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保障
关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思考

2010年1月(总第228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0(Cumulatively,NO.228)[摘要]本文通过界定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和范围,阐述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和意义,分析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性质,提出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立法原则和建议。
[关键词]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性质;立法建议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武装力量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已成为当今世界军事发展的共同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家利益的拓展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上升,非战争军事行动日益成为国家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
从法律角度总结已有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实践,深化对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预见性研究,对于推进依法治军,规范军事力量使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一、关于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及特征(一)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定义和范围非战争军事行动,最早出现在1993年美国陆军《作战纲要》中。
但该纲要没有对非战争军事行动作出确切的界定。
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在2001年版《联合作战纲要百科词典》中,首次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列入正式词条并解释为:包括战争以外所有运用军事力量的军事行动[1]。
根据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出版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联合行动规则》,非战争军事行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军备控制、反恐、协助缉毒、实施制裁或海上拦截、实施区域隔离、确保航海和空中运输自由、人道主义援助、军队对地方政府的支持、国家间援助或镇压叛乱、非作战人员疏散行动、和平行动、船舶护航、修复行动、军事演习、空袭和打击等。
国内学界对“非战争军事行动”定义颇多,角度各异。
有的从战争和非战争的角度,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指“除武装斗争之外的军队和战争有关的各种具体活动”[2];有的从目的角度出发,认为是指“武装力量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进行的,不直接构成战争的军事行动。
”[3]有的结合上述两个角度进行综合归纳,将非战争军事行动界定为:“以防止战争、消除冲突、促进和平与稳定、支持行政当局为直接目的,针对非军事力量难以完成的任务,在公认的战争水平或国际法标准之下使用军事力量的一种军事实践活动。
美军合同商保障法规综述

2011年4月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Ap“l2011第22卷第2期Jour nal of t h e A c a d e m y of E q u i p m e n t com ma n d&T ec h n ol o gy v01.22N o.2美军合同商保障法规综述蔡丽影贾希胜王亚彬滕红智(军械工程学院装备指挥与管理系,河北石家庄050003)摘要美军合同商保障法规可分为: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总统和行政机、国防部和各军兵种颁布的法规;政府各部、局以及三军总部制订的规章制度3个次。
通过对美军合同商法规3个层次具体法规内容的分析,将美军合同商保障法的重要特点总结为:内容全面、规定具体;及时更新、不断完善;注重军队核心能力维持。
并由此得出对实施我军合同商保障的3点启示:合同商是军队建制保障的构层规的重要补充;法规制度是实施合同商保障的根本保证;军队是实施合同商保障的主体。
关键词美军;维修保障;合同商保障;法规制度中图分类号N019文章编号1673一0127(2011)02一0024一05文献标志码A DO I10.3783/j.iss n.1673一0127.2011.02.006Summa ry Of t he U S A rmy COntractOr S up p O r t Sta tuteCA I L iy i ng,JIA X i sh e n g,W A N G Yab i n,TENG Hongzhi(D ep ar t me nt of Eq ui pme nt C o m m a n d a n d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t h e A c a d e m y o f O rd na nc e Engineering,Shijiazhuang He b ei050003,C hi n a)Abstract T he US arm y co n t r ac t o r s u p p o r t s t a t u t e sys t em c a n be d i v i d ed in t o three le ve ls:r ela—tive 1a ws pas sed by C on gr es s;r ul e of1a w e nac ted by Pr esid ent,adm inis tra tion i ns ti tut io n,D OD a n d e v e r y army o f se rvi ces;b yla w s ti p u l at e d by e v e r y de pa r tm e n t o r burea u of g o ve r n me n t,h e ad q ua r t er s of th e army/navy/air f or c e.0n t h e b a si s o f t h e analysis o f the co n c r e t e s t a t u t e s o f t h e three levels,t h e main c h a ra c t er i s t ic s c on cl ud ed co m p re h e ns i ve c o n t e n t and co n c r e t e re g ul a ti o n;p a y a t t e n—ti o n t o c o r e capabi lit y;up da te in time,con tin ue more p erfect.A nd th e re sea rch g i v es three in—spires:contractor s u p p o r t is a n importa nt s u p pl e me n t t o o u r army;st atu te system is ultim ate guaran—t e e to imp l em e n ti n g co n t r ac t o r su pp or t;a nd army is t h e main body t o bring c o n t r a c t o r s u p p o r t int o e ff e c t.K e y word s t h e US a r m y;ma i n te n a ce a n d s u p p o r t;c o n t r a c t o r s u p p o r t;s t a t u t e sys t e m合同商保障,就是把军队一部分非核心保障天5万~6万次。
美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军需保障特点及对我军的启示

美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军需保障特点及对我军的启示摘要:本文重点分析美军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军需保障特点及对我军的启示。
关键词:非战争军需保障启示一、强调以需求为主导的保障模式实施非战争军事行动,美军十分强调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以正确的数量和质量,提供正确的物资保障。
而达成精确保障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实现军需资源和需求的完全透明可见。
精确保障的实现来自于预测和战场情况的有机结合,这就意味着对战场需求和现有存货要有精确的、及时的可视性。
近年来,以美军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军队在后勤领域大力推行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各种高新技术,正向“精确后勤”的目标前进。
美军的后勤变革是以日益膨胀的综合国力和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充分利用新军事变革的有利时机,率先以信息化战争为背景谋划军队建设,不断完善信息战体系,以确保在21世纪继续保持全球军事优势。
美军的目标,是用大约50年时间彻底完成对传统后勤的信息化改造,建设一个投送型的、以配送为基础的、能够对作战部队实施精确保障的精干、高效、灵活的数字化后勤系统。
这些做法都是美军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军需保障中一直强调的以需求为主导的保障模式。
二、配套建设军需保障信息系统目前,已建成和正在建设一些物资信息系统包括全资产可视性系统、在运物资可视性系统和全球战斗保障系统。
各系统普遍采用了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激光自动输入与查询、无线电频谱自动识别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先进技术。
“全资产可视性系统”是一个覆盖美陆、海、空三军,对物资的采购、收发、存储、运输等所有环节实施动态监控的全球自动化系统。
它可以自动跟踪整个补给系统中各种物资的品种、数量、位置、承运工具和单位等,准确地显示它们的实时数据,从而使整个后勤的物资补给系统的各种活动全景一目了然。
“在运物资可视性系统”可实时跟踪在运物资的品名、数量、目的地、用户和途中所在位置等各种有关信息,通过了解货物存放时、运输时以及在发放系统的位置,即全面资产的透明度,提高运输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物资准确及时地交运到预定地点。
近年来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研究综述

2009年第2期南京政治学院学报N o.2。
2009第25卷(总第144期)Journal of P L A Nanjing Ins tit ute of Po li ti cs Ser ia l N o.144V01.25·学术动态·近年来非战争军事行司1理论研究综述陈媚娜(南京政治学院政治理论二系,江苏南京210003) 中图分类号:E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774(2009)02—0121—03科学认识非战争军事行动,深化我军非战争军防部在1993年公布的《防务全面审查报告》中提出事行动的理论研究,对于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美军不仅要善于实施战争行动,还要善于实施非战军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军事争军事行动"¨4。
15;二是出自于1993年9月美军颁学界对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成果布的《联合作战纲要》(JP3珈):“非战争军事行颇丰,但由于研究角度、侧重点不同,在某些问题动包括的范围很广,这种军事行动要使用国家力量上还存有争议。
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研究,中的军事手段,但又不是去实施通常与战争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大规模作战行动”¨儿~。
总之,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冷战结束后美军发明一、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的提出的一个军事术语。
一般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目前,我国学者一致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1年1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念由美国最早提出,但对概念提出的具体时间认识定和颁发的第一号联合出版物《美国武装部队的联不一。
合作战》,而1993年版的《作战纲要》则具体阐述张炜在《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的兴起和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
“中止”》一文中提出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最早见于二、关于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的内涵1991年1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定和颁发的第一号联合出版物《美国武装部队的联合作战》,该出美军在1993年版的《作战纲要》中首次为非战版物指出:“非战争行动,包括除战争以外所有运用争军事行动制定了理论原则,但却没有确切阐述非军事力量的军事行动。
非战争军事行动之浅见

-1-非战争军事行动之浅见自上世纪90年代美军提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尤其是在9〃11事件后,非战争军事行动频频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又一安全焦点和热门话题。
其实,非战争军事行动古已有之。
早在殷商末年周武王讨伐商纣之前的战略预演——孟津观兵,其实就是一次非常重要的非战争军事行动。
正是由于这次行动中,八百诸侯不期而会,周武王才定下武力伐纣的最后决心并建立了强大的周王朝。
古罗马时期,凯撒在高卢行省为休整军队和防止高卢人反叛时所实行的冬令营制度,也可以看作是西方早期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只是当时还仅有其实而无其词,人们未用“非战争军事行动”来记述这些历史事件罢了。
当然,历史上的这些非战争军事行动无论从规模还是程度上讲,都不可与今天同日而语。
而且那时的人们亦未将非战争军事行动提到与战争行为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重视和研究。
上世纪末以来,非战争军事行动之所以迅速崛起并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是与信息社会的到来以及全球化的时代特征紧密相联的。
正如人们看到的,是与信息社会的到来以及全球化的时代特征紧密相联的。
正如人们看到的,以信以信息为代表的高技术群的迅猛发展,在带动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包括安全行为和观念的发展变化。
在此背景下,非战争军事行动作为一个新的安全命题,开始凸显在了人类舞台的聚光灯下。
正如人们已知的,现实世界是一个既日益信息化又加速全球化的社会。
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人们对战争越来越采取一种审慎的态度。
由于战争不仅会对当事国,而且会对非当事国造成相应的伤害,使它的发动面临着法律、道德、伦理等更多限制和约束。
在求和平、谋发展的时代大潮下,穷兵黩武、妄开战端,会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陷自己于空前孤立的境地。
在此情况下,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在精确制导武器等现代化兵器已能提供巨大的威慑力而影响对方的对抗决心时,通过显示力量等非战争军事行动来迫使对方屈服和就范,自然会成为“上上之策”。
外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保障及其启示

外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保障及其启示作者:赵秀敏,付强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 2012年第1期摘要:美国、日本等国军队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立法起步较早、特色鲜明、前瞻性强。
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使命任务拓展的需求,目前我军正在完善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保障体系,外军的模式和经验具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关键词:外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启示中图分类号:E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1—0119—02“养兵千日,用兵千日”的新思维,使军队参与抢险救灾、反恐维稳、海外撤侨、联合军演、国际维和、保交护航、防暴警戒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呈现出常态化的特征。
现代法治社会,军队从事战争或者非战争军事行动时,都应当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依据。
在这方面,一些外国军队的立法规定和立法经验还是值得借鉴的。
我们应认真研究他们的做法,根据我军职责使命需求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规律,制定和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既能为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的完善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能规范参加任务的部队和人员的行为,保证行动的合法性,从而最大化地提高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效能与质量。
一、外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立法现状为确保各种军事行动都“师出有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立法。
除美国、日本外,法国、英国、德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均已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写入作战条令,且特色鲜明、前瞻性强,为军队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美军在1995年6月颁发的联合出版物JP3-07《非战争军事行动联合纲要》中,将“合法”作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重要原则,明确提出“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合法性始终是一个决定因素”。
美国还先后与多个国家签订永久“部队地位协定”,确定了美军在海外执行任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并对相关人员的出入境管理、税收、损害赔偿、刑事管辖等做出了明确合理的规定,构建了完善的海外军事行动法律保障体系。
非战争军事行动

非战争军事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原本是一个特定称谓。
在1993年美国陆军《作战纲要》中,美军认为,在冷战结束后的新国际环境下,和平与战争的界限已变得模糊不清,军事力量在技术上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以及国际关系的革命性变化,已使得一个国家可以运用军事手段去实现许多政治目的而无需进行战争。
这就要求美军准备以战争手段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寻求通过非战争军事行动来维护和实现美国国家利益。
那么,哪些武力运用方式可纳入“非战争军事行动”之列呢?主要包括:国家援助、安全援助、人道主义援助、抢险救灾、反恐怖、缉毒、武装护送、情报的收集与分享、联合演习、显示武力、攻击与突袭、撤离非战斗人员、强制实现和平、支持或镇压暴乱以及支援国内地方政府等。
更宽泛地讲,只要不是战争,那么,为达成一定政治目的而展开的军事行动都应归入非战争军事行动之列。
而在和平时期,显示武力、通过军事威慑来体现政治意图,则是最常见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方式。
从这个角度来说,非战争军事行动,早已现身于古老的人类军事实践,而在二战之后,随着战略威慑理论的日益成熟,它更是许多国家经常采用的一种现代军事策略。
在现代军事理论方面,美军走在世界各国之前,美国运用战略威慑这样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来传达预定的政治军事意图,也远比其他国家频繁。
美国对外进行战略威慑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每年都举行以各种威胁为假想对象的军事演习,演习不仅是为了检验新式武器装备和部队的战斗力,也用来显示美国军事力量的有效性,以吓阻对手,“不战而屈人之兵”。
近期以来,美军又大举调兵遣将,在亚太地区举行5场不同形式的军事演习,有关评论认为,这与当前台湾和朝鲜半岛形势不无关系。
从美国的经验看,非战争性质的战略威慑,实际上是和战之间的中间性选择,这种军事策略能否奏效,取决于是否拥有有效的战略威慑能力,取决于是否有使用战略威慑力量的决心和意志,还要取决于是否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使对方认识和相信以上两点。
威慑的“中间性”意味着,在威慑成功的情况下将出现和平的局面;而威慑不成功,那么冲突就会向战争演化。
法律视野下的美军民事行动

法律视野下的美军民事行动美军在《作战纲要》(FM100—5号野战条令)中提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概念,并把民事行动作为特种作战纳入“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范畴。
美军民事行动的实践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维护其国家利益和盟国利益,美军的民事行动,已成为军事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从法律视角,分析美军民事行动,旨在从法律层面正确认识现代战争手段的多样性,提高我军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及履行新世纪、新阶段下的历史使命的能力。
标签:美军民事行动;法律;民事行动法规;多样化军事任务一、美军规范民事行动的法规自1955年美军成立第一支民事分队以来,为确保各种民事任务的顺利完成,美军加强了民事部队建设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条令等法律规范来规范民事行动。
对民事行动的概念、性质、行动原则、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使民事行动在各地区的开展都有法可依。
美军民事行动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依据法律履行国防部和民事机构所应承担的职责;减少民事问题对军事行动的干扰;协调军方与美国其他政府部门以及与其他非政府机构的关系;在占领区实行民事管制行为、建立民事行政机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开展民事事务以支持军事行动等。
美军《国防部军事及相关名词字典》(JP1-02)规定:“民事行动是指,指挥官建立、保持、影响或利用军队与政府、非政府民间组织与机构,以及友国、中立国、或敌国战区人民之间关系的活动,以此促进军事行动,巩固并实现美国的作战目标。
军队民事行动包括将通常由当地、地区或国家机构负责而现由军队执行的行动和工作。
这些行动可能发生在其他军事行动之前、期间或之后,即使无军事行动时仍有可能实施。
行动可由指定的民事部门遂行,也可以由其他部队或民事部门联合执行,简称“CMO”。
同时美国陆军FM-3号条令规定:“所有的民事工作都是为军地关系活动服务的,包括军方与部队所在地区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和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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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卷 第3期军队政工理论研究Vol.10 No.3 2009年6月Theoretica l Stud i es on PLA Politica l W ork Jun.,2009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保障
陈 伟3
(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摘 要:美军的非战争军事行动种类繁多,且各项行动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具体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保障美军顺利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E71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46X(2009)03-0117-02
美军认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任务主要是遏制战争、解决冲突、促进和平、支持当局应对国内危机等。
[1]美军在《非战争军事行动联合纲要》中列举了十六种不同类型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根据美军的相关法规,可以把这些不同类型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分为三大类:一是国内行动,即在美国本土五十个州内实施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又称为对地方当局的军事支援行动,包括国家援助、安全援助、人道主义援助、抢险救灾、支持打击贩毒等;二是境外行动,即在境外实施的非战争军事行动,包括训练外国军队、向外军派遣军事顾问、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参与联合军事演习、打击海盗等;三是跨境行动,即既在国内实施,也在境外实施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打击恐怖主义,美军既要坚决打击境内的恐怖主义,也要积极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
一、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规要点
美军的非战争军事行动种类繁多,且各项行动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具体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保障美军顺利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1.抢险救灾———国内行动的焦点
美国幅员辽阔,地区自然条件差异较大,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光顾的国家。
美国国会颁布的《斯塔福德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应为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持续有序的援助,减轻因灾害带来的损失。
根据该法案,总统有权宣布某一地区因遭受灾害而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命令派遣军队进入该地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国防部指令第3025.1号《对地方政府的军事支援办法》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军事指挥员或其他国防部官员有权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
根据该指令,美军参与抢险救灾的具体活动类型包括:救援、疏散和伤亡紧急处理,保证或恢复医疗处理能力,维护公共健康;恢复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及时转移清理残骸和易爆物;尸体处理和安抚灾民等。
各军种部也制定了相关的条令条例来具体规范抢险救灾行动。
陆军部制定的三部有关支援地方政府的条例就包含参与国内抢险救灾行动的内容,空军部也分别在1994年和2002年颁布了包含参与国内抢险救灾行动内容的指令。
国民警卫队是美军参与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国民警卫队条例第500-1号对国民警卫队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美国除了在国内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外,还积极参与国外灾害援助。
根据美国国会颁布的《对外灾害援助法》的规定,美军应有关联邦机构的请求,可以出兵到海外实施军事援助。
这除了是一种人道主义援助外,还对保护美国在当地的侨民人身安全以及美国在当地的财产安全作用突出。
2.联合国维和行动———境外行动的热点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在安理会的授权或联合国大会的建议下,经冲突各方同意,各国可以自愿派遣军队参与维和行动。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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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简介:陈 伟,西安政治学院博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9-03-02
理事国之一,美国在维和行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历次联合国维和行动中都可以看到美国的身影。
美国《参与联合国行动法》规定,总统可以对武装部队人员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进行具体部署。
1994年第25号总统决策指示表明了美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态度,美国愿意在符合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总统绝不放弃对美国武装部队的指挥,但有权在符合美国安全利益时将部队置于外国司令的指挥下。
美国在参与维和行动上的实用主义态度可见一斑。
参联会联合出版物3-07.3号《维和行动战术、技术和程序》从技战术和实施程序角度对美军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具体方案作了详细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可操作性。
陆军野战手册第3-07号《稳定局势行动和支援行动》是陆军执行维和行动的重要条令,明确了维和行动的概念、基本原则、分类、内容等基本范畴以及具体执行细则。
此外,陆军手册第700-31号《维和行动指挥官手册》对指挥官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作了较详尽的描述,为指挥官正确合法地指挥部队参与行动提供了指南。
3.打击恐怖主义———跨境行动的重点
美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日益增多,打击恐怖主义,尤其是国际恐怖主义,成为美军的一项重大军事任务。
在反恐方面,美军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其军事行动的合法性。
从国际法层面来看,美国签署或加入了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如1944年《芝加哥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976年《东京公约》、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这些国际条约为美军实施反恐军事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在国内法层面,国会颁布的专门针对反恐的法律包括2002年《国土安全条例》、2006年《军事委员会条例》等,此外其他法律中也有涉及军队参与反恐的相关条文,明确了军队在打击恐怖主义行动中的职能;作为三军统帅的总统发布了众多有关军队参与打击恐怖主义的行政指令,如121号行政令《联邦紧急事件处理》、39号总统行政指令《美国反恐政策》、62号总统行政指令《打击恐怖主义》;国防部作为美国武装力量的直接主管机关,根据国会和总统颁布的相关法律法令,制定了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如国防部指令2000.12号《国防部打击恐怖主义计划》、国防部指示第2000.14号《国防部打击恐怖主义计划的程序》、《国防部打击恐怖主义的标准》、参联会联合出版物第3-07.2号《打击恐怖主义之联合战术、技术与程序》;此外各军种部有关民事支持行动的条例中也有相关反恐内容。
这些法律法规为美军参与打击恐怖主义的军事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的特点
从整体上来看,规范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法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法规层次分明,体系完备。
美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涉及的领域众多,每一项行动均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其正确实施,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既有国会的授权立法,也有总统颁布的行政命令,还有国防部发布的具体行动纲领以及各军种颁布的相应条令条例。
从国会到总统,再到具体负责军事事务的国防部和各军种部,都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非战争军事行动进行了大量立法。
在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国际法体系与其国内法体系有效结合。
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层次分明、相互联系、相互协调,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2.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操作性较强。
美军有关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法规不仅齐全,而且制定得十分详细,对各项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组织、指挥、实施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确保了各项行动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特别是国防部和各军种部制定的指令和条令条例严密细致,为美军顺利完成各项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
除了这些针对各类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专门法律法规外,美军还有大量纪律条令以及军事刑事法律来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3.军事条令条例的变化较大,经常定期进行修订。
这是由军事行动的多变性特征决定的。
美军认为,国防与军队的情况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而军事法规制定后便处于静止状态,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就无法满足军事领域变化的需要,难以在军队和国防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非战争军事行动作为美军在和平时期最重要的军事活动,调整和规范这些活动的法律法规也应根据实践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其进行更新、修改和充实。
参考文献:
[1]Overview of MOOT W[EB/OL].www.dtic.m il/doctrine/jr m/
moot w.doc,2008-12-28.
[责任编辑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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