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东政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东政发〔20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1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东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工作,提高为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群众为目标,按照需求导向、统一规范、数字赋能、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全面提升12345热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2021年9月底前,各级设立并在我市接听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归并至12345热线。
推进12345热线与有关诉求渠道融合,优化运行管理机制,强化运行支撑保障,确保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使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12345热线归并优化方式。
按照“12345一个号码对外、统一受理、各级各部门依责办理”的建设运行模式,通过整体并入、双号并行等方式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
东营市12345热线名称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东政办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东政办发〔2008〕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检查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评议暂行制度》、《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听证、旁听,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开通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3日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精神,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形象,建立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强化行政责任,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形成基本完善的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和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为打造山东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营造良好的政务和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政务诚信基础工作。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持续推进)2.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东政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5日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工作,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办理具有依申请实施特征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利企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审批服务工作和下一级政务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管理本级政务服务中心。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应当依法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本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受理条件、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等要素应当相同。
第九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确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6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编办牵头组织调整了《东营市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市政府决定,《目录》共保留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152项(含子项共计200项)。
为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编办负责将《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目录》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征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扎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强化审批责任,综合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抽样检验检测等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市编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工作。
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编办,由市编办按程序调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程序及要求第三章审查内容第四章附则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规范市政府合同审查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订立或依市政府授权、委托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政府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明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除外。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担对市政府安排的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参照本办法规定承担本单位负责的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遵循尽责、审慎和公平原则。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

mpa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导言:社会实践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能够让学生在实践中获得真实的经验和知识。
本文将介绍我参与的MPA社会实践调研,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和数据的收集,深入了解了社会问题的背后原因和解决方案。
一、调研目的与背景MPA社会实践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我们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参考和建议。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选择了几个热门的社会议题作为调研的对象,包括教育不公平、环境污染和城市交通拥堵等。
二、教育不公平教育不公平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发现教育资源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
一方面,一些发达地区的学校拥有先进的教育设施和优质的教师,而另一些贫困地区的学校则面临着师资不足和教育资源匮乏的困境。
另一方面,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也体现在学生的家庭背景上。
富裕家庭的子女更容易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而贫困家庭的子女则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提高教师的薪资待遇和培训水平,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资助政策,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三、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工业污染、汽车尾气和垃圾处理等问题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这些问题不仅对大气、水源和土壤造成了污染,还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我们建议政府采取更严格的环保法规和监管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同时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提倡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的理念。
四、城市交通拥堵城市交通拥堵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发现私家车的增加、道路规划不合理和公共交通不完善是导致城市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
私家车的增加导致道路容量不足,而道路规划不合理和公共交通不完善则使得人们更倾向于使用私家车。
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度,同时鼓励人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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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市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立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任主任,下设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
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解聘;
(二)组织与受聘的法律专家签订《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三)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具体法律事务;
(四)建立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律师协会等部门、单位的协作机制;
(六)通报市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七)协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建立东营市法律专家库,按规定遴选具备一定条件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进入法律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工作情况对法律专家库定期进行调整。
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必须从法律专家库中聘任。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聘任法律顾问,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2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