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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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市**区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 为规范“**区市政建设工程所有工程的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工程变更内容 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淮政办[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8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程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政府投资的、执行省建设厅颁布的各类计价依据进行工程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

需国家、省核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施工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及外国政府的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五)政府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融资;(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具体包括:(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五)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其它原因引起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3年月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加强建设成本控制,针对工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工程变更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原则第三条鼓励优化设计、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的行为。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改变功能、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变更原因必须充分、合理,内容详实、准确。

如果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变更联络单(表C02)后附工程造价,作为暂估价;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在变更文件后附工程变更造价,作为暂估价。

关于房建项目,由项目管理公司综合考虑控制工程投资额,如出现投资额超概算现象需及时提出。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需考虑控制变更造价。

工程变更相关费用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合同内容或其它有效文件进行核定,最终以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额为准。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第五条工程变更分类(一)一类变更。

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主要结构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做出的工程变更,或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大于主体工程造价3%或大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均属重大工程变更,即一类变更.(二)二类变更。

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小于主体工程造价3%且小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属二类变更.(三)特殊变更。

因特殊原因、应急情况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总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或提前所引起费用增减属特殊变更,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对于一类变更,由总工程师牵头,总工办负责组织,对于涉及到重大结构或原则性方案调整的变更,总工办负责,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方案论证,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委技术处,提出书面意见;二类变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总工办参与;特殊变更,由工程主管主任牵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对未及时上报及后报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且年底结算不予认定。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14-03-03 被阅览数: 503 次来源:宣城国投公司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先履行审查、后实施变更。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填报《工程变更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

补充合同和审查表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或填报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和审查表。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和填报审查表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各方代表按权责在洽商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一、工程变更内容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方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⑤在基本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⑥由于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完整版)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版)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版)市政⼯程变更项⽬管理办法⼯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程变更的⼀般规定1、⼯程变更是指在项⽬⼯程建设中发⽣的与施⼯图纸和合同项⽬有关的⼯程结构形式、数量、质量以及标准⽅⾯的变动以及合同⼯作内容的变化。

2、⼯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件,并按⼯程承包合同⽂件规定的程序进⾏。

监理审核后的变更签证必须在3⽇内报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审查,未经业主审查批准的变更为⽆效变更⽂件。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在履⾏合同过程中,⼯程变更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监理单位可根据⼯程的需要经业主同意指⽰施⼯单位进⾏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业主、监理单位书⾯指⽰,施⼯单位不得擅⾃进⾏变更项⽬的施⼯。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作内容;(2)取消合同中任何⼀项⼯作(但被取消的⼯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施⼯单位实施);(3)改变合同中任何⼀项⼯作的标准或性质;(4)更改⼯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位置和尺⼨;(5)改变合同中任何⼀项⼯程的完⼯⽇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顺序;(6)进⾏⼯程完⼯需要的附加⼯作;(7)进⾏⼯程施⼯必须的附属⼯程项⽬施⼯2、变更项⽬价格:变更项⽬未引起⼯程施⼯组织和进度计划发⽣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的单价和合价。

对于造成⼯程价格和进度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进⾏处理。

三、变更的分类1、设计变更:施⼯详图的局部修改即分部、分项⼯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般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更等;2、条件变更:由于施⼯地质、⽔⽂条件、施⼯场平、道路、⽔电供应等施⼯条件变化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程变更;由于施⼯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提出,报监理、业主审核批准,其变更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程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合同⼯期的延长或提前;(4)变更导致⼯程量的变化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5)变更引起⼯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6)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计算资料和其它⽀持资料等。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建筑市政工程变更越来越频繁,出现了一些变更不规范、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给项目建设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此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筑市政工程的变更包括工程目标、建筑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合同条件、工程量、质量标准、施工期限、机械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变更,其变更的影响因素牵扯到很多方面,如商务、法律、技术、质量、时间等。

因此,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完全必要的。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将有助于:1. 强化变更必要性评审的程序及监督。

建筑市政工程发生变更时,应通过必要性评审程序,对变更进行审批,制定变更计划,调整施工资源和维护合同的条款等。

制度可以对这些程序进行规范,必要性评审变得规范化、标准化,从而降低项目阻力,提高项目的实现速度。

2. 增强建设单位的合规性管控。

建设单位应做好变更申请的文书材料准备、变更申请过程的监控和文件的归档管理,以免造成不规范变更、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工程进度。

3. 提高变更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需要有一套合理的变更管理机制。

制度的建立能够对工程变更这个动态过程进行合理的规范、控制和管理,使变更管理过程更加规范和科学。

二、建筑市政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主要措施1. 建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工程变更的申请、审批、归档和保密等方面进行规范。

2. 设立专人负责变更管理工作。

一般来说,建筑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该是变更管理的责任人,通过统筹规划变更的实施,使变更实现目的。

3.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管理的具体方案。

变更管理方案通常包括变更管理规范、变更流程规定、变更管理的职责范围、变更业务的流转、文件准备及报送、资金运作等方面的规定。

4. 建立变更的必要性评审程序。

建筑市政工程变更评审应包括工程的配套文件(如分项工程造价清单等)的审批、资金方案的变化、合同条款的修改、分批确认、变更的过程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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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市政建设工程变更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保障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实现“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内容
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2、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更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及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变更。

3、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方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变更要求和建议,报业主审核批准,由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4、对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

5、对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或申报,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工程变更:
①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②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环保、土质、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④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⑤在基本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⑥由于工期紧张,为加快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⑦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为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
⑧施工图设计差、错、漏、设计明显不合理及进行的优化设
计。

2、其他特殊情况。

四、工程变更权限与职责
1、工程变更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各工程咨询单位、涉及的局相关科室参与,局纪委跟踪监督。

(1)单项变更估价在1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由项目现场甲方代表负责;单项变更造价在1万元-5万元之间的,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工程相关中介机构、局相关科室研究拿出初步意见后提请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变更, 并办理变更手续。

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由局项目分管领导召集工程相关中介机构、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纪委研究拿出初步意见后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变更, 并办理变更手续。

②在特殊情况下,经项目负责人汇报相关领导同意,可先行变更后再履行上述相关程序,由项目现场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应附情况说明。

2、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除应履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以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项目现场负责人:应按上述程序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否则追究责任。

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内容的须及时向监理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予计量,不予支付工程款。

③设计单位:应确保工程变更满足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
并做到及时、合理。

④监理单位:对建设方提出或下发的变更内容,督促承包人遵照执行;发现承包人擅自变更的应及时制止,且上报项目负责人。

设计变更的申报及办理流程
NO
NO
批准
YES
实施完毕
YES NO 返回,洽商
YES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洽商 监理单位审核 业主审核、批准 重大变更报县政府批准
施工单位执行变更 设计单位设计
变更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变更报价 监理单位审核 业主审核、批准 施工单位依据审核批准文件,从报表支付
其他变更的申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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