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定稿)

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实现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目标,识别重要岗位,明确重要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其能力要求。确保公司四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 3.定义 3.1重要岗位:指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量管理体系运行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和关键作用的岗位。 4.职责 4.1企业管理部负责识别重要岗位,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予以协助。 4.2人力资源部负责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办证、复审、技能考核工作。 4.3各单位负责重要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协助人力资源部的培训和技能考核工作。 5.管理规定 5.1重要岗位分类 5.1.1特种作业岗位 5.1.2关键岗位 a.从事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b.其工作改进能带来环境效益的岗位。 c.其工作改进能带来职业健康安全效益的岗位。 d.从事计量管理及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5.1.3企业管理部在相关单位的协助下识别和评审重要岗位,并编制<重要岗位明细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a.人力资源部识别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岗位; b.生产技术部识别各单位从事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c.安全环保部识别各单位其工作改进能带来环境效益或职业健康安全效益的岗位; d.设备管理部识别各单位从事计量管理及检定(校准)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5.2重要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 5.2.1特种作业人员

a.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b.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5.2.2关键岗位人员 5.2.2.1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人员 a.熟悉本岗位产品、工艺、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b.了解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掌握品质管理的基本知识。 c.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异常调查、分析和改进等能力。 5.2.2.2重要环境因素所在岗位作业人员 a.熟悉其《岗位操作规程》,能够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 b.了解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具备环境因素、法律法规识别能力。 c.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能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通过工艺改造等方式实现公司的节能减排。 5.2.2.3重大风险、不可容许风险所在岗位作业人员 a.熟悉其《岗位操作规程》,能够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 b.了解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备危险源、法律法规识别能力。 c.职业健康/安全类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掌握本岗位规程、标准、规范和应知应会的安全防护常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知识培训。 d.具有较强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有预防、处理事故的经验。 5.2.2.4计量管理及检定(或校准)关键性岗位人员 a.具备一定的计量知识,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相关校准规范。 b.能解决计量工作过程中的测量疑难问题。 c.了解GB/T19002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掌握计量管理的基础知识。 5.2.2.5安全管理人员 a.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b.掌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的基本原理,熟悉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和事故管理的主要知识。 c.了解安全系统学、人机工程学、安全心理学、通风、防尘的基础知识,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原则及技术理论。 d.具有管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经验。 5.2.3各单位应将重要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及其职责和权限写进其《管理岗位说明书》或《操作岗位说明书》。 5.3培训考核

(财务知识)财务人员委派实施方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财务人员委派 实施方法

财务人员委派 实施办法(试行) 2006年2月27日 目录 第壹章总则3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条件3 第三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聘用4 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4 第五章总部及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5 第六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职权6 第七章被委派单位的责任7 第八章委派财务人员的奖惩8 第九章委派会计考核标准9

第壹章总则 壹、为加强各分部及其所辖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各级单位财务监督,提高财务委派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总部财务委派工作是指总部对所辖各分部及分部所辖单位委派财 务人员(主管会计、出纳、中心所辖队部备用金管理员)。委派财务人员代表总部负责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监督财务收支、保证资产完整、维护总部合法权益。 三、总部对独立核算的各分部及分部所辖单位财务工作实行财务人员 委派制度。 四、总部对其管理的各级单位的财务委派工作由总部管理委员会统壹 领导,总部财务负责具体实施。 五、各级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支持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保障委 派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委派财务人员。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条件 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二、熟悉财会法规和政策,熟悉会计电算知识且能熟练操作电脑,熟 悉施工企业财务会计业务。 三、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聘用 一、当各级单位需要财务人员时,提前壹个月向总部财务提出书面 要求,总部财务负责聘用、培训、委派。 二、总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委派,各级单位可推荐符合总部委派 条件的财务人员,以书面形式报总部,总部经过培训、考核确 定委派或不委派。 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 壹、总部对委派财务人员实行“考核委派”,择优录用。具体由总部财务从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经总部批准后实施委派。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二、委派财务人员的行政工资关系隶属总部财务,由总部统壹安排在 所辖单位范围内流动任用。 三、委派财务人员不得在所在委派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或报销和工 作无关的费用。 1、委派财务人员的岗位工资、福利由总部按标准统壹核定,由所 在单位发放,计入所在单位间接费用开支。 2、委派财务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由总部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定 期发放。 3、因工程项目衔接造成的委派财务人员暂时待岗,其工资由总部 发放。 四、总部对委派财务人员下发委派文件。被委派到各单位的财务人员, 其任期原则上至该单位竣工决算结束止。

应用文-我国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我国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摘要: 委派 在我国实行以来,对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适用范围及具体操作中,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我们要不断探索,充分利用它的优点,继续改善我国企事业单位财务 状况。 \xa0\xa0\xa0\xa0\xa0\xa0\xa0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会计信息;问题;对策 \xa0\xa0\xa0\xa0\xa0\xa0\xa0 会计工作在国民 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经济 的 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日益严重。会计委派制是可以有效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当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中正在探索的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会计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管理中 普遍,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本文试从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 \xa0\xa0\xa0\xa0\xa0\xa0\xa0 一、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现状 \xa0\xa0\xa0\xa0\xa0\xa0\xa0 1985年我国的部分地方就进行了会计委派制的 ,成立了会计服务公司;1998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指出,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也可以试行会计委派制,从此拉开了会计委派制广泛施行的序幕。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看,会计委派制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职能、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遏制腐败等方面达到了一定预期的效果。 \xa0\xa0\xa0\xa0\xa0\xa0\xa0 1.我国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形式 \xa0\xa0\xa0\xa0\xa0\xa0\xa0 从我国各地会计委派制的推行实际情况看,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三大类。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委派。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主要可概括为“直接管理”和“财会集中制”两种形式:“直接管理”形式是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财会集中制”形式是在基层区、县、乡(镇)成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融为一体。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二,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主要也可以归为三种形式,即:委派财务总监、委派会计负责人和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等。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三,对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经济 的会计委派。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委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派会计主管人员;二是集中核算。 \xa0\xa0\xa0\xa0\xa0\xa0\xa0 2.我国实施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明显成效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一,实现了会计工作相对独立化。会计委派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了会计人员责任心,可以避免各种干预,有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和推动廉政建设,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二,实现了单位行政领导权与会计监督权的分离和制约。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派出会计人员要对派出部门负责,所以能够准确、及时、真实地将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真实财务 向委派者汇报,使其及时准确把握全局,从而为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 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 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 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

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 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 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 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 / 16 (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

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其它情形。 第七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公司领导班子成 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

员工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员工管理办法 目录 1.员工守则·················································································2 2.员工职责·················································································3 3.工资与奖励··············································································11 4.处罚制度·················································································12 5.员工考核办法···········································································14 6.员工培训 (21) 员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倡导树立“团队”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员工守则 1.按时上下班,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工作期间不得有吃零食、打扑克、干私活、扎堆聊天,长时间接打电话,玩 手机游戏等脱岗、漏岗、窜岗及离开工作区域或擅自换班行为. 3.工作期间不准擅自拿代币打游戏,不准送人情币,不准给客人指台及克扣客 人钱、分、币,不准赊分、私自赠分、补分,不准向顾客索取财物和接受客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全)

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概要: 第一条子公司财务管理根据集团所投资的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条集团财务部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评价权利,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招聘、 薪资待遇、级别设定、人事任免提名权,日常行政管理由派驻子公司负责。集团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 业务管理主要通过设立标准,并加强培训、检查、监督完成。 第三条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清单管理,包括:根据管理授分权事项汇报清单、财务述职清单、及负 面清单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件的参 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由集团财务部提议,经董事会确认,由子公司 承担发放。 总之:本管理办法,通过分类设定,更侧重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实效性和有用性。并引入清单管理模式,管控主要风险点。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所在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降低风险,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公司或对其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招聘,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中担任财务第一责任人职务的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等。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储备、提名和业务管理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子 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其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及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和委派 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 豫园商城 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讨论稿)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2)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4) 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6) 第五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 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 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 (一)层层委派的原则 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 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 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四)岗位轮换 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委派人员的定期轮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第四条财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3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备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 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主要有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 (一)财务管理职责 1、参与制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参与评价其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同时强化 对各子公司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存贷款行为、担保、背书行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健全其资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协助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完成财务计划、提高经济效益等; 2、参与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 3、组织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企业对下属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对 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4、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二)财务监督职责 1、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 支持所在单位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所在单位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情况,对所在单位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资产流失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需要明确的8个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需要明确的8个问题 摘要:对国有实行委派制度过程中存在的是否可以取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委派人员如何定位、管理机构设置、委派人员隶属关系及工资福利、升迁、委派制的依据、委派的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和稽查特派员的关系进行逐一剖析,指明了存在的,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存在问题;解决; 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在中纪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已在全国多个省、市逐步推开,国有企业也在积极搞试点。国有企业委派制主要有财务总监委派制和企业内部委派制等模式。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如何规范管理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必须严肃对待,谨慎操作,及时解决好面临的诸多问题,以保证会计委派工作的顺利实施。 1、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是否可以取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原有的监督体系仍应保留。目前国有企业的的财务监督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监督,即政府监督和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审计、国资部门、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等代

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为主体的,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监督,是指以企业内部会计、审计等人员为主体的,依法对企业内部各级单位实施的监督。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控制体系。毕业论文 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二者不可偏废,并且需要加强。首先,实行会计委派制不能忽略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代表的外部监督力量。会计委派制下的财务总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政府的监督职责,但财务总监毕竟人单力薄,远非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督力量所能比。内部委派会计人员虽然人多,但仅停留在总公司的高度对内部二级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只有政府监督才能站在国家的高度,对整个国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实行委派制也不能代替社会监督。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只能依靠自身的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恰恰是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一个有力监督。通过审计,能够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防止其与企业违法人员同流合污。同时,社会监督的审计结论也是对委派人员,特别是财务总监工作的一个正确评价,这为上级委派部门考核提供了依据。其次,会计委派制也不能代替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会计和审计是两种各司其职的工作,是无法相互替代的。虽然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监督具有审计的监督职能,但内部审计不仅可以行使正常内部监督,同

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思考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针对这项制度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管理方式,最终影响到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可小视。本人曾在某建筑施工现场跟班实习一段时间,最近两年又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方面的工作,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企业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重要性。下面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重要性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但目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很少是通过企业委派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何以“委派”,而不是“任命”呢?两者含义区别很大。“委派”就是安全员受企业直接派遣到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企业“委派员”的身份。而“任命”则有可能由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选派安全员报企业批准,履行“任命”手续而已,看起来是企业的“任命”,实际就是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安全员”,难以做到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特别是项目经理的违章行为进行

监督管理。目前,许多现场安全员都是“任命”式的,甚至连“任命”的手续也没有,更少有实质性的“委派员”,我所接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很少见到由企业委派的安全员。 二、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来自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制”应有如下两个重要特点:一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其首先应对企业负责。所以,必须定期地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汇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接受企业安全机构的管理指令。若未履行职责,首先受到的应是企业安全机构的处罚。 二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地位,必要时能够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理所应当是项目经理,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权力应当高于项目经理。即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合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项目经理必须听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挥。 目前绝大多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是项目经理任命的,在施工现场的地位也不很高,有的地位只相当于班组长甚至不如班组长,所以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发生时难以制止,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实行委派制能及时制止隐患的发生,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有的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晋升机制,打造一支讲诚信、精业务、勇创新、担责任的中高层管理队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公司行政下文为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聘任的除经营班子成员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相关结果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党支部:负责本公司管理人员的廉洁考察及管理监督。 2.2管理原则 2.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聘任 3.1 甄选渠道:当出现中高层管理岗位空缺时,先从公司内部晋升,再从外部引进。 3.2 聘任必要条件 3.2.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诚信廉洁,勤勉敬业,职业素养好,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和执行能力。 3.2.2 原则上需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未达学历标准的,需研修相关学历认证。 3.2.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善于学习,勇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3.2.4 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3 选聘办法包含内部晋升和外部招聘。 3.3.1内部晋升流程: 3.3.1.1准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岗位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及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并公示拟招聘的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 3.3.1.2初步筛选:由综合管理部根据任职资格的硬性要求进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

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第六条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 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 (二) 业务能力。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理论水平。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委派会计。 (一) 有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二) 有赌博、吸毒、嫖娼及其他各种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的; (三) 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 (四) 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六) 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

会计委派制度参考

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

三种形式: 一、委派财务总监。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委派财务主管。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该形式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薄弱的事业部、分公司或全资企业。 集团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该单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对委派会计选进行专业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财务总监、主管及统管会计后备人选; 2、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具体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对 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委派会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4、监督、检查委派会计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局(公司)对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控,根据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市局(公司)向下一级行政单位、所属部门等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对该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部门): (一)市局(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需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市局(公司)有关部门; 第四条委派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同时也必须维护被委派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管理、服务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市局(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扎实的财会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税收、金融和国有资本管理等法规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2、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

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 4、具有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委派的财务人员任职资格: 1、曾因监管、审核、操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2、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参与会计造假的; 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受到处理的。 4、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委派程序 第七条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市局(公司)直接委派。 第八条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是被委派单位(部门)财务人员的委派部门。 第九条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按下列程序委派和任免: 1、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按任职条件与被委派单位(人员)商议后提出建议名单; 2、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名单提交人力资源科征求意见。 3、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将建议名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党组会研究决定; 4、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主办,会签人力资源部后

管理制度-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使用等管理工作,形成和发展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1、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项目公司总经理(主任)助理、项目公司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行政人员; 2、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担任项目公司财务总监、工程师、集团公司审计师及以上职务的技术人员。 二、管理方式 1、学习教育——集团公司将从实际出发,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学时事政治,学政策法规,学新技术、新知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专业强、能打硬仗的骨干队伍。 2、重点培养——集团公司将对有事业心、有工作能力、有工作业绩、有发展前途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定向培养,采用关键岗位、重要职务的实践锻炼,境内外深造学习等形式,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脱颖而出,堪当重任。 3、考核使用——根据“德、能、勤、绩”的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资产经营部、计划财务部、总师室等,负责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一年一次考核,业绩优秀者,给予提升、重用。反之,则给予降级、降薪、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三、管理权限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奖惩由集团公司总裁室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任程序 1、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包括提拔使用),除由集团公司主席、总裁提名外,也可由所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其进行考察并写出考评报告,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总裁签发聘任书。 2、高级管理人员的招聘(包括提拔使用)设考察期为三至六个月,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所在项目公司或职能部门写出查评报告,提交集团公司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正式聘任事项。 3、高级管理人员每两年聘任一次。 五、交流制度 1、为了更好地发掘高级管理人员的潜力,促进在职高级管理人员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更多的后备人才,为其提供优良的发展机遇和平台,以适应集团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 2、交流轮岗的对象为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的具体安排由集团主席办公会议作出。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签报单 高级管理人员晋级转正审批表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 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 豫园商城 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2020年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 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 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 (一)层层委派的原则 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 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 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1 2020年4月19日

会计委派制度

海南昌润集团公司 会计委派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财务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制度的适用范围 会计委派制度的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有下属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所有财务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为委派会计)均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 二、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四条委派会计的管理 委派会计直接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由集团财务部具体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工作的管理和考核,集团公司财务部有对委派会计招聘、任用、晋级、奖励、处分的建议权和否决权。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对受派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委派会计的考勤由受派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的聘用及任命 委派会计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依照集团公

司办事程序、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用、任命、定岗、定薪、考核等。其中下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出纳由集团直接委派和任免,其余岗位的财务会计人员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与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相关岗位的应聘人员的考察和作出聘用意见,在将聘用申请报告上报集团审批后,方能聘用上岗。 会计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受派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和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其受派单位会计机构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不得自行任命或聘任任何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委派会计的薪酬、奖金及福利 委派会计的薪酬、晋级由集团公司决定,并在集团审定后由受派企业发放。委派会计的所有奖金及福利均必须上报集团审批后,受派单位方可发放。未经集团审批核定,任何财务人员均不得在受派单位领取任何奖金、工资,不得接受受派单位发放的任何其他报酬和实物。 第六条对委派会计实行集团和受派单位双重考核,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的组织下,由集团财务部具体负责集团定期对委派会计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考核其是否称职。集团公司财务部的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委派会计由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受派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公正处理的,委派会计有权向集团申述。 第七条委派会计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时各受派单位委派会计实行相互轮换制。委派会计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建议,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撤换、调离、解聘的委派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委派会计应担负起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利益的职责。不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

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 / 16 (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第七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外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建筑行业招聘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进行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查、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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