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的通知-云卫发[2006]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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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的通知(云卫发〔2006〕854号)各州(市)卫生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云南省省级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审核制度,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省监督所)初审,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复审,报分管厅领导签批。
第三条省监督所具体负责卫生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报批后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案。
第四条省监督所成立案件审核合议组。
审核合议组由所长任组长,分管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业务熟练的卫生监督人员组成,人员组成另文规定。
审核合议组负责对情节严重、涉及面广、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合议并审核。
第五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省监督所有关处室可以实施简易程序,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施处罚后7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交所稽查处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会办公室、直属各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的精神,为保证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结合我委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以国家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行动方案》为依据,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为重点,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机关服务质量,畅通社会公众了解省人口计生委政务信息的渠道,扩大社会公众对省人口计生委工作的监督范围,增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促进省人口计生委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升省人口计生委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目标和要求省人口计生委贯彻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的总体目标:将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常态化、长效化、自觉化,努力建设公正、高效、透明、便民的阳光计生。
具体要求:通过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属于我委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涉及群众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通过实施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对属于我委职能范围内的,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在实施前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并广泛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口计生工作更加广泛地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实施重点工作的通报制度,对属于我委职能范围内的,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的重点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重点计划生育建设项目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采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实施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对属于我委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而且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和“12356”阳光计生专线、省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途径和方式,实行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省人口计生委政务信息多样化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我委政务工作的透明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7•【字号】云政办发[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七日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或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后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后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云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后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机构改革后《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联系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秦光荣同志:领导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罗正富同志:负责省人民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策研究、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粮食、统计、法制和联系部队等工作。
分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研究室、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法制办,省招标采购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
联系省国家税务局、云南储备物资管理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云南分公司、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等中央驻滇单位;联系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李江同志:负责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机构编制、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分管省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专局)、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编办,省公务员局。
联系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等中央驻滇单位。
孔垂柱同志: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生物资源开发、乡镇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防汛抗旱、护林防火等工作。
分管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乡镇企业局)、林业厅、水利厅,省扶贫办,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省发展生物产业办公室,省花卉产业办公室,省农垦总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1•【字号】云政办发[2001]129号•【施行日期】200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集中力量,重点攻坚,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提高计划生育率,实现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重点帮扶的主要任务是,在一部分地区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重点扶持,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开创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重点帮扶,主要是通过资金倾斜、政策优惠、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巩固提高“三为主”,推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开展,提高计划生育率,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根据各地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综合节育率等现状,结合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确定省级重点帮扶范围。
省级计划生育重点帮扶30个县:镇雄县、盐津县、永善县、鲁甸,县、彝良县、巧家县、绿春县、金平县、红河县、元阳县、广南县、西畴县、丘北县、砚山县、马关县、澜沧县、西盟县、镇源县、墨江县、福贡县、泸水县、永德县、双江县、镇康县、凤庆县、宁蒗县、勐海县、施甸县、梁河县、维西县。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云政办发[2005]129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29号)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个年度一定区域相当规模的人群内出生婴儿中女婴与男婴人数之比。
表述为100个活产女婴对应的活产男婴数,正常值为105±2,超过107即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
第三条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关爱女孩,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原则。
第四条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牵头,卫生、公安、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妇联、宣传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分工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扶助制度:(一)对农村女孩家庭应当优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确保对农村女孩家庭的各项奖励优待措施及时到位。
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03•【字号】云政发[1991]179号•【施行日期】1991.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云政发〔1991〕179号1991年10月3日)为了使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行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现将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拟订计划生育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审定颁布实施,并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协同省计委编制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按《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4、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对内对外宣传;5、规划、组织和指导全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6、会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7、协同省卫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8、编制避孕药具供应计划,并负责组织货源,保证及时供应;9、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和省人口学会工作;10、承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
(二)省计划委员会1、审定、下达全省人口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安排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3、在制定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安排计划生育部门需要的专业人才。
(三)省科学技术委员会1、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2、组织计划生育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组织科研成果验收;3、安排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事业经费。
(四)省教育委员会1、在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安排人口理论和青春期卫生知识教育试点,并逐步推广;2、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学研究;3、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培养计划生育专门人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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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5]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5〕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7日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云南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4.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5.根据国家规定下放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配合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加强中医药工作管理和中医药服务体系、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卫生计生、中医药工作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计生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协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计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
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拟订并贯彻实施基层卫生计生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计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云南省药品增补目录,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八)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