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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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汽车上牌规定

2017广州汽车上牌规定

2017广州汽车上牌规定尽管广东省广州市自推出汽车限购令以来引来一片非议,但最终还是尘埃落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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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2017广州汽车上牌规定广州交警公布新措施,推行国产小车在4S店内直接上牌业务。

据广州交警微博消息,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车管业务,今日起,广州市推行委托汽车品牌专卖4S店办理国产小、微型客车上牌工作,试点工作在广州9家汽车品牌专卖店进行。

7月7日起,广州交警车管所将接受汽车品牌专卖4S店申请(申请条件及流程见附图),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汽车品牌专卖4S店均可申请委托办理新车上牌业务。

车主在汽车品牌专卖4S店购买车辆后,凭办理上牌的相关资料向4S店提出申请,符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条件的,在4S店完成机动车查验、选号、制证,车主可以选择邮寄方式或委托汽车品牌专卖店直接到车管分所领取号牌,购车、申请上牌实现一站式服务。

车主可在4s店"上牌业务受理"专区窗口,集中办理注册登记、通过十选一方式选号、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业务。

同时新措施指出,车主在提出申请时,汽车品牌专卖4S店需给车主签阅《业务办理声明》,让购车的车主清楚明白收费的标准,严防搭车收费的行为。

新车上牌业务,一般均需要车主开车前往车管所进行业务办理,4S店内开通直接上牌业务,将极大方便车主。

广州客车上牌新规尽管广东省广州市自推出汽车限购令以来引来一片非议,但最终还是尘埃落定了。

据前瞻网记者了解,广州中小客车上牌新规下月起实施,最初2个月将设为指标申请受理的缓冲期,缓冲期内服务窗口暂停直接申请受理业务,但临时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通过电话预约业务受理。

月内或进行首次摇号和竞拍。

申请新车牌指标将实行网上申请、电话预约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同时推进!从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获悉,目前该办公室正按照整体工作部署,就《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相关文件将于8月份正式公布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小汽车定编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小汽车定编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小汽车定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16•【字号】粤府办[1996]51号•【施行日期】1996.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小汽车定编管理的通知(1996年7月16日粤府办〔1996〕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小汽车配备使用中互相攀比的不正之风,保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本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委、省政府去年颁发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粤办发〔1995〕21号)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办〔1995〕120号)。

文件下发后,全省绝大多数地方领导重视,工作认真负责,进展较为顺利。

但发展不够平衡,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对抓好小汽车定编管理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

为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小汽车的定编管理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领导要认真重视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把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小汽车定编办、公安车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粤办发〔1995〕21号和粤府办〔1995〕120号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省政府已设立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作为办公厅的内设机构,负责全省小汽车定编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广州、深圳市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粤办发〔1995〕21号文第四条和粤府办〔1995〕120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尽快设立相应的小汽车定编管理机构。

各县(市、区)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

三、根据目前全省落实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决定将重新核定全省各单位小汽车编制和现有未办定编手续的小汽车的办理时间顺延至1996年12月31日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6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8]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反映。

【总页数】16页(P1-16)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交委开始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 [J],
2.印发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J],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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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穗财工[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2〕26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购置补贴),是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市本级财政对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购置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以下统称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按每辆1万元的标准给予的购置补贴。

第三条购置补贴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发放便捷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购置补贴资金筹集、核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标调控中心)负责购置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汇总和发放,配合做好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负责办理已取得配置指标的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车辆注册登记,复核申请人递交的购置补贴申请资料。

第七条市经贸委、工商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办法,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试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答疑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试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答疑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试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答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试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颁布后,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继续就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1、已获得增量指标的个人,因逾期没有办理车辆登记造成指标作废,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这个人能否继续申请参加摇号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答:试行办法第三十五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放弃指标。

此外,个人取得增量指标后,不得再次申请增量指标。

所以,已获得增量指标的个人,因逾期没有办理车辆登记造成指标作废,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不能再次申请参加摇号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2.在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情况,对于户籍是广州集体户籍的个人,能不能申请参加摇号?答:试行办法规定,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所地在本市;(二)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三)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其中,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累计3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对于户籍是广州集体户籍的个人,可以自愿选择申请参加节能与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摇号、普通车增量指标摇号、普通车增量指标竞价三种方式的一种申请增量指标。

3. 8月份增量指标摇号什么时候举行?是否需要申请人到现场?答:试行办法规定,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鉴于此,8月份增量指标摇号将于8月27日举行,摇号过程申请人无需到场,公证机构将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并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2012]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30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穗府〔2012〕22号)
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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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2018年11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的公告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2018年11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的公告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2018年11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穗车指标办〔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2018年11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的公告穗车指标办〔2018〕11号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11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公告如下:一、2018年11月份拟配置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共10034个。

其中:(一)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1000个,其中单位指标100个,个人指标900个;(二)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5000个,其中单位指标500个,个人指标4500个;(三)以竞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4034个,其中单位指标402个(含2018年10月未配置成功的2个单位竞价指标纳入本月配置)、个人指标3632个(含2018年10月未配置成功的32个个人竞价指标纳入本月配置)。

二、2018年11月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申请受理于11月8日24时截止,申请人资料分别送公安(户政、出入境、交警)、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结果可在11月23日后通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或到原递交申请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查询。

资格审核通过的增量指标申请,可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申请方式进入11月份增量指标摇号或竞价。

三、2018年11月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摇号将于11月26日分别举行,请广大市民及时关注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和竞价系统网站()的相关信息。

四、为确保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工作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通过资格审核的摇号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11月26日摇号过程。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解读一、广州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指标管理,指标有多少种类?其中增量指标如何配置?答: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措施,实施指标管理。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具体配置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1.2万个新能源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6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4.8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竞价方式配置。

(二)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在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可以直接申领。

(三)其他指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直接申领。

单位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12%,个人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88%。

单位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配置。

二、如果当月节能与新能源车指标摇号未能全部配置,剩余指标如何处理?答:当月未能配置成功的节能与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可以由指标管理机构调整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下一次摇号配置。

三、公务车是否与其他车辆一样需要申请配置指标?公务车可否参加竞价?答:需要。

单位(指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竞价。

四、单位和个人通过什么程序申请增量指标?答: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选择增量指标配置方式并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单位和个人变更选定的增量指标配置方式,需要重新申请。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期内,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增量指标配置方式。

五、申请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需要服务什么条件?答:申请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通过摇号方式取得节能与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在提出申请时应作出符合个人意愿的选择,兑现申请中的有关约定条件,取得的节能与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用于符合国家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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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措施,实施指标管理。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具体配置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1.2万个新能源车增量指标、6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4.8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竞价方式配置;(二)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在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可以直接申领;(三)其他指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直接申领。

第三条单位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12%,个人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88%。

单位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配置。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归集指标申请、组织指标配置、公布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第五条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等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承诺:取得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申请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普通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申请更新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承诺:取得的更新指标只用于排气量不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气量的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最后1位号码,对应单、双日在指定网站上提出申请,最后1位号码为0或者非数字的,在双日申请;(二)需要申请人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可以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窗口受理设两个月的缓冲期,缓冲期内窗口不直接受理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凭预约号在约定的时间到窗口办理。

缓冲期结束后,窗口恢复正常受理。

申请方式因故进行调整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第十条单位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数量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所地在本市;(二)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三)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累计3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后需要重新购置中小客车的,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二)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放弃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或者放弃已经取得的增量指标,或者在使用增量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封存出售或者报废,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前款规定出售或者报废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选择增量指标配置方式并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单位和个人变更增量指标配置方式的,需要重新申请。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期内,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增量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国税、地税、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居住证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上述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其中,对申请增量指标的申请人信息,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无效编码,并说明原因。

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审核结束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指定网站公布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纳入指标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单位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年度有效编码数量。

个人取得增量指标后,不得再次申请增量指标。

第十七条单位有效编码经摇号或者竞价未取得增量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经摇号或者竞价未取得增量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配置。

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延长有效期3个月。

延长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延长有效期满前再次确认,可以再次延长有效期3个月,最后一次延长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办法有效期。

未及时确认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个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增量指标摇号管理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个人增量指标每月摇号1次,单位增量指标每两个月摇号1次。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并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申请人放弃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纳入下一次摇号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未能配置成功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下一次摇号配置。

第四章增量指标竞价管理第二十二条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竞价。

第二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竞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每月各组织1次。

具体竞价时间、地点及内容,竞价机构应当在竞价日7个自然日前通过竞价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领取相关竞价资料,并缴付竞价保证金2000元。

第二十七条竞价设保留价,不设最高限价。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

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出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出价金额相同的,按照出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竞买人出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公布买受人名单和有效编码,并按相关规定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办理付款手续。

结清竞价相关款项后,买受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结清竞价相关款项的,视为放弃增量指标,其有效编码作废,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竞价未能成交和买受人放弃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纳入下一次竞价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管理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中小客车后,在不改变车辆所有人和使用性质的情形下,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办理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期间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增量指标。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根据本办法使用增量指标登记的中小客车,在2012年7月1日后首次转移、报废的,车辆原所有人可以申领一次更新指标,再次转移、报废的,应当申请增量指标;车辆原所有人为单位的除外。

个人转出本市、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在本市环保部门取得有效黄色环保标志的中小客车,申领更新指标不计入前款规定的申领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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