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

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

(一)船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

(二)船舶造成的或因船舶的操作、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船舶污染水域;

(四)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五)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

(六)租船合同;

(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八)共同海损;

(九)拖航、引航;

(十)向船舶供应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提供劳务;

(十一)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

(十二)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船舶;

(十三)船舶抵押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船舶担保;

(十四)海上保险合同;

(十五)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

(十六)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费;

(十八)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

(十九)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

(二十)船舶买卖合同;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

(一)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三)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四)扣押非当事船舶时,该项海事请求必须是非因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或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所引起的。

四、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一)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

(二)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当事人双方订有管辖或仲裁协议的,担保也可提供给申请人或有关机构。

(三)扣押悬挂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或航运双边协定的国家旗帜的船舶,应按照条约或协定的规定进行。

(四)被申请人按海事法院裁定提供担保后,经海事法院审查认可;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发布解除扣船命令。

(五)申请人申请扣船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可能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六)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当事人已提供充分、可靠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无需提供现金担保。

(七)被申请人为使其被扣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承认其赔偿责任或放弃其责任限制权利。

(八)扣船申请费由申请人支付,执行扣船任务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错误的,依照本条第五款处理。

(九)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协议的约束。

(十)申请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被释放的船舶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船舶,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同一海事请求所取得的担保性质或金额不当,但担保总额不应超过船舶价值;

2、担保提供人不能或不可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义务。

五、送达与执行

(一)扣押船舶和释放被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送达给被扣押船舶的船长,船长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船长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即视为送达。

(二)执行人员登轮送达扣押船舶命令或送达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应向船长宣读,并将命令张贴在船舶主桅下部其他明显部位。执行人员执行送达任务时,应着法院制式服装并出示“执行公务证”。

(三)海事法院可以在发布扣押船舶或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列明协助执行事项。必要时,可派员登轮对船舶实施扣押和监护。

六、扣押船舶与诉讼

(一)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对于根据该项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为三十日,国内案件的扣船期限为十五日。

(四)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则对该船舶的扣押由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

(五)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后释放被扣押的船舶。

七、本规定的适用

(一)扣押船舶属具适用本规定;

(二)从事军事和公务的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的《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

一、拍卖船舶

(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

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

(二)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

(三)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五)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六)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当局、已登记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发出售船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拍卖船舶的时间、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在拍卖前三十日发给已知的前述被通知人。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三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2、成立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卖船事宜;

3、拍卖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

4、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等。

(七)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员和聘请会计师、验船师三人或五人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拍卖船舶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对船舶进行鉴定、估价、主持拍卖,并负责与买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八)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登记债权,应提交书面申请和享有债权的证据,以及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缴纳登记费。

(九)买船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船舶委员会登记,并在拍卖前交验本人或者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支付能力的银行证明。

(十)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拍卖船舶的底价在估价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由海事法院确定,底价不得公开。

(十一)拍卖船舶以底价以上最高报价成交。如报价低于底价,可再次拍卖或者以其他形式变卖。

(十二)拍卖成交后,由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买方须当即交付船价25%的定金,并在成交次日起七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买方反悔者,定金不予返还。七日内未付清价款的,视为反悔。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买方付清全部价款后,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售船原状办理移交手续。与买方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十四)海事法院在移交船舶的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十五)拍卖船舶结束后,海事法院应在前述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船舶业已公开拍卖给买方,船舶所有权及其风险自移交时起已经转移,买方对船舶在移交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船舶原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债权审查与确认

(一)海事法院应对起诉的案件及时审理,确认原告的债权及数额;

(二)审查已登记的债权,确定参加债务清偿的债权人,并发出通知书;

(三)确定债权人清偿顺序。

三、债务清偿

(一)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法院裁定;

(二)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参加分配;

(三)清偿顺序: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清偿。

已登记的其他债权的受偿位于前款顺序之后。

在按上列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

(四)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归还原船舶所有人。

四、海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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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文件 青岛海事法院 关于海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年6月23日第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海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统一海事审判尺度,不断增强海事司法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的海事审判实践,对我院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体问题 1、关于公司混同的标准的认定问题。 公司混同可以掌握为公司人格混同和公司业务混同。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存在财务混同(财产混同)、办公场所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况,则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但考虑到实务中公司人格混同为公司制度的例外情形,且可能引起系列影响,故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慎用。在个案中,如认定人格混同的上述条件不完全成立、而个别业务中存在混同情形

时,则可选择认定公司业务混同,该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应共同承担该项业务的债权债务。 2、关于合同一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资质时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问题。 关键是看该规范“资质”的法律规范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前者则导致合同无效,后者则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区分二者的原则性标准为,经营国家专营业务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未取得相应资质、市场准入许可,仅引起行政机关处罚后果,但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3、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短货损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 当该类案件纠纷中出现多个价格,如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价格、货物起运地价格、目的地价格、第三方与当事人一方之间关于同类货物的买卖价格、第三地执行价格等,计算货值时,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首先采用合同约定价格;没有合同约定价格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关于滞箱费的诉求在何种情况下应予支持及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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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 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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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22888180.html, 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 海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海事仲裁、海事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专门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专门的海事法院来审理海事海商中的纠纷问题。我国的海事纠纷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海事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海事法院起诉。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海事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高效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海事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海事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海事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海事仲裁。 四、海事诉讼 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海事纠纷提交海事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针对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一般均专设海事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 围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 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上述具体分工从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1.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2.民一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3.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一) 4.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二) 5.民三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6.民四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附表一: 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赵红院长通报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doc

赵红院长通报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 各位来宾、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要感谢大家于百忙之中出席今天的情况通报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上海海事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984年6月1日,上海海事法院正式成立。过去的三十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民主法制持续完善的三十年,也是上海努力建设“四个中心”,不断迈向国际化大都市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始终坚持服务保障大局,公正为民司法,为我国海事专业审判的发展完善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发挥优势,服务大局依法有为 三十年来,我们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海事审判所调整的航运法律关系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围绕上海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有针对性地谋划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各类举措。 1996年,为妥善处理“绿色和平号”轮非法进入我国水域的突发性外交事件,我院接到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该轮的重要任务后,认真研究国内外法律文件,提供了详细、妥当、有价值的法律意见,确保了该事件最终能以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得到了中央和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启动以后,我们十分重视拓宽海事司法服务领域,努力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律环境的不断优化。为更好地保障长三角地区和江苏沿海地区航运经济的发展,2006年,设立了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2007年初,确定审判人员常驻连云港派出法庭开展审判工作。2009年,又成立了洋口港派出法庭。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航运市场受到严重冲击,相关案件陆续进入法院。在此过程中,我们制定了《关于履行海事审判职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通过司法手段来平衡风险利益、保护合法债权、维护正常经营,促进航运经济加速复苏和健康发展。 2009年,国务院确定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以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为加快推进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举措》、《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促进货代市场发展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促进船舶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妥善审理事关国家外贸和航运事业发展的各类海事海商案件,为推进国家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海法院提出“平安世博,司法相伴”,我们针对世博筹办、举办、撤展期间可能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制定了一系列应对预案和十二条具体措施,并及时处置和妥善化解了数起涉世博案件。 2011年下半年开始,航运市场处于低迷状态,因船公司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拖欠船员工资报酬和修、造船违约纠纷呈现高发态势。为了有效应对此类问题,为十八大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012年,我们专门针对涉及船舶和船员的案件制定了《当前形势下加强“两船”案件审执工作,化解航运领域突出矛盾的若干意见》,提出应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13年以来,我们围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战略,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研究拟定了《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及时提出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我们始终积极参与和推进航运领域社会管理,重视加强司法建议工作。2000年,我们即就一起案件中反映出的涉嫌偷逃税款问题向上海港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2001年,通过分析违规操作的无船承运人可能参与海运、贸易欺诈的情况,向国务院、交通部提出立法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文书类型: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 海事事故调查表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封面) 原(被)告(签名或盖章) 填表人姓名职务 填表时间 填表须知 1、此表应在起诉或答辩时由发生海事事故的当事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按各船的实际情况及设备如实逐项填写,如有伪造将依法承担责任。 2、须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中国的语言和文字(如系外文填写,须译成中文),填写字迹要工整,意思表示要明确,凡涂改处须加盖印章或按指印。

3、当事人应根据所填写的内容,在开庭审理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凡系外文版本的材料,应附中文译本。附当事船舶应提供的书面的证据: (1)当事船舶所有权的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2)当事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 (3)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的文件。 (4)当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志、甲板、轮机、车钟、电台、雷达等原始记录簿或类似文件; (5)当事船舶罗经差表和碰撞时所使用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6)当事船舶的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的适任证书、船员人数、名单、地址及相应的职务证书 (7)发生海事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证明材料; (8)当事船舶的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 (9)当事船舶的海损检验报告; (10)当事船舶发生海事时在场证人的证言;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各船按实际情况的设备提供。 一、本调查表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制订的,由当事人填写并提供,供各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使用。 二、此调查表在作为证据时,仅作为当事人的陈述使用。

案例分享: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

案例分享:巴西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原告:原告南京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安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巡洋公司)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称地中海公司) 2016年7月7日,根据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指示,卡安公司委托巡洋公司出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亦确认系目的港代理LFC公司指定其承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是在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 2016年7月25日,卡安公司发邮件告知巡洋公司其需要取得提单正本,指出目前巴西客户只付了30%的货款,在客户付清货款之后卡安公司才会把提单正本交给客户,并强调“由于巴西无单放货的情况严重,如果出现客户未取得我司提供的提单正本却得到货物的情况,将会对我司造成严重损失,届时我司将保留起诉贵司在内的一切权利。” 2016年7月26日,涉案货物装船后,巡洋公司向卡安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Z16070069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卡安公司,收货人为MARILLIAM 进出口商贸公司;收货地点为中国南京,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和交付地点为巴西纳维根特斯港(NAVEGANTES);目的港放货代理为LFC公司等。同年7月28日,巡洋公司发邮件告知卡安公司,当日将全套正本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寄给卡安公司,并告知“如果收到款可寄单第一时间通知我司放主单,否则会造成客人延误提货”。 巡洋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托案外人中通华公司向地中海公司订舱。地中海公司向巡洋公司签发了编号为MSCUYR873061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巡洋公司,收货人为LFC公司;货物品名、集装箱箱号、收货地点、装货港、船名航次等记载与无船承运人提单记载一致;交接方式为“FCLFCL(整箱交接)”;卸货港代理为地

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empirenews.page--]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1)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3)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1)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

海事诉讼案例()

1、中国A进出口公司租用利比亚籍B货轮承运进口大米。承运船从美国口岸装运完毕抵达我国汕头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大米有部分被海水浸湿,损失很大。A公司根据商检报告要求B船东给予赔偿,遭到拒绝。A公司申请扣押B轮,并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1)A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2)如果该法院在4月29日裁定扣押了B轮,则除非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B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3)法院能否自行决定拍卖B轮?为什么? (4)如果B轮船东一直未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做出的裁判法律效力如何? (5)如果法院在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判决书。但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对己不公,决定上诉。问:他们应在何期限内向哪一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6)在诉讼中B轮船东为便于答辩及进行诉讼,聘请刚刚加入英国籍(原为中国籍)的高级律师丁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可否,为什么? 答案: (1)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2)5月29日(次日起30日);(3)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4)缺席判决,有效,可通过拍卖船舶以达到执行的目的;(5)自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6)不可以,参加诉讼的必须是中国国籍 2、2006年3月,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秘鲁进口鱼粉,由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所属N轮在秘鲁钦波特港装船运输。因N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N 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福州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 2006年5月24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以黑海航运公司(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N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回答下述问题。 (1)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凭申请人主张的海事请求,其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为什么? (2)申请人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为什么? (3)如果法庭于2006年5月25日裁定扣押了N轮, N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 (4)法庭可否自行决定拍卖N轮?为什么? (5)若要拍卖N轮,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案: (1)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扣押姊妹船;(3)2006年6月24日;(4)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5)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在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经海事请求人申请即可 3、2001年2月份,国内A市B外贸公司向C国D贸易公司出口1X20'集装箱的货物,货物价值50000美元价格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L/C规定最后装船日期为2001年2月10日,装运港为国内E市的F港,到付运费。D公司指定G国H船公司为承运人,H船公司在E 市的国内办事处指定A市I货运公司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对外揽货、接受订舱、签发提单。由于I公司的过错,货物配载在2001年2月20日的船上。I公司代理H公司签发了提单,收货人为凭L/C开证行J银行的指示。货物装船后,A公司将提单等全套结汇文件交给其外汇开户银行K

海商法试卷及答案5套分解

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 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 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 每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 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分析

海上运输合同 《广州市盈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一审部分分析 一、案情概要 (1)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盈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906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鸥涌村蒲基河洛围。 (2)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盈浩公司与恒海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盈浩公司需提供共9船船舶,按恒海公司提供的装船期安排船舶,及时办妥出口手续后开航,船舶在装运货物过程中要安全靠泊、移位,配合港口装卸货物;双方完成卸货后一星期由盈浩公司出具发票后,恒海公司以支票结算。 盈浩公司已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并联系船舶实际承运了前8船。盈浩公司已垫付报关费、运费。恒海公司已向盈浩公司支付前5船货物的报关费。 2012年12月5日,盈浩公司按恒海公司要求联系“金龙928”轮实际承运第4船的运输。恒海公司就该航次支付拖船、吊机和人工费。 2013年1月22日,恒海公司联系盈浩公司安排第9船运输,计划29日装船。 1月23日,盈浩公司回复称,承运船舶船舱尺寸有两种,要求恒海公司提供具体构件外形尺寸。 1月25日,恒海公司通知盈浩公司计划于1月30日早上6时装船,所订船舶为“丰达3”轮,要求盈浩公司通知该轮于上述时间到达恒海公司码头。 1月25日当日盈浩回复称,“丰达3”轮将于1月31日16时到达恒海公司码头;因农历新年将至,符合尺寸条件的船舶仅此一艘。

1月26日,盈浩公司通知恒海公司:因农历新年将近,符合要求的船舶较少,如恒海公司在春节前后仍需用船,应于1月26日前定计划,否则盈浩公司不能保证可及时调动船舶,如恒海公司确定安排的船舶舱口尺寸不需要“丰达3”轮,应尽早通知。 恒海公司未予回复。 盈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诉称:盈浩公司与恒海公司于2012年11月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盈浩公司为恒海公司组织船舶运输货物,并代恒海公司办理报关事宜。合同签订后盈浩公司依约履行,但恒海公司欠付相关费用。请求判令恒海公司向盈浩公司支付共9船运费,后4船货物报关费及利息(自盈浩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 恒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称:恒海公司与盈浩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约定盈浩公司应按恒海公司提供的装船期安排船舶,并及时办妥出口手续开航,确保船舶及时到港,但盈浩公司未能如期安排第9船运输,导致恒海公司自行安排船舶运输产生损失;盈浩公司安排第4船运输无法安全靠泊,导致恒海公司产生额外费用。盈浩公司应对上述损失负责。请求判令盈浩公司向恒海公司支付第9船损失及第4船损失。 二、焦点问题 双方因9船运输费用以及第4船的损失费用结算发生纠纷。 三、法院的判决和理由 恒海公司与盈浩公司虽签订“运输协议”,但恒海公司委托盈浩公司为其联系船舶、以恒海公司名义办理货物托运及报关手续,双方因费用结算发生纠纷,因此双方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恒海公司为委托人,盈浩公司为受托人。本、反诉两案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具有涉港因素,盈浩公司和恒海公司在庭审中一致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应适用内地法律。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72民初2370号 原告:黄永建,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徐丙军,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商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元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综合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卢宗俊,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季如,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黄永建为与被告连云港商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广物流)、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物流)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发出补齐立案材料通知书,并于8月2日收齐立案材料后于当日立案。该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黄永建委托代理人徐丙军律师,被告商广物流法定代表人顾元花、被告中谷物流委托代理人季如均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及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永建诉称:2016年6月23日,其与被告商广物流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委托被告商广物流承运50.85吨玉米,由营口运至厦门。被告商广物流经原告同意又转委托了被告中谷物流实际承运。但原告实际收到38.75吨玉米,短缺了12.10吨。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两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25410元(以下币种相同);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商广物流辩称:一、其作为原告的货运代理,提供代理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中谷物流作为实际承运人,货物在实际承运过程中遭受损失,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谷物流辩称:一、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其承运的责任期间为CY-CY(集装箱堆场至堆场),涉案货损不在其责任期间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三、原告未证明确实发生少货也未证明货物实际价值;四、即使发生货损货差,也是由于托运人装箱过失引起,被告中谷物流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永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商广物流及被告中谷物流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案外人沈阳东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向东泰公司购买50.85吨玉米,且分别由箱号为CLHUXXXXXXX及ZGXUXXXXXXX集装箱装运的事实。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被告中谷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 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 (一)船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 (二)船舶造成的或因船舶的操作、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船舶污染水域; (四)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五)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 (六)租船合同; (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八)共同海损; (九)拖航、引航; (十)向船舶供应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提供劳务; (十一)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 (十二)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船舶; (十三)船舶抵押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船舶担保; (十四)海上保险合同; (十五)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 (十六)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费; (十八)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 (十九)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 (二十)船舶买卖合同;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 (一)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三)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多式联运合同案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多式联运合同案 (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李英斌,男,汉族,1955年9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海市和平街4号2单元13室。 委托代理人:李嘉雯,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海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双沙工业区信华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昌萍,该公司法务职员。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常维平 6. 审结时间:2013年5月22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李英斌诉称:2011年9月25日,原告委托被告将一个集装箱的瓷砖从佛山运输至锦州。被告配载中海公司的船舶,提单号为CSVGMJZA4783。货物到达锦州港后,由锦州航润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润公司)转运至锦州市宏发陶瓷市场交给原告。11月8日,原告收到集装箱后发现货物破损严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68,998元及其从2012年7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海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虽然是货主,但被告系接受佛山市南海区先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特公司)委托代办货运,合同关系应为先特公司与被告,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2. 被告与先特公司属于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并非承运人,且代理事务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货损系船长分析台风路径和操纵船舶不当误入台风眼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 原告的损失没有依据,无法确定货损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及其所有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原告在先特公司购买670箱瓷砖,价值68,998元(含装车费用268元)。 原告委托被告安排货物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到辽宁省锦州市宏发陶瓷市场的运输事宜。接受原告委托后,被告安排拖车赴佛山市西樵镇先特公司处拖箱,先特公司将涉案货物装入CCL U3162795号集装箱,等被告对货物进行确认后,与被告共同封箱,再由拖车运至码头。被告安排了中海公司将货物从佛山运至锦州。集装箱运达锦州后,被告安排航润公司将涉案货物通过陆路运至辽宁省锦州市宏发陶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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