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白酒行业税收政策

白酒行业税收政策

白酒行业税收政策1985年以前粮食白酒的工商税率定为60%,个别地区规定交给商业部门收购的定为40%税率,“三精一水”兑制的定为30%税率。

1985年将白酒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为50%,其中用议价粮酿制的减按30%税率征收。

同时,各省为维护酒类企业白酒的生产,由全额征税改为扣包装征税,一般每吨粮食白酒扣除400元左右,优质酒扣得更多。

1992年税收征管法颁布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集中的中央(国务院),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33%,大体与原议价粮白酒30%税率相同,但不准扣除包装费,对价外费用也开始征税,粮食白酒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实际要高于33%,但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10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提出了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计税价格调整方法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补缴消费税。

同时提出对“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

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白酒上市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粮食白酒降5%,薯类白酒提高5%.1.国税函[2009]380号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货便函[2009]15号关于开展白酒产品消费税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3.货便函[2009]111号采集白酒产品相关经济指标的通知4.打击避税行为国税总局出台白酒消费税新规5.解读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从严征收企业避税通道被收紧。

白酒消费税计算方法

白酒消费税计算方法

白酒消费税计算方法白酒作为中国传统饮品,在日常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白酒消费量逐渐增加,白酒消费税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那么,白酒消费税应该如何计算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白酒消费税的基本情况。

白酒消费税是指国家对生产和销售白酒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的规定,白酒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础,一般是指白酒的零售价格。

其次,白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税率和税基。

税率是指国家规定的对于白酒销售额所征收的税率,一般以百分比表示。

税基是指应纳税额的计算基础,一般是指白酒的零售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白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计算:白酒消费税=白酒零售价格×税率。

其中,白酒零售价格是指白酒的零售价格,税率是指国家规定的对于白酒销售额所征收的税率。

通过这个公式,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应缴纳的白酒消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白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政策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计算。

除了上述的计算方法外,还需要了解一些有关白酒消费税的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白酒产品,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并符合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白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根据白酒的零售价格和国家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相关的减免政策,并且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计算,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对白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在生产和销售白酒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19日。

白酒的消费税计算例子

白酒的消费税计算例子

白酒的消费税计算例子导读:白酒消费税的计算采用复合计税方法,按照白酒销售额乘以对应比例税率加上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的公式计税。

白酒生产企业为自产自销的的按照一般市场销售价格计税、白酒生产企业为委托加工白酒的,按照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白酒的消费税计算例子 1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不管何种情况下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的确定比较简单,但“销售额”的确定却比较复杂,实务中较难把握。

白酒生产涉及自产自销、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视同销售、成套销售等多种业务类型。

针对各种不同业务情况其计税价格也有一般销售价格、加权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核定销售价格以及捆绑销售价格等多种不同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一)市场销售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销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通常为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例:2020年12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粮食白酒100吨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15万元,销售白酒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元,本月没收3个月前销售白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3万元。

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万元。

答: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480+15+5)/(1+13%)×20%+100×2000×0.5÷10000=98.50(万元)(二)加权平均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首先按照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三)组成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白酒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以依据,则计税价格通常为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白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白酒,最低计税价格,【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函﹝2015﹞384号【发文日期】2015-07-15【实施时间】2015-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要求,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已列为其他权力事项。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的各种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核定,核定比例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国税局在接到市国税局上报的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后,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

三、省国税局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将所有已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四、省国税局要切实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

一是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措施。

二是按时完成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和核价情况上报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达到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且尚未核定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统计表(略)关联知识:1.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以白酒企业A公司为例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以白酒企业A公司为例

来 说 ,A公 司可 以通过 纳税 筹划 方法 来 降低税 收负 担 ,帮 助企 (元 )
业 更好 地 发展
方案 2:A公 司设立 独 立核 算 的运 输 部 门后 ,酒 的 价格 可
根据 2009年 1月 1日我国正式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 定在 9000元 每吨 。
列 “税 收金 额 ”根 据 税 法 规 定允 许 在 所 工 福 利 费 数 额 之 和 ;第 5列 “纳 税调 整 目,贷记“应付职T薪酬—— 职工福利
得税 前扣 除 的职 工福 利 费金额 填 报 ,金 金 额 ”填 报 第 1列 “账 载 金 额 ”减 第 4列 费 ”科 目。
额等 于本 年 度 “应 付职 工薪 酬— —职 工 “税 收金 额 ”的差额 数额 ,正数 表 现为 多
上 述所 称 企业 职工 福利 费 的计提 、
福利 费 ”的借方 发 生额 中实 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放 本年 提 ,应予 调 出 ,借记 和红字 贷记 “应付 职 支 付 、调 整 、补 提 ,均 指对 汇算 清缴 年 度
行业 就 在消 费税 的征 收范 围 内 ,而且 其 消 费税 的税 负 整体来 设 立 自己 的运 输 车 队 ,设 立 独 立 核算 的运 输 部 门 ,经 过 这 样
说 比较重 。本 文 主要 以 白酒 企业 A公 司为例 探讨 消费 税 的纳 的操作 ,所 出售 商 品的 成本 会减 少 ,商 品 的定 价 会相 应减 少 ,
税筹 划 ,在生 产 、销 售 过 程 中 ,成功 的 消费税 纳税 筹 划 不仅 可 从 而达 到降低 消费 税 的 目的。
以帮 助 企业 减 少 税 负 成本 ,向利 润 最大 化 的 财 务 目标 靠 近 ,

财税[2001]年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款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4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418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通过关联性质销售公司销售白酒的生产企业进行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是今年加强货物和劳务税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组织并开展此项工作。

各地白酒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有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并按照《通知》所附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敦促企业如实填报白酒有关数据资料,认真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核对和上报工作,确保整个白酒核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所称“关联性质”,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立销售单位并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将生产的各种白酒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及要求填列电子件和纸质件报表,签名加盖公章后报白酒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签名的纸质件留存以备检查。

各市国税局于本月28日中午下班前将本地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组织一次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及时纠正白酒适用税率错误等政策问题,省国税局将组织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标 签】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相关管理事项【颁布单位】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9﹞383号【发文日期】2009-08-17【实施时间】2010-08-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西宁市、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现将由省局核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及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其应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暂统一确定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

具体生产企业及品名、规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见附件。

二、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出厂价格申报纳税;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三、白酒生产企业应于2009年9月开始,在申报缴纳白酒消费税时,按照本通知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申报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重新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最低计税价格申报,并逐级上报省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主管白酒生产企业的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并在每月最后一天前将纳税人次月申报期要申报的所列品名、规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情况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同品名、规格的白酒销售价格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生产企业及品名、规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2002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基层税务机关在白酒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处理尺度难以掌握的业务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二、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白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白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境内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子目。

其中“其他酒”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复制酒;以白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药酒。

第四条纳税人设立销售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侵蚀消费税税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核实其成本,调整其计税收入,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五条酒类产品的包装物一律应在生产环节核算,纳税人无法提供产品包装物成本的,按价格相近产品的包装物成本核定,相近产品可参照产品零售价格确定,或者按照本厂包装物成本占产品成本平均比重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白酒产品广告费应在生产环节核算,对在营
销环节核算的不能直接归入白酒产品广告费的企业文化宣传性费用,按照酒类产品产值(收入)占企业集团产值(收入)的比重,分配并计入生产环节核算。

第七条纳税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如实登记《原料购、用、存台帐》、《酿酒量台帐》、《勾调酒台帐》、《自制半成品台帐》、《包装量台帐》、《产成品库存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台账,并按月汇总备查(见附件1—6)。

第八条纳税人在增减发酵池、储酒罐数量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收管理员应到现场核查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每种产品原酒、食用酒精、水的构成比例;
(二)外购半成品使用原料说明及其生产商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厂址;
(三)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执行的生产标准;
(四)成品样品照片、商标、外包装组成说明;
(五)关联企业间销售及定价原则及相关协议合同;
(六)工人工资发放标准计算方法;
(七)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库房位置,半成品存放位置容器总数量容积。

新产品投放市场当月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上述(一)、(二)、(三)、(四)、(五)项资料,情况发生变动的于发生变动当月纳税申报期书面报送变动情况,计划征收科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将收到的上述资料,转交税源管理
科。

第十条税源管理科应在日常检查时,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报送上述资料;对纳税人发酵池(原酒罐、自制半成品罐、外购酒精罐)的数量、容积,发酵池每酵池投粮量、发酵周期、出酒率及白酒销售价格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作好记录;不定期抽查纳税人登记第九条所列各类台账的情况,实地监控核实报送资料真实性,确定纳税人所申报的各种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及收入是否正确,书面告知纳税人,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台账数据使用方法。

(一)《原材料购、用、存台帐》记录纳税人外购的粮食、酒精、调味酒、辅料等原料的入库、出库和结存数量等内容。

原料入库数与纳税人申报的进项抵扣凭证进行核对;出库数与酿酒车间原酒产量、勾调车间自制半成品产量进行测算核对。

(二)《酿酒量台帐》记录纳税人酿酒车间各班组酵池投料数量、产出原酒数量及等级、出酒率等内容。

酵池投料数量与原料出库数量核对;产出原酒数量及等级、出酒率与酿酒工人计件工资计算依据相核对;产出原酒数量与自制半成品入库数量相核对。

(三)《勾调酒台帐》记录纳税人勾调车间各班组原料领用、勾调产量等内容。

原料领用量与原料库房出库量相核对;勾调产量与原料库房出库量相测算核对。

(四)《自制半成品领、用、存台帐》记录纳税人自酿原
酒、勾调后的半成品酒的入库、出库和结存数量。

自酿原酒、勾调后的半成品酒的入库数量与酿酒车间、勾调车间的产量核对;出库数量与包装车间的包装量核对。

(五)《包装量台帐》记录纳税人包装车间各班组包装产成品的数量。

包装产成品的数量与自制半成品的出库量测算核对,也可以与包装物出库量、产成品入库量核对,还可以用做包装车间工人计件工资的计算依据。

(六)《产成品库存台帐》记录纳税人产成品入库、出库和结存数量。

产成品出库数量与财务上反映的销售数量核对。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登记的台帐数据,结合白酒工艺流程,评估测算监控其申报销量的真实性。

方法如下:申报的白酒销量=期初白酒库存量+本期白酒入库量-期末白酒库存量
本期白酒入库量=(包装车间从自制半成品库领用的各品牌粮食、薯类白酒合计数量+各品牌其他酒合计数量)×(1-行业损耗标准)
某品牌粮食、薯类白酒入库量=(该品牌当期动用自酿原酒数量+该品牌动用外购原酒数量+该品牌动用以粮食、薯类为原料的酒精数量+该品牌动用外购非粮食、薯类为原料生产的酒精数量)×相应的酒精度折算系数
某品牌其他酒入库量=该品牌当期动用外购非粮食、薯类为
原料生产的酒精数量(以下简称酒精)×相应的酒精度折算系数.
当期动用原酒(酒精)数量=期初库存原酒(酒精)数量+本期入库原酒(酒精)数量-期末库存原酒(酒精)数量本期入库原酒(酒精)数量=本期自酿原酒数量+本期外购原酒(酒精)数量
本期自酿原酒数量=本期耗用粮食数量×出酒率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人员应按照《税收征管岗责及操作规范》要求对纳税人实施日常检查,通过查看投料情况、实物盘点、控制计算、比较分析、外围调查等方法核实台账的真实性。

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制作《日常检查工作底稿》。

对白酒生产企业记录的台帐数据和实地检查数据进行采集,作为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基础信息。

第十四条日常检查中发现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实际数量或控制计算数量与台帐数量、会计账面数量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涉及偷税的,移送稽查处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仅从事以外购酒精为原料降度勾兑生产酒的小酒厂,对其外购的酒精采取源头控管,按照投入产出的方式测算产量,核实征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1.原材料购、用、存台帐
2.酿酒量台帐
3.勾调酒台帐
4.自制半成品领、用、存台帐
5.包装量台帐
6.产成品库存台帐
日期单证号摘要入库出库结存









公开
抄送:本局各位局领导,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月5日印发
打字:于沁舒校对:流转税管理处余力超附件1:原材料购、用、存台帐
原料名称:单位:登记人:
本表
由原
材料
保管
人员

记,
如企
业原
材料
保管
帐齐全,可代替本台帐。

附件2:
酿酒量台帐
日期:年月日单位:
粮食投放情况:高梁小麦玉米曲子稻壳其他发酵池数量:
注:1.产量以65度计;2.本表由酿酒车间登记。

登记人:附件3:
勾调酒台帐
单位:
登记人:注:本表由勾调车间登记。

附件4:自制半成品领、用、存台帐
自制半成品名称:单位:
登记人:
注:本表由自制半成品库房保管人员登记,如企业自制半成品保管帐齐全,可代替本台帐。


5:





日期:年月日单位:
登记人:
注:本表由包装车间人员登记。

附件6:
产成品库存台帐
产成品Array名称:
单位:
记人:
注:本
表由产
成品库
房保管
人员登
记,如
企业产
成品保
管帐齐全,可代替本台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