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教授为向东博士新著《中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研究》推荐序
宋才发:宋才发《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与实务》评介

宋才发:宋才发《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与实务》评介宋才发《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与实务》评介王茁霖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从1978年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开始,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制和股份制试点等不断深化的过程。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都没有能够解决深层次的矛盾。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的根本出路。
党的十五大再次重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但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仍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索。
宋才发教授于1994年以敏锐的眼光对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着手进行构思和艰苦的探索。
历经几年的潜心钻研和实地考察,于1999年1月出版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与实务》(以下简称《规范与实务》,由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
该书以法律为视角,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如何规范地建立和运作现代企业制度,创建性地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完整体系,既有宏观把握,又有微观分析;既有理论阐述,又有实践指导;既有创新见解,又有立法建议,是20世纪90年代现代企业制度研究领域推出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力作。
研究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极大的难度。
它不仅需要研究者掌握大量的调查材料和文献资料,而且需要研究者具有科学社会主义的、经济学的以及法学的等多学科深厚的理论功底。
一、结构新颖,编排合理当前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研究,往往是比较孤立地探讨某些方面的问题或者某一方面的某些问题,缺乏把这些方面联系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
《规范与实务》是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著作。
由绪论及国有企业股份制的改革、现代公司制度的创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现代企业组织领导制度、现代企业科学管理制度、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制度、现代企业投资制度、现代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现代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现代企业宏观调控制度、现代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现代企业国际营销制度、现代企业环境保护制度十五个部分,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完整体系。
宋才发:民族地区开发促进的法律制度探讨

宋才发:民族地区开发促进的法律制度探讨民族地区开发促进的法律制度探讨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西部大开发实质上就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
民族地区开发促进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相衔接,必须因地制宜发挥当地优势。
民族地区开发促进必须坚持资金支持法律制度、人才保障法律制度、体制改革促进法律制度、社会进步促进法律制度,以及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关键词民族地区;开发促进;法律制度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如何开发促进的问题,我在《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一书里已经粗略地作过探讨[1]。
由于2005年初温家宝总理曾宣布《西部开发促进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十五”立法计划,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一些再探讨。
一西部民族地区开发促进面临的现实状况。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幅员辽阔,资源相对丰富,市场潜力巨大,不少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地处祖国边疆。
新中国成立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
但是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在总体发展水平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制约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是:(1)民族地区的区域竞争优势薄弱。
资金短缺、科技和工艺水平落后、人口素质不高、教育落后、基础设施差都是客观事实。
目前民族地区科技人员数量仅占全国总量的27.1%,而且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不合理,优秀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科技体制改革滞后,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据不完全统计,民族地区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7%。
产业技术层次较低,并且存在着与东、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现象。
这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状况不利于民族地区发挥比较优势,难于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
(2)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尤其是水资源匮乏。
民族地区陆地面积占全国的70.1%,而水资源总量却只占27.1%,加之没有遵循水资源承载力科学规划产业结构,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
宋才发:王乐宇:行于蹊径 成于精准——宋才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评介

宋才发:王乐宇:行于蹊径,成于精准——宋才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评介行于蹊径,成于精准——宋才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评介王乐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和行使自治权,经济发展自治权与社会发展自治权是其核心。
许多学者都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自治权进行过宏观探讨。
我国著名的民族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原法学院院长宋才发教授独辟蹊径,带领他的弟子们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的自治权进行实证研究,不久前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以下简称《研究》),就是由他主持完成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
综观全书可深刻体悟到著者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的权利建构与完善对策所进行的独到剖释,令人对过去的诸多存疑焕然冰释。
一、权利建构逻辑严谨开宗明义地阐释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的概念。
《研究》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结合自身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发展为目标,自主地行使、自主地享有权益和自主地承担责任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包含了三层意思:(1)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表明了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正当的权利诉求,同时也划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所不能逾越的国家主权的边界。
(2)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是一种在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弱势一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强势力量提出的权利诉求。
(3)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自治权,即民族自治地方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各项活动,它不应当也不会受到其他外力的不适当的阻挠和妨碍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的理论基础。
做好民族工作、处理好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
宋才发:北京道邦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臧小丽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的评价

宋才发:著名律师臧小丽对宋才发教授《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的评价前沿•系统•精深——读宋才发教授《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臧小丽*宋才发教授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一书,不久前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
我作为一名跨入师门不久的弟子,获宋师赠书一册,先生还在书的扉页上题有“臧小丽博士生惠存并雅正”,并端端正正地印上了他的一方篆体赠书图章,吾备感荣幸。
宋才发教授年届五十,早就是“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在治学的道路上成果丰硕,他先后发表学术论文200多篇,出版个人学术专著6部,与他人合著或主编的著作达18部之多。
著述如此之丰厚,令我辈后学望尘莫及!章太炎先生曾说:“轻易著书是妄,重于著书是吝,妄者不智,吝者不仁。
”宋师著述虽多,但确属不妄不吝者之列。
譬如,前些时候中央民族大学公布教师著作、论文被CSCI、CSSCI检索系统引用和转载的情况,宋才发教授成果的引用和转载率居“全校第一”就是明证。
熟悉宋师的人都知道他是个“拼命三郎”,每天工作到深夜十二点左右,而清晨六点左右又起床工作了。
曾听师母夏桂霞老师如是说:“大年初一,他也不肯在家好好歇着,硬是要忙着整理他的资料,弄得家里翻箱倒柜的,不得安宁。
”宋师说他是个不会享受生活的人,做学问既是他的工作,也是他唯一的爱好。
在常人看来,这样的生活实在令人枯燥得难以忍受。
但是,一个终日浸染于科学研究工作的人,治学过程本身会带给他无尽的喜悦,即所谓“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是也。
所以,宋师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劳于读书,逸于作文,养成了一日不可不读书,一日不可不作文的习惯。
由此可以看出,治学者有如宋师这般创获颇丰之人,完全仰仗和得益于这种“发愤忘食,乐以忘忧”的精神去研习精思。
宋才发教授为民族法学和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专家,被教育部聘其为法律专家顾问组成员,并任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等职。
《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一书系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1-2002年度“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的重点项目,宋师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和具体研究工作的主持人,该书是在2001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为适应高等院校教学与科研之需要而撰著的一部好教材。
宋才发:一部探索规范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力作——评宋才发《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与实务》

宋才发:一部探索规范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力作——评宋才发《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与实务》一部探索规范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力作——评宋才发《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与实务》陈德华*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抓紧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规范,使企业有所遵循。
”并在答记者问中反复强调要规范资本市场和切实形成现代企业的运作机制。
由宋才发教授撰写、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与实务》,就是这样一部专门研究和探讨如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的力作。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与实务》,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如何规范地建立和运作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的理论与法律问题。
它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现代公司制度的创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现代企业组织领导制度、现代企业科学管理制度、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制度、现代企业投资制度、现代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现代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现代企业宏观调控制度、现代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现代企业国际营销制度、现代企业环境保护制度等十五个部分,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较为完整的体系。
该书所构想和提出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与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体现了作者研究问题的超前性和敏锐力,它对引导企业规范地创建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微观实现形式,找到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
”作者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依法确立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对国有企业来说,并不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和主体地位,改变的只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
宋才发教授《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评介

宋才发教授《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评介一部新意叠见的拓荒之作——宋才发教授《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评介曹文娟作者:宋才发等出版者: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12月自我国实行分权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对经济利益格局的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走势的作用日益明显,可谓牵动着经济与社会改革发展的全局,地方政府研究也随之成为理论界探讨的热点。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地方政府,在自治机关中居于中心地位。
近年来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显著,但是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研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
最近,人民出版社推出了宋才发教授等著《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此书大大地丰富了这方面的研究。
《研究》是由宋才发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985工程”二期建设重点立项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
它以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为核心,用了近50万字的篇幅,多维立体地展示了对该学术前沿问题的最新思考,是一部视野开阔、立足现实、直触时弊、新意叠见的力作。
该著尽管涉及问题较多,但是浑然一体、一气呵成,对民族问题研究可谓滴水见海。
笔者掩卷沉思,启迪良多。
《研究》的主题和基调是发展。
研究民族相关问题有两个回避不了的触点:民族特殊性和民族的发展。
其中,前者是研究的基础,后者是研究的最终目的和现实的落脚点。
纵观全书,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
该著在开篇之初就提出: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授予自治地方发展自主权,就是要求自治地方能够更好地制定符合本民族、本地方实际情况的方针政策,促进各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新中国自成立之日起,就坚持了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原则,西部大开发战略、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完善,三者应当有机地结合起来。
《研究》引入民族共治的理念,揭示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深刻内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宋才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定教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的推荐意见
1 宋才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定教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的推荐意见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评审推荐专家意见(之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新兴分支学科。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族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适时地建立起一门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单独研究对象的分支学科——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已成为时代赋予人们尤其是法学理论工作者的特殊要求。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宋才发教授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①,共两编十六章,加上附录,计51万余字,系北京市教委2001—2002年度高校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的重点项目。
该教材是在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撰写的,较过去同类教材相比,它既根据时代的发展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同时又吸收了以往同类教材中的不少合理之处。
因此,该教材堪称是一部博采众家之长,反映了内容的先进性,体现了时代特色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坚持了理论创新的著作,又是一本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和教材建设方面均达到了新的高度的好教材。
(推荐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郑定教授)2005年6月,宋才发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定教授在一起① 宋才发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系2001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重点立项项目,2003年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
该著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后的第一部专门的、系统地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学著作,2006年获得“国家民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7年再获“北京市2006年度精品教材建设奖”,被评定并推荐为高等院校研究生教材和教学参考用书。
宋才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郝时远研究员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的推荐意见
宋才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郝时远研究员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的推荐意见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评审推荐专家意见(之一)宋才发教授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①(北京市教委2001—2002年度高校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重点项目),是在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和科研的要求而编写的一部新教材。
它由“导论”和上、下两编共十六章组成,加上附录,达51万余字。
“导论”部分从总体上论述了民族问题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依据,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体系。
上编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理论基础”,除第一章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系统地概述之外,其余各章分别就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等问题展开专门论述。
下编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分论”,分别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中的自治机关的立法自治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治权、人事管理自治权、经济贸易管理自治权、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资源和环境管理自治权、各项社会事业自治权与其他自治权以及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综观全书,论点鲜明正确,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语言流畅,结构严谨,体系安排科学而合理,是目前同类教材中内容先进、最富时代特色、颇具创新意义的一部新教材。
(推荐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助理、学部委员会主席团秘书长、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郝时远研究员)①宋才发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系2001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重点立项项目,2003年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
该著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后的第一部专门的、系统地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学著作,2006年获得“国家民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7年再获“北京市2006年度精品教材建设奖”,被评定并推荐为高等院校研究生教材和教学参考用书。
宋才发:现代企业投资制度的法律探讨
宋才发:现代企业投资制度的法律探讨现代企业投资制度的法律探讨宋才发*一现代企业国有资产投资是指以形成或保障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
国有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国有流动资产投资和国有无形资产投资三大类。
国有资产投资的主要来源有三条渠道:(1)国家财政部门安排的投资,它包括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含拨改贷)、企业挖潜改造拨款、科技开发拨款、城乡维护建设基金、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周转金、各项行政事业费中用于国有资产的支出等。
(2)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投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大修理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等。
(3)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利用内部资金或从社会筹集的资金安排的国有资产投资。
投资体制改革必须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投资主体地位。
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专司所有权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它有权决定资产投放以及投向和规模,并有权对国有企业提出的投资方案进行最后审定。
投资的实施者要依法切实管理投资资金周转的全过程,使投资效果与经营企业、集团的利益密切联系起来。
与此同时,银行还有必要再进一步由“拨改贷”变为“贷改投”,使国有公司企业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凡是国有资产投资的新项目,国家将预算资金投给企业和建设单位作为资本金,以考核企业资本金利润率;将所有建设费用都作为国家投入公司企业的资本金,全额考核投资效益。
塑造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是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是生产和流通的基本活动单位;国有企业投资是整个社会投资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投资的主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由于产权关系不清,既无法成为市场的主体,也无能力成为投资的主体。
国有企业作为经营者必须具有投资职能,投资者和经营者应当是一个主体的两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在塑造国有企业投资主体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下放计划管理权限、实行投资资金的有偿使用、建立中央建设基金等。
我国地方立法体制变迁及能力创新
我国地方立法体制变迁及能力创新
宋才发
【期刊名称】《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46)1
【摘要】国家治理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分层分级,省域是中国行政区划的顶层,是国家治理在地方的基本单元,市县治理和乡镇基层治理都是以省域为边界展开的。
地方人大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双重角色,合理调整“地方性事务”是地方立法的宗旨,地方法治扩散的对象通常带有“先行先试”的试验性质,“地方法治扩散”来自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性驱动和外生性驱动。
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体制变迁方面,经历了从全国人大为唯一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体制,到推行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体制,再到《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机关“变通立法”和“先行性立法权”的不同发展阶段。
立法能力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立法协商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高质量立法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手段。
【总页数】10页(P1-10)
【作者】宋才发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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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为向东博士新著《中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研究》推荐序
为向东博士新著《中国政府债券
法律制度研究》推荐序
宋才发
为有才华多蕴藉,却从朴实见风流。
向东的学位论文就要付梓了,可喜可贺。
为了作序,前些日子我把向东的论文重新翻出来,从前到后又认真地看了一遍。
随即向东的为学、为文和为人就像过电影一样,在我的脑海里迅速地翻腾起来、展现开来。
向东是我带的2004级博士研究生。
在拿到《入学录取通知书》的第三天,向东中规中矩上门来看我和我的夫人,按照“老礼儿”来说,也就是拜师吧。
彼此寒暄了几句之后我便切入正题,开门见山地提出了几个问题,请他一一给予回答。
我说:“我知道你的工作一定很忙,但是既然你决定读博士,就必须妥善地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能够做到两不误那当然更好。
假如你旷课了,硬是要找个理由说那天如何如何忙,那我也拿你没什么办法,天底下的人都知道政府工作最忙。
可我还是要问,对研究生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公共政治课保证不缺课,做到有事先向任课老师请假,尊重老师的辛勤劳动,你能够自觉做到吗?对经济学院开设的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无论任课教师年龄大小,在尊重老师的问题上一视同仁,你能够自觉做到吗?由于你是官员学生,同门师弟师妹们会在无形中以你为榜样,因而我会对你比别的学生要求更加严格一些、苛刻一些,你能够理解和容忍吗?我觉得你能够做得到就读,如果做不到就不要读,否则我们师生之间伤了和气不值得。
”
这也算是我对向东本不该有的“下马威”和“约法三章”吧。
初次见面我之所以这样不近情面,是因为过去确有一些官员学生太不像话,自恃与某某校领导关系密切,结果把任课教师惹火了、惹急了,终于拉下脸不给情面。
我觉得自己没有那么大的本事和脸面去为学生说情,况且为这些事儿去说情,本身就是丢人显眼的,实在犯不着。
向东非常理解我当时的心情和语言的刻薄,经过短暂的思考之后,他逐一地做出了承诺。
记得清人石成金说过:“以言感人,不若以行感人,言虚而行实也。
”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当然,谨慎的行动又比合理的言论更加重要。
三年攻读的艰难历练,证明他确实说到了,也做到了。
据任课教师和同学们反映,向东从来没有无故旷课,也极少有请假的情况发生,历来低调做人、谨慎处事。
就连隔周一次同门师兄弟组织的晚间读书报告会,他都要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尽量赶来参加。
“言者志之苗,行者文之根。
”(唐.白居易《读张籍古乐府》)别的同学是在小范围内完成2个小时的脱稿读书报告,他往往是在500人的阶梯教室或者学校报告厅里,面对全校师生做精彩的学术报告,听众经久不息的掌声就是对他报告的最好回报。
向东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思维敏捷,各科学业成绩优秀,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又“不傲才以骄人,不以宠而作威”(三国.诸葛亮《将诫》),因而他被任课教师视为尊敬师长的好学生,被同门师弟师妹们视为自己的学习榜样和楷模。
他最终确定的论文题目是《我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研究》,这在当时是一个重大而敏感的现实问题,不仅在开题的2005年,即使现在也仍然属于前沿性的研究。
上天在给人一份困难的时候,同时也添给人一份智慧和能力。
向东的学位论文在外送匿名专家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的过程中,获得了同行专家们给予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一致评价。
该论文含金量很高。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举债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当成资本主义的特有产物。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才得以逐步走上正轨。
尽管政府债券市场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债券发行、流通、公开市场业务和监督管理上还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政府债券法律存在着滞后、零散、缺乏协调、缺乏前瞻性的缺陷。
在向东看来,政府债券理论是指引政府债券市场发育和研究政府债券立法问题的基石,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债券市场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制定一部《政府债券法》。
政府债券法律的性质是行为法和强制法、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政府债券立法必须遵循前瞻性、协调性、开放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政府债券发行制度、政府债券流通制度、政府债券服务制度以及政府债券监管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主要框架。
通过全面比较和分析国际证券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债券立法与监管模式,借鉴和吸收国际债券市场的成功经验,向东在论文中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债券立法的构想,拟从中央政府债券法律制度、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国际主权债券法律制度三个层面着手,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
其中,中央政府债券发行法律制度,必须包括对中央政府举债规模、信用评级机构、举债资金投向和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中央政府债券市场交易法律制度需要从对转让和流通的法律规范、对市场运作的法律规范、对场内和场外交易的法律规范、对债券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规范等几个方面来共同构建。
在我国现行《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情势下,突破地方政府发债的樊篱,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
在赋予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的权力时,必须规定由中央政府核准后方可发债,这是当前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现实可行的一种路径选择。
国际主权债券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部分,发行国际主权债券具有重要意义和广阔前景。
我国国际主权债券法律制度创新需要借鉴国外政府债券的立法经验,特别要搞好国内和国际的法律协调,重点在于加强对国际主权债券风险控制和监管的立法。
以中央政府债券概念代替传统的国债提法,是向东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他认为需要从中央政府债券发行法律制度、交易法律制度、监管及风险控制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来完善中央政府债券法律制度。
他在政府债券法制上陆续形成了一些自己的见解:一是提出了政府债券立法的总体思路,政府债券必须统一立法,在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权力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中央政府严格核准审批;二是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政府债券管理体制,设立隶属于财政部的国家政府债券管理局统一管理政府债券,而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债券市场监管;三是提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券法律体系和立法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即创立政府债券基本法律,在此之下建立、修改和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综上所述,愚以为这篇论文含金量是比较高的,他的诸多独到见解和学术创新点都藴含其中。
自古有云“文如其人”。
“士不立品者,必无文章。
”(清.汪琬《尧峰文钞.江天一传》)只有人品好,才能文品好。
向东在学校是个好学生,在家是父母的好儿子。
我以为只有懂得感恩的人,才是心灵最美丽的人。
一个真正懂得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的人,你硬说他坏,我看他再坏也坏不到哪里去;一个连父母和师长都不爱、不敬的人,你硬说他好,我看他再好也好不到哪里去。
指望一个没有爱心的人能够“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我看来那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至于我对他的这些评价和看法是属实,自然概不由我说了算。
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就知道了。
我还是建议和恳请您认真地看看这本著作吧!
是为序。
(摘自向东著:《中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言实出版社2014年1月版)[1]向东,法学博士,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研究室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