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生态补偿立法研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近年来环保领域的重要进展之一,在国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许多国家在生态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类似的措施,通过探究国际经验,借鉴优秀经验和做法,可以对我国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就国际上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相关的几个案例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挪威的气候和森林制度挪威在立法上非常重视生态保护,早在1992年就颁布了《挪威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明确了“污染者付费”原则。
2001年,挪威推出了气候和森林制度,通过税收政策实现了碳捕捉和生态保护的相互补偿。
具体来说,挪威通过给予零排放车辆减税、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方式,鼓励居民和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行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挪威政府会通过环境出售、森林激励措施等方式,为生态运动作出贡献的居民和企业提供物质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环保事业中。
这种气候和森林制度,不仅可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还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效果。
因此,在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定中,可以借鉴挪威的经验,探索出类似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相结合的政策形式。
二、加拿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加拿大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这个国家在环保领域的立法非常严格和完善。
例如,加拿大在2012年便实施了温室气体减排制度,意在通过碳排放的物价机制,鼓励企业和公民减少碳排放,实现全社会的碳减排目标。
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核心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加拿大政府实施了“碳税”政策,建立了一个碳排放减排的市场系统。
该市场系统涵盖了加拿大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居民,每个碳排放权的价格都由市场自行决定。
企业如果能够在自身生产过程中减少碳排放量,就可以获得额外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更高的收益。
而企业如果没有办法实现减排目标,就需要购买其他企业的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一个全社会碳减排的机制。
对我国生态补偿体系研究现状的思考

学术论坛/ A c a d e m i c F o r u m对我国生态补偿体系研究现状的思考伍卓敏(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成都610059)摘要:随着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等全球性问题进一步凸显,国家对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态补偿 作为调节人与自然关系,推进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中占据重要作用。
文章通过对过往学者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从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内涵出发,探 究我国生态补偿体系建设与发展的趋势,并提出对我国生态补偿体系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生态补偿;发展趋势;对策建议1生态补偿的概念及内涵1.1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补偿一词最早出现在国外学者对生态服务功能和价值的研究中,但由于生态系统本身具有的复 杂性及各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切入角度的不同,目前,国内外对生态补偿这一概念的定义还未统一。
毛显强 (2002 )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进 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通过激 励以达到资源保护的目的;贺思源(2006)、王金南 等(2006)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制度安排;强海洋等 (2020 )认为生态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潜在市场 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商品化;张宴(2016 )指出外 部性、条件性和自愿性是生态补偿概念的主要构成要 素。
国内一部分学者如吕忠梅(2003 )等从补偿的内 容出发对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另一部分学者 如俞海(2006 )等则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对生态补 偿概念进行了界定;还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 出发对生态补偿进行定义,如李文华(2006),刘桂 环(2015)等,其中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 功能的补偿,又包括对环境污染的补偿,而狭义的“生 态补偿”则主要包括前者。
总体而言,以“双向补偿说”对生态补偿概念进行界定得到国内学术界普遍认可。
1.2生态补偿的方式我国生态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以 政府主导的补偿模式;二是以市场为主的补偿模式;三是混合补偿模式。
生态补偿政策探讨

二、生态补偿研究的回顾
生态补偿旨在将市场规则引入生态保护、恢复和建设活动中 生态补偿实际上是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地位平等的博弈,而不是政府对农
民的恩赐。 问题是:为什么有些农民也把具有公平交易性质的生态补偿视为政府的德
政? 1. 补偿标准高于被补偿者的预期,存在被补偿者剩余 依据:退耕还林的补偿标准高于某些国际项目的补偿标准 2. 政府生态补偿的总量有限,获得生态补偿的机会具有稀缺性 改进措施: 调整补偿标准,增加农户参与生态供给并获得生态补偿的机会 随着综合国力的提高,逐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政策探讨
李周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生态补偿政策探讨
一、生态补偿提出的背景 二、生态补偿研究的回顾 三、生态补偿实践的评价 四、改进生态补偿的思考
生态补偿提出的背景
国民经济层面上的背景 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型 国家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 转移支付制度的不断改进 环境管理层面上的背景 创造政府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平等博弈的环境管理体制 从单一的政府管理体系拓展到社会管理体系 环境执法机构属于政府政府管理体系,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属于社会
二、生态补偿研究的回顾
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依据 1.以生态效益的价值计量为依据 这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观点,由于生态效益的价值计量具有很
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很难取得一致意见 2.以实际的损失或投入为依据 以实际的损失为依据,容易取得一致性的意见。例如,天然林保
护以放弃木材生产的收入损失为依据,退耕还林还草以放弃粮食 生产的所示为依据,减污项目以实际投入为依据。 3.以产业或就业转换所需的投入为依据 任何人都没有损害环境的偏好。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不是因为 人缺乏理性或素质太低,而是没有更好的替代选择。提供替代选 择要比禁止更有效,所以,应以最优或次优的产业或就业转换所 需的投入,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
完善西部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

完善西部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摘要】西部地区水资源丰富,但分布不均,且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加强西部水资源的保护及污染治理已经刻不容缓,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于在西部地区的水资源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说明了西部水资源面临的困难和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实施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建立、完善西部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西部地区;水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1西部水资源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生态补偿制度,是指自然资源使用者或生态受益方,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时,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安排。
[1]水资源的生态补偿是整个生态补偿制度的一部分。
西部地区水资源丰富,但分布极不均匀,南多北少,尤以西北地区缺水为甚。
水资源紧缺和污染,不仅使西部许多地区脆弱的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而且危及正常的生产活动和群众生活。
西部地区水资源存在着水污染、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情形令人担忧。
西部地区水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已经有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比如,《水法》第34条中缴纳水费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8条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等。
上述有限的生态补偿的规定均过于笼统,并未针对西部的具体特点设计水资源补偿的专门制度和实施办法,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够。
鉴于西部地区群众对生态环境的不合理利用很大程度上是生产、生活的压力所致,如果不解决西部群众生活问题,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压力,所有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都难以真正奏效。
而我国当前实施的生态建设与补偿措施对部门补偿多,对农牧民补偿少;直接物资、资金补偿多,产业扶持、生产方式改善少;生态建设多,相应的经济发展、扶贫、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少。
具体到西部水资源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没有明确规定水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补偿主体的范围还比较窄,补偿对象、受益对象、补偿额度的不明确,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有限等等。
浅谈我国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浅谈我国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口 张 琳
( 重 庆 大 学 重庆 4 0 0 0 4 5 )
【 摘要 】 近 些年 来 , 西部地 区的 生态环境 不断恶化 , 这 不 仅
给 当地 的 经 济 和 生 活 带 来压 力 , 同时 也 影 响 全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 然而 , 由于生态公共 产品的 外部性显著 。 西 部 地 区 产 生 的 生 态 效 益 在 为 全 国 共 享 的 同 时 生 态建 设 同样 后 继无 力 。因此加 大 西 部 的 生 态补 偿 成 为 必 然 文 中通 过 对 生 态补 偿 的一 般 理 论 . 以 及 建 立 此 机 制 的 必 要 性 以及 西 部 生 态 补 偿 的 现 状 及 完 善 的 建 议进 行 了论述 . 力 图 完善 补 偿 机 制 , 提 高 西 部 地 区 生 态建 设 的
够 。主 要 表 现 在 自然 资源 保护 法律 中 资源 有偿 使 用原 则未 体 现 资源 生态 效 益 价 值 , 对 开发 利 用 自然 资 源 的主 体 应承 担 的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义 务 未 作 规 定 以 及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的 有 些 规 定 不 利 于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
与 西 部 生 态 环 境 紧 密 相 关 的地 方 立 法 , 在 本 地 区 生 态 补 偿 方 面 的 规 定 同 样 显 得 相 对 模 糊 ,缺 乏 应 有 的 确 定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很 多 条 例 只 规 定 了 什 么 情 况 下 应 当 予 以 补 偿 , 但 并 没 有 说 明具 体 的 补偿 金 额 与 方 式 。 同时 , 基 于 西 部 地 区 的 生 态 的 脆 弱 性 与 难 以 修 复 性 .对 于 西 部 生 态 补 偿 主 体 的 要 求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凡 是 对 于 生 态 环 境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主 体 都 必 须纳 入 生 态 补 偿 的范 畴 之 内 . 即 使 是 国 家 和 集 体 实 施 的出 于 公 众 利 益 但 属 于 外部不经济性行 为, 也 应 对 相 应 的受 损 群 体 进 行 补 偿 但 ,在 西 部 地 方 的条 例 中往 往 忽 视 了 这 一 点 。有 些地 方 为 了加 快 地 方 经 济 的发展 , 用优惠政 策吸 引投资建 厂 , 但 在 追 求 经 济 效 益 的 时 候 往 往 忽 视 了 生 态 效 益 的 损 失 。显 然 , 这 种 生 态 补 偿 立 法 的缺
西部农村生态环境修复法制问题研究

施天然林禁伐以后, 林区相关乡镇林业企业停产、 歇业或关 闭, 影响了农 民收入, 减少了就业机会。退耕还林还草使 山
维普资讯
安徽农业科学 , J l f nu A . c.063 (8 : 1 — 79 Ⅲma0 hi Si20 , 1)4 8 4 1 A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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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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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
西部农 村 生态 环境修 复法制 问题研 究
崔彩贤 (北 技 学 文 院陕 杨 7l 西 农 科 大 人 学 , 凌 l0 西 2) 0
1 问题 的提 出 西部大开 发以来 , 随着 我 国西部 农村 经 济建 设 的发 展 , 西部 农村 环境 污染逐 步 加剧 , 态破 坏 日趋严 重 , 生 使农 业环 境受 到严 重冲击 , 民利益受 到极 大伤 害。有关 部 门虽 然 也 农 采取 了一 定的措施保 护西部生 态环境 , 收效 甚微 。而西部 但 地 区是黄 河 、 长江 上 中游重 要 的生态 屏 障 , 是全 国生态 环境 建设 的一 个主战场 。西部 的生态 环境建 设 和保护 , 解黄 对缓
绝对保护和管护的生态补偿。前者如绝大部分的退耕还林 、 还草工程 , 后者如天然林保护工程 、 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 和补偿。目前生态补偿的条件、 年限范围 、 标准、 制度 、 程序
等各方 面的机制还需 进一步完善 。
3 国外 区域生态修 复的 实践 经验
从历史上美国、 国、 国以及意大利等国农村区域开 英 德
展水平不同, 农村的生产 、 生活和生态条件不尽一致, 其新农 村建设的重点也应有所不同。西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 复是当前急待解决的“ 三农” 问题之一。由于西部经济相对 落后 , 相关农村环境法律 、 法规比较滞后 , 而法制是解决环境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制探究

[ 文献标 识码 ] B
近年来 , 护生态 环境 , 强地 方立 法 已成为 学 护 也成 为西 部地 区面 临的棘手 难题 。 保 加 者讨论 的热点 问题 之一 ,理论 界在 努力 寻 找一条 既 二、 西部 地 区生态 环境保 护严 峻 的法制透 析 能促 进经 济发展 , 又有 利 于生态 环保 之路 , 得 了一 取 1地 方环 保法 制还不 够健 全 。 目前 西部地 区有 . 些可 喜 的成果 。 本文试 图以广西 为例 , 着重分 析其 生 关 生态 环 境保 护 的法律 、 规 不健全 、 法 操作 性 不 强 , 态环境保 护严 峻形势 背后 的法 制缺 失 ,提 出生态 环 多数 是在 计划 经济 体制 下制 定 的 ,而且缺 乏地 方 特 境保 护 的法 制构想 , 以推动 区域 经济 、 会和 环境 的 色 , 本都 是对 国家 环保法 律法 规 的复制 和翻版 。 社 基 如 协调 发展 。 广 西 的地方 环保 法规 《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环 境保护 暂 西部地 区生态环 境保 护现 状概括 行 条 例 》 18 是 98年 3 制定 ,99年 虽然 进行 了修 月 19 近 年来 , 经 济快 速增 长 的情 况下 , 在 西部 少 数 民 改 , 事 隔多 年 , 对 经济 社 会 的快 速 发展 , 显 得 但 应 也 族地 区加大 了生态 环境 保护 的力 度 ,取 得 了一定 成 力 不从 心 了 。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森林 和野生 动物类 型 《 效 , 同时也 面 临着 严 峻 的形 势 , 但 部分 地 区的生 态环 自然保 护 区管理 条 例》 是 19 90年 8 讨论 通过 的 , 月 境有所 恶化 。例如 广西 , 过 了多年 的努力 , 污染 多 年没 有修 改 了。 些与 生态环 境保 护相关 的法 规 , 经 在 这 防治 、 资源保护 和生 态建设 等 方 面取得 了明显进 展 , 在 西部 大开 发 、 中国—东 盟 自由贸易 区建设 和广 西 全 区环境污染 加剧 的趋 势得 到控 制 ,环境 质量 总体 北部湾经济 区开放开发的大浪潮下 ,显得落伍和跟 上保持稳定 , 由于人为 的破 坏 、 放 型经 济方式 和 不 上时代 发 展需要 。 西在 加强 对外 贸易 、 资开 发 但 粗 广 投 管理漏洞 不 同程 度 的存在 ,面 临的环境 形势 仍然 十 等 涉及生 态 环保 管理 方面 ,环 境法 律体 系还存 在 一 分严 峻 , 污染 物 排放 总 量 居高 不下 , 排任 务艰 巨 , 些 空 白领 域 ,如稀 缺 动植 物 的保 护 、重 点水域 的保 减 工业 结构性 污染 的 问题 没有根 本解 决 ,近岸 海域 水 护 、 废弃物越境转移 、 土壤污染 的控制、 禽畜养 殖污 质 污染 有所 加重 , 生态 环境 保护 任 务艰 巨 。据 20 染 控 制 、 来 物种人 侵 的防治等 方 面。 06 外 随着西部 地 区 年《 广西壮族 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 披露 , 广西 尚存 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 ,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 的提高 在自 然资源使用率不高、 浪费较严重 , 物种多样性遭 以及对 环境 权 的 日益重 视 ,地 区生态 环境保 护 法规 到较严 重破坏 ,突发性 地质 灾 害发生 频 繁等环 境 问 的不足 和 弊端 日益显 现 出来 。 题 , 区生态 环境保 护形 势不 容乐观 。 着农业 的发 地 随 2 环境行 政 管理 体制设 置不 够科 学 ,执法 监 管 . 展, 化肥 、 药 和 塑料 薄 膜 使用 量 的逐 年增 多 , 业 力度打 折扣 。环 境行 政 主管 单位 是地 方政府 的一个 农 农 污染 问题 也 日益严 重 ,农村 环境 污染 治理 和生 态保 组成部门 ,其人事任免和财政拨付均受地方政府制
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与立法发展

.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与立法发展一、国外生态补偿的实践1、美国美国一些地区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时注意到,单独采用收费手段并不是十分有效的,需要与其它手段结合起来使用[王学军、李健、高鹏、庄国泰. 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的若干理论问题及收费效果测算研究[J]. ,例如,某些破坏者可以将收费通过价格升高转嫁给其它部门或消费者,尤其是对于垄断部门,他们可以并不采取措施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另外,有些生态问题也不适于收费,而只能采取直接管理的办法,如濒危物种的保护。
对此,通常采取多种措施综合予以解决。
例如露天采煤可以造成植被破坏、土壤侵蚀、河流淤积等问题,通常采取如下措施:(1)对煤炭开采征收开采税(费),或对采出的煤炭征收级差开采税,征收的费用可用于复天等。
(2)按法律规定由采矿者对遭受损失的临近土地所有者赔偿损失。
(3)由政府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其执行。
(4)在开采前交纳保证金,复田之后发还。
(5)要求提交详细的工程和地质资料、开采计划、复田计划,以监督之。
(6)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在授予露天采矿许可证之前举行听证会。
由政府负担复田工作,资金来源即第4条所述之保证金。
美国1986年开始实施的湿地保护No-Net-loss政策等都体现了生态补偿原则。
“美国由于在20世纪30年代遭受特大洪灾和严重的沙尘暴从而选折了保护性退耕这种政策手段。
隐藏在该项目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就是对原先种地的农民为开展生态保护、放弃耕作的机会而由此所承担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补偿资金完全由政府提供。
但美国在具体实施项目时则采用了市场机制并遵循了农户自愿的原则。
美国的保护性退耕计划以合同制方式分阶段实施,每一阶段的保护目标不尽相同。
合同期一般为10-15年。
合同期满时,政府允许农户在对当年农作物的市场行情和政府所提供的补偿标准作比较后,确定是否继续参加下一阶段的退耕项目。
”[龚亚珍世界各国实施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林业科技研究[J]2002年第3期]2、德国在德国,一些州试图通过制定法规等手段和其它方法限制非城市地区的开发,以保护自然资源,其中采取的一个方法就是当恢复手段不起作用或不够时,征收一种自然保护特别税[王学军高鹏庄国泰国外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情况(资料)调查报告],例如,在Baden--Wurttemberg州,按照州自然保护法,征收一种补偿性的特别税,其收入放入一种特别的自然保护基金,以促进和资助自然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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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态补偿立法研究摘要:我国西部的生态建设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目前生态环境仍呈不断恶化趋势;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才能确保西部生态补偿工作得以长期、稳定地实施。
关键词:西部;生态补偿;立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我国的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
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功能日趋退化。
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一、西部生态补偿立法的客观必要性(一)实施西部生态补偿的必要性生态补偿,一般是指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受益者及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支付代价,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者及受害者提供补偿的社会经济活动。
生态补偿可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
本文主要讨论政府补偿,即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形式,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西部民族地区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及因此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的活动。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是全体国民的,则支出责任应届于中央财政。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主要大江大河的发源地,同时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区域,我国的沙漠也大多集中分布在西部。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全国总体生态环境状况,所以西部是东部的生态屏障,改善西部生态环境对于确保东部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由于国家对西部民族地区的历史欠账太多(包括经济欠账和生态欠账),这些地区目前大多还是财政基础薄弱的贫困地区,要这些地区单独承担生态环境建设的任务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国家有责任对该地区实施生态补偿,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该地区的生态建设,同时促进区域均衡发展,避免西部贫困民族地区为获得生存而走上贫困——破坏环境——更贫困——更破坏的恶性循环之路。
许多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基本上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达成共识,认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至少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的:通过对该地区政府经济补偿,为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积累资金,激励当地政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对该地区群众的补偿,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补偿的实施,体现受益者享用资源应尽补偿义务,有效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协调发展、共同富裕,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为了促进西部大开发,国家在财政方面增加了对西部的转移支付额度。
财政转移支付是当前西部民族地区生态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
虽然生态补偿并非支付的重点,但生态环境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五大战略之一,获得的资金总量还是不小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巨额的投入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
虽然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目前西部地区荒漠化仍呈加速扩展趋势,沙尘暴灾害仍然高发,水土流失面积仍居高不下。
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局部治理,整体恶化”的态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在施部民族地区生态补偿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机制应是重要原因之一。
(二)西部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之所以强调法律在实施生态补偿中的重要性,是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程序性、特殊强制性、效率性和高度理性化特点。
通过完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可以确保生态补偿工作得以长期、稳定地实施。
国外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已是逐步的制度化、法律化,如法国、日本等。
而我国的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管理的发展速度,现有的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缺乏对生态补偿的明确规定,许多新的管理和补偿模式没有法律法规给予肯定和外部支持。
有些法律法规虽有提及,但往往是笼统性规定。
目前明确提及对民族地区实施生态补偿的法律是2001年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
其中第62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新增加的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可见,国家对西部民族地区的生态补偿是很重视的。
然而,这些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加之执法机构软弱执法人员素质低下,部门行政色彩浓,因此很难建立起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
西部生态补偿涉及面广,尤其是关系到资金及财政的再分配,难免影响既得者利益,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后盾,具体实践工作很难有效展开,无法确保生态补偿工作长期、稳定地实施。
可见,对西部民族地区实施生态补偿必须以健全的法律机制为前提。
法律机制,即法律的运行机制,指从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其目的得以实现的整个有机过程。
法律规范的形成,是法律的创造阶段,其任务在确认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要建立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首先就要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生态补偿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使生态补偿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其次,通过严格执法,使相关法律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实施,通过公正的司法,使守法者得到保护和鼓励,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另外,还要逐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总之,就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活动,使生态补偿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保证西部生态补偿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因此,必须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才能建立起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可见,尽快完善立法,使实施生态补偿有法可依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西部生态补偿立法的现实可能性(一)公民对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已有清醒的认识近年来,结合贯彻《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我国坚持不懈地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大大增强了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和公德,生态补偿概念已深入人心。
目前,环境保护教育已纳入9年义务教育,全国各类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及职业高中普遍开设了环保专业;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也相继开设了环境教育内容,并把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为环境宣传教育的重点,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加强了环保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了环保队伍素质。
不仅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同时积极搞好社会公众教育,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形势的变化和国家生态保护战略发展的需要,利用科学、艺术和新闻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组织开展草原保护、森林保护、沙尘暴防治、水土保持和矿山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等专题、专项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搞好生态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质量的要求明显增强,然而我国的生态状况却呈不断恶化趋势,越来越严重的生态危机使人们的生态意识不断增强。
尤其是近年来的南方长江洪灾、北方的沙尘暴等重大灾害已使中东部的人们逐渐认识到,西部地区的环境也是影响自己的公共物品,对于实施西部生态补偿的必要性有了切身感受,从而对于国家实施的西部生态补偿内心有了认同感,真正理解了实施西部生态补偿的重大意义,进而能够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拥护。
而且,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接受“环境有价、资源有价、生态功能有价”的观念。
因此,我国有关西部生态补偿的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就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国家对西部生态补偿高度重视由于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障碍,我国政府对于生态建设及生态补偿一直很重视。
15期间,我国政府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强化监管,发挥了环保投入主体的作用,并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生态保护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都把环保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正常支出科目,并逐年有所增加;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把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农村污染控制示范工程、生态保护监管能力、以及生态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运行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固定的生态保护资金渠道。
此外,国家还制定和完善投融资、税收、进出口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环保项目。
扩大引进国外资金的力度和领域,国外长期优惠贷款也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并向西部地区倾斜。
与此同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级政府和部门生态保护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相关的生态保护监管职能;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资源开发单位和法人的生态保护责任,建立生态破坏限期恢复治理制度。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资源开发补偿、流域补偿、遗传资源惠益共享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目前,西部生态补偿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平衡制度。
财政部制定的《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支出项目约30项,其中具有显著生态补偿特色的支出项目,如退耕还林、沙漠化防治、治沙贷款贴息占支出项目的1/3强。
就支持力度而言,到2002年底,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达到3000亿元,其中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等重要防护林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等重点工程完成中央直接投资409.95亿元。
中国政府实施的一系列生态建设重点工程,不仅直接改变项目区的生态环境状况,而且对项目区的政府和民众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的补偿。
专项基金是政府各部门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形式,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计划,建立专项资金,对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行为进行资金补贴和技术扶助,如农村新能源建设、生态公益林补偿、水土保持补贴和农田保护等,1998--2002年以来,国家共安排636亿元国债资金,用于西部生态建设;2005年,国家投入国债资金152亿元,主要用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沙治沙等重点生态工程及淮河、太湖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中国政府在2000年以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5年中,先后投入1100亿元用于西部地区的生态补偿。
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也在尝试采取灵活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激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2005年底至2006年初,国家更是把生态建设及生态补偿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一五规划及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强调要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并指出要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推进生态建设。
2006年的长期建设国债资金和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西部开发等方面,要加强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在天然林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限制开发区域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促进自然生态恢复;继续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工程,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和建设,加大荒漠化和石漠化治理力度;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抓紧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