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费用控制办法7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晋市政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五日晋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有效作用,以达到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促进生产的目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晋城市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含中央驻晋企业及合资、独资企业)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决策,下设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运作管理的体制。
晋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由市政府负责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负责人兼任,负责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及日常管理和运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负责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入库管理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各级地税机关代征。
第五条在晋城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和应税劳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业及合资独资企业)及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或缴纳人。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预算单位: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晋中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晋中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依据。
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全市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 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直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考核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第四条考核原则。
支出预算执行考核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原则。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强化预算执行领导责任意识,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切实负起严格预算执行的责任和义务,提升预算执行管理水平。
(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衔接原则。
预算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将当年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结余情况(历年结转指标及资金结余)与下年预算编制统筹考虑。
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晋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价管字[2013]166号文发布2013-12-26 19:10 来源: 地方新闻网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物业服务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2、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协商议定服务价格,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建的露天或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并公布。
4、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市城区范围内(含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费用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法

费用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法费用控制措施及考核方法一.动力费具体控制措施及考核方法:首先将动力费按使用途径分生产用电、生活用电、作业转供电三局部,分别由生产副队长、地质技术员、工程技术员负责管理及控制。
具体是:1、生活用电局部及生产用电局部中日常开停井检查由副队长负责,制定的日常管理及考核方法是以队里下达的生活用电指标为标准进行来管理,通过考核方法到达控制的目的。
考核想法是:无原因超1度扣当月绩效1分,连续2个月无原因超出用电指标,从第3个月开始,每超1度扣当月绩效2分,每节约1度奖励绩效1分,连续3个月节约的,从第4个月开始每节约1度奖励绩效2分,如果出现奖励大于扣罚的情况,将扣罚总额按比例奖励分配。
2、日常开停井检查,按地质方面制定的各井开停井规定作为日常检查和考核标准来管理,通过考核到达控制的目的,初步方案考核方法为: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开停井且没有合理原因的,一次扣绩效2分,累计2次及以上的,每次扣绩效4分。
3、生产用电局部中制定合理间抽制度由地质技术员负责管理及控制,考核想法是:浪费的动力费占该井当月预算动力费的比例进行考核。
4、作业转供电局部,由工程技术员负责管理及控制,考核对象是工程技术员、作业监督、电工和采油工,具体控制及考核想法是:工程技术员日常检查发现作业转供电过程中有违规内容的,每次扣作业监督5分,采油工2分,累计两次及以上的,每次扣作业监督10分,同井或平台转供电的扣采油工4分,非同井或平台转供电的只扣作业监督,连续3次出现转供电违规的,扣作业监督100分。
转供电交接及线路检查核实出现漏洞的,扣电工当月绩效5分,累计两次及以上的,每次扣电工10分,连续3次出现漏洞的,扣电工100分。
如果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以上情况并调查属实的,除按以上原那么处分作业监督、电工和采油工外,每次扣工程技术员当月考核10分,累计两次及以上的,每次扣20分二.一般生产材料具体控制措施及考核方法: 1.根据现实情况,加强库房锁钥匙的保管,保管员在岗必须由保管员开库付料,队内其他人都不许私自拿库房钥匙开库拿料,保管员在休班的情况下锁钥匙由核算员保管,有料出库时做好记录。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市政办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0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5日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协议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按照资金扶持标准分类执行。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财政资金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进行科研活动的资助方式。
协议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拨付后续经费的资助方式。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0•【字号】市政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1〕108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晋中市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创优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中共晋中市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市发〔2011〕9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11〕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特指全额使用市、县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
凡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省投资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额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全额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二)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三)符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政策、规定。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66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66号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经2019年11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5日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发〔2017〕20号)有关精神,借鉴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成功做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筹备、选址立项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项目储备、投资决策、编制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管理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政府投资范围市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的PPP项目全部列入改革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改革基本原则(一)于法有据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既要有敢为人先、探索创新的精神,又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改革,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新的制度体系。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市政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9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晋中市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规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晋中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晋中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的场所,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配套服务事项。
第三条市政务大厅遵循“廉洁、勤政、高效、公开、便民”的宗旨,实行分工负责。
入驻市政务大厅的各单位窗口按照“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服务机制,为投资者、企业、市民集中办理各种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
第四条市政务大厅实行“六个公开”、“五件管理”、“五制办理”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力求各项审批和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市政务大厅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与各县(区、市)政务大厅建立网上联动审批和网上实时监控。
第六条市政务大厅实行审批跟踪监察制度,认真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热情服务,行为规范,文明用语,依法行政,忠于职守。
第二章项目管理和审批第八条市政府决定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服务事项,原单位不得再受理、承办相关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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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利益,促进我市新农合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用药费用控制第三条严格控制用药范围。
村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定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乡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定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1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第四条严格控制处方用药量。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中的药品使用要与临床诊断相符合,药品种类不超过5种,抗菌药物不超过2种。
门诊次均费用乡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元,村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0元。
住院患者单张处方用量不得超过3日量,出院病人口服带药(与住院疾病相关)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最长14日量,并记录在病历中。
禁止出院携带静脉滴注药品,违反规定的,从垫付款回拨资金中扣除。
第五条严格控制限用药品的使用。
临床医师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择,严格按照《药品目录》备注中规定的药品适用范围和权限执行。
违规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使用。
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应控制在:乡级(含一级)医疗机构≤5%,县级(含二级)医疗机构≤10%,三级医疗机构≤20%,村级医疗机构百分之百使用限定药物。
对运行指标实行季度预警年度考核,全年考核超额部分将从垫付款回拨资金中扣除。
第七条严格执行目录外用药告知制度。
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时,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使用非目录药物,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八条严格控制药品加成率。
根据《山西省医疗机构2010年度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方案》要求,“挂网药品零售价格的计价单位以最小包装为单位,挂网药品零售价格的计算办法,实行以挂网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流通差价率(中药饮片加价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的作价办法”。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不高于此零售价为参合患者提供服务,对超出部分一律核减(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医疗机构除外)。
第三章检查治疗费用控制第九条严格控制检查阳性率。
临床医师要按照疾病诊断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检查,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CT检查阳性率≥60%、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50%、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70%、B超检查阳性率≥70%。
对运行指标实行季度预警年度考核,全年考核指标降低10%的定点医疗机构,全市通报,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条严格控制检查自费率。
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时,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选择临床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合理检查,合理施治。
执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功能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住院期间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实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贵重药品审批制度。
对于单次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药品零售价格超过500元(计价单位以最小包装为单位)的使用建立审批使用制度。
定点医院认为参合患者必须使用特殊检查、治疗或贵重药品应首先向参合患者本人或家属讲明,在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报同级合医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如遇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可先使用或检查,但在72小时内应将病情、治疗情况等材料报市或县合医中心备案。
第四章收费费用控制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根据《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要求,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自定收费项目,不得分解收费。
对住院床位设施配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医用耗材的收费使用。
允许另外收费的医用耗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管理目录》规定收费。
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采购、保管、使用,必须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临床必须、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医疗质量,还要降低医疗成本。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
参合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要提供详细的医药费用结算清单。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第十六条严格门诊管理。
普通门诊报销原则上只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书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患者的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要填写清晰、完整,处方日期和费用金额要与门诊补偿登记表和门诊台账一致,门诊补偿登记表必须有患者本人签字,不允许医生代签。
第十七条严格住院管理。
(一)严格执行参合患者住院身份确认和审批制度。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参合患者入院时严格审核,确认身份,确保资料填写准确完整,防止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二)严格入院指征。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指征,坚持门诊能治疗的,决不住院治疗;要引导患者根据病情需要选择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能治疗的,决不到上级医疗机构救治。
(三)严禁挂床住院。
住院病人必须在院在床,严禁把门诊治疗患者转换为住院治疗患者。
(四)严格护理级别。
执行《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临床分级护理,严格按照分级护理的原则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保证护理质量。
(五)严格执行住院日报告制度。
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当日18:00时前,把当天入院的参合患者情况报县合医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于每周五18:00时前,把此周入院的参合患者情况报市合医中心。
(六)严格转院审批和双向转诊制度。
执行县内直接就诊、县外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参合患者非急诊到市级或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持县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经批准自行转诊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比例降低20%,且不享受大病二次补偿待遇;无法确诊或治疗的急、危、重症病人,定点医院应及时办理转诊或先转诊,十个工作日内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参合患者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病情平稳后,要转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救治。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住院费用。
(一)实行日均住院费用控制管理。
按月进行考核,凡日均住院费用超过上年度同期5%的医疗机构,超额部分从垫付款回拨资金中暂行扣除。
年度考核时根据全年指标总体评估,达标的医疗机构返还扣款。
(二)实行次均住院费用控制管理。
按季度考核,凡次均住院费用超过上年度同期5%和高于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超额部分从垫付款回拨资金中扣除,并下达书面警示告诫书,限期改正。
(三)实行药占比控制管理。
三级综合医院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40%(单科不超过50%),二级综合医院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45%(单科不超过55%);乡镇卫生院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70%(单科不超过80%)。
按月进行统计,超额部分从垫付款回拨资金中扣除。
(四)实行单病种限额收费。
对超过限额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须作为报销基数给参合农民报销,但合医中心不予支付。
(五)规范非药物性治疗手段的应用。
在选择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以及磁疗、水疗、氧疗等非药物性治疗手段以及精神卫生科和精神心理卫生专科医院,选择音乐治疗、心理治疗、暗示治疗等非药物性治疗手段时,要严格掌握其适应症和治疗频次,不得随意使用。
(六)建立健全费用控制措施。
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医药费用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等指标控制标准,定期开展评估、自我约束。
(七)严禁超范围执业。
对超范围执业收治病人的垫付资金,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严格公示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规范的新农合公示栏,公开市、县新农合监督举报电话,于每月5日前公示上月本机构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信息,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公示本村参合农民上月在其它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信息。
第二十条实行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
市、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每月要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单病种费用、目录外医药费用比例、自费部分占总费用比例等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要在晋中阳光农廉网、晋中卫生网、晋中新农合工作简报上予以公示。
对于次均住院费高于核定标准的要给予警示告诫。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实行奖惩制度。
对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制度,费用控制效果明显,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进一步加大对住院天数过多、平均住院费用偏高、一人多次补偿、费用花费较大、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等住院病历的抽查力度,对挂床住院、放宽住院标准、将门诊病人转为住院病人,小病大治、故意延长住院日、大处方、人情方、滥检查、冒名顶替报销、分解病人费用以及人为调整平衡数据(如住院期间门诊买药、门诊检查)等问题,一经查实,将在拨付补偿款中2倍扣除。
(二)对伪造病历,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除追回已补偿的资金外,按照《晋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合医组字[2010]3号),给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新农合费用管理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晋中市新农合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次均住院费用增长过快且高于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三次书面告诫后依然整改不力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晋中市合医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