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2〕23号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2〕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投资、集装箱公司:为进一步明确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铁路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跨越关系,确保铁路列车安全运行,现将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铁路与铁路交叉跨越,应按“客运铁路上跨货运铁路(含客货共线铁路)”的原则进行或预留上跨条件。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已建或在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采用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已建或在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方案。
2.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桥梁地段处下穿方案。
二、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应按“铁路优先上跨公路”的原则进行。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既有公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公路方案。
2.新建公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公路下穿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方案。
三、高速铁路与输油、输水、输气管道等其他设施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四、当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不满足第一、二条要求时,要做好以下工作:1.设计单位要在不同的设计阶段对线路交叉跨越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函[1996]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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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铁建函(1996)431号)工程、建筑总公司,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发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请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建设司标准科情所。
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为适应铁路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在开展对现行设计规范的全面修订之前,为及时体现现阶段改革和技术进步成果,特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
凡现行规范与本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现行规范。
一、基本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客货列车混运、旅客列车最高行车速度在140km/h及其以下标准轨距国家铁路的设计。
同等条件的合资铁路可参照执行。
2.铁路的设计年度可根据设计运量与运输性质分为初、近、远三期或近、远两期。
初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三年,近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五年,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十年。
对于运量预计增长缓慢的新建铁路一般可采用初、近、远三期;对于运量增长较快的新建铁路、改建既有线、增建第二线、电气化改造和铁路枢纽可采用近、远两期,具体选用时应在可行性研究中经过论证确定。
初、近期采用调查运量,远期采用调查运量或规划运量。
对于可以逐步改、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近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并考虑预留远期发展的可能,其中对运营干扰不大的建筑物和设备,可按初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
对于不易改、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远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
3.新建和改建铁路(或区段)的等级,应根据其在铁路网中的作用、性质和远期客货运量确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一、修建标准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 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4.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工程特别困难或一方投资不落实,以及可缓期投资,而将来施工技术不过多增加困难者,均可暂缓设置立体交叉。
5.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能结合排洪桥涵及地形条件,适当降低标准设置立体交叉,而工程投资又增加不多时,设计单位可考虑设置立体交叉。
二、投资划分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凡符合上述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划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建铁路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按既有公路、道路原有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包括桥梁、引道、排水、照明、征地、拆迁等,下同)全部由铁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原公路、道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2.新建公路、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按既有铁路原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全部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目录1 总则 (2)3 一般规定 (3)3.1 城市道路分类及其交通功能 (3)3.2 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交通组织、交通功能及选型 (3)3.3 城市规划各阶段的交叉口规划设计 (4)3.4 交叉口规划设计范围 (6)3.5 交叉口规划设计指标 (6)4 平面交叉口规划设计 (12)4.1 通则 (12)4.2 非信号控制交叉口 (15)4.3 信号控制交叉口 (15)4.4 环形交叉口设计 (17)5 立体交叉口规划设计 (19)5.1 通则 (19)5.2 立体交叉口系统规划 (19)5.3 立体交叉口各组成部分规划设计 (25)6 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规划设计 (31)6.1 一般规定 (31)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32)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道口 (33)7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34)7.1 行人过街设施 (34)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34)8 公共交通设施 (36)8.1 通则 (36)8.2 公汽(电)车停靠站 (36)8.3 公共汽(电)车专用道 (37)8.4 公共汽(电)车优先控制 (3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06.01.18版)1 总则1.0.1 编订本规范为目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是整个城市道路系统中交通事故的多发点,交通运行的拥堵点、通行能力的控制点。
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交叉口是城市道路系统交通安全与畅通的决定因素之一。
因此,在交叉口规划设计的观念与技术上,从上世纪50-60年代起,就有了很大的改进。
过去城市规划中的道路交通规划只以路网与路线为中心,把交叉口看成只是路网中几条道路相交的产物。
在交通运行的实践中,才逐渐认清了交叉口在路网中的重要性,才开始重视研究交叉口的规划设计,产生了交叉口规划设计的新理念新方法。
为更新过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设计,能用新理念、新方法、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安全、高效、低耗、低害的交叉口,引用国内外近年来运用成功的成熟经验与研究成果、制订本规范。
建发交字532号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一、修建标准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4.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工程特别困难或一方投资不落实,以及可缓期投资,而将来施工技术不过多增加困难者,均可暂缓设置立体交叉。
5.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能结合排洪桥涵及地形条件,适当降低标准设置立体交叉,而工程投资又增加不多时,设计单位可考虑设置立体交叉。
二、投资划分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凡符合上述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划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建铁路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按既有公路、道路原有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包括桥梁、引道、排水、照明、征地、拆迁等,下同)全部由铁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原公路、道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公路路线交叉路口设计规定

公路路线交叉路口设计规定8.1 互通式立体交叉8.1.1 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和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两类。
1.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位置应根据公路网规划、相交公路状况、地形和地质条件、社会与环境因素等确定。
2.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及其分布、收费制式等,并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确定。
8.1.2 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 高速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2. 高速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3. 高速公路与连接其他重要交通源的公路相交而使该公路成为其支线时。
8.1.3 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 一级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2. 一级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3. 采用平面交叉冲突交通量较大,通过渠化或信号控制仍不能满足通行能力要求时。
4. 经对投资成本、运营费用和安全性分析,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效益投资比和社会效益等大于设置平面交叉时。
8.1.4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
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需适当减小时,其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终点至下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小于上述规定的1000m最小值,且经论证必需设置时,应将两互通式立体交叉合并设置为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2.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km。
在人烟稀少地区,其间距可适当加大,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U型转弯”设施。
第11章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1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11.1 一般规定11.1.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分为互通式立体交叉和分离式立体交叉两大类型。
1 高速公路与其它公路相交,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 一级公路同交通量大的其它公路交叉,宜采用立体交叉。
3 二、三级公路间的交叉,在交通条件需要或有条件的地点,可采用立体交叉。
11.1.2 下列交叉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 高速公路间及其同一级公路相交处。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同通往县级以上城市、重要的政治或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处。
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同通往重要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处。
4 高速公路同通往重要交通源的公路相交而使该公路成为其支线时。
5 两条一级公路相交处。
6 一级公路上,当平面交叉的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需要或出现频繁的交通事故时。
7 由于地形或场地条件等原因而使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综合效益大于平面交叉时。
11.1.3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功能分类1 高速公路间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其上的转弯运行应为自由流,匝道上不得设置收费站,匝道端部不得出现穿越冲突。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其它公路相交或其它公路之间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为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这种交叉中允许在匝道上设置收费站,除高速公路上的出入口以外允许有平面交叉。
当一级公路为主要公路时,除非在交通量不大(通行能力有富裕)和允许其中极小一个左转弯出现穿越冲突的情况之外,在一级公路上也不应有平面交叉。
11.1.4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1 高速公路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规定如下:1) 作为宏观控制,大城市、主要产业区附近宜为5~10km;其它地区为15~25km。
2) 为避免交织运行影响车流平稳,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
当路网结构或其它条件受限制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至下一个立交的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如图11.1.4所示。
【最新资料】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

【最新资料】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第七章道路与铁路交叉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第7.1.1条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需要调整时,应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7.1.2条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五、中、小城市被铁路分割,道口交通量虽较小,但考虑城市整体的需要,可设置一、二处立体交叉。
六、地形条件不利,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第7.1.3条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交通量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第7.1.4条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第二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第7.2.1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
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
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
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第7.2.2条道口的位置不应设在铁路的道岔处或站场范围内,也不宜设在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第7.2.3条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
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 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坡长限制见第5.2.3条和第5.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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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
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
一、修建标准
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
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
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
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 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4.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工程特别困难或一方投资不落实,以及可缓期投资,而将来施工技术不过多增加困难者,均可暂缓设置立
体交叉。
5.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能结合排洪桥涵及地形条件,适当降低标准设置立体交叉,而工程投资又增加不多时,设计单位可考虑设
置立体交叉。
二、投资划分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凡符合上述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
资划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建铁路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按既有公路、道路原有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包括桥梁、引道、排水、照明、征地、拆迁等,下同)全部由铁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原公路、道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2.新建公路、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按既有铁路原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全部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如铁路部门要求超过原铁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
3.铁路改建时,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的原有平交道口,需改建为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①铁路与一、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交叉的既有平交道口,改建为立体交叉,原则上各自承担本部门的工程和投资,如工程投资划分困难,可由铁路与公路、道路部门各承担一半。
②铁路与其他等级的公路、县城道路交叉的既有平交道口,按原有公路、道路标准改建为立体交叉,其主要工程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公路、道路引道工程的征地,拆迁(包括临时工程)工作及其费用,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公路、道路原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4.公路、道路改建时,与既有铁路交叉的原有平交道口,需改建为立体交叉时,原则上各自承担本部门的工程和投资,如铁路部门要求超过原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
5.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如需设置立体交叉,且铁路、公路、道路可同步建设时,由各部门各自承担本
部门的工程和投资。
6.铁路、公路、道路都没有建设任务的既有平交道口,如经双方商定改为立体交叉时,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设计文件的审批立体交叉工程,由投资单位负责组
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设计文件的审批。
若一处立交工程投资超过300万元,需报省、市、自治区、铁道部、交通部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划分、移交及维修管理立体交叉工程不论谁投资修建的,均按系统划分移交管理,即铁路及其桥梁(包括附属工程及设施)的固定资产归铁路部门所有;公路、道路及其桥梁(包括引道、附属工程及设施)的固定资产归公路、道路部门所有,并按隶属关系各自配备人员负责维修管理。
注:
1.火车列数以实际列车运行次数(新建、改建铁路以设计近期实际列数)为准。
2.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以近期连续三年实际统计的平均值及五年增长值(年增长率不大于5%)为准。
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以设计标准载重汽车辆数为准。
若公路、道路分快、慢车道时,只计算汽车辆数。
3.标准载重汽车换算系数①标准载重汽车=1.0;包括大客车、重型载重汽车、胶轮拖拉机带挂车)②带挂车的载重汽车=1.5;(包括大平板车、带铰接的大型公共汽车)③小汽车=0.5;(包括吉普车、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带挂车、小型旅行车)④兽力车=2.0;⑤架子车、人力车=0.5;⑥自行车=1.0。
4.表1规定系指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必需同时达到或超过表中规定。
中间值可采用内插法换算(下同)。
5.表2规定中的封闭道口时间,系指火车列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及调车作业封闭道口时间的总和。
封闭道口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必需同
时达到或超过表中规定
表1 12小时火车列数20 25 30 35 40 45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30 140 12小时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4500 4300 4100 3900 3700 3500 3300 3100 2900 2700
2500 2300 2100 1900 1700
表2 12小时封闭道口时间3小时30分3小时45分4小时00分4小时15分4小时30分4小时45分5小时00分12小时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2500 2300 2100
1900 1700 1500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