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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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有哪些程序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有哪些程序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有哪些程序
1.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入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至少一个生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5.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签证放行: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入境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入境或出境。

出境动物报检的一般流程

出境动物报检的一般流程

出境动物报检的一般流程你对动物检验检疫有多少了解,出入境的动物检验检疫非常重要。

报检的程序有哪些。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境动物报检的一般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出境动物报检的一般流程1.报检单位登记备案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附件1)规定,报检单位首次办理报检时,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单位登记。

已办理登记的单位需向外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证明书》向外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

2.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代理报检单位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单位方可代理他人报检。

代理报检时必须提供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报检员须凭证报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领报检员证,凭《报检员证》报检。

4.报检单的填写报检时必须按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填写报检单。

《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要求见附件2。

报检时必须提供的有关单据1.入境货物报检外贸合同、境外发票、提单(海运提单、空运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等)、装箱单、磅码单、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进口废旧物品环保批文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熏制证书等。

2.出境货物报检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许可证(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登记证)、厂检单等。

报检的时限1.入境报检时限由于货物种类、性质、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的不同,报检的时间也不同。

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以到货后不少于索赔有效期满前20天报检。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报检。

输入种畜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流程

出境货物报检流程

出境货物报检流程出境货物报检时需要提价哪些资料,出境货物报检的流程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境货物报检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出境货物报检流程一、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上填写中文品名、H.SCODE、产地,货值等相关信息,而HS编码的选择是填写报检单的关键,怎样能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查找货物的HS编码,这就需要了解货物的特征、用途和外形等有效信息在海关商品编码书上查找对应的HS编码(如地板,一般根据是实木地板还是复合地板来划分H.SCODE)。

对于商品编码则是由十位数字构成的,前两位是章、次两位是品目、后六位就是子目,找到正确地HS编码后,就可以找到该货物的计量单位及相应监管条件,根据H.S.十位编码可以查到货物的监管条件,如:1为进口许可证;4为出口许可证;5为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7为自动进口许可证;A入境货物通关单;B为出境货物通关单;F为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P为进口废物批准证书;Y为原产地证明;t为关税配额证明;有了以上的信息就可以完整的填写报检单。

二、报检所需单据所需单据:箱单、发票、合同复印件、报检委托书(正本)、作检单位商检注册号。

报检的箱单、发票可为复本,报检完毕后出通关单或者换证凭条(为货主在当地作检,在青岛口岸需换通关单)或者换证凭单(为货主在当地作检后提供,但我们需先打出报检单,到商检局换单),然后与其它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递单进行进口申报。

三、异地做检和口岸做检(一)异地做检:工厂在当地做完商检后直接出通关单,然后直接进行报关;另一种出换证凭条,将换证凭条传真给报关行,然后到商检局换取通关单。

(二)口岸做检:货物运到场地后,报关行向海关递交全套的报检单据,提前一天跟商检人员预约,商检人员安排时间到场地验货。

如无问题,一般三天可完成。

四、报检时间(一)出口报检:货到场地到船开前至少一天前这段时间报检。

若货需要作检,货到场地后至少两天才能报检完毕。

最新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分类货物报检

最新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分类货物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重点)
1、输出观赏动物的,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种用),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输出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6、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下列单证(了解): 7、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发生以下情况,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 )。 A.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 B.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 C.变更进境口岸 D.变更运输路线 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 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答案】ABCD
2.进口以下货物,收货人应办理审批手续的有( )。 A.血液及其制品 B.活动物 C.水果 D.小麦 【答案】ABCD
一、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多外签署合同或者协议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 (二)报检程序要求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 4、检验结果: ※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三)报检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前30日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日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四)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进境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蜂蜜、蚕蛹、蚕茧、蚕卵等动物产品的工厂、公司、饭店、宾馆、专用仓库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下属规定进行现场检疫:1.查询动物产品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等。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简称种苗
第四节 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一、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出境植物检疫是指对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 品及其他检疫物(统称出境植物检疫物)实施的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对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检疫物的 场所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在出境 口岸实行监管装运。

(一)出境植物检疫的范围




1.出境植物检疫物的内容 (1)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 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 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 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 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 (简称种苗)。 (2)植物产品。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 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植物产品包括粮谷类、豆类、木材 类、竹藤柳草类、饲料类、棉花类、麻类、籽和油类、烟草类、茶 叶和其他饮料原料类、糖和制糖原料类、水果类、干果类、蔬菜类、 干菜类、植物性调料类、药材类以及其他类等。 (3)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 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他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 检疫物。

2.入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审批机关对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提出的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 同或协议中订明。 《进境动植物险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 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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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五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 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3 任务三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
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 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2)植物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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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 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 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 考核。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 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 检测。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单位、 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
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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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特许审批(4)过境检疫审批。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邵门审批范围 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
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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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 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表2所示。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材料目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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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要求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除对活动物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
印件)。 (3)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
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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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输入动物内脏、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 明胶、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 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等
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 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 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 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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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上述条款对检疫审批申请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 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 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 并安排装运进口。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输入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检疫许 可证单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将货物直接运抵口岸。上述做法违反了 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 疫审批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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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如表1所示。先通
过网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 (3)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 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 容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初步审查后,受理 机构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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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 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 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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