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法理缺陷及适用注意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旡效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旡效情形的理解与适用说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很多人可能就像听到“天上掉馅饼”一样,觉得这事离自己很远。
可实际上,搞工程的朋友们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这个雷区。
说白了,建筑合同的“无效”就像是建筑的地基不稳,建起来的房子随时都有倒塌的风险。
这事可大可小,能直接把人送进“法院”的大门,最后还得跪求判决。
那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施工合同会被判定为无效呢?别着急,咱们慢慢聊。
首先啊,合同无效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违反法律法规”。
比如说,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跟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符,那就是“自找麻烦”。
比如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拖欠工资、偷工减料这些违法行为,光是这一条就足以让合同变成一纸废纸。
你不管是写了个好合同,还是偷偷搞个“黑协议”,只要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那就是不行!你就算用黄金把合同装裱起来,法庭也不会承认它有任何效力。
所以呢,法律永远是“天条”,没得商量。
如果合同是当事人自己没能力签的,那合同也可能无效。
什么叫“没能力签”呢?就是一个成年人,他脑袋不清楚,或者说根本没那个意思。
比如说,甲方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想要做工程,结果乙方还是信了,最后白白浪费了时间精力,最后一看,甲方的签字根本不算数。
像这种情况,合同不但无效,还可能让甲方吃个“天大的亏”。
所以说,签合同这事可不能随便,得看对方是不是能承担责任。
如果人家没那个资格,签了合同也白签。
再有就是合同内容不明确。
这种事很常见,尤其是在工程合同中,内容不清楚,后续一闹起来,大家都说不清楚是谁的责任。
比方说,合同里没有写明施工的具体时间、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这些关键点,结果到时候,甲方催工期,乙方说没时间,互相推诿责任,最后就变成了“谁也拿不住谁”的尴尬局面。
如果合同写的东西模糊不清,大家都当“懒人”,那就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这不禁让人想起那些约好了饭局,结果大家都没具体说清楚地点时间,最后到了点大家都互相问:咱们去哪儿吃?还有就是一些“恶意串通”的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处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1.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处理应当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合同无效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公平原则合同无效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分析合同无效的原因,合理确定责任承担,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合理。
4.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处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诚信义务。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程序1. 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申请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事由。
2. 审查合同无效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合同无效的事由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查勘。
3. 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过审查,确认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应当充分、明确,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
4. 处理合同无效后果合同无效确认后,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处理合同无效的后果。
主要包括:返还已收款项、赔偿损失、处理已完成工程等。
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1. 返还已收款项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收款项。
返还已收款项的数额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确定。
2. 赔偿损失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一、前言建筑施工合同是建筑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施工合同可能会陷入无效状态。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无效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概念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在内容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主体不合格: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承包商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2. 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非法用地、违章建筑等方面的内容。
3.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合同内容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如低于成本价竞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4.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法事项。
5. 合同欺诈:合同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失衡。
6. 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条款明显不利于一方当事人,如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不等价的交换等。
四、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施工合同无效,从合同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业主已支付的款项,承包商应当返还;承包商已施工的工程,业主有权要求拆除或采取其他措施。
3. 赔偿损失:施工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行政法律责任:对于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5. 刑事责任:施工合同无效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应对施工合同无效的措施1. 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无效的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本文将从合同部分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处理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合同部分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内容就视为无效。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质量、安全防护措施等,都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合同部分无效。
2.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部分无效还可能是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本道德准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合同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该部分内容也视为无效。
3. 合同条款不明确、矛盾或者违反常识合同部分无效还可能是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矛盾或者违反常识。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矛盾或者明显违反常识,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明显不合理,或者工程进度安排与实际施工条件严重不符,都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4. 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合同部分无效还可能是因为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相应的合同部分无效。
二、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部分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都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该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其他部分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即使合同部分内容无效,其他关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条款仍然有效。
2. 合同部分无效的赔偿责任由于合同部分无效,可能导致双方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法规: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未经审批、违反建设程序等。
2. 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 重大误解: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 约定无效: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如限制竞争、垄断等。
5. 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无法承担合同义务。
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方式1. 解除合同:当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撤销合同:当事人发现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3. 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工程施工合同。
4.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5. 责任追究: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注意事项1. 及时发现合同无效情形:当事人发现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 明确责任:在处理合同无效过程中,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3. 依法维权:当事人发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4. 遵循合同法规定:在处理合同无效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公正。
五、结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法律法规、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合同无效问题,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一、前言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多个方面。
然而,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1. 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涉嫌无效的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依法对合同的无效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确认。
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3. 赔偿损失:由于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等。
4. 恢复原状:如果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即取消已经进行的工程,将工程场地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四、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后果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无效,不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2. 当事人因履行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3. 当事人因无效合同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4. 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五、结语总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是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当工程施工合同出现无效情形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等关键事项。
然而,有时候施工合同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无效。
那么,当施工合同无效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一、合同无效的原因1. 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合同中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使合同无效。
2. 合同缺乏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虽然双方签字盖章,但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或不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致使合同无效。
3. 合同附加条件未达成一致:合同中的附加条件是双方协商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双方对附加条件未能达成一致,使合同无效。
4. 合同成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项存在双方之间的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1. 协商解除合同:当施工合同无效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当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的无效。
3. 追究违约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施工合同无效且违反方承担了一定的过错时,合法方可追究违反方的违约责任。
三、避免施工合同无效的措施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对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合同约定。
3. 合同备案:施工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备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4. 明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合同中的所有条件和条款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表达,避免产生误解。
总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工程建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需要认真审视合同内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或向法院申请解决,同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备案工作,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施工合同完整无效

施工合同完整无效一、前言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建筑行业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施工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情况。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无效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概念及原因1. 施工合同无效的概念施工合同无效,是指施工合同在成立时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瑕疵,从而使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2. 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1)双方主体不合法。
合同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未经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导致合同主体不合法。
(2)合同内容不合法。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涉及非法集资、逃税、侵权等。
(3)合同订立过程不合法。
如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合同履行不能。
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资金不足、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
(5)合同效力瑕疵。
如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合同当事人与第三方存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三、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的确认。
合同无效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一旦确认无效,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包括定金、预付款等。
3. 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
4. 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如合同当事人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应对施工合同无效的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损失。
2. 审查合同主体。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等进行审查,确保合同主体合法。
3. 完善合同履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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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法理缺陷及适用注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就是被称之为“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原始依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创新之举。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存在先天的法理缺陷,适用不当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因此在适用时应当极为慎重。
一、“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法理缺陷《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基本的处理方法就是三种:相互返还、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费。
并不存在“无效按有效处理”的问题。
如果无效合同仍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那么二者还有什么分别呢?合同无效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已经突破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性规定,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对法律的解释性规定,而是一项立法性规定。
但是有人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合同法》第58条“折价补偿”规定的具体运用,是折价补偿的一种特殊方式。
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合同法》第58条关于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二是“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性”。
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合同签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包括尚未开始履行和尚未履行完毕两种情形)不得再进行履行。
因履行无效合同而要求相互返还的规定也正是适用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返还财产的目的就是使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折价补偿是在合同已经履行,不能适用返还财产规定时的替代方法。
折价补偿的本意仍然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尽可能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而不是为了使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无效,其工程价款的约定当然也归于无效,“无效是指法律行为当然、自始、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像劳务支出及生产资料的投入等,在合同无效且无法返还时,采用折价补偿方式,是参考了这些劳务付出和生产资料的价值,但这仍然不是无效合同得以履行的结果。
所谓“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性”则是指: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负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给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其适用的结果却不是阻止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是在事实上使无效的合同最终得到了全面履行。
这样的结果绝非《合同法》第58条的本意。
虽然从表面来看,合同履行的结果仍然是使付出劳务的一方获得了经济补偿。
但这与无效合同因不能返还或无法返还,以至无法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状况所进行的折价补偿有着本质的不同。
我们知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工程款的结算就基本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后一项履行内容。
而获得工程款项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权利和合同目的。
现在,按照《解释》第2条的规定,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违法、无效,只要最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均可得以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也均可得以实现,这样的结果有违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就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按照第—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在适用折价补偿方法时,折价补偿的标准一直是困扰审判人员的一大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寻找公平标准的初衷没有人怀疑,但“无效按有效处理”,可能既不能实现公平,还在客观上会鼓励建筑市场中的违法、不规范行为。
之所以不选择“工程定额”标准,依《答记者问》所说,主要是担心按照这一标准补偿,可能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工程价款还高的局面。
可是,既然合同约定的价款往往是发包人利用市场优势迫使承包人接受的结果,说明这样的约定本身就不公平,为什么结算时还要参照这一不公平的约定呢?如果承包人对于签订无效合同本身并无过错,在折价补偿时,即使依工程定额计算的补偿额高于合同约定,依此标准补偿也是公平的。
如果承包人对于签订无效合同负有过错责任,则结合过错责任赔偿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承包人也不可能全额获得根据工程定额计算出的全部工程价款。
当然,这样处理程序相对复杂,一般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还要区分过错责任,划分过错比例,认定赔偿和追缴数额等。
但笔者认为,追求程序简化和提高审判效率,不能以牺牲基本的法律原则为代价,更不能在客观上使违法行为受到鼓励,人为制造法律漏洞。
现在《解释》的规定仅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全面履行的标准,那么当事人今后就不会在乎有关资质管理、禁止出借资质、禁止非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了,只要设法使建设工程最终得以通过竣工验收,那些违法的情节就可以忽略不计,双方的合同目的就仍可按照当初的约定得以实现。
虽然在现实中,大多数无效合同最终可能都得到了履行,真正起诉到法院的是少数,但是,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做为一种行为规范,其本身所具有的倡导和示范作用则是巨大的,立法者对此不能不加以关注。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以及禁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规定,不单纯只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还有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建筑市场法制化、规范化的作用。
如果无效合同最终能否按照有效处理仅仅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标准,就很可能使法律追求的其他价值目标落空。
二、适用“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如上所述,“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存在着先天的法理缺陷,但是,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准立法”的司法解释形式作出了规定,实践中我们还必须加以适用。
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否则,不仅司法解释制订者寻找平衡的努力会落空,可能还会因此造成新的不公正,加剧建筑市场的混乱。
(一)不能把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支持承包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
应当明确的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否只是支持或者不支持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诉讼请求的一个先决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如果对于订立无效合同,承包人负有主要过错,比如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情节,其诉讼请求不仅得不到支持,可能还会被追缴非法所得,甚至被处以罚款。
如因其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案件审理时,不能把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上,对于其他违法情节、过错责任等,也应当加以注意,并且应当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结合运用。
(二)工程虽未全部竣工验收,但已建成的其他部分经验收合格的,也可适用无效按有效处理原则。
《解释》第2条的规定,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标准问题。
合同被确认无效,只要已开始履行,都存在一个折价补偿的问题。
虽然合同结算条款一般都是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条件,不会就每一单项工程的结算都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但以竣工后总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出单项工程的价款在技术上并不是没有可能,只要根据具体案情,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单项工程的价款是可以计算的。
因此,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也可适用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规定,即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不是绝对的,即合同约定价款并非折价补偿的唯一标准。
建设工程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大多都会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更换等情况。
如果变更过大,合同价款也会发生变更。
当事人若对工程价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则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就很难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准确依据。
这种情况,即使在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
因此,在对无效合同适用折价补偿时,如果当事人无法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则应当允许参照其他标准折价补偿。
这应当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四)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当事人修复的时间和次数有无限制。
《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即使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也未必就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只要建设工程能够修复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但是《解释》没有规定以几次修复为限,也没有规定修复的截止时间。
笔者认为,对此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确有难度。
因为许多工程都不是一次就能通过验收的,有些工程需要经过多次的返修、整改后才能通过验收,并不是一、两次验收没有通过,就可认定为不合格工程。
但是修复工作也不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
如果在起诉时仍未完成修复工作,是否就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工程?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
不能完成修复工作的原因会多种多样,即可能是主观原因:一方消极懈怠,或者一方故意阻止。
也可能是客观原因:时间不够、技术手段欠缺等等。
如果是这些原因,即使起诉以后工程仍未修复并通过验收,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建设工程为不合格工程,不允许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出现这种情况,则有必要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为工程质量属于根本性缺陷,无法修复的,则对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反之,应限定合理修复期限,待承包人完成修复后再支付工程款。
在实践当中,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能否修复,是一个典型的专业问题,对这样的问题,法官不能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如有争议,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故是否能够修复并通过验收,不宜以次数和时间为限。
但是,如果有条件修复,而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其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则可直接予以驳回,此时没有必要再对工程能否修复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