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养殖水域,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提高渔业产品质量。
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四条渔业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法设立的保护区域。
第五条渔业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渔业资源保护区。
国家级渔业资源保护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渔业资源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六条渔业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长繁殖性和生态环境等特点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渔业生产者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第三章渔业生产管理第八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申请。
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养殖水域,不得超量投放养殖密度,防止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加强渔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四章渔业执法第十一条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渔业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对渔业生产者的养殖设施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渔业资源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养殖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超量投放养殖密度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有效管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渔港及渔业船舶定义)本条例所称是指渔港,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和渔业公务船舶。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管辖水域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港建设,鼓励渔业船舶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布局规划)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港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渔业法实施细则(二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实施细则作为《渔业法》的配套法规,对《渔业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便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工作,并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条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渔业资源的生态特征,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
第六条渔业资源调查是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渔业资源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和禁渔期,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第八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捕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破坏性渔捕设备,并对合法渔捕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奖励和执法制裁机制,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积极投入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渔政执法与渔民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及时解决渔民合理诉求,维护渔民权益。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民培训工作,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渔业信用体系,对违法渔民和企业进行信用记录和惩戒,提高渔业经营者的诚信水平。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渔具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渔业纠纷,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新经济 NEW ECONOMY广东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广东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组(组长:叶焕强 副组长:杨明 禤国荣 陈丕茂 成员:唐振朝 钟小庆彭穗华 袁华荣 黄志鹏 梁达洪)【编者按】休闲渔业作为我国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之一,是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次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
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对进一步拓展渔业功能,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增加渔民收入,丰富城乡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全面建设渔区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广东省休闲渔业迅速发展,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品牌优势明显的休闲渔业实体迅速壮大,显示出强大生命力。
但虽然休闲渔业起步较早,但过程曲折、问题不断,发展势头猛烈然而左右因素纷纷,产业产值不仅落后于沿海省份也落后于内陆省份。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2〕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府〔2013〕67号)中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的精神,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促进全省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广东省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与远洋捕捞处2016年9月按照该局《关于开展全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的通知》(粤海渔办〔2016〕343号)的要求,委托广东省海洋渔业休闲与垂钓协会组织开展全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
NOV 2016一、广东省休闲渔业发展历程从发展历程看,广东省休闲渔业主要有两种情形:以观赏鱼养殖、垂钓为主要内容的休闲渔业发展一直比较平稳,近年呈蓬勃发展态势;以利用渔船载客出海观光体验为主要内容的休闲渔业由来己久,但因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因,发展过程颇为曲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粤府办[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四日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渔船和渔场,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
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和轮渡运输业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行为、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业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休闲渔业的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进行检验与确认,核发相关证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距离大陆岸线不得超过20海里。
具体分为航行区域和作业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水域交叉或重合,涉及航道区或锚地水域的要会同海事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五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是指具备经营旅游业务资质,并在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法人。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9)-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9)正文:----------------------------------------------------------------------------------------------------------------------------------------------------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管理第三章水产苗种管理第四章捕捞管理第五章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 市人 民政府 ,各县 ( 、区)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 市
《 广东 省 休 闲 渔 业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遇 到 的 问题 ,请 径 向省 海 洋 渔 业 局 反 映 。
行 管理 的单位 和个人 ,适用本 办法 。
第三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应 当加强对 休 闲渔业 工作 的领导 和组织 协调 。县 级
一
1 — 4
广 东 省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 1 年 第 2 期 01 8
以 上人 民政 府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休 闲渔 业 管 理 工 作 ,其 他 相
关行政 主管部 门按 照职责分工 ,协助做好休闲渔业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从 事休 闲渔业 经 营服务 ,应 当符 合渔 业资 源环 境保 护和渔 业产业政 策
要求 ,确保服务质 量 ,优先保 障传 统渔民利益 。 第五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应 当将休 闲渔业 纳入 本地 区现代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二 。 一 一 年 九 月二 日
广东省休 闲渔业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 闲渔业 经 营行 为 ,保 障休 闲渔业 活动 安全 ,促 进休 闲渔业发
展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渔业 法》 《 、 广东省 渔业 管理条 例 》等法律 、法规 ,制定
资 格证 书 ;
( 三)设 有安全管理机 构并配备人员 ,制定安全管理 制度 和应急 预案 ,落实安全
生产 责 任 ,配 备 必 要 的应 急 救 援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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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渔业水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海渔[2008]5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17
【实施日期】2008.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四条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
6、以挂靠形式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与挂靠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定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第七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第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传统渔民转业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挂靠本单位的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为游客代办出海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眼位置;
(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为所管辖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六)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公司职员分别签名确认;
(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