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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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宁人社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84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社保局:为规范完善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规范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6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服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各企业对本单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进行初审,对其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拟退休参保人员可直接报送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自治区行业统筹企业统一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退休待遇领取手续,不再进行退休行政审批;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拟退休参保人员暂按原流程办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交各级经办机构办理。

各级经办机构自收到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申报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当月已审核的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0日前报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社保局另行制定。

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事关政策法规严肃性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廉洁务实形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吸引人才、集聚人才、激励人才,促进全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单位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于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临时兼职等柔性引进人才,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以下简称“特设岗位”)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一般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主要用于在特定项目、创新工作、阶段性任务中需要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创新人才。

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

第四条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五条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

一般不超过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但须从严控制。

(一)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二)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三)根据基层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县乡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的;(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设置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宁人社函〔2022〕231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23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教育厅、国资委,自治区各职业(技工)院校、各区属国有企业:为做好第十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人、候选单位的遴选推荐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61号),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推荐对象须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技能大奖。

来自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3.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技术能手。

来自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2.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宁人社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宁人社字〔2020〕9号解方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我区“互联网+人社”发展速度的提案收悉。

此件由我厅主办,现答复如下:一、目前我区“互联网+人社”建设发展情况近年来,宁夏人社信息化工作以“实现大服务、构建大数据、搭建大平台”为奋斗目标,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发展理念,立足信息化便民服务定位,全力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改革步伐,着力打造“人社服务就在我身边”服务品牌,信息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数字人社、卡惠民生、云惠宁夏”格局基本形成,在助推地方经济建设、惠及民生、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顶层设计重管理,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先后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区人社信息化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予以明确,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公共服务建设。

依托社会保障“一卡通”“金保工程”和“社保云”等项目建设,建成了覆盖全区690万人群、日均服务9.3万人次的全区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集中”信息管理平台,已累计制发社会保障卡696.74万张(同步签发电子社保卡151万张),基本实现“全民覆盖、人手一卡、广泛应用”;联通了部、省、市、县、乡、村六级业务专网,覆盖全区6178家社保经办机构、基层民生中心、医院药店、金融服务网点,初步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衔接有序、规范安全高效的“互联网+”发展格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社系统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社系统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社系统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宁人社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社系统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1〕1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宁夏人社系统政务服务质量,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0﹞8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权利清单指导目录、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等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7号)文件规定,结合宁夏人社系统政务服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赋权给乡镇(街道)的19个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好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宁夏人社系统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加快职能转变,坚持赋能与减负相结合,优化政务服务基层审批、服务效率,推动政务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全面提升人社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群众办事体验,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近快捷办事。

二、重点任务以中宁县、青铜峡市、彭阳县为试点地区先行先试,通过试点探索,摸清赋权乡镇(街道)工作推行标准与实际执行的矛盾、摸清基层在政务服务落实中切实遇到的困难,通过优化调整,实现赋权事项可规范、可操作、能落地、能考核、能监管的落实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全区推行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提供可行的经验和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根据国家、自治区加强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实名认证管理、统一注册登录入口、方便群众登录系统等工作要求,我厅已完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宁夏网上人社系统,地址:https:///nxwsrs)注册登录功能与国家电子社保卡系统、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对接,计划实施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注册登录功能升级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升级时间11月13日(周五)20:00至24:00二、有关影响注册登录功能升级期间,将暂停宁夏网上人社系统各项服务。

三、注意事项(一)注册登录功能升级后,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注册方式调整为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详见注册操作指南),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登录方式调整为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或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详见登录操作指南)。

(二)首次注册使用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法人新用户,应先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对应的界面进行注册,然后持相关资料到社保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开通网报,再登录系统办理业务。

(三)首次注册使用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个人新用户,应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个人对应的界面进行注册,然后通过个人对应的界面登录进入系统。

(四)已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的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新、老用户(个人、法人用户),可直接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进入系统。

未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的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新、老用户(个人、法人用户),如果已在宁夏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领取实体社会保障卡,可先通过“我的宁夏”、“掌上12333”、方达掌上医院等渠道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详见电子社保卡申请签发操作指南),以便使用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进入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宁人社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区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所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原有职业资格仍可继续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

二、不重复评审和办理职称证书。

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

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人发[2007]1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宁人发[2007]149号)各市、县(区),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关人才队伍的成长和事业的发展,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既要稳步实施,又要扎扎实实推进。

为了便于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更好地把握政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总的指导下,就事业单位首次推行岗位设置管理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

(一)单位范围。

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外,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二)岗位和人员范围。

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都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即:只要是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单位与职工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管理的人员,就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坚持一视同仁、同工同酬。

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行岗位设置管理的条件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在已实行了全员聘用制并经过合同鉴证的事业单位进行。

凡是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2003]1号)文件抓紧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同时,要在同级人事部门的仲裁机构进行合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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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部门预算目录第一部分单位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六、部门收支总表七、部门收入总表八、部门支出总表第三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9年部门预算——单位概况一、主要职能(一)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拟订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政策和博士后管理制度。

承担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责,落实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相关任务,构建人才服务体系。

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或定居政策措施。

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

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措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措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制度,综合管理自治区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厅局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措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教育厅有关职责分工。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内设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设置16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具体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人事与老干部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民工工作办公室)、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调解仲裁与信访处、劳动保障监察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表彰奖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

管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共4个,具体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局(机构改革将其职责和14名全额预算编制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局)。

所属事业单位共8个,分别为人力资源宣传教育培训中心、人事考试中心、信息数据管理中心、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伤康复鉴定指导中心、工资离退休费审核管理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预算包括:厅本级预算、所属事业单位预算。

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1.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级2. 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3. 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 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5. 自治区人力资源宣传教育培训中心6.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7.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8.自治区工伤康复鉴定指导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部门预算——预算表(以附件形式上传,共8张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六、部门收支总表七、部门收入总表八、部门支出总表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单位:万元单位:万元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单位:万元本表无数据!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单位:万元七、部门收入总表部门收入总表八、部门支出总表部门支出总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总预算184214.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4214.9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18.06万元、教育支出13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24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4734.39万元、医卫健康支出48382.04万元、农林水支出79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10.44万元。

二、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说明(一)基本支出情况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本支出8833.93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8863.25万元减少29.32万元,减少0.4%。

其中:人员经费7527.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306.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二)项目支出情况说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17538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安排支出175381万元,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安排支出0万元。

包括: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80526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90494万元减少9968万元,下降11.02%,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2.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6633.42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29805万元减少3171.58万元,减少10%,主要用于自治区统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7340.24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6932万元增加408.24万元,增长5%,主要用于自治区统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4.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18954.34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29805万元增加10850.66万元,增长36%,主要用于自治区统筹全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项)18002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17920万元增加82万元,增长4%,主要用于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自主择业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保缴费等。

6.农林水支出(类)普惠金融发展支出(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项)7900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12000万元减少4100万元,减少34%,主要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4400万元,与2018年执行数据持平,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就业补助(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4200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2424.70万元增加1775.3万元,增长73%,主要用于全区就业补助和就业培训补贴。

9. 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力资源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800万元,与2018年执行数据持平,主要用于人事考试专项经费(非税成本支出)。

1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1661万元,与2018年执行数据持平,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209万元,新增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社保一卡通工程硬件设备采购。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980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910万元增加60万元,增长6%,主要用人事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项)698万元(含财政与社保信息共享平台应用费217万元、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14万元、部门其他专项业务经费467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据646.35万元增加51.65万元,增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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