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用担保立法,促进信用担保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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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探析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探析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小 企 业信 用 担保 的意 义
国经济技术投 资担保公 司 。从此 , 专业担保开始介入 我国信用
市场。
在现代 企业结 构 中, 大企 业无疑是 国家 的经济命脉 , 中 但 小企业 的实力也是不容忽视 的。中小企业是指相对于大企业而 言, 资产规模 、 人员规模 与经 营规模都 比较小 的单位 。中小企业 是一个非 常复杂的概念 ,中小企业在 不同国家有不 同规定 , 即 使在 同一 国家 , 在不 同 的历史 时期 , 同的产业 部 门也有 不 同 不
三 、 外 中小企 业信 用担 保 法律 规制 概 况 国 人的权利得 以实现 的法律制度 。 实质上 , 信用担保就是“ 保证 ” 。 通过构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 , 以建立 中小企业与银 可 虽然各个 国家 或地 区的企业数 目多少有别 , 但无 论在任何 行之 间 良好 的关 系 , 提高 中小企业 的信用程 度 , 推动信 用制度 国家或地 区,中小企业 几乎都能 占当地企业 总数的 9 %以上 , 0 的改革 与发展 。 有些甚至高达 9%。【 9 3 】 为解决 中小企业贷款难 、 寻保难 问题 , 当 前全世 界 已有 6 %的国家 和地 区建立 了 中小 企业信用 担保体 7 二 、 国 中小 企业 信用 担保 现状 我 系。 建立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已成为各 国扶持 中小企业发展 我 国的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工作大致经 历了探索 、 规范和完 善三个 阶段 。19 9 3年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共 同发起 的通行做法 。 从总体 上说 , 无论 是英美 法系还是 大陆法 系 国家 , 中小企 并经 国务院批准 , 创建 了我 国首家全 国性 专业担保机构—— 中

人人图书馆_韩国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及借鉴

人人图书馆_韩国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及借鉴

119《商场现代化》2005年9月(中)总第443期一、引言目前,世界上已有48%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各国的信用担保制度及相应的担保机构运作都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在建立和完善中国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从发展时间看,韩国与我国起步较晚的情况相似。

韩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建立,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时间;第二,从发展背景看,韩国与中国现有的情况较为贴近。

韩国属于新兴工业化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基础和市场的成熟度都较其它发达国家低,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需求迫切;第三,从发展成果看,韩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速度,颁布政策的数量和规范化程度都是举世瞩目。

现在的韩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当发达的信用担保体系,其发展的成功经验十分值得学习;第四,韩国特别注重对开发和采用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这与世界科技发展趋势符合,也和我国的“科技兴国”的目标相同;第五,韩国是我国的近邻,同样带有东方文化色彩和管理特征,其经验可能更适合中国。

因此,本文主张借鉴韩国的经验,推动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韩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的概况和特点韩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建立的。

目前,韩国比较成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由韩国信用保证基金和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两者共同构成的。

这两个担保机构担保对象分别针对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韩国政府正是借助这样“双轨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运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全面的服务通道。

韩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完善的法律法规建设,为信用担保体系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韩国政府通过立法为信用担保体系的安全、有效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这类法规有两种,一种是基本法,另一种是专门法。

基本法方面, 韩国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专门化和系列化,于1970年制定了《中小企业专门化和系列化助成纲要》。

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数 的 7 %。 为 此 , 5 如何 加快 信 用 担 保 体 系建 设 ,更 加有 效 地促 进 中小 企 业
的 健康 有 序 发 展 至关 重 要 。


担 保 体 系 建 设 面 临 的 主 要 问题
对 信用 担 保 机构 而 言 ,完整 意 义
( ) 保 体 系不健 全 一 担
作 为 “ 后担 保 人 ” 最 的角 色 为省 级 再 担 保 机 构进 行 担保 。 目前 我 国 尚未 形 成
完 整 的担 保 体 系 。全 国性 层次 的中 小 企 业 再 担 保 机 构 还没 有建 立 ,省级 虽 然成 立 了担保 机构 , 并没 有开 展再 担 但 保业 务 。市 、 县级 担保 机构 基本 处 于单 打独 斗 的状 况 。 区域 内担保机 构 的构 从 成 上看 , 各市 、 县仅 有 政 策性 的小 企 业
的需 求 。
( ) 、 合 作 不顺 三 银 保
面 :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充分 的风 险补偿 机制 。 从调查情况看 , 这两方面
都 有 缺 失 。一 方 面 , 风 险控 制 上 , 在 虽 然 绝 大部 分 担 保 公 司采 取 了较 为严 格 的措 施 , 风 险控 制 在 较 小范 围内 , 将 但 每 个 公 司控 制 风 险 的 手 段 各 不 相 同 , 有 严有 松 , 没有 形 成 有 机 的 防范 体 系 。 另 一 方 面 , 风 险补 偿 上 , 地都 尚未 在 各 建 立起 稳定 的风 险补 偿 机 制 。担 保 资 金 的 补偿 方 式 一般 由资 金 注入 方 逐 年
维普资讯
理财经纬
目前 ,我 国 中小 企 业 已超 过 8 o 0
万 家 , 企 业 总 数 的 9 %。 中 小 工 业 占 9

我国信用简况简析研究报告

我国信用简况简析研究报告

我国信用简况简析研究报告我国信用简况简析研究报告一、引言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本报告旨在对我国信用简况进行简析研究,以期提供有关决策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我国信用状况的整体认识,并为进一步提高信用水平提供参考。

二、我国信用发展的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信用卡、征信机构等信用服务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新型信用工具不断涌现。

与此同时,信用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也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信用发展。

三、我国信用状况的总体评估1. 信用意识提升程度较高近年来,我国推动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信用意识在社会各个领域持续提升。

消费者对品牌信用的重视程度逐渐加深,企业也越来越重视自身信用形象的塑造。

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奖励诚信行为的政策。

2. 信用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尽管我国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但信用信息透明度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在征信行业中,信息收集和传递仍面临诸多挑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难以获取,导致信用评价的准确性不高。

此外,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3. 信用风险管控亟待加强信用风险是我国信用体系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近年来,一些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现象频频发生,对整体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冲击。

严重的信用风险不仅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也会对消费者信心造成打击,甚至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信用风险的管控显得尤为重要。

四、提高我国信用水平的建议1. 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信用立法力度,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同时,加强对信用市场的监管,确保信用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2. 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与合作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和共享,建立起更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促进各个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3月29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

(二)工作要求。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

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

二、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

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二)为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四)为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业务;(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融资担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三)指导融资担保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四)依法处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制度 :
的 出资者 , 因而还要负责指导 和监管担保机构 的工作 , 以维护
资金的完整性。 其次 , 出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的单行法律 。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法律是 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 、 被担保企业 、 作银行及 协 政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 ,也是 国家对 中小 企业信 用担保机构及信 用担保行 业实施监督管理 的法律 规范 。中小
构的行业 属性难 以认定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如下 : 1 缺乏专 门的法律规 范。 目前 国内还没有 一部专 门的法 、
我 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于上世纪末 ,经 过近二 十年的发展 , 已初具规模 , 尚不健全。比如 , 但 担保机构资金规 模较小 , 抗风 险能力差 ; 资金来 源渠道少 , 乎完全来 源于政 几
要 求加 强信 用体 系制度建设 , 中小企业促进 法》 以《 为依 据 , 制定 出一部 专 门的 中小企业信 用担 保法
律, 并建 立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 价 系统。
『 键词1 关 信 用担 保 ; 制度 建设 ; 完善 立 法
[ 中图分类号】 2 63 F7 .
【 文献标识码] A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 的问题首先在于其体系本身 , 管理水平低 、 业务程序不规范 , 使得担保机构不能发挥应有 的
作用 。除此而外 , 以下三个方 面的制约 : 还受
国担保 法》 国家 财政部《 、 中小企 业融 资担保机构 风险管理 暂
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 的《 和 关于建立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试 点指导意见》 。 等 2《 、担保法》 保护力度不够。《 担保法 》 使担保业务 的开展 有 了法律依 据 , 但是 ,担保法 》 《 的立法背景是 为了解决 企业 间 债务及保 护银 行的债权 ,立法 的 目的是为 了保护债权 人的利 益, 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重视不够 。而且对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的法律地位 、 服务对 象 、 支撑体 系和运作规则 等亦 未从 实质上

2024年领导在信用担保大会讲话

2024年领导在信用担保大会讲话

2024年领导在信用担保大会讲话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要衷心感谢各位能够出席今天的信用担保大会。

信用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业务,一直以来发挥着促进经济发展、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

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就是要加强交流、提升创新,推动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

回顾过去的五年,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范围逐渐扩大,信用担保业务的规模和质量也在稳步提升。

信用担保在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扩大就业、优化投融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信用担保行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由于风险管理不到位,信用担保行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给市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对传统信用担保业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出现,使得信用评估、风险控制等环节更加精准和高效,给传统信用担保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

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我们认识到,信用担保行业需要不断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具体而言,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第一,在机构建设方面,要加强规范和监管。

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信用担保的受益者的利益。

第二,在风险管理方面,要加强科技应用和创新。

通过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预测能力,加强对信用担保项目的风险监控和控制,做到风险防控精准有效。

第三,在服务效率方面,要加强合作和协同。

信用担保行业要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信用担保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还要加强与政府、企业等各方的协作,提高信用担保服务的效率,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第四,在人才培养方面,要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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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加强信用担保立法,促进信用担保的健康发展甘功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信用担保是指由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服务,接受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向信用担保机构交付一定担保费用的担保方式。

当被担保的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信用担保机构对贷款银行代为履行债务。

信用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但它又与自然人保证和一般法人组织的保证不同。

信用担保产生于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工业化国家 ,担保的对象是中小企业,目的是为贯彻国家的中小型企业政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从国外开展信用担保的实践看,运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中小企业已经超过1000万户,工业总产值和利税的比重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左右,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城镇就业总数的75%。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中小企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很多困难。

其中,资金紧张,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也效仿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积极试行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

1999 年 6月原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置、资金来源、组织形式、运作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作了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试点。

北京、上海等地颁布了关于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

但是,由于这些规章的效力层次低,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而且一些规章的适用对象又是特定的,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从总体上说,我国目前试行的信用担保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从而出现了许多信用担保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了信用担保的混乱。

例如,信用担保机构组建上的分散滥设,商业性担保公司、互助型担保组织、由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等组织形式一哄而上;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极不规范,随意操作,随意担保,扩大了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以至于使贷款银行产生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不信任,也导致一些信用担保机构倒闭关张;缺乏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监管主体、监管职责不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么放任不管,要么滥加干涉等等。

信用担保本来就是高风险行业,而法律规范不健全可以说是信用担保中最大的风险。

因此,要使信用担保制度能够顺利推行,首先必须使信用担保规范化,法制化。

当前的急迫任务就是要加强信用担保立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担保法信用担保业虽然不是金融业,但它直接关乎我国的金融安全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信用担保制度涉及面很宽,包括机构设置、资金筹措、责任承担、风险控制、监督管理以及与银行和政府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因此必须进行整体性的统一立法,从宏观上统一规范全国的信用担保业。

由于信用担保的高风险性,世界各国对信用担保一般都有统一立法。

例如美国国会制定有《中小企业法案》、《中小企业政策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法》、《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加拿大制定有《中小企业融资法案》,韩国制定有《信用保证基金法》等。

这些国家的信用担保机构在国家立法的规范之下,开展信用担保业务,进行有序运作,既有效地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的困难,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又有效地防止了金融风险,维护了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

在国家立法层次上,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关于信用担保的专门立法。

虽然在2002 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订有信用担保的条款,其中第19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但是这仅是原则性的一般号召,没有解决信用担保的具体规范问题,尚不足以成为信用担保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虽然制定了《担保法》,但《担保法》是基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指导思想而制定的,主要反映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少有从维护担保人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的角度考虑,更未对信用担保作出具体规定。

现行《担保法》也不足以成为信用担保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至今没有颁布信用担保的行政法规,只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分别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上海等地颁布了有关信用担保的“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等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规章效力层次低,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并且很不完善,许多应当规定的问题都未做出规定。

这些行政规章既缺乏立法依据,又缺乏统一规范信用担保的效力。

信用担保无法可依的状况是十分令人担忧的。

信用担保机构是联系企业与银行的纽带,信用担保法律关系相当复杂 ,涉及行业内外多个方面、多个部门的利益,这不是部门规章所能调整的,也不是单凭《担保法》或《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就能进行规制的。

因此,信用担保行业迫切需要国家立法,以全面规范信用担保中的问题。

只有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法律规范,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有序运转,避免不规范行为所带来的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种混乱和风险。

首先全国人大应考虑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层次最高,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是全国信用担保的统一规范和有力保障,也是信用担保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依据。

二、信用担保法的立法内容为了全面统一规范我国的信用担保活动,信用担保法应当对以下基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一)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信用担保不是一种临时性手段,而是长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性措施。

国外信用担保业之所以能迅速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绝大部分属于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大都以执行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为目的,而不是单纯为了盈利。

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有3种形式,即商业性担保公司、互助型担保组织和由政府出资的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

商业性担保公司形式上类似于商业保险,通过收取多家贷款企业的担保费来分散某家企业不能还贷时的风险。

由于信用担保是一项风险极高且难以事前预测和控制的业务,企望通过承保企业经营风险而获得商业利润是很难的。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基本都停止了商业性的信用担保业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也不宜再采取这种形式。

互助型担保组织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而建立的担保组织,其范围肯定很小,规模不可能大,资金实力不足,抗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很弱,难以获得贷款银行的信任,最终也达不到信用担保的效果。

政府出资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担保资金有保证,信誉度高,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容易发生的各种隐患,其保证行为容易获得银行的信任。

同时,信用担保机构通过选择被担保的企业对象,向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担保实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既有利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实现国家调整产业政策的目标。

因此,只有由政府出资的非营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才是可以采取的形式。

(二)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筹措为保证信用担保机构的正常运作,关键是信用担保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来为中小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信用担保的公益性特点,资金来源不可能源自私人资本,只能来自国家财政的支持。

这是各国的通例。

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也由政府出资,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

信用保证协会的经营资金,除基本财产外,还有从中央(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政府筹措的借款,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失,最终由政府预算拨款补偿。

还有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均是如此。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为国家政策服务的业务,其风险和收益是不相匹配的。

要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必然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

现阶段担保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

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信用担保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组织,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的规定,正是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世界各国信用担保实践看,在信用担保资金方面,除规定主要由政府出资外,还规定金融机构也应当为信用担保机构承当一定的出资义务。

因为信用担保制度的推行分散了金融风险,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银行已经从中受益,让银行承担一定的出资义务也是应该的。

(三)信用担保机构保证责任的承担建立信用担保制度的宗旨就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当企业不偿还或不能偿还贷款时,信用担保机构理应为贷款企业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而且,这种责任不应当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应当是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如果信用担保机构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将会使贷款银行陷入永无休止的追索诉讼之中,这样就使信用担保失去了原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意义。

因此,只要当中小企业到期未偿还贷款时,信用担保机构即应当向银行承当保证责任。

在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未偿还贷款的企业行使追偿权。

如果企业无力偿还,则应由政府承担补偿责任。

(四)建立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良好的信用担保风险共担机制,降低信用担保的风险,是信用担保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1、建立分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根据我国政府财政主要是吃饭财政的状况,中央政府的财力相对薄弱。

因此,应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地方政府为主。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各有侧重地确定信用担保的重点。

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不应过于分散,以便于集中担保资金。

根据《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全国设立3级信用担保机构,地区或市设立基层信用担保机构,面向本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省和中央分别设立再担保机构,专门为下级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形成连环式的信用担保体系,以分散担保风险。

2、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

同时应建立良好的补偿机制,主要由政府财政给予资金补偿。

因为如果仅仅依赖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补偿基金是难以为继的,应当由政府支持或者由政府、银行和企业联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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