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调频管理制度
山东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试行)
1总则
1.1为保证山东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提高电能质量及电网频率、联络线功率控制水平,参照《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及《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办法》(华北电网安全委员会制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山东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电厂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厂主管领导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公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公章)
2.2机组投入一次调频,首先应在电厂内部通过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然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征得山东电力调度中心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后,方可确认该机组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
2.3各电厂应上报各台机组与一次调频有关的材料及数据,其中包括:
2.3.1机组一次调频投入认可表(见附表);
2.3.2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环节参数及有关的试验报告;
2.3.3液调机组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迟缓率测试报告;
2.3.4电调机组速度变动率、迟缓率、频率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
2.3.5机组负荷随实际电网频率变化曲线,采样时间不大于1s。
3技术指标
3.1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
机组速度变动率一般为4%~5%(根据机组类型确定数值);
3.2调速系统迟缓率
5.2已由山东电力调度中心确认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的机组,不得擅自切除此功能。如改动有关参数,各项指标必须符合一次调频技术指标要求,并在两周内重新上报有关材料。机组在完成了与一次调频功能有关的设备改造、检修工作后,应进行有关的试验,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上报有关材料。
新疆电网一次调频运行调度管理规定(正式文件)

新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运行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了保证新疆电网和所有并网的发电机组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的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能力,使机组适应电网负荷和频率的变化,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新疆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是指由发电机调速系统频率静态特性引起的调频作用,当系统频率出现偏差超出死区时,机组调速系统根据系统频率的变化自动降低或增加机组有功出力的功能。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能力直接关系到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能否安全、稳定、优质运行的基础。
1.3系统频率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
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在保证系统频率稳定运行和突发事故情况下防止系统频率崩溃中起到重要的应急作用。
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参与电网一次调频或一次调频能力弱的机组,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隐患。
1.4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一次调频指标、参数进行设置,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
当系统频率出现偏差时,所有并网运行的机组无论在任何控制模式下都应参与一次调频,且一次调频功能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应直接作用与汽轮机调速器汽门。
1.5编制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国家经贸委2001年颁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委2004第2号令)、《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 15945—1995)、《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和《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
1.6 凡并入新疆电网运行的发电厂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1.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一次调频技术指标2.1 火电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水电机组调速系统的永态转差率规定:2.1.1火电机组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设置应在3%-4%之间。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保证华中电网及所有并网运行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提高全网电能质量,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委2004第2号令)、《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参照《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和《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结合华中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所有并入华中电网运行的各发电机组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相关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等单位须参照执行。
1.3 华中电网各级调度管理部门与发电厂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中有关一次调频的内容须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1.4 本规定解释权在华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2 机组一次调频工作的管理2.1 华中电网内所有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试验、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工作,按照全网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华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直接调度的机组的一次调频工作由网调负责;各省(市)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机组以及其他机组的一次调频工作,由所在省(市)调度机构负责。
各省(市)调度机构应将所调度的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投退、技术指标变化、调速系统更新改造等情况,及时报网调备案。
2.2 所有并入华中电网运行的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机组的转速超过一次调频设定的死区时,机组在各种运行方式下都必须参与一次调频。
2.3 机组调速系统和控制系统须满足如下要求:2.3.1 采用电液调速系统(DEH)的汽轮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由DEH实现。
宜采取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的设计方法,以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
如采取其它形式的设计方法,也必须满足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2.3.2 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具有机组协调控制和AGC功能的机组,应在DCS中投入频率校正回路,即当机组工作在机组协调或AGC方式时,由DEH、DCS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
【VIP专享】AVC、AGC、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篇自动电压控制(AVC)1.概述自动电压控制(AVC:Automatic Voltage Control)采用分级电压控制策略实现系统内无功的合理分配、电压的有效调节是电网经济和可靠运行的有效控制方式。
目前,大多数电力公司通过SCADA或EMS系统来监控全系统范围内的电压,调度中心利用这些信息作出决策来设定电压控制节点的参考整定值或投切无功电压控制设备。
在电厂侧主要由本区域内控制发电机的自动电压调节器(AVR)来完成。
为了维持所希望的目标电压整定值,在电厂端的电压控制中采用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借助装置自身的无功优化算法,得到在目标状态下的当前在线可调机组的目标无功,通过闭环控制调节发电机励磁,实现机组无功的调节。
从而使系统电压逼近或达到目标值。
目的:运行条件改变时,维持电压在允许范围内;正常条件下,改善电网的电压分布,从而使网损最小;2. AVC系统的调度管理2.1.机组AVC装置正常应投入运行,AVC功能的正常投退,必须在机组稳定工况下,值长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方可发令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操作。
2.2.设备停役检修影响机组AVC功能正常投运时,应向省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3. AVC系统遇有下列紧急情况时,可先将AVC系统退出运行,同时汇报省调调度员,待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与省调联系恢复运行。
1).系统事故危及机组安全。
1).AVC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
2).发电机组检修、启停,或发电机励磁系统不正常、自动励磁调节器未能正常投自动方式(AVR方式)运行。
2.4.开机时,机组并网结束后,检查AVC装置无异常,值长即可向省调汇报申请投入AVC。
2.5.停机时:机组在倒厂用电后,进行发电机解列电气操作前,值长联系省调要求退出AVC。
3. AVC系统的投用与退出3.1. AVC功能的投入步骤:3.1.1.在得值长令后,检查AVC后台机监视画面中无报警。
3.1.2.在AVC后台机监视画面中中检查“AVC上位机运行状态”为“退出”。
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2010年2月广东电力系统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1. 前言1.1 一次调频功能是发电机组的基础功能之一,广东电力系统并网运行机组原则上都应参与一次调频。
为了保障广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提高机组一次调频调节性能,特制定本运行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
1.2 本规定起草单位: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调”或“中调”)。
1.3本规定由广东中调负责解释。
1.4本规定2007年6月第一次颁布,2010年2月第一次修订。
2. 范围2.1本规定规范了广东中调对直调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技术标准、日常管理及运行评价指标等方面的要求、评价方法。
2.2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中调直调电厂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3.1 DL/T-711-1999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3.2 GB/T9652.1-2007《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3.3 GB/T9652.2-2007《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规程》3.4 南方电监市场〔2008〕10 号《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4. 机组一次调频技术要求4.1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死区4.1.1火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不大于±0.033Hz。
4.1.2水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不大于±0.05Hz。
4.2 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不等率(也称速度变动率)4.2.1火电机组速度不等率不高于5%。
4.2.2水电机组速度不等率不高于4%。
4.3 调速系统迟缓率4.3.1 机械、液压调节型: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小于 0.4%;机组容量100MW~200MW(包括200MW):迟缓率小于0.2%;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小于 0.1%。
4.3.2 DEH电液调节型: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小于0.15%;机组容量100MW~200MW(包括200MW):迟缓率小于0.1%;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小于0.07%。
AVC、AGC、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篇自动电压控制(A VC)1.概述自动电压控制(A VC:Automatic V oltage Control)采用分级电压控制策略实现系统内无功的合理分配、电压的有效调节是电网经济和可靠运行的有效控制方式。
目前,大多数电力公司通过SCADA或EMS系统来监控全系统范围内的电压,调度中心利用这些信息作出决策来设定电压控制节点的参考整定值或投切无功电压控制设备。
在电厂侧主要由本区域内控制发电机的自动电压调节器(A VR)来完成。
为了维持所希望的目标电压整定值,在电厂端的电压控制中采用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借助装置自身的无功优化算法,得到在目标状态下的当前在线可调机组的目标无功,通过闭环控制调节发电机励磁,实现机组无功的调节。
从而使系统电压逼近或达到目标值。
目的:运行条件改变时,维持电压在允许范围内;正常条件下,改善电网的电压分布,从而使网损最小;2.A VC系统的调度管理2.1.机组A VC装置正常应投入运行,A VC功能的正常投退,必须在机组稳定工况下,值长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方可发令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操作。
2.2.设备停役检修影响机组A VC功能正常投运时,应向省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3.A VC系统遇有下列紧急情况时,可先将A VC系统退出运行,同时汇报省调调度员,待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与省调联系恢复运行。
1).系统事故危及机组安全。
1).A VC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
2).发电机组检修、启停,或发电机励磁系统不正常、自动励磁调节器未能正常投自动方式(A VR方式)运行。
2.4.开机时,机组并网结束后,检查A VC装置无异常,值长即可向省调汇报申请投入A VC。
2.5.停机时:机组在倒厂用电后,进行发电机解列电气操作前,值长联系省调要求退出A VC。
3.A VC系统的投用与退出3.1.A VC功能的投入步骤:3.1.1.在得值长令后,检查A VC后台机监视画面中无报警。
一次调频技术管理内容

一次调频技术管理内容1、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的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机组在所有运行方式下都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
现场应随时记录并保存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及运行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分析与监督。
2、机组投入一次调频,首先应在发电企业内部通过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然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征得机组所在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后,方可投入。
3、参与一次调频的机组性能满足电网要求,其技术指标如下:根据电网对频率调节的基本要求,机组参与一次调频按下列项目和参数进行设置:1、频率偏差死区按照电网频率控制要求,调频控制死区采用转速表示。
取:Δn死区=±1.5转/分—±2转/分与此相对应频率偏差死区定为:Δf死区=±0.025Hz —±0.033Hz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不大于±2r/min(±0.033Hz)。
水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不大于±3r/min(±0.05Hz)。
2、调速系统转速不等率和迟缓率调速系统的转速不等率:火电机组为5%,水电机组为3%。
调速系统迟缓率:电液调节型系统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15%,机组容量100MW-2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1%,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06%。
3、一次调频投入的机组负荷范围机组投入一次调频的负荷范围为机组正常运行的可调范围,即机组在核定的最低和最高负荷范围内均应投入一次调频。
4、一次调频机组负荷调节限制考虑到全网参与一次调频机组的容量和机组调节特性,设置机组负荷调节范围为:ΔMW=±3%ECR —±6%ECR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节范围目前暂设置为±3%ECR。
5、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时间要求一次调频是机组对电网频率变化的快速响应。
要求对机组的一次调频回路进行调试和定值扰动试验。
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办法幻灯片PPT

第五章 机组一次调频的运行管理
一次调频积分电量计算公式:
t0t1
Qi Pt P0SitRi(tt0)kT
t0
式中Q i为机组i的一次调频在频率扰动时的积分电量;t 0 为
系统频率越限时刻;t
刻机组i的实际出力;
P1为为0 系t时0 统刻频机率组进i的入实死际区出时力刻;;PS为tit为该t 1 时时
第17条 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具有机组协调控制 和AGC功能的机组,应在DCS中投入频率校正回路,即当 机组工作在机组协调或AGC方式时,由DEH、DCS共同完 成一次调频功能。既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又保证机 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持续性。
第18条 水电机组监控系统设计时,应保证监控系统闭 环控制方式下,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功能能够正常发挥 作用。
第二章 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
第8条 一次调频有关的材料及数据(参见附表)具体 包括:
(1)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环节参数及有关的试 验报告;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速度变动率、迟缓率 测试报告;
(3)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速度变动率、频率 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
(4)机组负荷随实际电网频率变化曲线,采样时间 不大于1s。
刻该机组i的状态, 为Sit 0表示机组自动发电控制(AGC)
或计划指令不调整负荷,S it 为1表示机组正受AGC或计划指
令作用进行负荷调整;R为机组i的平均爬坡速率;T为积
分周期;K为积分权重; 为f 当前频率与额定频率50Hz的差
值, 为fs一q 次调频动作死区,火电机组为0.033HZ,水电机 组为0.05HZ。
第五章 机组一次调频的运行管理
第21条 已由电网调度管理机构确认投入了一次 调频功能的机组,不得擅自退出此功能。如改动有 关参数,各项指标必须符合一次调频技术指标要求, 并在两周内重新上报有关材料。机组在完成了与一 次调频功能有关的设备改造、检修工作后,重新开 展一次调频试验,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上报试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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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娜电厂一次调频管理制度
一、综述
为适应电网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波波娜电厂一次调频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提高电网频率控制水平及电能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条例、技术标准,结合西北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参考标准
1. 通用管理类规定:
(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11);
(2)《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1-2015);
(3)《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O04]第 2 号令);(4)《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调度管理意见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3]23 号);
(5)《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 42 号);(6)《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15]28 号);
(7)《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15] 28 号);
(8)《国家电网公司网源协调管理规定》国网(调/4)457-2014;(9)《西北电网网源协调管理规定》(西北电网〔2015〕81 号)。
2. 通用技术类规定
(1)《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 (DL/T
496-2001);
(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DL/T563-2004);(3)《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GB/T 9652.1-2007);
(4)《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GB/T 9652.2-2007);
(5)《水轮机调节系统并网运行技术导则》 DL/T1245-2013;
三、一次调频指标
1、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2、水电机组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大于3%。
3、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功率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应加以限制,但宜考虑对机组的最大和最小负荷限制和避开不稳定工况运行区域;
4、一次调频响应特性
(1)一次调频响应时间
并网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开始到机组负荷可靠的向调频方向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即为一次调频响应时间。
波波娜水电厂(混流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不大于3s。
(2)一次调频负荷响应速率
当电网频率变化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规定负荷所需的时间反映了一次调频负荷响应速率。
波波娜电厂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整幅度达到理论目标负荷幅度的90%的时间不大于15s。
(3)一次调频稳定时间
电网频率变化超出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开始到机组负荷最后进入偏离
稳态偏差±5%范围内,所需要的时间即为一次调频稳定时间。
)水电机组带负荷在稳定运行工况下,自频差超出一次调频死区开始,至功率调节达到稳定,所经历的时间不大于45s。
四、一次调频管理制度
1、一次调频与AGC管理
一次调频的优先级高于AGC或功率闭环调节,应保证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始终能够正常发挥,当机组AGC投入运行或监控系统功率闭环调节方式下,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不受监控系统影响,一次调频应与AGC或功率闭环调节相互协调。
当机组一次调频与 AGC 的出力变化方向相反时,发电机组应优先执行一次调频指令,当电网频率低于额定频率0.1Hz 时应闭锁AGC 减负荷的指令;当电网频率高于额定频率0.1Hz 时应闭锁 AGC加负荷的指令。
对于省调要求投入AGC功能的水电机组,现场应在投入机组AGC 的同时投入有功调节闭环;对于省调未要求投入AGC功能的水电机组,现场必须退出机组有功调节闭环,人为调整机组出力时,可以短时投入有功调节闭环。
2、并网运行管理
(1)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投入、退出和参数更改必须得到调控部门的批准。
如遇事故退出,发电厂应及时向当值调度汇报,事后报调控部门备案。
发电厂严禁人员完成的一次调频参数设置,电厂专业人员应注意保持,严禁修改,尤其杜绝变更机组一次调频死区、速
度变动率(永泰转差系数)和机组调频限幅等重要参数。
如需改动一次调频相关参数,必须提前向调度机构申请,征得许可后,方可实施。
改动完成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资料。
(2)并网运行的机组不得擅自更改机组一次调频死区、转速不等率、最大负荷限幅以及投用负荷范围等关键参数,不得擅自更改与电力系统稳定性密切相关的调速系统相关控制逻辑,不得擅自更改汽门快控逻辑与相关定值;调速系统的重大缺陷必须按时完成改造。
对于违反以上要求,并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可采取降低机组出力或机组解列的措施。
(3)一次调频功能未达到要求的机组,应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开展功能完善、试验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未按期完成整改及整改后一次调频性能不达标机组,调度机构可采取降低机组出力或机组解列的措施,以保证电网频率安全性。
(4)已投运但未完成调速系统参数测试及一次调频性能试验工作的机组,应在接收调度机构下发的整改通知后 90 日内完成试验。
3、运行维护管理
(1)机组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时,
发电厂运行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调速系统正常投运。
发电厂一次调频技术专责应及时汇报调度机构,并于 3 个工作日内上报技术分析报告。
(2)机组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的大修和定期校验一般与机组大修同时进行。
在机组小修期间可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制造厂的规
定,安排有关设备小修和部分检验。
(3)并网发电厂应加强一次调频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实时记录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投入及运行情况,并保留一次调频系统运行统计结果,做好技术分析;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0.10Hz,并网发电厂应调取机组出力、转速等相关数据自行分析一次调频动作情况并备案,调控部门将通过调取现场数据与调度监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4)各发电厂应建立完整的调速系统图纸和技术资料。
包括:(a)机组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的原理图、程序框图、安装图及接线图;
(b)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出厂试验报告、传递函数、元器件参数表;
(c)水电机组一次调频与功率闭环协调控制资料;
(d)机组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定期检修报告;
(e)投产试验报告(含检修后的试验报告);
(f)设备异动及技术改进记录;
(g)异常和缺陷分析处理记录;
(h)电网频率大扰动(频率变化超过± 0.10Hz)分析报告。
(i)机组一次调频自查整改报告。
(j)有关规程。
(5)调度机构对所辖电网内机组一次调频功能运行情况、调速系统参数的准确性开展不定期现场核查。
(6)发电厂一次调频专责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机组调速系统
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运行报表和运行分析工作总结上报调度机构。
(7)调度机构应依据调管范围建立机组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和运行技术台帐,根据各并网发电厂上报的情况定期对调管机组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进行技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