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_以赵作海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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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

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

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8栋408寝室杨岳城严翔汤进旷良勇熊超峰刘亮简介:——>1、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2、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3、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4、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6、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7、2010年 5月5日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8、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9、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随着赵作海收到了商丘中级法院交付的国家赔偿、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65万元的支票一张,其由地狱到天堂之路也算告一段落。

赵作海案出现的原因浅析

赵作海案出现的原因浅析

赵作海案出现的原因浅析作者:姚缜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刑事错案和冤案平反成为网上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一起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极大地动摇了司法审判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感、神圣感,而且反映出对目前刑事诉讼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反省的必要性。

本文从三个方面简要分析了造成2010年赵作海案的原因。

关键词赵作海案证据执法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对赵作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的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释放,同时通过国家赔偿的形式对他进行补偿。

对于这起案件,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在短时期内将无法挽回,教训十分惨痛,是值得认真反思和总结的。

”此外,河南省高院还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并规定以后每年的这一天,省各级法院都要组织干警围绕此案进行深刻反思,以确保“赵作海案”今后都不再发生。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在现行刑事案件的各各环节中,还存在着一些漏洞,下面本文从三个方面来简要分析造成这起冤假错案的原因。

一、证据方面的原因证据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和最终的定罪量刑都必须建立在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

没有可靠的证据,定罪行为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肯定证据能够起到很多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坚决抵制非法取证、暴力取证的行为,杜绝屈打成招的现象,以真正做到不让一个有罪的人漏网、更不让一个无罪的人蒙冤。

刑诉证据包括很多种类,其中一种就是司法鉴定。

在赵作海案件中,警方曾发现了一具无名尸体,并以此作为主要证据之一。

但是,在没有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它就被确定为是本案被害人,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实际上,在本案开庭审理时,赵作海的辩护律师曾以DNA 鉴定没有结论为由进行过无罪辩护,但匪夷所思的是,公诉人竟然没有对这一点进行答辩。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案件始末2010年05月17日来源:新世纪关键词:赵作海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冤案赵作海赔偿跟贴21 条“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本刊记者王和岩|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简论我国的刑讯逼供

简论我国的刑讯逼供

2010年09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9,201053简论我国的刑讯逼供□刘克亮(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随着赵作海案的出现,刑讯逼供案例又一次出现在我们面前。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这种古老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

本文试图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及其危害性进行分析,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遏制对策一、我国刑讯逼供的原因任何事物的产生和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有其产生的根源,不存在无源之水、也不存在无本之木。

古老野蛮的刑讯逼供至今的存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思想意识落后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会有特定的思想根源作为基础,没有特定思想作为基础。

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够在人权社会发达的环境中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必然有其生存的土壤。

1.有罪推定思想。

在有罪推定思想下被指控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犯罪或者象对待犯罪那样处以刑罚,对其可以长期甚至是无限期羁押,为获取口供,可以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竟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后绝大多数都被判有罪,无罪的只是极个别的[1]。

2.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重官轻民","先国家后个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等传统文化中的权力本位主义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

部分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手中拥有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随心所欲,从而出现刑讯逼供也是在所难免。

3.办案急功近利的思想。

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比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为破案不择手段,获取口供,省时省力,将破案的希望主要放在逼取口供上,而不是将主要力量放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运用科技手段收集其他证据上。

反思赵作海案

反思赵作海案

反思赵作海案摘要:对于近年来刑讯逼供屡见不鲜,程序不公现象造成的冤假错案的问题。

本文从赵作海案为例,对中国现行司法程序机制存在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并参见英美法系相关程序法从律师制度,保护被告人权利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展开论述。

旨在,能防止刑讯逼供和被告人权利被忽视,并对刑事诉讼中如何达到程序正义提几点建议。

关键字:程序正义刑讯逼供当事人主义证据规则案件: 1997年10月30日夜,河南商丘人赵作海与本村有过节的赵振晌互殴,赵作海被砍,赵振响逃跑。

赵振晌的失踪,被怀疑与赵作海有关。

1999年5月8日,村里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被认作是赵振晌,于是有嫌疑的赵作海就被抓判了死缓。

直到今年4月30日,赵振晌突然出现,赵作海才被洗冤。

自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司法在死刑复核这一环节上恢复了它应有的正义。

除此之外,我们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应该在更多的司法环节下,坚固的维护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

从佘祥林再到赵作海等等一系列冤案错案,不是犯罪嫌疑人重新落网就是”死人复活”被告人才得以侥幸沉冤得雪,程序的公正性我似乎并未看到太大的曙光,频频爆出的赵作海类似的案件,影响了每一个公民对法律公正性评判,怀疑公权力是否可信。

赵作海的案子,是司法机关的病症,也值得我们对司法机制现存问题深刻反思。

一、机制漏洞层出不穷1、刑诉程序不公,刑讯逼供屡见不鲜1996年,刑事诉讼法再修订后,明确界定公检法三方侦查、起诉、审判。

相互监督的体系,然而至今并未出现实质性的变革,三方相互以沟通方式互相插足诉讼中的程序。

大多数公安系统对破案率大肆提倡,畸形观念冲破整个侦查系统。

刑讯逼供是禁而不止,滥用羁押措施、超期羁押现象普遍。

限制刑事调查机构的权力过大,过于独立的状态使其纳入司法权的控制范畴,交给独立或中立的法官来判断。

2、法官生杀权利过大,法律辩护权利受限赵当年为何以缓刑告终。

1998年最高院未收回死刑核准权,赵案又是如何逃过当地高院的法眼而饱受冤屈至今。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法学101 胡英杰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

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29年。

10年后,当年被认定他杀而死的赵振晌又回到了村里。

此事曝光后,赵作海被从监狱放回来了,赵作海身心已经历了巨大的伤害,并且早已妻离子散。

从赵作海案我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分析:一,存在的问题。

二,反思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用枪管击头,后脑勺留下2厘米长的凹痕;喝下放了催眠药的水,然后在头顶放鞭炮;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一个多月没睡过觉;被威胁如果不招,就拉出去当作逃跑一枪毙了。

这些都是赵作海案中的一些刑讯逼供的行为,却向我们揭示了执法机关在审问过程中是如此的下贱,恶毒。

刑讯逼供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我不禁想问,我国的司法制度难道就这么低俗下贱吗。

2,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还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含冤的受害人来说无疑是当头喝棒,虽然受害人能沉冤得雪但是他们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确实不能改变的,不是物质赔偿所能补救的。

拿赵作海案来说,纵使国家给他赔偿一二百万,也无法弥补其在监狱里失去的11年自由及妻离子散,还有精神和人格受到的侮辱和损害。

3,“命案必破”的司法非理性问题。

司法理性是要我们做到公正公平的对待这件事实,不是因为发生命案而一定要找出一个人来为命案买单。

司法机关应该本着理性的思维,对于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解读,理解,公正合理的进行审判,不能因为社会的压力而草草了案,为了实现破案目标,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宣称:“命案必破”。

这种口号让一般的老百姓听起来确实是精神振奋,因为倘若真的能做到“命案必破”,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事实上却无法兑现,即使是福尔摩斯那样的侦探高手,也不敢拿这种口号自吹自擂。

“命案必破”只能是一种口号,无法实至名归,倘若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称自己做到了这一点,那只能说明他们制造了很多冤案。

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垒竺竺兰坐型箧●—圜匿盈—■雹①冬彳弘渤缘;戋彳f『每一讥远做问题何缓马丽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标志之一,但不幸的是,在倡导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又一个因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一一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发生了。

本文拟通过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结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和对策进行探索和分析。

关键词刑讯逼供人权保障遏制措施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5-01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列有专条予以禁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通过各种渠道我们仍可以不时了解到有刑讯逼供事件发生,造成冤假错案,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作为一种落后、愚昧无知和极端野蛮的案件处理方式,刑讯逼供与人权理念背道而驰,与现代刑事诉讼精神相违背。

毋庸置疑,刑讯逼供与现代法治文明水火不能相容。

一、案件简述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杀害本村村民赵振晌,被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本案的“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5月8日下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7日上午,赵作海在村干部和亲属的陪同下,到商丘市商业银行归德支行领走了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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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视 野12INTELLIGENCE························为此俩邻里之间因牲畜死亡发生纠纷,为维护邻里和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使原本无责任的被告方自愿承担了牲畜损失的40%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原告损失,使原告感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

三、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民事裁判民事审判活动最终是通过正确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对每个具体案件的正确审理,通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来实现的。

民事法律文书是经过法官对案件审理、思想过滤后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解决案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做出的具有权威性、结论性的处理决定。

法官的素质、水平,在判案中极为重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增强司法能力的决定,通过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最终通过问题的解决推动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先对事实进行认定然后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裁判民事案件时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呢?笔者认为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应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做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这就要求法官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一是关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正确解决社会改革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三是关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困难阶层,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四是推进社会公平,调和穷富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而审理民事案件,特别关注裁判的社会效果,是切实可行的。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调解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好方式,可以及时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

民事案件的调解是法官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法制宣传,做好思想工作,使双方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平等协商,达到互相谅解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我们有些法官有忽视调解工作的倾向,认为调解耗时费力,影响办案效率,不愿做调解工作,喜欢一判了事,这是极其错误的。

和谐社会重在“和”字,中国人一直有自己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的传统方式,并可以为我们今天构建社会和谐所借鉴,即主张中庸、调和、对立统一、相辅相成。

对立的双方相辅相成,相互依存,这是一种寻求共存和共同发展。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使原本对立的各方握手言和,既解决了案件,又融洽了关系,这种“双赢”的结果自然各方都欢迎。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整合各阶层利益,整合社会资源,避免矛盾激化,维护法律秩序,增强社会公信力,努力达到构建“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目标。

通过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逐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1]《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理论动态》(2005年3月增刊),第一页。

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以赵作海案件为例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曾璋勇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 桂光泽摘 要:尽管赵作海案件最终以河南省高院院长登门鞠躬道歉、得到国家赔偿及相关责任人被刑事拘留而告终,但此案件留给世人的教训却是深刻的,由此带来的法律意义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本文试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希望对建设和谐社会,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刑讯逼供 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 和谐社会引言今年出现在河南省的赵作海冤案,又被社会冠之为河南版“佘祥林”案件,可谓在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都算是影响非常大的一个案件,整个案件离奇曲折富有传奇色彩,但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此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又由于舆论媒体的狂轰滥炸持续关注报道,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法 学 视 野13INTELLIGENCE························负面影响,政法机关的形象、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而且规定以后每年的这一天,省各级法院都要组织干警围绕此案深刻反思,确保每起案件不出差错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内的二高三部,也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规定中明确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举被广大专家认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巨大创新和突破,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作为一种野蛮残忍、不文明不人道的讯问手段方式,刑讯逼供往往对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双重伤害,历来都为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所禁止,却又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客观现实存在或者说是潜规则,为此我国在刑法中甚至把它作为一个专门的罪名确立了下来,但是,刑讯逼供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几千年漫长的人类司法实践中早有雏形,而在人类走向高度文明,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刑讯逼供已经成为直接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影响国家法制进程,屡禁不止屡治不绝的一个司法难题,甚至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大顽疾,有些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甚或是生命。

这些都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那何为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如吊打、捆绑)、变相肉刑(如冻、饿、烤、晒)或精神折磨(如长时间不让睡觉)的方法,以逼迫并获取口供的一种极其恶劣的审讯方法。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机关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而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的出现,一度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推向了风口浪尖,成为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一个研究热点。

二、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分析赵作海式的刑讯逼供案件的一再出现,让法律的尊严再次遭受羞辱,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抑或世界上没有无源之水,也没有无本之木,可以说任何事物的产生和行为的出现,都有其根源。

刑讯逼供之所以产生且屡禁不止屡治不绝,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在主观意识方面,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他们认为“能破案就是好警察”,“坏人就是该打”,部分嫌疑人敬酒不吃吃罚酒,甚至有办案负责人的默许、暗示、怂恿等因素,或以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等为自己作解释;同时也存在这样一些社会客观事实,部分干警知识能力有限,素质不高且警力不够,案件多又必须及时结案甚至“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在这样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工作严重超负荷,心理压力大,精神紧张,使得侦查人员只能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急功近利,置法律禁止性规定于不顾,严刑拷打希望尽快结案;当然也有诸如重人治轻人权、官重民轻、权力至上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认为“不用大刑,焉得实供”,以及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痛苦就是真相的试金石,在不幸者的皮肉中蕴藏着经验真相的尺度”,认为刑讯逼供是“破案的有效手段”,收益大,风险小;再则法律制度不完善,如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实行侦押分离制度、录像制度、询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和沉默权制度等,缺乏严密的侦查监督体制,司法一体化,“警检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接近化”,侦、诉、审相互监督不够,还存在查证难,惩罚力度轻,有时甚至存在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

三、刑讯逼供立法和司法对策针对刑讯逼供的弊端,一些专家学者有识之士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笔者以为,遏制刑讯逼供,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已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而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具体来讲可以采取如下对策:1、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对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要进行培训和教育,常抓不懈,强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观念意识,实行严格考核制度,严把入口关,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实行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讯问制度,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原则、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和侦押分立、侦讯分立、限时讯问、禁止夜间讯问、人身检查等制度;赋予嫌疑人、被告沉默权,防止“棍棒底下出材料,后半夜里出成果”,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控者承担举证责任;把握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

2、加大刑事司法投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科技含量,严格执法我国现阶段总体经济水平不高,司法投入有历史欠账,设备陈旧科技含量低,一方面降低破案率,另一方面加大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而现在的刑事犯罪却日益高科技化、高智能化,要适应新时期新环境下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增加对公安司法的经济投入,提供充足办案经费,培养精通科技的刑侦人员,向科技要战斗力,实现科技强警;同时转变执法观念,严格执法,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决不姑息养奸。

3、转变传统观念和权力本位思想,强化监督制约,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反思传统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行为和权力至上思想,树立保障人权、程序至上的行为准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高法律意识;强化监督体系如办案人员相互监督和上下级监督以及人大监督、党纪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等尤其是检察监督,打破封闭环境,让“阳光”照进看守所;坚持有法必依,推进司法改革,实行司法独立,使司法问题不政治化、运动化,厘清政法委和各司法机构的关系,行政行为要合理合法,不得越权,同时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增加透明度,实施严格错案追究制度,对出现的问题不护短。

结束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完善,司法体制又不健全,监督也不够,导致赵作海式的案件一再出现,这些案件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都不相符,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防止播下“龙种”,收获“跳蚤”,陷入“刑如韭,剪复生”的怪圈,这也是当今营造良好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1] 熊小松:《论沉默权与刑讯逼供》广西社会科学 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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