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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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作者:时间:2007/07/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鄂政发[199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城镇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中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的,能够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其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各县市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经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医药、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它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起步阶段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可以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办理。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按原办法管理,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九条城区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人数乘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平工资)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含退休人员人数乘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平工资)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条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纳入财政预算,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单位按财政经费预算的比例共同承担,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性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应付福利费”支出、企业退休人员列“劳动保险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数额,经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更名、分立、转让等变更事项或发生解散、撤销等注销事项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应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必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支付水平为标准,为本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平均余命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支付,直至退休人员死亡。

第四章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以下部分: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部分;

(三)上述储存额利息收入。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部分;

(二)上述储存额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城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年龄在30周岁以下,18%;30周岁至40周岁,22%;40周岁至50周岁,26%;50周岁以上,30%(以上年龄分段均不含上限)。

退休人员:72%.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情况,按月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

于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但可以结转和继承。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之间调动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第二十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从缴费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故不能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患病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由本人自付。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按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二十五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职工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直接支付,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时,起付标准确定为700元,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28000元。

第二十七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办理入院手续。患病职工入院时,应按照定点医院的规定预交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费,出院时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医院结算。职工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城区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比例从统筹基金中给付:

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三级医二级医院一级医院700-5000元8183855000-10000元79818310000-15000 元77798115000-20000元79818320000-28000元818385(注:1、以上金额分段均不含上限;2、一级医院含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退休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比例,相同金额段次比在职职工增加2%.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按起付标准承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处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中由个人自付部分。

第二十八条职工患病需转市内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由原诊治医院签署意见并经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转外地医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核销。

第二十九条职工患病就医,由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职工患病就医,使用国家、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

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异地安置、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办事机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门诊医疗费包干额为个人帐户配置标准;住院医疗费包干额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人员人均报销住院医疗费为标准,居住在县及县以下的增加10%,居住在中等城市的增加20%,居住在大城市的增加30%.定额包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年年底一次性核拨给用人单位,超支不补。

第三十二条职工探亲、休假外出,在乡镇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凭用人单位证明(附探亲、休假证明)、医疗机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报销时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支付。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医疗补助办法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原医疗待遇较高的企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企业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

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分配和使用方式,由企业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指导下自主决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就医行为,如: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到定点药店购药,不按规定程序入院或转院等;

(二)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伤、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普通高校在校生的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三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给付比例,可以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调整情况以及统筹基金收支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要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医药、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

第四十一条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优质服务。

第四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四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每年应向职工发送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

户通知单,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

置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及其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发生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不遵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审批程序、不执行出入院标准、推诿病人或选择病人、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职工将本人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医,私自伪造涂改处方、单据,诈病就医或住院,以及发生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追回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范围 目录 第一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相关政策法规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网址 第二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增补举例说明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部 2006年12月

第一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06年02月14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国家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同时积极做好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和实施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参考目前执行的公费、劳保医疗用药范围以及当地疾病谱和用药习惯,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乙类药品品种数之和应控制在全部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调整药品目录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专家组,充分征求财政、卫生、药品监督、中医药和价格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遴选办法。乙类药品调整部分应报我部审核。在调整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费用。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调整的药品名称要注明剂型,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及其他符合国家药典标准或部颁标准的民族药品,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及用药习惯,遴选纳入本地药品目录,纳入数量不受乙类药品调整比例的限制。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报我部备案。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和本省(区、市) 调整公布的药品目录。对本省(区、市)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对国家和省(区、市)明确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分别作出限制适应症或医疗机构、医师级别或科别的规定。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督等部门及

医保病人就诊流程

医保病人就诊流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医保病人就诊流程 (门诊) (一)、病人持有有效证件(医疗本、IC卡)前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 (二)、医生查验证件 (三)、医生诊疗,开具处方 (四)、收款室划价,刷卡 (五)、药房审核用药是否正确、经济、合理 (六)、发药,病人遵医嘱 (住院) (一)、病人持有效证件(医疗本、IC卡)前往定点医疗机构(二)、医生查验证件 (三)、医生诊疗,符合入院条件开具专用诊断建议书 (四)、医保工作人员审核患者相关证件及诊断建议书,符合入院标准者盖章同意,保办审核同意后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五)、接受诊疗,医保工作人员日常监督 (六)、可先入院,两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七)、携相关材料前往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 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 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 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须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 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负责人。 医保办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 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不断提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 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 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 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账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 用。

医保病案管理制度

医保病案管理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必须单独管理。 二、医院必须为医保患者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医保病历单独管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三、合格的病历装袋后按编号上架保管。 四、凡出院患者病历,应于病人出院后72小时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五、病历排放的时间、编号要清楚,以方便查找。 六、病案室要保持卫生、清洁,注意档案架的使用和保护。 七、保持病案室通风,病志摆放整齐,完好无损。 八、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 九、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十、特殊病、转诊、转院病人的病案单独管理,包括异地治疗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复印件。查房制度 为了更好的落实上级医保中心的各项制度,发挥我院自我管理的能动性,强化竞争机制,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正常使用,特制定医保查房制度如下: 1、医保查房由医保科人员每天查房。 2、查房人员要求清楚准确的记录好查房记录。 3、各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必须一起下到病房查房。 4、查房要求带医疗证逐个对照看是否是患者本人,查阅、调阅有关资料各科室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 5、患者如果有在问清什么原因,当班医护人员是否清楚,是否有请假条。

6、各科医护人员在收治医保患者就诊时,必须认真进行身份识别。查房时发现伪造、冒用和涂改的证件或与所持医疗证、身份不符时,拒绝记帐扣留医保证并及时上报上级医保中心。 7、查房时积极宣传医保政策,解答好患者不清楚的问题。 8、各科医护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如实的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入、出院管理制度 一、医保患者必须符合《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诊断标准》方能住院,需持医疗证、身份证和住院通知单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由医保科审查人、证是否相符。 二、医保患者住院后,到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医保中心。 三、医保患者住院后,应早诊断、早治疗,疑难病要在三天内做出诊断。为医保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推委。 四、各种辅助检查要合理,坚决杜绝不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重复检查,所有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及重复检查,所以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病志要有记录。凡病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诊疗项目和药品须经治医生提出申请,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科主任、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医保科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在治疗上要做到合理用药,所有用药必须有医嘱,不使用与本病无关的药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详细的记载,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使用目录外药品须经治医生提出申请,患者或家属签字,科主任、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医保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要严格加强住院管理,不准挂床住院、通勤住院和顶替住院,出院带药不超过三天量。医疗保险住院管理制度 一、凡满足《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条件的需住院的医疗保险患者,由住院处审查人、证、卡须相符,IC卡由住院处保管(急、危、重症来持证、卡者,须24小时完成补办手续)。

医保科全套管理制度

医保病人住院管理制度 各有关科室: 医疗保险事业关系社会长治久安,医院医保工作更是任重道远,我们本着“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的宗旨,进一步理顺医、保、患三者关系,维护其共同利益,使其和谐发展,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同时随着全民参保时代以及医保新年度的即将到来,在为医院带来新情况、新机遇时,如何保障参保者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效益,是目前摆在我们医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结合我们医院住院病人中,医保病人占绝大多数,如何管理成为当前医院管理中不能忽视的问题,只有管理好这类特殊群体,医院才能在医疗保险基金中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才能让参保人员的“救命钱”花在“刀刃上”。加上医院应有的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制度,并以特色去吸引参保人,以服务留住参保人,以病人满意来回馈参保人,必将使两者能够得以统一。现将有关暂行办法下发各临床科室,供日常工作、学习、照办,对违反制度规定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人和事,按照授权照章办事,予以严肃处理。(注:本办法随上级政策变更而变更) 一、建立组织机构是做好医保管理工作的保证 1.1建立管理机制。医院成立院领导小组,医保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医保办具体负责,各个部门人员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调。(建议由医务处、财务处、药剂科、审计处及信息人员组成)

1.2临床科室及医保相关科室建立医保专管员队伍,除科主任、护士长主管科室医保工作外,要求各临床科室选一名主治岗位医生,主管护士(建议副主任、副护士长)做为本科医保专管员,病案室抽一名医保专管员,医保工作遇到问题直接与院医保办沟通联系。医保工作中遇到问题直接与医保办沟通联系,做到责任到位,渠道畅通,使医院医保工作得以协调运转。 二、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措施,强化院内监督管理是执行好医保政策的关键 2.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规定:为保证政策落实,方便临床一线操作,医院组织有关人员对录入院处,结算窗口,临床医生,护士等与医保有关岗位分别制度规定,使医院医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2不断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加强医保动态监控。 通过不断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医保办全程动态监控医保病人住院,治疗,检查及费用控制情况,每天查阅全院医保人在院费用明细,不合理费用及时下病区了解,对严重超定额病倒进行抽查。 2.3制定院内专家质控制度,加强医保出院病人终未质控。 制定医保病人病历质控标准,每月一次组织院内专家通过病历抽查,严格医保出院病人的合理用药,重点监控费用较大,天数过长医保患者,对发现的问题,按实际情况分别按不同级别医疗缺陷处理,实行严格扣罚,并在每月医疗质量点评会上公布检查结果。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标准)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对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如发现住院医嘱中只有药物医嘱或只有检查、检验医嘱的情况引起医保的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负责。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肠内营养管)或出院一次汇总计费、累计计费(如氧气费等),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模拟题

[ 模拟]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 单项选择题 第1 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是( ) 。 A.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收入的1.5% B.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收入的2% C.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收入的2.5% D.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收入的2%5%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8%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 参考答案:B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第2 题: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 A. 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B. 个人账户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但不可以继承 C.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D. 个人账户的管理由医院负责 参考答案:D A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B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 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C项,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由个人账户支付。 第3 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中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是( ) 。 A. 国有企业职工 B.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私人企业雇员C. D.中小学生

住院患者须知

住院患者须知 住院患者须知 尊敬的患者: 欢迎您来我院检查治疗,在您入院之际向您做一简要介绍,并请您协助我 们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请遵守医院各项规定,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与医护人员配合进行治疗和 护理,安心休养。您进入病房后,护士会为您安排床位,介绍病房环境,您的责 任护士、主管医生会做自我介绍,与您进行交流。 二、即办理住院手续后,您将开始得到一系列的治疗及护理。为了保证您的安全,请您不要随意外出或外宿,以免延误治疗及影响医护人员对您的病情观察。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请您与主治医生说明,根据病情得到许可后,由您本人写书面请假条,经主治医生签名、盖章后有效。您在住院期间外出,可能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如发生病情突变会得不到医生及时有效的救治。如果您是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患者,您将需要自己负担某些在外出期间不予报销的费用;您要承担在外出期间发生的损失或伤害,免除医院的一切责任;擅自外出者,按自动出院处理,在院外发生任何意外,责任自负。 医保患者请假外出期间,所有费用,则均由您自行负担。 三、住院患者可携带少量必需的生活卫生用品,其他物品不得带入病房。严禁 带入危险物品。钱财及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丢失、被盗自行承担。 四、入院后根据病情,您需要分别做一些常规检查,如:晨起血液检查、心电 图、胸片、超声心动、B超等。以上检查需有工作人员引导您进行。 五、探视时间:请按医院规定时间和要求探视。探视时间为每天下午3~6点。每次不超过2人,以保持病房安静,避免影响病人休息。陪住需经主管医师、护 士长根据病情决定。每位病人只能有一位家属陪伴。重症监护另有规定。 六、陪住制度: 1、根据病情,遵照医嘱开陪住证,只允许一名家属陪住,陪住证要妥善保管, 不得借给他人,丢失不补。 2、家属不得在病房内洗衣、洗澡、不得躺在病人床上。 3、陪住用具白天不得随意摆放,由病房统一组织存放。 4、本医院内设有生活助理员办公室,您如需请生活助理员,请与生活助理员办 公室联系。联系电话: 64456433。将由生活助理员办公室统一安排。为了保证您 的安全,请不要雇用“黑护工”,否则后果自负。

医保病人住院管理制度.

医保病人住院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精神 ,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 特制订如下办法: 1、严格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做到字迹清晰记录准确完整,医师签字规范。 2、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3、医保病人因病住院 , 各病区应按规定为其提供普通病房 , 提供超标准病房或病人自愿选择超标准病房时 , 应向病人及家属交待清楚,超标准部分由患者承担。 4、患者住院其间 , 各病区应及时催缴自费费用及应由个人先自付费用。 5、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 (包括 B 超、 CT 、置入器官、置换材料等及“三大目录”以外的项目者应向病人交待清楚 , 并填写《委托协议书》 , 要求病员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 6、医保患者因紧急抢救、重大手术和治疗重症疾病必须使用血液制品时, 需到医保办领取申请表 (一式两份 , 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并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保办审核盖章,院领导 批准后方可使用; 遇夜间紧急抢救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血液制品 , 可先使用 , 第二天到医保办补办相关手续。 7、根据医保对住院病人定额标准及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 , 要求各病区指定专人跟踪病人费用情况 , 统揽全局 , 将本病区医保病人费用尽量合理控制在定额标准以内 , 当病人住院累计总费用达到 10万元 , 应及时向医保办报警。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医保病人住院管理制度

医保病人住院管理制度各有关科室: 医疗保险事业关系社会长治久安,医院医保工作更是任重道远,我们本着“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的宗旨,进一步理顺医、保、患三者关系,维护其共同利益,使其和谐发展,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同时随着全民参保时代以及医保新年度的即将到来,在为医院带来新情况、新机遇时,如何保障参保者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效益,是目前摆在我们医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结合我们医院住院病人中,医保病人占绝大多数,如何管理成为当前医院管理中不能忽视的问题,只有管理好这类特殊群体,医院才能在医疗保险基金中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才能让参保人员的“救命钱”花在“刀刃上”。加上医院应有的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制度,并以特色去吸引参保人,以服务留住参保人,以病人满意来回馈参保人,必将使两者能够得以统一。现将有关暂行办法下发各临床科室,供日常工作、学习、照办,对违反制度规定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人和事,按照授权照章办事,予以严肃处理。(注:本办法随上级政策变更而变更) 一、建立组织机构是做好医保管理工作的保证 1.1建立管理机制。医院成立院领导小组,医保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医保办具体负责,各个部门人员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调。(建议由医务处、财务处、药剂科、审计处及信息人员组成) 1 1.2临床科室及医保相关科室建立医保专管员队伍,除科主任、护士长主管科室医保工作外,要求各临床科室选一名主治岗位医生,主管护士(建议副主任、副做为本科医保专管员,病案室抽一名医保专管员,医保工作遇到问题直接)护士长 与院医保办沟通联系。医保工作中遇到问题直接与医保办沟通联系,做到责任到位,渠道畅通,使医院医保工作得以协调运转。 二、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措施,强化院内监督管理是执行好医保政策的关键 2.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规定:为保证政策落实,方便临床一线操作,医院组织有关人员对录入院处,结算窗口,临床医生,护士等与医保有关岗位分别制度规定,使医院医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2不断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加强医保动态监控。 通过不断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医保办全程动态监控医保病人住院,治疗,检查及费用控制情况,每天查阅全院医保人在院费用明细,不合理费用及时下病区了解,对严重超定额病倒进行抽查。 2.3制定院内专家质控制度,加强医保出院病人终未质控。 制定医保病人病历质控标准,每月一次组织院内专家通过病历抽查,严格医保出院病人的合理用药,重点监控费用较大,天数过长医保患者,对发现的问题,按实际情况分别按不同级别医疗缺陷处理,实行严格扣罚,并在每月医疗质量点评会上公布检查结果。 2 2.4开展合理用药,将每月合理用药情况结果在每月医疗质量点评会上由院长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将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新的制度后,有些政策和就医方式发生了变化。为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能全面了解政策,方便就医,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9%向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每月应缴纳的10元门诊统筹资金和8元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个人账户金 (一)一次性过渡补助金:即单位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往个人账户中注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 (二)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 部分。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药费用。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按有关规定继承。 四、普通门诊就医 (一)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在定点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统筹报销范围。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市(部队)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普通门诊看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持社保

最新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为方便参保人员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丹东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编印了这份《医保患者就医须知》,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并祝您身体健康! 一、参保人员住院程序 参保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时,须持门诊医生填写的门诊病志及辅助检查材料、医保就医手册和IC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登记,再到住院结算处交医保IC卡、押金(门槛费、自付费用的预交款)。将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交经治医生以备填写出院小结。住院期间若需特殊用药、检查、治疗的,需填写《特殊诊疗项目审批单》,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并到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持“医疗保险住院临时卡”住院手续的办理 为方便参保人因病住院治疗,属于已参保缴费并按规定时限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封锁参保人员除外),由于IC卡正在制作过程中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可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住院临时卡”。咨询电话:3105783。 三、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有关规定 我市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辽劳社发[2006]64号)相关规定,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治疗必需,但容易造成滥用或医疗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按文件规定,使用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

项目:一是需要医保定点医院审批;二是患者要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余额按医保规定核销。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一)《目录》中“甲类”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材料、人造器官)中“丙类”项目的全部费用由患者本人自己负担。 (二)诊疗项目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 1、综合服务类“乙类”项目预先自比例为10%。 2、医技诊疗类“乙类”项目100元(含100元包括每个部位、每次)及以下的项目预先自付5%;100元以上的项目预先自付10%。 3、临床诊疗类的项目 ①临床各系统诊疗诊断类,“乙类”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项目预先自付5%;“乙类”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项目预先自付10%;“乙类”500元(含500元)及以上的项目预先自付15%。 ②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中,“乙类”项目预先自付15%。 ③手术治疗中,“乙类”项目手术治疗预先自付5%;射频、激光、氩气刀、超声刀、双极电凝、腹腔镜、宫腔镜、鼻窦镜、胸腔镜、间盘镜、关节镜、血管镜、输尿管镜、脑室镜、颅内镜的手术治疗或加收项目,“乙类”预先自付10%;体外循环、立体定向、心脏搭桥、肾脏、心脏瓣膜、肝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术(只限血液病人)等列入“乙类”移植手术治疗,乙类项目预先自付15%。 ④物理治疗与康复类中,“乙类”项目预先自付10%。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它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1.doc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1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3、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就诊卡问答流程

王先生到人民医院看病,挂号时医务人员告诉他,从今天开始,医院实行“一卡通”服务,每位病人都要先做一张“一卡通”就诊卡。 在工作人员指点下,王先生填写了相关信息,并交纳了1元办卡费和200元预存费(按要求卡内最少预存10元,用作挂号费和药费等),领到了属于自己的就诊卡。办卡员告诉他,下次来看病,就可以跳过这个环节,直接到候诊大厅服务台选科室选医生候诊。 候诊大厅内,护士为王先生刷了新办的卡,并按他的要求选择好科室。不久,广播里传来了请王先生去指定科室看病的温馨提示。 走进就诊科室,医生的办公桌上多了一台电脑和刷卡器。医生不再用纸质处方便笺,取而代之的是电子药品处方单和各类电子检验申请单。医生告诉王先生,此次就医共用去168元,卡内的32元余额可以在取药后到付款窗口退回,也可以继续保留在卡内,待下次使用。 取药处和注射处,医务人员同样使用刷卡显示药方并给药、注射。 今年县第一人民医院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一卡通”是该院推出的一个便民项目。该院茅月存副院长介绍,“一卡通”服务就诊卡是以就医者姓名开户的个人就医基本帐户,存储患者个人信息、就诊信息,是集挂号、就诊、划价、交费、检查、治疗、取药、信息查询等多项就诊流程于一体的多功能卡,具有“安全、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不但可以方便患者就诊,减少现金交易,还可以将以往分散的划价、交费等程序集中起来,优化看病流程,减少排队现象,缩短看病时间。 茅院长说:“该卡主要发放给非医保和非农保参保病人,但医保人员和农保参保人员使用原医保卡和农保卡时,只要在第一次使用时到挂号室激活,就具有同样的功能了。” 一卡通门诊病人流程说明 病人来院就诊,分为为两类: 1、初诊病人来诊,首先到挂号室建卡存预交款(10元,多交不限,可以退回),再到候诊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院积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 二、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基金支出,要严格按照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坚持做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建立事前、事后、事中的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基金预决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六、增强服务意识,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要做到,准确无误、审核及时、结算及时、拨付及时。 实施严格的管理方式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 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患者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开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就医。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 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咸阳市职工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咸阳市职工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咸阳市参保职工: 您好!欢迎您选择我院就医。 我院为咸阳市首家异地就医定点医院,为了更好地落实陕西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节约您的宝贵时间,使您在我院住院、诊疗、结算、报销获得质优、便捷的服务,现就有关结算政策请您了解: 一、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患者持转诊单、医保卡、住院证到医保办审核登记。转诊单7日内有效,超出转诊时间范围,需与咸阳医保中心联系。 二、怎样交押金: 咸阳医保患者首次交押金1500元,以后根据病情按费用70%续交押金 三、出院结算需支付哪些费用: 1、起付标准(门槛费): 第一次住院:740元第二次住院:620元第三次住院及三次以上:500元 2、材料费:按下表规定比例自付,按自付比例自付后,剩余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规定支付(非分段计算,病种支付疾病不适用)。 一次性血路管道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超过30元,超过30元部分完全由定点医院承担。 4、检查项目: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的费用,参保职工先自付 总费用的20%,剩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5、血费:抢救、手术使用全血或成份血,个人支付费用的20%,剩余费用按基本医 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6、床位费:20元/天,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自费。 除下述(一)(二)(三)外,转诊患者住院治疗,个人先自付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12%,剩余部分扣除起付标准金后,按上表支付。

8、转院参保职工特殊医疗待遇享受: (一)、病种支付疾病:具体支付见附表,转院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由参保职工承担。(参保职工无起付标准金、自付比例,不需先自付12%,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相同。死亡患者限额内100%报销,以下(二)、(三)病种住院死亡报销比例提高10%)。 (二)、部分普遍开展的高新技术治疗项目:介入(心脏支架置入及冠状动脉造影术除外)、射频消融(心脏射频消融除外)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分段计算,参保职工无起付标准金、自付比例,不需先自付12%,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相同。) (SPECT)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进行器官、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冠状动脉搭桥术除外)、骨、骨髓移植、置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参保患者自付基本医疗范围内总费用的4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8%。(参保职工无起付标准金、自付比例,不需先自付12%,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相同。) 9、转院及异地人员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医疗待遇的支付: 除上述的(一)(二)(三)外,参保职工转院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参保职工负担10%,剩余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支付。 四、年度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大额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5 万元。即一年最高可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最高为16万元。 唐都医院医保办 2011年01月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住院患者入院须知

中本镇卫生院入院宣教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 您好!欢迎您来我院就诊。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提供整洁、安静、安全、舒适的休养环境,请您和您的亲友们一起与我们合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办完住院手续后,患者不得擅自离院或外宿。擅自外出,出现意外等一切后果自负。 2、注意安全,可携带少量必需的生活用品,其他物品不带入病房,严禁带入各种危险品等。钱款、首饰、 手机等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遗失自负。 3、注意保持病区卫生,废物、果皮随手放入垃圾筐,不得随地吐痰,不在室内吸烟,保持卫生间清洁。 4、保持个人卫生,及时修剪指甲,常理发剃须,勤换内衣裤,不光脚下地。 5、保持病室空气新鲜,床铺整洁,食品和日用品请放在床头柜内。 6、请按病房规定休息。保持病区安静,不在病区内大声喧哗、吵闹、听收音机、录音机等请用耳机,午休 时间及晚23:00之后应熄灯,确保正常休息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7、住院期间请您配合医院按时交纳您的住院费用。 8、住院期间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师会诊或自行用药。原则上不外购药品,如确需外购,应事先与主管医 生商量。住院期间,医生将会根据您的病情进行检查和用药,医保患者有些用药可能不在医保目录内或只是部分报销,自付部分可能会增加,您的报销额度以医保局最后报销数为准。 9、陪护由主管医生根据病情决定,陪护人员须爱护医院公物,节约水电,配合医院做好陪护工作。 10、住院期间严禁医务人员向病人索要钱物。病人和家属不向医务人员馈赠钱物。 11、不随意翻阅病案及其他医疗资料,不随意进治疗室。 12、爱护公共财物。勿将病房用物移出病房或供他人使用,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13、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工作。如有不遵守院规或违纪者,医院给予劝阻教育或罚款,必要时通知工作单位或请有关部门处理。 14、医院为您24小时供应开水,患者不得私自使用外接电源的电器。 15、您的床头装有呼叫器,当您需要帮助时,可按呼叫铃请求帮助。 16、为防止院内交叉感染,请您不私自窜病房和调换床位。 17、如您的家属对您的病情需要了解,请联系您的管床医生也可拨打医生电话。 18、为了预防坠床摔伤,病床配有床档,特殊情况时两侧安放(如:婴幼儿,尤其会翻身的婴儿;神志不 清、躁动者等),以保护患者的安全。老年病人及儿童患者和睡觉动作多的患者请将床挡抬起。家长应教育患儿不要在床上蹦跳,不得随意损坏床档。因患者自身及家长原因造成的意外责任自负。19、我院是医疗机构中最基层的医疗单位:如患者病重、病危,我院将告知家属或监护人及时转诊上级医院,如家属或监护人不愿转上级医院而要求我院治疗抢救,我院有权要求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在病历上签字,我院会尽力利用现有条件给予抢救和治疗,但发生任何意外我院不承担责任。 20、如您还有其它需求,请告诉我们,我们将尽量满足您的合理要求。 请您遵守医院及病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期待您对我们优质护理服务的大力配合,并请您在出院时留下宝贵意见。祝您在我院住院期间心情愉快早日康复! 我已知晓上述入院宣教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患者(或委托人)签名:联系电话: 告之时间:年月日时护士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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