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

国高德上线京台高速至G105段项目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高德上线京台高速至G105段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对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凡在国高德上线京台高速至G105段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代建及监理、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项目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交通部《关于严格落实管理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并认真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各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条本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针对项目特点分别建立质量责任档案卡制度,责任明确,分工到人。

第七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八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第二章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第九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环保等。

一、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向代建单位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

数据、资料;

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项目法人有权否决代建单位所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合同约定而做出的决定。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所提出的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加大监督抽检的频率和范围。

四、监督代建单位管理本项目的试验检测行为,以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有效。

五、监督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适用于本项目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六、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

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十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代建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监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工程完工后,应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管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工程完工后负责组织项目甲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和监理人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交(竣)

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交(竣)工验收。

一、制定代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出质量管理的针对性要求;审批监理单位上报和审核其下发的过程质量管理文件,核备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试验段总结、验证试验(平行试验)等。

二、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人员、机械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有权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

三、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定期向项目法人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

四、监督检查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理的人员执行监理合同及日常工作情况。对任何监理人员在施工中作出的不当决定有权予以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清理出场。

五、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对施工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意见,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对造成质量隐患或返工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及时采取停工整顿等措施指令,直至终止合同。

六、处理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组织劳动竞赛、专项治理、廉政建设、质量安全检查、节能宣传等活动,结合工程质量要求和评选结果予以奖惩。

八、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关系。

九、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监督申请书,接受政府监督,对质监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第四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总体设计负责人应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

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意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招标文件提供相应数量完整的设计资料交项目办归档。

第二十一条由于设计质量导致的工程变更的数量,将作为设计履约评价等的依据。对于出现过多设计疏漏而造成对工程项目的影响,业主有权追究设计单位设计质量责任。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工程安全、质量、环保、投资、进度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持有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且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

和责任,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办、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配合项目办查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合法分包进行审核(包括分包人资质、经历、分包内容、支付方式与价格),查处恶意压价分包、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图中明显设计错误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审查试验段工程施工工艺及首件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查处和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设计变更;独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还应:

一、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坚持“首件认可制”、“试验段制”、“驻地工程师标准工程制”,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转序签字计

量支付关”。对主要承重、受力部位、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和工程部位严格实施全过程旁站。

二、监理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认证。

三、总监办应使用自有试验室自行试验、严禁与施工单位共同用一试验资料。总监办抽检频率不得少于施工规范规定施工合同段自检频率的20%,并应满足工程质量评定的数量要求,对路基基层、沥青路面各结构层、C30及以上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平行试验并审批。

四、强化监理日志工作,做到以文字为凭、按数据说话、靠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按期归档。

五、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安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环境保

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并在日常巡视、旁站中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项目法人作好地方工作。

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按有关规定经项目法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办在每期支付

给监理人的服务费中扣除10%作为保留金,扣除达到合同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5%为止。缺陷责任期结束且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后,一次性支付监理人。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留金中支付。(对照招标文件)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是工程实施的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总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具体负责。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代建、总监办的质量管理措施,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安全知识,明确质量目标与要求并制定创优规划;接受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质监机构、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还应:

一、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按母体试验室的质量体系运行;认真开展满足工程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

数据以指导施工;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由项目法人提供及自行采购的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数量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四、施工单位应通过试验路段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规模生产。

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各项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及相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配合和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

第三十条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一条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对高风险工程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查,确保万无一失,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第三十三条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项目经理、总工必须经代建单位、总监办批准,主要部门负责人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对擅离职守,按合同予以处罚。(招标文件)

第三十五条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施工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实行质量评比制度。对施工单位每月完成的工程及监理活动进行抽检,同时结合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每季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第七章第三方检测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七条为强化质量管理,建设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独立承担桥梁中的桩基检测(无破损检测、取芯检测等)、支座检测、伸缩缝、钢绞线、锚具、夹片、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重要原材料检测;路基工程中的浆喷桩检测及路基、台背压实度等其他相关检测项目;非常规检测项目(汉堡试验检测、SPT动态模量试验检测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范围和频率,独

立、公正地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完成检测业务后,若发现不合格项目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应与两日内出具临时检测报告,临时检测报告应具有正式检测报告的同等效力,并分施工标段定期汇总后(不超过一个月)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只对建设单位负责,其检测数据将作为对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四十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八章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四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

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至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一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

一般二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

一般三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 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以上质量等级划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的主体单位。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总监办、代建单位、项目法人报告。在建设单位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在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一)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代建单位、项目法人。

(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3天内书面报告总监办、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和省交通质监站。

(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厅质监站以及相关单位。

第四十四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有关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项目办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第四十六条质量问题应急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第四十七条质量问题调查

项目办、总监办质量管理人员查看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质量问题处理

质量问题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施工单位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后的7天内,可向总监办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施工单位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第十章工程交、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工程交工验收

(一)当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通过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省厅有关补充规定的交工验收条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代建单位提

出书面申请(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缺陷责任期内完成此类工程的书面保证)。代建单位将在14天内审核,并在21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代建单位主持,邀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管养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交工验收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二)交(竣)工验收前,技术档案必须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地界桩和临时占地复垦手续齐备完整,竣工图纸已按工程实际绘制完成。

(三)工程交付使用后,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将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回访。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自费妥善处理。

第五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一)当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单位将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

(三)通过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等级证书。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规分包现象,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出现一起违规分包,除清退分包人外,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并由项目办扣发驻地办当月支付的30%;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单位赔偿所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除现场,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2、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违规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以合同总价的2.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违规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代建单位报请项目法人同意后可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项目法人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项目法人将上报其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十二条由于施工、监理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

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五十三条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于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积极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代建单位报告的,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于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5%-10%。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五十四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凡被清除的监理人员,可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监理从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

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项目办、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五十七条管理、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人员在例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德州德上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质量管理体系及办法

第四节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 一、质量方针 追求行业一流,满足业主期望,建造全体员工引以为荣的工程。 二、质量目标 1、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和交通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90%以上。 三、质量保证措施 1、保证质量的组织措施 在本工程中,为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从技术、组织上抓好质量工作,随时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保证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根据本项目特点,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小组(详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管,安质部门具体实施,全员参与并完善各种配套制度和措施,形成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详见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对工程实行全员、全程控,从组织和体系上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努力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先进经验;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探索我公司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发展方向,不断总结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经验、规律和特点,积极组织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同时展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咨询服务,以指导质量小组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质量管理水平的稳定提高。 2、组长职责 (1)、负责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大检查,保证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2)、对内负责贯彻和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向上级汇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3)、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全面、合理的分配制度及奖惩办法,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为创优奠定坚实的基础。 (4)、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辖区工作会议,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验收、开通和交付工作。 3、副组长职责 (1)、贯彻落实我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检查落实《质量管理等条例》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2)、主持课题选择,确定目标值,选题时做到“小、实、活、新”。 (3)、组织设计文件的会审,主持特殊和关键工序及重点项目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主持技术交底工作。 (4)、主持分析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对策;检查实施效果;总结、巩固和标准化;整理成果并及时发表。 (5)、组织参加施工质量和过程质量检查,主持召开质量分析会,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 (6)、组织工程验收、交付工作。 4、质检工程师职责

数据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ERP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监控,确保数据准确及各业务操作规范,以提升各业务水平。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ERP上线单位。 3 关键控制指标 ERP基础数据包括物料主数据、物料清单、工艺路线、供应商数据、客户主数据、工作中心等。 ERP业务数据包括计划、制造、采购、物流、营销等模块的业务数据。 检查方式:必检为存在财务风险的数据(包括收付款、成本、存货等);抽检为对业务有影响,但无财务风险的数据。 4 岗位职责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规范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处理异常业务数据,并出具周报。 事业部IT部负责对过程控制指标和关键绩效指标的提升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出具周报。 各职能总部负责对不规范业务数据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发布半月报。 IT总部ERP管理部负责对通报与监控情况进行检查,每半月通报一次,并每月发布ERP绩效指标考核情况。 5 程序要求及关键控制点 事业部各业务部门每天对业务数据规范性情况自行检查并处理(监控内容方法见附一),每周二出具周报并抄送责任人、事业部IT部和IT总部、职能总部。 事业部IT部每周三对过程控制指标及关键绩效指标提升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OA通报抄送IT 总部ERP管理部和各业务部门领导。 职能总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监控周报中的不规范业务数据进行监督处理,并于每周三出具上周异常数据处理情况通报,逾期未处理完成按附件细则处罚责任人。(通报抄送各业务部门领导和IT总部)。 IT总部ERP管理部不定期对各事业部IT部的监控工作进行抽查与评价,并对事业部的业务提升措施进行指导。 IT总部ERP管理部于IT双周例会对各事业部ERP 绩效指标提升进行通报和排名考核。 IT总部ERP管理部对所有ERP系统内业务数据进行归口检查和管理。 6 激励措施 业务部门未按时提交数据监控周报处罚部门主管2分/次。 各IT部未按时提交过程控制指标和绩效指标提升分析周报处罚IT部长2分/次。 各职能总部未按时出具异常数据处理情况检查通报,处罚责任人2分/次。 各业务部门限期未整改的,对业务部门主管处罚5分/项,责任人按细则处罚。 对ERP绩效指标排名前三和后三的IT部长和业务部门主管1比2给予10分、5分、2分/次奖罚。事业部IT部通报中如有虚假行为处罚IT部长30分/次,IT总部如发现业务部门有虚假提升指标行为,事业部IT部未通报的,对IT部长处罚20分,对业务部门主管处罚50分。 7 相关文件 《物料主数据管理规定》 《标准成本维护控制制度》 《物料清单维护管理制度》 《工艺流程维护管理制度》 《三一集团全面数据质量管理技术标准》 8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IT总部ERP管理部起草,并归口管理。 9 附件 附件一:《ERP数据监控明细》 附件二:《ERP过程控制指标、关键绩效指标一览表》附件三:《ERP数据监控通报模板》

数据管理办法.doc

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数据资源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动和信息安全,确保集团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平〔2013〕18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室,直属和特设机构、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各单位与生产、经营、办公、安全等相关的应用系统和数据,以及为其提供支撑的基础设施资源、计算存储资源和办公终端资源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是集团数据资源管理体系的最高层,负责审定集团有关数据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审核有关标准、规范、重要需求等。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集团数据管理工作,查处危害集团数据安全的事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安防、备份等管理

工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作为技术支撑及运维部门,负责集团数据中心的运维和运营工作。 第四章数据分级管理 第五条根据数据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结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分别制定管理标准。 第六条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技术管理由集团信息办负责,业务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运维管理由信通公司负责。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集团需要利用的管理数据和生产数据要同步上传到集团数据中心。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数据标准管理 第七条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制定,负责对集团及各单位应用系统的数据标准管理进行引导和考核。各单位新建应用系统应严格执行集团下发的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在用应用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逐步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完善。 第八条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据编码应能够保证同一个对象编码的唯一性及上下游管理规范的一致性;

质量管理工具和办法

精心整理 质量管理工具和方法 第一节质量控制工具和方法 一、调查表 (一)定义 调查表(Data-collectionForm ):又称检查表、核对表、统计分析表,是用来系统地收集和积累数据,确认事实,并对数据进行粗略整理和分析的统计图表。 (二)种类 在现场质量管理中,可根据收集数据的目的和数据类型等,自行设计所用的表格,常用的调查1. 23而 4(1(2(3 (4 (5有综合性。为了能够真实反映产品质量波动的真实原因和变化规律,必须对质量数据、意见等进行适当地归类和整理,这种方法也被称为分层法。分层法又叫分类法、分组法,是指按照一定标志,把搜集到的大量有关某一特定主题的统计数据、意见等加以归类、整理和汇总。 (二)目的和用途 分层的目的在于把杂乱无章和错综复杂的数据和意见加以归类汇总,使之更能确切地反映客观事实。分层的目的不同,分层的标志也不一样。 分层的原则是:同一层次内的数据波动(意见和观点差别)幅度尽可能小,层与层之间的差别尽可能大。这样才能达到归类汇总的目的。 基于不同的分层标志,有多种分层方法,常用的分层标志有5M1E 、时间、意见和观点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用和细分,也可以在质量管理活动中不断开发出新的分层标志。

分层法常用于归纳整理所搜集到的统计数据,或归纳汇总由“头脑风暴”法所产生的意见和想法。分层法常与其他方法结合起来应用,如分层直方图法、分层排列图法、分层控制图法、分层散布图法、分层因果图法和分层调查表法等等。 (三)应用程序 分层法应用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1.收集数据和意见; 2.将采集到的数据或意见根据目的不同选择分层标志; 3.分层; 4.按层归类; 5.画分层归类图。 三、因果图(CauseandEffectDiagram) QC 1 2 3 4 5 1 2 3 4 5 (一)定义 排列图又称为帕累托图,它是将质量改进项目从重要到次要进行排序的一种图示技术。排列图由一个横坐标,两个纵坐标、几个按高低顺序排列的矩形和一条累计百分比折线组成。如图10-3所示。 排列图建立在帕累托原理的基础上。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研究社会财富分布状况时发现:在社会中,拥有财富最大部分者只占总体人口的较小百分比,而大多数的人只拥有财富的较小部分,即“关键的少数和次要的多数”原理。美国质量管理学家朱兰最先把这一原理运用到质量改进活动之中,同社会财富的分布状况类似,在质量改进的项目中,其中的少数部分起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区分“关键的少数和次要的多数”,就可找到最具改进潜力的问题,从而用最小的努力获得最大的改进。 (二)目的和用途 排列图有两个主要作用,一是按重要顺序显示出每个质量改进项目对整个质量问题的影响和作

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XX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数据标准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推动数据标准在业务领域和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我行整体业务运行和管理效率,提升IT实施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分支机构所有与数据标准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发布、执行、变更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标准,是指针对我行各种重要数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这些重要数据在全行内外共同使用和交换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是实施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我行跨业务部门或跨系统多处使用的数据。 第五条数据标准按照数据加工程度划分为基础类数据标准和分析类数据标准两大类型,本办法主要针对基础类数据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类数据,是指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共同业务特征的基础性数据,可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数据主题,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资产、财务、

地址、组织、渠道、营销十个数据主题。 第七条数据标准内容可以划分为业务和技术两部分: (一)业务规范是指从业务层面对数据的统一定义,包括数据项的业务涵义和数据项处理加工的业务规则等; (二)技术规范是指从技术实现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长度、数据格式等。 第八条XX银行数据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业务为导向。基于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数据标准,并根据业务需求分阶段推进制定工作。 (二)全面性及完整性。数据标准立足于我行整体业务架构,覆盖未来所有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三)前瞻性及科学性。既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更应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未来我行业务类型逐步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标准需求。 (四)遵循外部标准。充分遵循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金融行业标准、监管报送要求的顺序进行采纳。 第九条我行数据标准信息项及代码的选择遵循以下准入原则: (一)已有的内外部成文规范纳入数据标准,包括:行业、国家或国际组织正式发布的数据标准;监管部门管理指引、监管统计规范等已经明确提出要求的相关数据规范;行内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编制《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并贯彻运行。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以用户满意”的思想,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实行全员的、全过程(上一工序为下一工序服务)的质量管理,把管理、技术和数理统计方法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强化过程质量控制,切实做到“事先预防,层层控制”。按照PDCA循环的科学工作步骤,寻求最佳工艺参数和控制指标,经济合理地组织优质产品的生产。 第二条根据市场需求,依照产品国家标准,制订与工艺设备条件和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生料配料方案和水泥配料方案,形成独具公司特色的质量指标体系和产品系列,并且把各项质量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分厂、工段、班组和个人,供应部门要认真按照原、燃料、混合材料的技术条件组织进厂。 第三条化验室的环境条件、检验人员、检验设备必须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取样、化验、检验设备的购置和标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规程进行。 取样要有代表性,检验要及时准确,结果要按时通知中控各岗位和有关部门。试剂、仪器、试验条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溶液要有专人配制和检查,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

定期校正。要建立严格的密码抽查、对比、检验、控制事故考核制度。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向省级质检部门和国家水泥所寄送水泥样品进行水泥品质指标对比试验,按时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化学或水泥品质指标大对比活动,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四条矿山开采必须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优、次搭配”的原则,在矿山设置小型化验站,进行日常质量控制、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厂大宗原、燃、材料,要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均化设备达到规定的均化效果,严格按照质控处指定部位堆放,不得混杂。原料、燃料、混合材料、半成品、成品应保持一定的合理储存量。质控处为保证过程质量的需要可以提出具有否决权的物料最低储存量的要求。 第六条进厂石灰石氧化钙含量,出磨、入窑生料的成分及率值的标准偏差值由由质控处制定,要严格控制并创造条件做到均化。入窑生料细度指标,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但0.20mm方孔筛筛余一般大于1.5%。 第七条熟料率值要合理稳定,缩小波动。 (一)饱和比(KH)目标值±0.02,合格率大于85%。 (二)硅酸率(SM)目标值±0.1,合格率大于85%。

XX有限公司数据质量管理办法v.0

XXX公司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20XX年X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数据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提升数据质量,发挥数据资产的价值,制定《XXX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XXX省公司部门及地市分公司在开展数据质量相关工作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数据质量是指数据满足业务运行、管理与决策的完善程度,其衡量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含义: (一)真实性: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实际情况; (二)精确性:数据精确程度满足业务要求; (三)有效性:数据定义符合业务规则,并且数据值在业务规定范围内; (四)完整性:所需的关键数据项在系统中有定义,并且都采集了数据; (五)及时性:能够在数据需求的期限内获得最新的数据,或按要求的更新频率刷新数据值; (六)一致性:反映同一业务实体的数据及其属性具有一致的定义和含义,且在不同系统或同一系统内多次记录时保持相同; (七)唯一性:描述同一业务的关键数据只有一项(或一组)。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和管理的范围包括数据质量定义,数据质量发现,数据质量分析,数据质量整改,数据质量考评,数据质量监测,数据质量度量规则管理等。 第五条数据质量度量规则是用于校验数据是否满足一个或多个数据质量衡量标准的规则,其制定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发布的数据标准; (二)业务运行、管理与决策的相关需求; (三)外部监管及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的数据质量管理组织由决策管理层、组织协调层、执行层组成。决策管理层是数据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办公室;执行层包括省公司各部门及各地市分公司。 第七条数据管理办公室是公司数据质量的管理组织,省公司各部门是本部门相关数据的业务责任部门及主管基础系统的归口部门,网络部、业支部和管信部是系统开发维护部门。 第八条【数据管理委员会】 数据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开展数据质量工作的最高决策管理组织,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数据质量事项进行决策,监督数据质量整改工作执行情况; (二)审批公司数据质量考评方案,并监督考评结果; (三)定期报告公司数据质量工作情况。 第九条【数据管理办公室】 数据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公司财务部数据分析中心,负责公司数据质量工作开展的整体组织与协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及审议各业务条线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 (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

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及小组成员若干。组长由信息科技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软件开发中心、数据中心、电子银行中心、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小微企业银行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信贷监控部、评审部、国际业务部、票据业务部、资金部、信用卡部、财务部、会计结算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稽核部、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各领域业务专家、总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标准管理等方面内容;协调并推进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监督落实,发布数据管理相关文件并向上汇报。 (二)针对特殊任务组建专项小组并予以指导。 (三)对于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由数据管理领导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 发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附件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 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 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 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 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 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修订版)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签发: 一、目的 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用户的要求,扩大市场配套份额,降低质量成本,推动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稳步提高,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产品所包含的变速鼓和拨叉坯件、小五件等外协外购件从入厂检验到产品出厂的质量管理及产品售后质量服务。 三、职责 1、品保部负责产品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策划、组织和各种质量问题的协调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负责产品零件的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计量管理、理化管理和质量数据统计及记录管理;负责协助开展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2、拨叉分厂、变速鼓分厂、出口分厂和总装车间负责产品零件按计划、作业标准书、指导书等的策划要求组织生产,并按要求实施生产现场质量控制。 3、生产物资管理部负责对产品进行批次管理、防护、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工作。 4、机动部负责产品加工设备的维护、检查、修理,确保其精度要求。 5、工具分厂负责产品加工工装、夹具、检具的制造和检定,以确保其正确性和有效性。 6、技术部负责产品技术标准的策划、发布、更新,对生产、检验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及保障。 四、管理要求 (一)、外购外协件入厂检验质量管理 1、变速鼓、拨叉坯件入厂检验质量管理 1.1、入厂质量证明文件验收 交检的变速鼓和拨叉坯件必须是经过坯件厂家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检测资料的产品。检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检验报告、原材料材质证明书等。出厂检验报告需加盖坯件厂家检验专用章和出厂检验员的签名或盖章。 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坯件或经检查实物与检测报告数据严重不符,包括实测值超出公差带一倍或超差件比例达10%以上(包括10%),扣款200元/批次。若胜利公司外协检验员未按上述要求验收,一次罚款100元。 1.2、变速鼓、拨叉坯件质量检验标准 品保部负责根据产品坯件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相应的变速鼓、拨叉坯件检验作业指导书,并

数据质量管理规范-new-v0.1

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网数据质量管理内容、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国网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数据质量管理,非项目可参照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数据质量data quality 客观反映业务数据固有特性的程度。 注:“固有的”(其反义是“赋予的”)就是指在某事或某物中本来就有的,尤其是永久的特性。 2.2数据质量管理data quality management 对数据从计划、获取、存储、共享、维护、应用、消亡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里可能引发的各类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处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并通过改善和提高管理水平使得数据质量获得进一步提高。 2.3技术评估technology assessment 科技主管部门对已审批的业务需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技

术可行性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的活动。 2.4数据质量监控data quality control 获取业务各环节的数据质量信息,结合有关检查规则和采集规则,对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诊断,并及时向数据质量管理实施部门报告的活动。 2.5数据质量评估data quality assessment 由数据质量管理实施部门根据需要发起,得到评估结果并作为依据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进行评价,数据质量改进的参考和依据。2.6数据质量报告data quality report 对数据质量日常监控以及质量评估等过程累积的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梳理、统计和分析,形成统计报告的过程。 2.7数据质量知识data quality knowledge 在数据质量管理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数据质量问题处理的经验和成果。

(完整版)用友集团主数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用友集团主数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签发人: 王家亮 签发时间: 2014年06月16日 时效: 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授权: 全体员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集团信息管理标准化,明确用友主数据分类标准及制定的管理机构、协作机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102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股份公司(含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含下属分支机构)、集团直属业 务中心,以下均简称"成员机构"。 第103条释义 a)主数据(Master Data简称MD) 在企业各系统中交互共享、表示实体对象的基准数据。 b)主数据管理(Master Data Management简称MDM) 保证系统之间主数据的实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一组 约束和方法。 第二章主数据标准管理 第201条管理原则 a)标准统一 1.主数据标准包括数据名称、分类、编码、主要提供 机构、应用范围及对象、数据主要结构、各字段类

型及含义、数据使用的方法、输入输出关系、新旧 数据标准对照关系等。 2.标准制定考虑全集团所有业务类型的需要,同一主 数据在各系统中名称、编码、分级分类、数据结构 相同,确保数据衔接传递及归集分析规范化、标准 化。 3.主数据标准是各信息系统使用、开发、升级、整合 统一遵循的法则,确保数据描述的一致性和科学 性,避免歧义及理解偏差。 4.主数据标准是公司审核各信息平台的重要依据和评 价方法,凡未严格遵循及执行标准的系统,公司有 权利和义务终止其运行并进行整改。 b)主数据标准与业务流程分离,主数据标准不受业务流程 变化影响。 c)分层归口管理 1.根据主数据特性及部门职责,分层划分主数据标准 的归口管理部门(或人员)。 2.集团级部门牵头组建小组制定主数据标准与规范。 3.子公司(含业务部门)参与制定标准规范并落实执 行。 4.最终用户(主数据归口管理人员)进行主数据操作 实现。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1总则 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9 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斌 2016年9月25 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围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围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

附件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 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 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具体标准:

大客户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编号: 大客户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大客户服务质量的精确化管理,贯彻“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增强员工服务意识和质量观念,使大客户服务质量受控,提高大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电信大客户部。 3 引用标准/文件 3.1 GB/T 19000 idt 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2 GB/T 19000 idt 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3.4《电信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6号令颁布,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3.5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 3.6 《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信息产业部信部[2001]114号) 3.7 《中国电信营业服务规范》(中国电信[2005]538号) 4 定义/术语 4.1大客户服务质量包括业务受理、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价格、客户经理服务等多方面的质量。

5 职责 5.1营销管理部是大客户服务规划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 5.1.1负责大客户本部客户投诉的归口处理及分析; 5.1.2负责大客户本部各部门、区局大客户中心的大客户服务质 量指标的检查,负责监督持续改进的效果; 5.1.3负责组织大客户服务质量常态调查和评估分析; 5.1.4负责协调、改进大客户服务方面的相关流程、制度; 5.1.5负责对影响大客户服务质量的热点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 跟踪落实情况。 5.1.6负责指导大客户本部各部门、区局大客户中心客户关怀工 作,维系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满意程度。 5.2人力资源处根据每年度服务质量要求,落实各部门KPI服务考 核指标。 5.3综合支撑部是大客户服务工作的支撑部门、服务对口部门 5.3.1负责日常服务支撑工作,解决业务受理、安装/维修、产品质量、账务等出现的问题。 5.3.2负责向后端传递满意度报告中客户反映的问题,跟踪反馈意见。 5.4营销部 5.4.1履行日常客户服务工作,根据发现的问题,按《客户经理 服务规范》等要求,与客户进行沟通。 5.4.2与客户加强交流,获取客户对电信的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