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中的名誉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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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5年,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司举报,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被取保候审。

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然而,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给他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案件经过1. 网络舆论发酵2015年,张某被公司举报后,一些网络媒体和网民开始关注此事件。

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和网民对张某进行了负面报道和攻击,称其为“贪污犯”、“蛀虫”等。

这些报道和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

2. 张某名誉受损在舆论的压力下,张某的单位对其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张某的名誉进一步受损,同事、朋友和邻居对其避之不及,甚至有人对其进行辱骂和威胁。

3. 张某寻求法律帮助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此时,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1. 张某起诉侵权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名誉损失赔偿金等。

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媒体报道截图、网络评论截图、邻居和同事的证言等。

2. 侵权人辩称侵权人辩称,他们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报道和评论,且已删除了相关言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人的报道和评论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名誉损失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侵权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3)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具有过错。

网络环境中名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网络环境中名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网络环境中名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给他人造成了名誉损害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名誉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普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那么,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行为究竟是否违法呢?这其中的违法性认定又有哪些依据和规定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行为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恶意言论、捏造谣言、侮辱他人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因而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网络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或者断开与侵权信息的链接。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也进一步强调了网络环境中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违法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捏造事实散布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在网络环境中散布谣言的惩罚,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行为。

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行为不能忽视,一旦触犯了法律,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针对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行为,人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相关法律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当严厉打击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名誉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却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网络谣言的案例。

某位知名公众人物因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观点较为激进的言论,很快就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波。

随后,有人在互联网上散布关于该公众人物的不实言论,指责其言论引起了社会不稳定。

这些言论迅速扩散,导致该公众人物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

经过调查,这些言论都是子虚乌有,纯属谣言。

这就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例,网络谣言的传播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其次,还有一起关于虚假报道的案例。

某家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报道了一起涉及名人的丑闻事件,但事后证实,这些报道都是捏造出来的。

这些虚假报道导致了名人的名誉受损,不仅影响了名人本人,也给其所在的团队和粉丝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虽然事后该媒体做出了道歉和澄清,但名誉已经受损,造成的影响却不是一句简单的道歉就能抹去的。

最后,还有一起关于商业诋毁的案例。

某家竞争对手企业为了打压对手,散布了一些虚假消息,指责对手企业产品质量不过关,服务态度恶劣等。

这些虚假消息通过各种途径传播开来,对手企业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客户信任度下降,销售额大幅下滑。

经过调查,这些指责都是毫无根据的。

这种商业诋毁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手企业的名誉,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例,这些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要求侵权方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对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公民的名誉权益,营造一个清朗的社会环境。

总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只有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公民的名誉权益,才能营造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造谣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3篇)

造谣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在享受信息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谣言和诽谤的困扰。

造谣诽谤他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造谣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1. 恢复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造谣诽谤他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谣诽谤他人,给被侵权人造成名誉、精神等方面的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民事诉讼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

二、行政责任1. 警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造谣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进行行政拘留。

三、刑事责任1. 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暴力侮辱、暴力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法律后果的影响1. 个人名誉受损造谣诽谤他人,会使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给其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两人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4月,张三发现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4月,被告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称张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刑满释放。

2. 原告张三从未犯过盗窃罪,该言论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原告张三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被告李四删除该言论,但李四拒绝。

4.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从未犯过盗窃罪。

3. 被告李四辩称,其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事实,但承认未经核实,给原告张三造成了名誉损害。

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名誉侵权。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立即删除其在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公开场合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五、案件评析1.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公民的名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3. 面对名誉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勇敢维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启示1.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在网络传播信息时,要谨慎核实,不得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微博是当前社交网络上非常流行的一种形式,人们通过发布短文、图片、视频等内容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

然而,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名誉侵权事件,即通过发布内容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采用的证明方式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首先应基于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在于实施行为的人。

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后,需要确认该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

名誉侵权指以言论、文字、图形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不属于真实事实的有损于被侵权人人格尊严、名誉形象的信息,从而损害其社会声誉和社会地位。

在微博中,名誉侵权案件的认定并不容易。

因为微博的发文不仅涉及文本内容,还包括图片、视频以及相关链接等元素,更多地呈现出短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信息,这要求观察者快速判断内容的合法性。

所以,对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可采用以下几个标准:(1)真实性标准微博名誉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是对涉及内容的真实性的判断。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真实性标准,将会给社会秩序和公共舆论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广大微博用户应当遵守网络道德,维护时代文明。

(2)过错标准过错标准意味着,在评估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受到侵权人的直接故意或过失所驱使。

微博名誉侵权的判定需要证明有责任的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侵权可能,然而依然有意或者过失地实施损害行为。

因此,在品德方面,微博用户应当保持尊重和诚信的态度,切勿损害他人的名誉。

(3)社会效益标准社会效益标准可以帮助法官进行名誉侵权认定。

此标准要求法官在这种行为的后果方面考虑更多因素,如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因素、新闻传媒自由等因素。

微博用户在创作的同时,应考虑其言辞或行为是否有益于推进社会发展。

二、证明微博名誉侵权的方式如果出现微博名誉侵权案件,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方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分析

案例:名誉权案例分析案例一:污名化攻击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科技公司的CEO,他旗下的公司在业界颇受赞誉。

然而,一家狗仔队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声称某某私生活混乱,且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

这篇文章迅速在社交媒体上广为传播,给某某的名誉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律师解读这种污名化的攻击属于对某某的名誉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公民享有名誉权。

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聘请律师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狗仔队停止侵害行为,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如果某某能够证明损害程度,还可以要求狗仔队进行经济赔偿。

案例二:网络谣言的传播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的演艺明星,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自己的照片。

然而,有人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谣言,声称某某使用了整容手术,她的美貌都是假的。

这个谣言迅速扩散开来,给某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律师解读网络谣言的传播是一种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烈士及其亲属,有侮辱、诽谤、损害名誉、妨礼仪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一般公民,也适用这一法律原则。

建议某某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散布谣言的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某某还可以要求该人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

案例三:商业竞争中的恶意中伤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著名餐厅的老板,他的餐厅一直以来都备受顾客的喜爱。

然而,某某的商业竞争对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长篇文章,指责某某的餐厅食品不卫生,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

这篇文章的发布,使得某某的餐厅声誉受损,生意大幅度下滑。

律师解读商业竞争中的恶意中伤是一种严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

建议某某可以聘请律师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在适当的媒体上公开撤回不实言论,并进行赔礼道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案例一:李某某诽谤案事实经过李某某是某地一家知名企业的CEO,公司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某天,李某某发现某微博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责他利用职权腐败,侵吞公司资金。

这篇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某的声誉受到了严重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公民的名誉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恢复名誉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

建议1.尽快联系律师:请李某某尽快联系律师,提供相关证据,指定律师进行代理诉讼。

2.整理证据:律师建议李某某妥善保管与诽谤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截图、笔记等,以备诉讼需要。

案例二:张某某虚假损害评估案事实经过张某某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他投资了一处大型建筑项目。

某天,张某某发现一家媒体在报道中提到了他的项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造成巨大的损害。

张某某立刻找到一位评估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这一报道完全是虚假的。

律师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利自由选择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不实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实报道的发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1.评估报告:律师建议张某某妥善保存评估报告,并让其评估师出庭作证证明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2.获取证据:律师建议张某某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不实报道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案例三:王某某隐私泄露案事实经过王某某是一位知名的演员,享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声誉。

某天,王某某发现一位自称记者的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他与一名女性的亲密照片,并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造成了他形象的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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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的名誉的侵权问题
【摘要】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正在成为普通公民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我国的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

作为一个互联网大园,巨大的网民数量、广阔的传播范围,让人无法忽视互联网这一新媒体所起到的广泛作用。

无论是曾还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刘涌案”、“宝马撞人案”,还是备受网民关注的“药家鑫案”,以及被称为网络传播第一案的“黄静案”等等,都让人看到了网络传播产生的巨大影响。

在我国,因为网络传播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名誉权方面的官司,在最近几年大师增加。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网络名誉侵权的诉讼,查是在具体立法,法律法规中很少有专门相对应的法律论据。

网络传播引发的侵权和传统媒体相比,它们在侵权抗辩事由等方面可以说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在处理网络名誉侵权诉讼时,怎样从传统媒体解决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中得到借鉴,同时又考虑网络的特殊性来加以解决,这些都是司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络作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的生活,影响我们的生活,但因为网络的信息交互性和开放性,也使得网络名誉侵权伴随着网络发展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表达自由;名誉权
1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网络传播中体现出来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公民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是指一国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及其他手段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网络传播中体现出来的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网络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对于公民的这种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说明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民主的重要基础,对于现代民主社会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具有开放性。

虚拟性、即时性等特点,使公民的一些权力在网络上变得更加脆弱,名誉权就是其中之一,而且网络名誉侵权对于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也更大。

因为,我们在网络传播中更要注意保护名誉权。

目前的名誉保护有关法律对于网络社会同样适用,但是如何运用法律对网络传播进行限制一直存在争议。

一些网民认为,网络本来就是一个虚拟自由的世界,并不需要法律限制。

但立法者和管理者相信,网络用户同样应该在网络中遵守法律法规。

传统的新闻消息的发布传播一般都有层层审核,记者报道时会时会进行调查、编辑、审稿,将新闻传播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减到最少。

很多媒体还聘请了汗毛顾问。

对网络来说,网站只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把关负责。

而网民们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没有任何整理、编辑、审核。

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瞬间发布。

网络服务运营商无法事先进行控制、审核。

“艳照门“事件,让我们再一次体会到网络传播的强大,同时也感受到网络传播不可控性。

网络文化往往“语不惊人死不休“,网站和网民为了吸引他人注意力、关注度,往往意爱保用夸张、煽情、耸人听闻的语言,进行各种炒作。

这使得网络更容易引发名誉权纠纷。

公民享有通过网络传播行使言论自由权、表达自由,而公民和法人又享有名誉权,这两种权利就可有发生冲突。

这种冲突表现于,我们侧重于保护网络传播中的表达自由时,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相反,当我们侧重于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时,就可能对网络传播中的表达自由加以限制,使公民“言论不自由”,言论自由权利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保护言论自由是为了确保人们对于政治、社会等问题的看法和观点不受拘束地交流。

但是每项权力的行使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互联网是一种新的“表达媒介”,因此它既享有宪法赋予的表达自由,同时也受法律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与约束。

网络虽然是虚幻的空间,但是在网上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网络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只是手段和方式不同,我国原有保护名誉权的法律、法规仍然是适用的,网络的健康持续发展和贫民的表达自由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但因为网络传播的一些特性,有时候司法机关会对网络名誉侵权感到“有法难依”。

2网络立法面临的矛盾
网络这一虚拟世界混乱、无序,适用现有的法律又面临不少难题,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试图对网络进行立法或制定法规。

“如何调整网上侵权问题,是一个崭新的法律课题。

无论是经典在大陆法系民法典还是近年来颁布的一些新民法典,均未对此作出规定,没有任何经验可资借鉴。

一些国家的法律涉及到网上侵权的法律规则也多散见于特别法中。


目前,网络立法面临着这样一个主要问题:网络的混乱无序发展,怎样运用稳定的法律法规去有效规范。

网络世界还处于不成熟的混乱阶段,过早的制定规范,有可能会限制网络的发展,损害公众通过网络表达思想和观点的宝贵自由。

网络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使现有法律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适用问题。

而立法是一个非常慎重、严谨的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制定新的法律也可能因为无法适用它飞速的发展而很快落后。

法律具有一定稳定性,变动频繁,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成本太大,还会失去法律应有的严肃和权威。

不过我国现行的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还是相当完备。

从宪法、刑法、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个层面对名誉权进行保护。

此外,国务院、全国人大常
委、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机构还针对互联网上的问题,制定了相关的、专门的规章条例,如《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其中都包括禁止通过互联网进行名誉侵权的条文。

3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认定。

很显然,这是一个适用于所有媒体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样可以适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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