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有关政策规定

合集下载

全员医疗保险待遇与报销政策的规定

全员医疗保险待遇与报销政策的规定

全员医疗保险待遇与报销政策的规定全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筹措资金,为全体居民提供的一种全面、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

这种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个人就医负担重、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全员医疗保险的待遇与报销政策是保障居民医疗利益的关键规定,下面将分别从待遇与报销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是全员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

全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保险报销、门诊药费报销、住院医疗床位费用报销、手术费报销等。

待遇规定中,对不同人群、不同项目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各类人群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例如对于特困群体,可以设立医疗救助制度,提供额外的待遇保障;对于大病保险,可以设定病种范围,在保险范围内进行报销等。

同时,还可以设立个人账户制度,将一部分保险费用存入个人账户,以满足个人增加的医疗费用,提高待遇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其次是全员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规定。

全员医疗保险实施以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报销流程和规定,以确保居民享受到便捷的医疗服务。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在就医过程中,居民可以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直接向保险基金结算,使居民免去自费报销的繁琐程序。

其次是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根据不同医疗项目的特点和治疗费用,制定不同比例的报销标准。

对于基本医疗费用,可以实行100%报销;对于高价药物,可以实行逐步加大的报销比例。

另外,还可以设立个人自付比例,减少医保基金负担,鼓励居民合理就医。

最后是报销申诉和监督机制。

居民有权利对保险报销情况进行申诉,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并做出合理回应。

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机制,对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控,严惩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全员医疗保险待遇与报销政策的规定,旨在提供全面、公平、高效的医疗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服务质量不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医保管理政策最新版

医保管理政策最新版

医保管理政策最新版
该文档旨在提供有关医保管理政策的最新信息。

以下是一些重
要内容的概述:
医保范围
根据最新的医保管理政策,医保范围将覆盖以下方面:
1.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基础医疗费用的报销,如治疗费用、手
术费用、住院费用等。

2. 大病保险:涵盖罕见疾病、高额医疗费用的报销。

3. 医保定点医院:确定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并享受医保基金的支付。

报销规则
根据最新的医保管理政策,报销规则如下:
1. 严格按照医保目录进行报销:只有被纳入医保目录的医疗项目和药品才能获得报销。

2. 报销比例:不同项目和药品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具体比例将在医保目录中列明。

3. 报销限额:根据医保管理政策规定,一定额度之内的费用可以获得全额或部分报销。

参保要求和缴费
参保要求和缴费规则如下:
1. 个人参保:各地按照具体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参保服务。

2. 缴费方式:医保缴费可以通过工资、自愿缴费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医保政策调整
医保政策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如下:
1. 原则:医保政策调整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2. 调整程序:医保政策的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听取专家意见、评估调整效果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对医保管理政策最新版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请参考最新发布的医保管理政策文件。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退休员工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和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

一、保险对象和范围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已经正式退休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等各个领域的退休人员。

保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特殊疾病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核心内容。

该保险为退休员工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门诊、住院、手术、药品等医疗项目。

大病保险是为退休职工提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保障,主要针对罕见病、高价治疗等情况。

退休员工如果被确诊为大病,可以申请大病保险报销一部分或全部治疗费用。

特殊疾病保险是为一些特殊疾病患者提供的保障,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

对于这些疾病患者,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二、政策实施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实施包括统筹管理、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等方面。

统筹管理是指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政策和制度。

各级政府负责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的使用合规和福利的落实。

费用报销是核心政策之一,退休员工在医院就医后,可以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申请费用报销。

根据政策规定,不同医疗项目有不同的报销比例,退休员工只需支付一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保险基金报销。

医疗服务是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重要内容,保障退休员工享受合理的医疗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和效果。

同时,退休员工还可以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享受更好的就医条件。

三、资金来源和筹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是指退休员工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单位缴费是指雇主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政府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保险基金的一定财政补贴,保障基金的健康发展。

资金的筹集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池的方式进行,将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汇集到一个统一的基金池中。

医保政策知识详解:参保、缴费、报销及监管规则

医保政策知识详解:参保、缴费、报销及监管规则

医保政策知识详解:参保、缴费、报销及监管规则医保相关政策知识详解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健康权益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深入解析医保相关政策知识,从参保对象及条件、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医保目录及报销比例、异地就医及结算政策、慢性病门诊报销及特殊人群照顾、参保人死亡后的医保余额处理、医保基金监管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医保政策。

1.参保对象及条件医保的参保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新农合等。

不同对象的参保条件也有所不同。

例如,城镇职工参保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和年龄要求;城乡居民和新农合参保则不受年龄和职业限制,均可自愿参加。

2.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医保缴费标准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异。

一般来说,城镇职工的缴费标准较高,城乡居民和新农合的缴费标准相对较低。

医保缴费后,参保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慢性病等方面的报销。

3.医保目录及报销比例医保目录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

不同目录下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

基本医保的报销比例较高,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

具体的报销比例和目录范围需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4.异地就医及结算政策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异地就医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可以在异地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具体的备案流程和待遇标准需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5.慢性病门诊报销及特殊人群照顾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主要是针对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

政策对报销范围和标准有所限制,但可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他们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照顾政策,具体政策因地区和人群不同而异。

6.参保人死亡后的医保余额处理参保人死亡后,其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家属或继承人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需要以当地政策为准,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手续。

7.医保基金监管及违规处罚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的“保命钱”,必须严格监管。

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

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

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北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目前北京医疗保险主要分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两大类。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一、政策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158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23]185号)文件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应办理哪些手续1、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由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以集体形式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2、参保时,需要参保人员配合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参保人员配合办理的手续并不多,主要是两个:一是登记个人的有关信息,身份证号码需填写18位号码,以便输入信息系统;二是个人要按规定填写表格,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提示。

3、参保人员怎样确定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在北京市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怎样变更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参保单位开始缴费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变更定点医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常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3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持续稳定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促进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按照2023年度筹资标准执行。

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根据市级统筹基金管理规定补足。

二、自2024年度起,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照高等院校做法,由学校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

三、教育、人社、大数据等部门与医保、税务部门及时做好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共享,合力推动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告知等工作。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1日。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黔医保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年限的计算(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合并计算为贵州省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省外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三)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涉军人员,医保关系从军队转移接续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其服役年限或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二、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0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作者:时间:2007/07/0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鄂政发[199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城镇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中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的,能够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

其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以县市为统筹单位。

各县市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经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医药、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它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起步阶段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可以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办理。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按原办法管理,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列帐管理。

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九条城区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人数乘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平工资)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含退休人员人数乘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平工资)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条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纳入财政预算,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单位按财政经费预算的比例共同承担,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性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应付福利费”支出、企业退休人员列“劳动保险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更名、分立、转让等变更事项或发生解散、撤销等注销事项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应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必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支付水平为标准,为本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平均余命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支付,直至退休人员死亡。

第四章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以下部分:(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部分;(三)上述储存额利息收入。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构成:(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部分;(二)上述储存额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城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职职工:年龄在30周岁以下,18%;30周岁至40周岁,22%;40周岁至50周岁,26%;50周岁以上,30%(以上年龄分段均不含上限)。

退休人员:72%.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情况,按月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但可以结转和继承。

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之间调动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第二十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从缴费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故不能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患病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按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二十五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直接支付,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时,起付标准确定为700元,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28000元。

第二十七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办理入院手续。

患病职工入院时,应按照定点医院的规定预交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费,出院时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医院结算。

职工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城区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比例从统筹基金中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三级医二级医院一级医院700-5000元8183855000-10000元79818310000-15000 元77798115000-20000元79818320000-28000元818385(注:1、以上金额分段均不含上限;2、一级医院含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退休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比例,相同金额段次比在职职工增加2%.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按起付标准承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处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中由个人自付部分。

第二十八条职工患病需转市内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由原诊治医院签署意见并经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

转外地医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核销。

第二十九条职工患病就医,由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职工患病就医,使用国家、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异地安置、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办事机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

门诊医疗费包干额为个人帐户配置标准;住院医疗费包干额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人员人均报销住院医疗费为标准,居住在县及县以下的增加10%,居住在中等城市的增加20%,居住在大城市的增加30%.定额包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年年底一次性核拨给用人单位,超支不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