
关于加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关于加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生态系统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和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生态补偿是指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修复和补救的一种手段。
以下是关于加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首先,加强立法保障。
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补偿的内容、标准和责任主体,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还可以制定一些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态补偿工作,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
其次,构建健全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应当体现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原则。
政府可以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和支付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并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保证补偿费用的使用效果。
同时,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生态补偿的执行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生态补偿的有效性。
第三,加强生态补偿意识的培养。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生态意识,使之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政府可以扩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第四,注重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统筹。
生态补偿既要保护生态环境,也要保障经济发展,二者要相互协调并兼顾。
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规划和管理,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进行经济开发活动时,要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过大破坏,并在进行开发活动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规划和安排开发活动。
第五,加强生态补偿的合作机制。
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到多个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需要各方协作,形成合力。
政府应当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协作机制,共同制定和实施生态补偿方案。
此外,政府还可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补偿,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加强生态补偿的国际合作。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的过度利用,我国许多流域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流域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手段和
策略。
本文将探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实践,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主要包括水资源补偿、水土流失治理补偿和湿地保护补偿
等方面。
在水资源补偿方面,可以采取按流域划分的方式,通过设立水资源补偿基金,对
水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和管理,同时向受损害的流域进行补偿。
在水土流失治理补偿方面,可以通过设立水土流失治理补偿基金,对治理水土流失的流域进行补偿,鼓励农民采取防
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在湿地保护补偿方面,可以通过设立湿地保护补偿基金,对流域
内的湿地进行保护和恢复,并向受损害的流域进行补偿。
对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发展,有以下几点建议。
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体系,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应加强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补
偿资金的使用效果和补偿对象的合法性。
应推动流域生态补偿的市场化,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流域生态补偿项目的评估和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最大化利用。
应加强流域间
的合作与协调,实现流域生态补偿的整体推进和资源的共享。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
首先,生态补偿的标准和范围不够明确和科学。
在一些地区,生态补偿的标准过低,无法充分弥补生态保护者的付出和损失,导致其保护积极性不高。
同时,补偿范围也存在局限性,往往只关注了部分生态要素,而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综合考量不足。
例如,对于一些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河流源头等区域,可能没有被纳入补偿范围。
其次,资金来源单一且不足。
目前,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度较低。
这不仅给政府财政带来较大压力,也难以满足生态保护的巨大资金需求。
而且,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效率也有待提高,存在资金被挪用、滥用等问题。
再者,生态补偿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不够健全。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地方在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现象。
同时,对于生态补偿的效果评估也缺乏科学、系统的方法和指标,难以准确判断生态补偿政策的实际成效。
为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范围。
这需要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的成本、生态服务价值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可以通过开展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模型,准确测算生态补偿的标准。
同时,扩大补偿范围,将更多的生态要素和区域纳入补偿范畴,实现生态保护的全覆盖。
第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政府财政投入,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
可以通过设立生态补偿基金、发行生态债券、开展生态彩票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同时,探索建立生态资源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如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等,让生态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加强监管和评估。
建立严格的生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定期对生态补偿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补偿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态补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摘要】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生态政策,旨在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环境。
本文从引入引言中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两个部分入手,分析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现状、发展实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在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与展望,指出未来发展路径探讨的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发展实践、问题分析、政策建议、发展路径、总结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是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对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给予经济补偿,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深入实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渐成为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
背景介绍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背景和现状,包括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政策依据等方面的内容。
我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国家,但受长期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源环境破坏影响,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生态保护任务异常艰巨。
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向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激励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目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以推动生态补偿制度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流域生态补偿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保护水源地、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域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破坏,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愈发迫切。
研究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有利于探寻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有效路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水平,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推荐下载】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策略

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策略 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策略 内容提要: 加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完善和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经济手段缺失等诸多不完善之处。
要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需要确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费制度以及生态税制度。
引言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日益增多的环境问题是一个必须逾越的障碍,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生态补偿的相关研究非常缺乏,此方面的立法层次亟待提高,立法技术也有待完善,难以满足现实经济状况的实际需求。
环境问题是关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细致地考量生态补偿的立法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必须完成的课题。
而生态补偿法的制定,是以规范和保障生态补偿行为以及各种社会关系为基础的。
加强生态补偿的研究,对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与意义。
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生态补偿法律现状。
作为较早开展生态补偿制度的国家,我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建立了育林基金制度,并且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颁布于1981年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规定: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定1989年,正式提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思路,颁布于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通知》也指明:一定要构建国家森林的生态补偿体系在同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国在《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应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征收环境税的研究。
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活动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
1998年,《森林法》中正式纳入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森林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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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态补偿立法的进程及完善建议摘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下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做了具体的安排,包括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等措施。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统一定义,其主要是基于国际上通用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而来。
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条例一、生态补偿在立法上的突破生态补偿作为一种逐渐兴起的环境保护制度、一种新的经济政策手段被寄予厚望,我国对生态补偿进行了长期的实践探索,1953年建立的育林基金制度中体现的补偿思想,对生态补偿政策的出台和后来的实践起到了指引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在以森林为主诸多领域开展了实践工作。
随着生态补偿实践的开展,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地进步,向着更高效力的法律、更具体的法律迈进。
(一)、单行法方面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国在生态补偿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突出体现在各单行法中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涉及,规范性文件对生态补偿的进一步阐述以及地方政策法规的不断细化相关制度,确保生态补偿的实施,以森林生态补偿为例,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的演变,“经历了早期实践——摸索前进与政策准备——试点先行——扩大范围实施的不同阶段”并伴随着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等不断地认识而不断发展。
(二)、《生态补偿条例》工作的推进新《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从基本法上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了确立,对其他法律的制定、修改作了方向性指导。
2010年国务院《生态补偿条例》立法的启动对生态补偿立法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生态补偿条例》草稿(征求意见稿)的完成使立法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二、生态补偿在立法上的短板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虽然呈现繁荣趋势,但是与蓬勃开展、取得重大进展的生态补偿实践相比,我国在生态补偿立法方面明显滞后,存在重大缺失,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没有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立法存在两个重大问题,分别是法律结构的不平衡和法律内容的不完善。
(一)、法律结构——不平衡1、《宪法》中没有涉及生态补偿的相关内容《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现状下,序言中没有体现生态文明,总纲26条也没有生态补偿制度的体现,“生态利益”没有在《宪法》中和“经济利益”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2、专门立法的缺失在制度建设上,生态补偿缺少专门立法,造成其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缺位,虽然在有些单行法对生态补偿做了规定,但缺乏实施细则和下位法,由于立法的缺失,在广泛开展的生态补偿实践中,更多的是依据各类红头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成为了执行的保障。
相比较法律,政策弹性大、不稳定,缺乏有效约束,造成实践中各种问题突出,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为生态补偿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并不能满足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需求。
”(二)、法律内容——不完善1、原则性的规定导致缺乏操作性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立法还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不管是《森林法》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还是《水土保持法》关于“水土生态效益补偿”亦或是《水污染防治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都只有原则性的叙述,对于补给谁、怎么补、补多少、操作程序等都没有规定。
2、缺乏基础性制度支撑导致法律适用时的冲突、重合和法律的不稳定性虽然我国的单行法基本上都有关于生态补偿的内容,但由于缺乏基础性的制度支持,造成相关规定不统一,导致法律适用时出现冲突或重合,“生态补偿的范围广泛,涉及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资源枯竭型城市等不同类型,对生态补偿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多、权力分散且有交叉,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纠纷。
”单行法之间缺乏协调,部门色彩浓厚,影响整个法律体系合理性的构建。
同时,由于不同部门在实践中的重点不一样,在长时间实践的影响下,各个领域形成了相对封闭的系统,导致不同领域中的措施相互重叠,在实务中就存在湿地保护与草原、森林、流域的保护相重叠。
同时由于立法层次低,也导致了政策法规的不稳定性3、法律实效不足“宣誓性条款过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不清,使一些生态补偿立法沦为‘观赏法’。
”纵观我国现阶段的生态补偿立法,生态资源保护单行法很难满足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方面的构成,没有对各主体做出明确的确定,大都是从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个人提出一些广泛的要求。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大多采取全国一刀切的做法,脱离地区实际,不利于补偿工作开展地区人民积极性的提高,例如在退耕还林中全国的补偿标准中仅分为南北两个标准。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这一规定导致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糊性,环境成为了公共财产,给补偿工作带来阻碍。
4、生态税立法的缺失已经开展的生态补偿的实践表明,虽然我国现行生态补偿的财税政策主要有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生态税三大类,但是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依靠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2012年以来,中央政府每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接近800亿元人民币。
”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发生在流域生态补偿领域,包括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项目,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项目等。
在生态税制度方面,我国没有独立的生态补偿税收,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等虽与环境保护相关,却难以发挥调解作用。
因此修改税法,开征生态税,为生态补偿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摆在我国生态保护立法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快立法进程,不仅要开征生态税,而且还有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并未生态补偿提供长效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一致的目的。
”三、完善生态补偿立法的建议(一)、结构方面的建议为完善生态补偿在立法结构上存在的问题,首先应从《宪法》上对生态补偿的相关内容予以确立。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基础上,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建立的,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以对生态补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确立,为进一步推进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展开有必要将生态补偿的相关内容写进宪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宪法序言,推动其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争对生态补偿在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缺位,国务院加快《生态补偿条例》出台的进程,使生态补偿形成“基本法——专门法——单行法”相对完整的体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依靠实践的带动,对行之有效的法律进一步提高其效力位阶,在《生态补偿条例》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生态补偿法》,使整个生态补偿机制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内容方面的建议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律适用时的冲突以及重合呼吁专门法的出台,政策的不稳定性在于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影响,之所以存在法律适用时的冲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在同一制度上缺少上位法依据,其二是同一效力的法律在制定的同时只考虑部门利益,忽视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整个法部门的利益。
面对出现的上述问题,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确立相信会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导,在基本法对制度予以确立的基础上,加速《生态补偿条例》的出台。
为避免法律冲突,还需对相关单行法中的内容予以修改和整合,使之生态化,同时对单行法中的确立的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突出可持续思想,使单行法和专门立法相结合,相互配合,循序渐进的促进整个立法工作的完成。
我国目前生态补偿实践的展开大多是以项目的形式开展的,为了提供实践中机制的操作性,生态补偿在不同的领域立法时可以考虑以项目为载体,通过法律程序将生态补偿的框架落实到具体项目中。
同时在国家出台《生态补偿条例》的基础上,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地区具体的情况制定较为详细的《生态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基本保证整个操作过程都有法律为依据。
在不同的补偿领域,在单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虽然不同领域的生态补偿存在补偿标准、补偿主体等方面存在差异性,但是其他领域在立法上和实践上的完善之处依然可以借鉴到自己的领域。
在其他领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上可以借鉴森林上的管理办法,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吸收有益部分,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制定出完善的管理办法。
各项立法从不同方面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生态补偿的“恢复、维持、增强”的效果。
为了提高我国生态补偿法律的实效性,首先应明确自然资源的产权,“确认生态效益的权属问题是明确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责、权、利的关键性因素”,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在法律条文中清晰界定法律主体、法律义务、责任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补偿过程处在有效的管理中,保证政策落实的到位性、及时性。
同时还需要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保障整个过程中执法部门严格、顺利执法,对干扰执法的现象追责,保障从中央到地方一条线,连贯的执法、操作,落实具体政策的实行。
同时给予补偿的地区差异性、类型的广泛性上,在分类型的基础上考虑空间分布,严格避免全国一刀切的做法。
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就开始了绿色税制改革,在我国目前缺少生态补偿税制的现实状况下,紧靠体现生态补偿原则的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远远不够的,修改税法,开征生态税费,为生态补偿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显得极为重要,因此我们要循序渐进的构建我国的生态环境税制,同时保证税收的设立于其他税种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有机、和谐的绿色税收体系。
参考文献:【1】秦玉才、汪劲主编:《中国生态补偿立法——路在前方》,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2】李爱年:《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赵胜才:《论区域环境法律》,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4】李长亮:《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5】王社坤:《生态补偿条例》,立法构想,载《环境保护》,2014年7月10日【6】邱秋:《完善立法为生态补偿提供硬约束》,载《环境保护》,2014年3月10日【7】邱秋:《完善立法为生态补偿提供硬约束》,载《环境保护》,2014年3月10日【8】汪劲:《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载《环境保护》,2014年3月10日【9】张建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10】张丽君、张斌:《民族地区生态功能区建设》,载《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年第1期作者简介:袁宁言(1992.11-)女,苗族,湖北省,现就读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