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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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虽然它们都与税收有关,但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事项。

税务部门规章通常包括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规定、操作细则和工作指南等,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通常包括税收政策解释、税收征管指引、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等,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主体不同:税务部门规章由税务部门制定,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制定。

2. 适用范围不同:税务部门规章主要适用于税务部门内部的管理和操作,用于规范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事项;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适用于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具有约束力。

3. 法律效力不同: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和程度有所不同。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也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但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4. 内容特点不同:税务部门规章主要涉及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和操作事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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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领域中两种不同的法规文本。

虽然它们都与税收相关,但在性质、制定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规文件。

它们是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为了实施税收政策、管理税务工作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税务部门规章通常包括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章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必须遵守。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批、公布等环节。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税务部门发布的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进行解释、说明和指导的文件。

它们通常是对税法、税务部门规章的解释和补充,旨在提供对税收政策和制度的理解和操作指南。

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通知、公告、解释等形式,其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包括起草、审批、公布等环节。

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效力:税务部门规章具有强制力,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必须遵守。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它们主要是对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解释和指导。

2. 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批、公布等环节。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包括起草、审批、公布等环节。

3. 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通常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工作,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可以是全国范围,也可以是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

总而言之,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税收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

税务部门规章是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规文件,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对税收政策和制度进行解释和指导的文件。

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需要遵守税务部门规章的规定,而税收规范性文件则提供了对税收政策和制度的理解和操作指南。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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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引言概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管理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形式。

虽然它们都与税收有关,但在性质、制定程序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一、性质的区别:1.1 税务部门规章的性质: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

它是税务部门行使职权、管理税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1.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税务部门发布的对税收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文件,它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1.3 性质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性,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仅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对纳税人并无强制力。

二、制定程序的区别:2.1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多个环节,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税务部门内部或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审批和发布。

制定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3 制定程序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繁琐,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更加灵活。

三、适用范围的区别:3.1 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管理工作,具有普遍适用性。

它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有明确的约束力。

3.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一般适用于特定的税收管理工作,如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等。

它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3.3 适用范围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适用范围广泛,具有普遍适用性;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特定的税收管理工作。

四、法律效力的区别:4.1 税务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税务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具有约束力。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关 键词
税务 部 门规 章 税 收规 范性文件
效力 涉税 纠纷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0 2
作 者简 介: 陈发 , 北 京市观 韬( 深圳) 律 师事务 所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文献 标识 码 : A

《 立法 法》 第七 十一 条第一款 规 定了 国务 院各 部 、 委 员会 、 中 税务 总局令 予 以发布 。 ” 税务 部 门规章 以“ 国家税 务 总局令 第 X X 国人 民银行 、 审计 署和 具有行政 管理 职能 的直属机 构 , 可 以根据 号 ” 的文 号 、 文 种发 布 。从形式 上看 , 文号、 文种可 以作为 区别税 法律 和 国务 院的行政 法规 、 决定、 命令, 在本 部 门的权 限范 围内, 务部 门规 章和税 收规 范性 文件 的一个便 捷手 段 。 四、 能否 审查 合法 性不 同 根据 现有规 定, 税务行 政相对 人可对税 收规范 性文件 申请 合 法 性审查 , 但 不能对税 务 部 门规章 申请合法 性审 查。 《 行 政复 议法》 第 七条规 定 “ 公 民、 法 人或者 其他组 织认 为行
院批准 的较 大 的市的 人 民政 府根据 法律 和 国务院 的行政 法 规制 “ 决定” 或“ 办 法” : 而税 收规范 性文件 一般 称“ 办法” 、 “ 规定 ” 、 “ 规
定、 发布 的规章 。 上述规 定将行 政规 范性文件 排 除在适用 范 围之 程” 、 “ 规 则” 等 名称 , 但不 得称 “ 条例 ” 、 “ 实施细 则” 、 “ 通 知” 或“ 批 外 , 作为行 政规 范性 文件类 别之一 的税 收规范 性文件 自然 也在 复” 。名 称 中包括“ 办法” 、 “ 规 定” 、 “ 规程 ” 、 “ 规 则” 的文件 可能 属 适 用范 围之 外 。因此 , 当涉 税纠纷进 入 诉讼程序 后 , 如 何 区分税 于税 务部 门规章 也可 能属 于税 收规范 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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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标题: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引言概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两种文件形式,但其性质和作用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两者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区别。

一、税务部门规章的特点1.1 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或税务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1.2 税务部门规章的内容范围税务部门规章主要涉及税收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如征税标准、征收方式等。

1.3 税务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有直接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点2.1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2.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具体规定,如税收政策通知、公告等。

2.3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税收政策的解释和执行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关系3.1 制定依据不同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依据主要是税收管理的需要,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

3.2 适用范围不同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具体的税务管理工作,而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政策执行。

3.3 相互关联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

四、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作用4.1 税务部门规章的作用税务部门规章具有具体指导和规范税务管理工作的作用,保障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4.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作用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收政策的解释和执行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4.3 两者的互补作用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税收管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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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以及涉税从业人士有效区别二者并对有关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适当的期望并因而采取恰当的措施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涉税纠纷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开支每年均持续增长,在当前经济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税务部门的压力有增无减。

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涉税法规、涉税文件现已多如牛毛,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数庞大的涉税法规、文件对于普通纳税人而言,仍旧存在巨大的涉税法律风险。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属于行政关系,产生纠纷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行政法规。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上述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别之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适用范围之外。

因此,当涉税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何区分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对于判断涉税案件审判依据以及合理预期涉税案件诉讼结果存在重要意义。

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操作,税务部门规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虽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并且都调整税收法律事项,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以下区别:一、能否作为法院审判税收行政案件的参照《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领域中的两种重要法律文件,它们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部门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

税务部门规章通常由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制定,例如《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等。

税务部门规章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具有强制力,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其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收征管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通常是对税法的解释和细化,包括通知、公告、指导意见等形式,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时,需要遵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税务部门规章一般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起草、审议、公示等环节,最终由税务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化,一般由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内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无需经过立法程序。

此外,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

税务部门规章主要适用于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有直接约束力。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适用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收征管工作,对纳税人有直接约束力。

最后,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差异。

税务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较高,具有相对强制性,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主要是对税法的解释和指导,对纳税人的约束力较弱。

综上所述,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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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层面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制定程序、内容特点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对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税务部门规章税务部门规章是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税务机关的授权,依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具有以下特点:1. 定义:税务部门规章是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税收管理工作。

2. 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批、公布等环节,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3. 内容特点:税务部门规章主要包括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税务稽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4. 适用范围:税务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管理工作,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文件,用于解释和补充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它具有以下特点:1. 定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具体实施文件。

2. 制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审核、批准、公布等环节,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3. 内容特点: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的解释、具体操作规程、征收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4. 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特定的税收政策实施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定义、制定程序、内容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1. 定义:税务部门规章是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税收管理工作;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具体实施文件。

2. 制定程序: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似,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但涉及的机关和权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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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以及涉税从业人士有效区别二者并对有关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适当的期望并因而
采取恰当的措施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涉税纠纷
作者简介:陈发,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78-02
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开支每年均持续增长,在当前经济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税务部门的压力有增无减。

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涉税法规、涉税文件现已多如牛毛,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数庞大的涉税法规、文件对于普通纳税人而言,仍旧存在巨大的涉税法律风险。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属于行政关系,产生纠纷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行政法规。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上述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别之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适用范围之外。

因此,当涉税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何区分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对于判断涉税案件审判依据以及合理预期涉税案
件诉讼结果存在重要意义。

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操作,税务部门规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虽然都是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并且都调整税收法律事项,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以下区别:
一、能否作为法院审判税收行政案件的参照
《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据此,税务部门有权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税务部门规章。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审判税务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行政诉讼法》并未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审判税务行政案件的依据作出规定,纵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具
体行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文采用封闭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参照的法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被列举在依据或者参照范围之内,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税收行政案件的依据或者参照。

二、效力层级不同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于税务部门规章,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与税务部门规章抵触,也不能变相对税务部门规章做出修订或者废止。

三、名称和编号不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以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应采用的名称,如税务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称“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名称中包括“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的文件可能属于税务部门规章也可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

”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出,单独办理公告编号,其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xx号”的文号、文种发布,不能再选择原有的“国税发”或者“国税函”等文号、文种。

而根据《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上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应当送其他部门会签后,由局长和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予以发布。

”税务部门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xx号”的文号、文种发布。

从形式上看,文号、文种可以作为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一个便捷手段。

四、能否审查合法性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可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申请合法性审查,但不能对税务部门规章申请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
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据此,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部门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时,税务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复议机关对该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合法性审查。

以上是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一个方式,但税务行政相对人不能单独申请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明确规定了可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合法性的文件范围不包括税务部门规章,因此能够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的主体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相对人,主体范围相对局限。

与《行政复议法》相比,《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了新的更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方式,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异议处理的制度、机制。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而不再必须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附带审查申请,有利于在税务部门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损害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前提出审查建议,
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审查建议,既然是审查建议,那么对于税务部门只有有限的影响,税务部门可以不采纳该等审查建议,如果不能要求税务部门对于采纳或者不采纳该等审查建议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充分的解释,那么该合法性审查方式也会流于形式。

五、能否设定行政处罚不同
税务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措施,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据此,税务部门规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你设
定行政处罚。

根据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特征而将其区别开来,能避免税务行政相对人因税务部门合法性存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导致的损失,也有利于在诉讼中充分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当前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程序仍不足够具体确定,还需税务部门制定具体的程序规定。

注释:
熊伟.行政机关解释税法应当接受合法性审查.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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